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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政府之基之二: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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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莎sph 发表于 2009-2-2 19: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联邦主义  
  
        
    (一)美国的邦联政府  
  
        
    从法律上来说,独立宣言所创造的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非十三个独立的州;但事实上各州的权利甚大,各具独立性。我们已经知道,依1777年的邦联条款,邦联政府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正如邦联条款第三条所述,邦联政府乃是“各州基于彼此的深切友爱,相互结合,成为坚固的联盟。”邦联不是由各州人民组织成功的团体,而是以各州为主体的一种联盟。这一联盟旨在推行各州的共同防御,维护其自由安全及相互利益,各州仍是主权者,保持有完全的独立与自由,依邦联条款,邦联政府乃是脆弱无力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仍继续维持其存在,这是邦联政府的唯一机构。但是由于只有议事机构,而无执行机构,政务推行,不无困难。邦联政府中亦无独立的立法机构,为了解决各州之间的争执以及海盗和俘虏,得临时成立邦联法院。邦联会议采一院制,由各州议会推举的代表组成,每州最少二人,至多不超过七人。邦联国会代表任期为三年,费用由各州支付。表决时,一州一票,代表亦可随时被各州召回,换以他人。  
  
        
    依邦联条款的规定,邦联政府的权力是宣战、媾和、主持外交(包括派遣使节、缔结条约)按各州白种居民人口征集充员士兵,举行公债,发行货币,建立海军,解决各州间的争执,建立邮政制度,管理度量衡,为了审理某些案件成立法院,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任用官员及成立委员会等。这些权力的行使以及邦联条款的修改,至少要九州的同意方可生效。  
  
        
    各州对邦联政府所负的义务是,遵从邦联政府的决定;各州相互尊重公民的完全权利;各州相互信赖其文书、法案及司法程序;各州相互引渡其逃亡者;各州之间有争执送请邦联议会予以解决;各州之间应准自由交通与贸易。除授予邦联会议的权力外,各州仍保留有其余的一切权力。州政府的职责是保障人民的生产及一般幸福。  
  
        
    邦联政府最大的成就是提供了政治军事的统一思想,也从某种意义上说促使了联邦宪法的产生。在邦联政府的主持下,美国胜利地结束了独立革命战争,与外国建立了正常外交关系并遣派了驻外使节,设立了使馆。当时最著名的外交使节有富兰克林、亚当斯、杰斐逊、狄恩等。他们都是卓越的政治家,对美国革命有伟大的贡献。  
  
        
    但我们已知道,邦联仍然只是一个政治上失败的软弱联盟,它的重大缺陷是它本身并无执行机构,无权直接向各州人民采取行动;一切措置都必须依靠州政府。邦联政府的公债高达四千万元之多,所付利息的数额十分巨大,但它也不能直接向人民征收租税,只能催促各州政府缴纳其配额。但由于战争的关系,各州财政亦陷紧张,加以各州间的猜忌观望,缴纳摊款者,并不积极。1781年至1786年间各州摊款总数计15,670,000美元,实际收到2,419,000元。乔治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甚至分文未交。  
  
        
    贸易上,各州之间互设关卡,实行检查抽税,妨害自由贸易,但邦联政府亦无以制止之。欧洲各强国对美国出口贸易,予以歧视待遇,美国对之亦无可奈何。邦联政府虽有权发行货币,但并未实际付诸履行,因各州自有其货币,统一与替代十分困难。  
  
        
    邦联会议既感不够坚强有力,乃谋求修改邦联条款使邦联有征收进口税之权,于1781年2月向各州提出一个宪法修正案,要求邦联政府对进口货物征收5%进口税,但因罗得岛州拒绝而失败,1783年,邦联国会再次请各州同意准予征收进口关税,仍遭一些州反对。以后虽再多次提及,却均无结果。邦联无力行使统一的权力,各州之间摩擦反而日趋激烈。马里兰与弗吉尼亚两州为关税及航行问题,冲突甚为激烈,各州乃派代表于1785年3月在维尔农山庄华盛顿寓所开会谋求解决。这次会议不仅解决了两州关于波托马克边界河上的贸易问题,也促成了以后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  
  
