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i 王钧君作有《青天正义——〈九品芝麻官〉中的冷嘲与热讽》对该案有所介绍及评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fxsk/YDSG/reviewcontent.asp?fid=1467。今作此文,以纪念与王钧君一同坐在电脑前看影碟的日子。另本文的一些观点得益于与谭淼君的讨论,特此记之。
ii 省或行省的称谓该算是将错就错的结果。如钱穆先生指出的,历史上省本来是衙门名,而非地域名。在金元两代开始有行中书省。中书省是当时的宰相府,一般简称为省。行中书省意为行动的中书省,是中央宰相府(都省)派出的分支。行省长官即是中央官亲临地方。这种体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明代废弃了中书省,行中书省也就失去了依据。于是把行省长官改为布政使。全国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使指官,司指衙门)。称布政使司为行政区域已经名不正言不顺,而清代更无适当称呼,于是沿袭称了省。参见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大东图书公司1955年印行,第107-110页。另见周振鹤著:《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地方行政制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以下。
iii 都布按三司的长官分别为都指挥使(正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布政使一般是一省一名,但有例外,如乾隆二十五年增设江宁布政司,驻江宁,与原驻苏州的江苏布政司并立。明代的分守道是设于府之上的布政使司的派出机构,与元代的宣慰司道相似,但地域范围要小得多。分巡道则指由按察使下属的佥事(正五品)分地区巡察。明代前后共置69道。清代乾隆以后道员成为实官,定为正四品。参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89、194页。又,按察使司管辖地区为一布政使司(即一省)地区,为使其效力及于全省,洪武十五年设各道按察分司。参见李雪峰著:《明代的审判制度》,(台)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46页;前引周振鹤书,第194页。
iv 明代两京十三布政司(省)共置159府、 234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1172县(明中期)。参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89-190页。而两京十三布政司的区划可参见“明代的两京十三布政司图”,载黄仁宇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页。
v 明代的总督巡抚是有事时才派出的。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御史出巡加巡抚衔始于永乐朝。(《明史·职官志二》,“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在外加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御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景泰四年(1453)起巡抚一律属于都察院系统,以便统辖地方上的按察使和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御史。巡抚的正式官称为“都察院(副、佥)都御史巡抚ⅩⅩ地方”,总督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副、佥)都御史总督ⅩⅩ地方军务”,以示其只是由中央政府都察院临时下派地方办理“总督巡抚”之类事务,事毕仍要回京。但万历元年(1573)之后巡抚改为“ⅩⅩ地方巡抚”,就意味着巡抚已由中央官变为地方官了。总督情形与此类似。清代沿袭明制以总督巡抚为地方最高一级长官。清代中期设置总督8个,巡抚15个。一般是一督辖数省,但也有一省一督(设督而无抚)以及有抚而无督者。光绪年间又增设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以及统辖黑吉辽三省的东三省总督。详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90-191、193页。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首都博物馆里见到一块清代为道光已丑科进士立的匾额上题的是“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韩克均……”。
vi 前引钱穆书,第112页。
vii 汉代的郡守,入中央可以做九卿,再进一级可以当三公。前引钱穆书,第112页。
viii 见张义德著:《叶适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3页。而明清以后,科举分成两层,下层是秀才、举人,没法当大官,上层是进士与翰林,也没有做小官的。明代进士及第后还要留在中央读书,满三年后再加一次考试,优秀的选入翰林院。参见前引钱穆书,第118页。比如晚清时的张謇(1853-1926,字季直,号啬庵),1894年会试中状元后即授翰林院撰修。参见王培著:《晚清企业纪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ix 但是有文献说唐朝初年文武官员也发禄米,正一品700石,直到从九品30石。见汪朗:“皇粮难吃”,载《财经》2001年9月号,第100页。乍看起来比明朝还少。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禄米只是唐朝官员俸禄中的一项。
x 吴思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53页。
xi 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19页。另有人认为凡不以米形式直接支付,而是以折银、折钞、折布形式发放的都属于“折色”。见前引吴思书,第53页。
xii 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18-119页。另可见李剑农:“明代的一个官定物价表与不换纸币”,载包遵彭主编:《明史论丛8·明代经济》,(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版,第262页。
xiii 参见前引吴思书,第53页。
xiv 汪朗:“皇粮难吃”,载《财经》2001年9月号,第100页。
xv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1页。一说宣德十年(1435年)定十三道监察御史,成为定制。见前引李雪峰书,第42页。
xvi 建文二年又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2人。永乐元年复太祖旧规,成为定制。见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载包遵彭主编:《明史论丛4·明代政治》,(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版,第121页。
xvii 前引李雪峰书,第42页。
xviii 前引李雪峰书,第57页。
xix 详见前引于登文,第135-136页。
xx 前引李雪峰书,第62页。
