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表述“属于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外汇管制”的法令时,第2条各段都统一地使用了一个规范用词“law(法律),regulation(法规)and other measures(及其他措施)”。这个概念在WTO法律词汇里是有它独特而固定含义的,决不可忽略或作常识意义上理解的。
第二,对(D)段是否包括有“抽象行政行为”则是争论比较大的。一种意见认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者,主要根据(D)段第2款的措词“任何行政行为”得出的解释和结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参加谈判的有些人员。他们认为在(D)段第1款中明确表述“review of al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relat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regalations ……”(审查有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所有行政行为……),这当然是指具体行政行为。问题在于第1款条文所表述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能否及于第2款的“任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