        
     (二)邦联体制对美国战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及使美国面临的困境。  
  
        
    美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同于英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它的斗争对象主要是英国殖民主义者,而不是国内的专制君主。这就决定了美国革命的两大任务是独立与统一。经过6年艰苦斗争,北美13个州终于从英国殖民统治下解放了出来,建立起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但美国毕竟是“移民世家”,主要由欧洲大陆各国的移民组成,缺乏统一意识,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移民依其本民族的习惯分别聚居;另外,由于殖民地人民对于母国来说,总是孤悬海外,受母国的直接控制及专制统治较少,但又深受殖民统治之苦,因此也形成了对自由的渴望和珍视自由的传统,及对任何有可能危及自由的做法的警惕和恐惧;再由于独立战争乃是由13个州各州以州为单位而团结进行的,所以,各州的自主权极大,几乎享有完全主权,从而导致立国后确立了邦联体制。这种情形对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极为不利。因此,独立后的美国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统一,联合各种力量,确立全国性统一政权,以协调各州之间,各州与联邦之间及联邦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促使社会的稳定与繁荣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1787年制宪会议以后,为了促使宪法的批准,围绕国家结构问题是采取分散、各自独立的邦联制度,还是采取统一的联邦制度,联邦党人以汉密尔顿为首与反对派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不仅在实例上(如上文所述),还从理论上阐述邦联体制对美国的不适应性及其为美国带来的困境。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一开头,汉密尔顿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对目前邦联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之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从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在联邦党人看来,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部分的安全与福利,关乎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1、目前的邦联体制会导致内外纠纷  
  
        
    一是容易引起同外国的纠纷甚至战争,联邦党人认为,不管这是人性的多大耻辱,一般国家每当预料到战争有利可图时,总是会制造战争的。但是,美国人民对外来力量威胁的防御,不仅取决于他们尽量不向其他国家提出正当的作战理由,而且取决于他们使自己处于或继续处于一种不致引起敌意或侮辱的境地。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篇,杰伊指出了因贸易而会可能引起的与外国的纷争:  
  
        
    美国和英、法是渔业上的竞争者,美国渔业产品冲击英国和法国市场;美国和英法及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也是渔业和运输业的竞争者,这必将引起他们的不满;在对中国和印度的贸易中,美国妨碍了不少国家,分享了他们以前在某种意义上的独占利益,而且,“很容易看出其他各国人民和内阁可能逐渐感到嫉妒和不安,我们不能希望他们对我们在团结和海陆两方面的势力和影响的发展熟视无睹,处之泰然。”事实上,正如汉密尔顿在第十五篇中所指出的,邦联时期美国在外交上不能享有一个主权国家起码应有的尊严,不得不处于倍感屈辱的境地:领土和要塞被人占领,没有资格参加密西西比河的自由航行,而邦联政府却没有实力去赢得和平、尊重和尊严。它不能据有获得这些所必需的统一政策、最优秀人物的才能和经验:它不能协调全国各部门、没有军队;不能有效地管理商业。最后,杰伊痛心地指出,“不用多久,这种付出重大代价的经验就会告诉我们,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处于这样分裂的状态时,必然是对自己不利的。”毕竟,“本国的衰弱和分裂,会招致外国的威胁,没有任何东西会比内部团结、强大和有效的政府更能保护我们免遭威胁了”。在第五篇里,杰伊还驳斥了把美国分为三四个小的邦联的说法,认为若如此,代替它们“友好联合”和利益一致的只能是猜忌和嫉妒,很快会使友爱销声匿迹,从而难以有效的抵御外国。  
  