xxi 由于带有了“代天子巡狩”的意味,因此巡按御史(以监察御史充任,正七品)所到之处,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见了都要叩拜,总督、巡抚等军政大员对其也要退让。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xxii 前引张晋藩书,第292页。
xxiii 即照刷文卷,指定期(往往是年底)汇总检查公文办理情况,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参见吴振兴:“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lgyd/details.asp?lid=3941。
xxiv 参见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印行,第91页。
xxv 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xxvi 刘俊文著:《唐代法制研究》,(台)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以下。
xxvii 关于明代都察院的历史沿革可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40页;另见前引于登文,第121页。明代以前的御史台的历史追溯可参见陈鹏生主编:《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xxviii 前引薛梅卿书,第265页。
xxi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7页。
xx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8页。
xxxi 清代的刑部最初位于“千步廊”(天安门以南连接京城南门的大道)南端西侧二百多码的地方。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而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刑部设尚书两名,满汉各一名;另外,设左、右侍郎各两名,满汉各占一半。这六名长官,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在堂之下,分设十七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参见]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梁治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9页。清代刑部十七个清吏司的沿革如下:顺治元年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九年(1700)增设督捕司;雍正元年(1723)添设审左右二司,十一年(1733)分江南司为江苏司和安徽司;乾隆六年(1741)改审左司为奉天司,审右司为直隶司。至此刑部共设十八司,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为止。见前引那思陆书,第82页。
xxxii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入关后,沿袭明制,增设之。顺治元年,大理寺设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1748)裁汉少卿一人。自此形成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9-100页。
xxxiii 都察院于清入关前本无,入关后参照明制而设。顺治元年改都察院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无定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皆不设专员,俱为督抚坐衔。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五年定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至此都察院堂官人数成为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1页。
xxxiv 前引布迪和莫里斯书,第129页。
xxxv 郑秦:“略论清代三法司的职权与关系”,载《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以下。
xxxvi 《明史》卷95“刑法志”三。转引自王春瑜著:《明清史散论·明代宦官简论》,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xxxvii 《明史》卷304“宦官传”序。转引自前引王春瑜书,第15页。
xxxviii 前引吴思书,第124页。
xxxix 后来山东巡抚丁宝桢在恭亲王的授意下将安德海就地法办了。李敖著:《北京法源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9-70页。
xl 参见郑秦:“皇权与清代司法”,载《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xli 圆领,对襟,长与坐齐(晚清衣长至膝以下),平袖,袖与肘齐,石青色面,石青色扣鼻,钻金圆纽子五。织、绣或缂丝五爪正面金龙四团为纹,前胸、后背、两肩各一,左肩日,右肩月,团龙间以五色云,下海水江牙。皇子所穿减日月纹,不叫“衮服”,叫“龙褂”。参见黄能福、陈娟娟著:《中华文化通志·宗教与民俗典·服饰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xli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44、547页。
xlii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31-534页。清代官服的补子图案基本承袭明制,只是尺寸略有缩小。在明代,文官八品补子为黄鹂,九品为鹌鹑;武官一二品皆为狮子,三四品为虎豹,五品为熊罴,六七品为彪;而麒麟图案则为公侯伯、驸马以及锦衣卫指挥本军正三品所用。明代官员朝服的颜色花饰也依品阶不同而有差异。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22页。
xliv 清代男子的冠帽包括朝冠(又分冬夏)、吉服冠、常服冠、行服冠、雨冠等多种。
xlv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24页以下。
xlv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24-526页。
xlvii 参见前引钱穆书,第113页。
xlviii 这一比喻得益于谭淼兄。
xlix 汉代的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九卿为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详见前引钱穆书,第12-13页。
l 唐代的“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太理、鸿胪、司农、太府等司。见前引郑秦文,第107页。
li 汉唐时的太常、光禄等机构明代仍然有,但是明代“九卿会审”中所说的“九卿”则是指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以及吏、户、礼、兵、工等部尚书及通政使。见前引薛梅卿书,第266页。
lii 刘宏:“妈,以后叫我主子”,《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第1期,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