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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法反腐八种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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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xuhlp 发表于 2009-2-3 13: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疏于教育。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教育责任,致使所管辖干警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管理不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失职、渎职,致使辖区内干警腐败现象、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规范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执法过错。直接领导或
参与执法因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执法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死亡的;批准或决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下达罚款指标,私分、挪用执法办案暂扣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办案或私招滥雇协勤人员的。
    妨碍查纠。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领导怕承担责任、影响形象而设置障碍,干扰案件查办和不正之风查究的。
    查纠不力。对应该查办的案件查处不坚决,对应该纠正的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致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
    放任放纵。领导干部允许下属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统计法规和制度,允许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在其管辖范围内从事娱乐性行业或非法经营活动的;对班子成员或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
    错误用人。违反有关规定,安排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人员进入政法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安排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其他重要岗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干部考察中不负责任、失职失察,或弄虚作假,致使考察对象被提拔、任用后不能胜任领导工作,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所管辖的部门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的;明知下属有违法违纪问题,仍然“带病提拔”或者记功、表彰,造成不良影响的。
    督察不力。监督、监察不到位或走形式,致使所监管的地区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能很好贯彻落实,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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