        
    二是邦联内各州的纠纷,而且这是比“在不联合的情况下将会招致外国武力和诡计的种种威胁”更惊人的威胁。在第六篇里,汉密尔顿指出:由于统治者的个人野心、商业国家在贸易上的对抗和竞争、甚至领导人的喜好、仇恨等私人感情的原因,都会引起国与国之间的敌对,所以,假如美国这些州完全分裂, 或者只联合为几个局部邦联,那么是不能指望它们和睦相处的,彼此会经常发生激烈的斗争。在第七篇里,汉密尔更详细地讨论了可能导致各州纠纷的情况。(1)领土争端。有几个州之间仍有不一致的、尚未解决的领土要求,而联邦的瓦解,就会给各州之间提出同样要求打下基础。而西部领土的广阔地区,就是提出敌对要求的广大场所,有时很可能会诉诸武力解决他们之间的争执。(2)商业上的竞争是赞成纠纷的另一重要原因,每个州或独立的邦联,为谋求利益,都会实行一系列独特的商业政策,这样就会形成差别、特惠和排外,从而引起不满。(3)联邦公债将是各州各邦联之间发生冲突的另一原因。先是分担,然后逐步偿清,同样都会产生不愉快和愁恨,怎么可能达成一条大家均感满意的分摊原则呢?(4)违背私人契约的法律,因为等于侵犯了其公民蒙受损失的那些州的权利,从而可以认为引起敌对的另一个原因,最终,真枪实弹的战争,而不是文字上的论战,将会惩罚这类万恶的违背道义义务和社会正义的作为。接着在第八篇里,汉密尔顿指出了上述情况会造成的可怕后果,(A)到处乱打的具有掠夺性质的战争,非正规军将会进行抢劫和蹂躏,个人灾难将会成为表示我们战绩特征的各种事件的主要图景。(B)由于战争和互不信任,我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看到在全国各地建立起的、已经成为旧世界灾难的专制机器。  
  
        
    2、邦联政府结构和效能上也存在弊病  
  
        
    在第十五篇里,汉密尔顿认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因此,如果邦联的措施没有一定的行政机关干预就不能执行,而这样,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景是很渺茫的。“按照邦联的政府的条件,对于完全执行联邦的每个重要措施,必须有十三个独立主权州的意见一致。事情果然不出所料。联邦的措施并未执行,各州的懈怠情况逐渐达于极端,终于阻止了全国政府全部车轮的运转,使它们可怕地停顿下来。因为当时几乎没有维持政府形式的手段,直到各州能有时间同意一个更具体的东西来代替目前有名无实的联邦政府。”其结果则是,每个州听从了关于服从眼前利益或便利的劝导,相继收回自己的支持,直到脆弱而动摇的建筑物似乎要倒在我们头上,使我们在其废墟下面压得粉身碎骨。  
  
        
    在第二十一篇中,汉密尔顿指出了邦联政府的第二个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它的法律完全缺乏支持。合众国没有权力通过罚金、停止或剥夺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来强制人民服从决议或惩罚违反决议的人的方法。可以说,合众国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政治标本,这个政府连执行法律的宪法权力的影子都没有。各州政府缺乏互相保证,是联邦计划中另一个重大缺点,在组成联邦的条款中,并未申明这类保证。缺乏保证,后果虽然可能使联邦遭到危险,但是并不像联邦的法律缺乏宪法支持那样会直接侵犯联邦的存在,但如果没有保证,来自联邦的、能抵制那些有时威胁州宪法存在的内部危险的帮助,也一定不存在了。篡夺权力的情形会在每个州里抬头,摧残人民的自由,而全国政府除了悔恨交集地眼看侵害以外,在法律上什么事也不能做。成功的派别能在秩序和法律的废墟上建立苛政,而联邦在宪法上却不能为政府的同情者或支持者提供任何帮助。  
  
        
    用定额规定各州向国库捐献的数量的原则,是邦联政府另一个主要错误,各州厌恶为应付国家急需而做出足够贡献。且各州的财富情况是不同的,没有决定各州纳税能力的一般的或固定的准则,因此,用诸如此类的准则来规定邦联成员纳税的企图,必然会造成明显的不平等和极大的压抑。如果能够想出任何办法来强迫各州依从联邦的要求,那么,在美国,这种不平等本身就是只造成联邦的最后灭亡。  
  
        
    3、邦联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22篇,汉密尔顿逐条列举了邦联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缺点,认为这些缺点凑合起来使这个制度完全不适宜管理联邦的事务。  
  
        
    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是所有党派都承认的一个缺点。即使根据最肤浅的看法,显然不存在同贸易或金融的利益有关,而且更强烈要求联邦管理的事物。缺乏这种管理,已经成为同外国订立有利条约的障碍,并且造成了各州之间的相互不满。凡是熟悉我们政治联盟性质的国家,没有一个会不明智到同合众国签约的程度,他们知道,联邦方面承担的义务可以在任何时候被其成员违犯。  
  
        
    招募军队的权力,用邦联条款最明显的解释来说,只是向各州征募一定人数的权力。然而从战争中发现,这种作法对一种有力的和经济的防御制度有很多妨碍。它引起制造拍卖人口的各州进行竞争。使得在出现问题的紧要关头,征兵又慢又少,费用却很高。军队人员不断变动,从而破坏纪律,使公众安全经常受到军队可能溃散的潜在危险。  
  
        
    各州的平等投票权,是邦联政府的另一个特殊情况。每种按比例的主张,每种公平代表制的规定,都在谴责这样的原则。平等投票权的运用违反了共和政体的基本准则,该原则的要求是,多数的意见应该占优势。而初看起来象是一种补救方法,实际上都是有害的东西,是使少数有权否决多数,其趋势是使少数人的意见置于多数人之上。由于少数几个州不出席,国会往往处于波兰议会的情况,那里只要有一票就可以停止其一切行动。而且,这一原则也给国内外提供派别斗争和腐败、舞弊的机会。  
  
        
    另外有一种使邦联政府的缺点处于登峰造极的情况,这就是缺乏司法权。法律如果没有法院解释其意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合众国的条约,如果有任何力量的话,就必须被认为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条约和法律的真正意义,就其对个人而言,必须由司法上的判决来加以确定。为了在这些判决中取得一致,它们最后必须提交最高法院。这个法院应该隶属于签订条约的同一政权。如果每个州里有一个最后审判法庭,同一个问题上的不同的最后判决就会和法院的数目一样多,人们的意见就会产生没完没了的分歧。  
  
        
    国会组织本身,也完全不适于行使委托联邦的权力。而且,目前的联盟制度从未经过人民批准,这一点对它现存缺点影响非浅。由于它依靠的仅仅是几个议会的同意,所以它经常遇到关于它的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立法撤销权的重大原则问题。由于它所赖以建立的制度要由州的法律批准,所以有人争辩说同一权力可以撤销联邦的法律。而美利坚帝国的建筑物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泉源。  
  
        
     (三)联邦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联邦与邦联不同,邦联是指若干个独立的成员国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成员国除了各根据协约(不是宪法)而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保证留有各自的政府机构和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部主权,并可以自由地退出。而联邦,作为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指由若干个联邦单位(如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联邦的各个组成部分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行使职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联邦政府对内掌握着国家的主要权力,同时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各联邦成员不是独立国家,有关全国性的外交(宣战、媾和、缔约等)、财政、立法等国家事务都由中央政府处理和决定。美国宪法根据联邦党人有关联邦主义的观点,确立了联邦制原则,建立起新生的联邦制共和国。联邦宪法既是联邦性的,又是国家性的;联邦宪法既体现出了民主制与共和制相结合的形式,又以共和制为基础。身为联邦党人领袖的汉密尔顿更是对联邦制的优越性进行了充分阐述。(10)  
  
        
    (1)美国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利于实行联邦制。汉密尔顿的朋友,联邦党人约翰.杰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二篇中指出,独立的美国不是由分散的和彼此远隔的领土组成,而是一个连成一片、辽阔肥沃的国家,是西方自由子孙的一部分。这个国家和这种人民似乎是相互形成的,对于联合的价值和幸福所产生的强烈意识,很早就诱使人民去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去保持这种联合,并使之永远存在下去。  
  
        
    (2)只有联邦才能保证美国的和平与安全,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才能有效地抵御外来入侵。由于违反条约和挑衅是引起战争的可能原因,而一个有效的全国政府一旦成立,国内的优秀人物便会效力麾下,因此,全国政府的管理、政治计划和司法决定,都会比各州更明智、更系统、更适当,从而使其他国家更为满意,对美国自己也更加安全;而且,全国政府对条约和条约条款以及国际法常会用同一种意义去解释和执行,也更少会有违反条约以导致战争的理由出现。在第五篇的最后一段,杰伊雄辩地声称:  
  
        
    “如果他们看到:我们的政府能力高强,管理良好;我们的商业深深远虑;我们的民兵组织适当,训练优良;我们的资源和财政管理细致周到;我们的信用已重新建立;我们的人民自由、满足而且团结;那么他们更加愿意培养我们的友谊,而不想激怒我们。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发现我们或者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或者分为三四个独立的、也许不够和睦的共和国或邦联,一个亲英、另一个亲法,再一个亲西般牙,也许三个国家还相互拆台,那么美国在他们眼中的形象将显得多么卑鄙,多么可怜!她怎么不该不仅被它们轻视,而且还遭到它们的迫害呢?”  
  
        
     (3)联邦可以防止内乱,如果美国分为13个州或三四个联邦,就不会长期保持相互之间的均衡地位,各小国或邦联、州都要为自己的利益而同他国抵触,甚至投靠欧洲列强后台,于是美国将成为欧洲列强分治和各种阴谋诡计的牺牲品。  
  
        
     (4)联邦有助于防止国内的“党争”,镇压叛乱。麦迪逊在第十篇开篇就讲,在一个组织良好的联邦能保证的许多利益中,再也没有比控制狂热分裂的趋势值得更正确地加以发挥了。麦迪逊认为,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而党争的原因深植于人性之中,它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得解决。“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容易发生的弊漏,根据我们赞成的共和政体,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  
  
        
     (5)只有联邦才能减少军队数量,避免军事专制主义,联邦国家可以减少内部磨擦并且提高军事素质,所以联邦军队比各小国设置的军队总和要少得多。只有联邦才能实现建立海军这一伟大的全国目标,以保护美国商业上的利益。每一个组织的生长和发展都是同集中用于创立并维持该组织的资财数量成比例的。建立合众国海军的这一目标,由于联邦能利用全国的资源,要比任何一州建立海军或部分邦联建立海军能更快地达到,因为后二者只能到用部分的资源。  
  
        
     (6)联邦能使美国获得更多经济上的利益。联邦也有助于促进种植园经营,促进工业、贸易、税收、航海、渔业等社会经济的发展。比如,贸易方面,美国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美国人的冒险精神是进行贸易的有利条件,发挥这两大有利条件就需要建立联邦政府。不统一,权力分散,无法同欧洲列强进行贸易往来,自然资源的优势也无法发挥,在外贸活动中必然会遭到欧洲列强的压制和排挤。毕竟,“在一个生气勃勃的全国政府下面,国家的自然力量和资源都导向共同的利益,能够挫败欧洲各国因妒忌而联合起来阻止我们发展的图谋。”  
  
        
    联邦的强大同样会促进美国渔业的发展,使之不惧同英法等强国竞争。而且,联邦的强大也有利于美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业的进步又能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各州之间的自由贸易也需要一个统一的联邦。各州之间毫无限制的往来,能够互通有无,还能使各地商业的血脉得到补充,并且从各地商品的自由流通中得到更多的力量和动力。总之,合众国商业的总盈余有希望比不联合或部分联合的十三州的商业总盈余高得更多。而商业的发展又会促进贵重金属的采用和流通。商业繁荣也有助于活跃和刺激工业系统,使之更加活跃和旺盛地运行。而且,商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农业的繁荣,在不同的国家都可看到,土地价格随着商业繁荣而提高的情形。这自然是由于商业为土地产品取得更加畅通的出路,对土地的开发提供了新的刺激。  
  
        
    一个国家的纳税能力,必须经常在很大程度上同该国的货币流通额和货币流通速度成比例。而商业则能有助于达到这两个目的,它使纳税更加便利,并且促进国库的必要收入。同时,各州之上只有一个联邦政府,那末,就合众国商业的主要部分而言,就只有大西洋沿岸这一边需要守卫了。这自然有利于扭转走私盛行的局面,使合众国税收增加。很明显,一个全国政府能够以极少费用进一步扩大进口税,这同各州单独地或局部联邦所能做到的,简直不能相提并论。  
  
        
    一个全国性的联邦政府还有助于厉行节约,如果各州联合于一个政府之下,那么全国只要负担一份公务人员的薪金;如果各州分为几个邦联,就需要负担许多份不同的公务员薪金,而且其中的每一份,就主要部门而论,范围与全国政府所需要的同样庞大。如果除了考虑到好几份公务员薪金以外,我们还要考虑为了警卫各邦之间的内陆交通,防止非法贸易而必须雇用的人数,这些人由于税收的需要,迟早都会产生的。如果再考虑到由各州划分而成的各部分之间的猜忌和冲突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军事机构,人们将会清楚地发现,分裂对于经济的危害,不亚于对于各部分的安定、商业、税收和自由的危害。  
  
        
     (四)联邦政府所应具有的权力          
  
        
    1、作为一个统一的全国政府,联邦必须有建立和指挥国家部队的权力。这就首先要求美国必须设立常备军,事实上,除两个例外,当时美国各州宪法并未禁止设常备军,邦联条款也未加禁止。在汉密尔顿等人看来,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应具有招募并维持常备军的权力,合众国商业的发展也要求有一支海军。在对外防备上,汉密尔顿等人坚持主张共同防务,反对将共同防务交由相互分离的各州,国为这对某些州可能是一种强迫,对所有的州则可能是危险的,不仅会造成各州之间的相互妒忌,也有可能损害联邦的权威。  
  
        
    当然,有时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使全国政府使用武力。如果是一个州的一个小部分发生小小的动乱,其他地区的民兵就足以把它平息;一般估计,这些民兵是随时可以执行任务的。但假如叛乱扩大到一个州的一个地方,或者一个州的主要部分,则使用常备军便在所难免。汉密尔顿同时认为,管理民兵以及在发生叛乱时或遭入侵时指挥民兵作战的权力,也是联邦负责管理共同防务和保卫邦联内部和平的必然职责。因此,制宪会议的计划提出授权联邦“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并且规定当作合众国部队使用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任命军官和按照国会的规定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的规定,是适当和正确的。  
  
        
    2、联邦政府必须具有征税的权力。汉密尔顿等人认为,既然联邦政府应当拥有维持国家军队的权力,就会牵涉到招募军队的费用,建造和装备舰队的费用,以及各种有关军事装置和作战的其他一切费用。但是,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权限的目标还不止这些。这种权限必须包括准备维持国家文官薪俸的费用,准备偿还已经由契约规定或可能由契约规定的国债,以及通常要求国库支付的所有事情。结论是,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含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征税的全面权力。汉密尔顿认为,在事情的正常的发展中,一个国家在其存在的每个阶段的需要,至少与其财源不相上下。”一个只得到一半供给的,经常贫穷的政府,怎能实现其制度的目的,怎能提供安全保障,增强国家的繁荣和名声?这样的政府怎能够拥有能力或保持稳定,享有尊严或信用;得到国内信任或国外的尊重呢?它的管理除了连续不断地采用姑息的,无能的而且可耻的权宜办法以外,还能有别的办法吗?它怎能不会为了一时需要而经常牺牲自己的事业呢?它怎能承担或执行任何广泛的或扩大的公益计划呢?”在第三十篇里,他发出了5个这样的反问,以表明联邦是否拥有征税权的重大意义。  
  
        
    3、宪法所授予联邦的六类权力。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四十一篇,麦迪逊总结出了新宪法所授予或应授予联邦政府的六类权力,并指出,这些移交给政府的权力没有一种是不需要或不适当的,而且,所有这些权力对留给某些州的那部分权限也并不是什么威胁。这六类权力抄附如次:  
  
        
    第一类权力,就是宣战和颁发逮捕特许证,设置军队和舰队,训练和召集民兵,募款和借款的权力等等。  
  
        
    第二类权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权力,即缔结条约,委派和接见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判决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海盗罪、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管理对外贸易,包括1808年以后禁止输入奴隶。  
  
        
    第三类权力,就是规定各州之间进行和睦而适当交往的权力。 这一类权力可以包括对各州权力的某些特殊限制以及司法部门的某些权力,对联邦各州间贸易管理的权力,管理货币、公债的权力,制定统一的归化条例、破产法的权力等等。  
  
        
    第四类,该类又包括下列权力  
  
        
    一、“对著作家与发明家的著作与发明,给以定期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权力。  
  
        
    二、“对于由某些州让与,经国会接受,现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行使绝对立法权;对于经所在州同意而购置的,用以建造炮台、军火库、兵工厂、造船所、以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也行使同样的权力。”  
  
        
    三、“宣布对叛逆罪的惩罚,但是凡因叛逆罪而被剥夺公权者,除本人在世期间外,概不得损害亲属产业继承权,或没收财物。”的权力。  
  
        
    四、“接纳新州进入联邦,但不得在任何一州的管辖范围内建立新州;凡未经有关各州的议会和国会同意,概不得联合两州或更多的州或某些州的局部地区而建立新州”。  
  
        
    五、“处理与合众国领土或其他产业并制定与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规则与条例,其条件是:不得对本宪法作出有损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权利的解释。”  
  
        
    六、“保障联邦内各州的共和政体;保护各州抵御外侮,应立法机关或政府的请求(当州议会不能召集时),对付内乱。”  
  
        
    七、“凡在本宪法通过以前欠下的债务和签订的契约,按照本宪法,概对合众国有效,与在邦联之下无异”。  
  
        
    八、“准备修正案,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惟有两个州例外”。  
  
        
    九、“本宪法如经九州议会批准,即可在批准各州间成立。”  
  
        
    第五类,有利于联邦权力的第五类条款对某些州的权力有以下列限制:  
  
        
    一、“各州不得加入任何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颁发逮捕特许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钱币,不得发行信用证券,债务偿还只许用金银作为法定货币;不得通过褫夺公权的法律、溯及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封赐任何爵位。”  
  
        
    二、“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商品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除非此种课税为执行检查法所绝对需要。任何一州对进出口商品所课的关税和进口税,其净收入应归合众国国库使用,而此类征税的法律得由国会修正和监督。各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吨位税,不得在平时拥有军队或舰队,不得与另一州或某一外国订立任何协定、盟约;除非真正受到侵犯,或遇到刻不容缓的紧急危机,均不得从事战争。”  
  
        
    第六类和最后一类包括某些借以给予其他一切条款以效力的权力和条款。  
  
        
    一、其中第一条是,“为实施上述各种权力而制定一切必要与适当的法律的权力,以及经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其他一切权力”。  
  
        
    二、“本宪法和合众国依此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而缔结或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本国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必须受其约束,而不问该州的宪法或法律是否与此相抵触。”  
  
        
    三、“参议员和众议员,某些州议会的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的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须宣誓,或正式表明拥护本宪法。”  
  
        
    四、在行使联邦权力生效的条款中,还可以加上那些属于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条款,此从略。  
  
        
    在联邦党人看来,要使联邦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完成其使命,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足够 的权力,即如汉密尔顿所说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建立了一个联邦政府,就应该赋予该政府完成自己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而目前,宪法中所授与联邦政府的各种权力,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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