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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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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todte 发表于 2009-2-3 19: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  
         
    刘军宁  
         
    关键词:自由主义 民主自由 多数的暴政  
         
    自由的国家未必尽是民主的国家,而民主的制度也未必不会妨碍自由。历史上有许多自由的国家,但其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却受到严重的限制。自由与民主,尽管是同为世人所追求的两个目标,但却有着各自的内在逻辑。一旦这两种逻辑互不相容,两者就会发生冲突。这是我读罢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2年)的最大感想。因为,纯粹民主的核心特征是建立在平等主义的多数决定的原则基础之上的。可是,多数一旦拥有绝对的权力,轻则滋生弊端,重则导致恐怖,最终混灭了自由。与多数决定相一致的原则是平等的原则。该原则认为,众人的力量应该凌驾于个人的力量之上。多数人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立法者的人数比产生文法者的方式更为重要。一旦多数人的权力成为决定一切的权力,这时虽有民主,但却没有自由。然而,在这种没有自由的民主之下,“公民”们充其量不过是心满意足的奴隶,因为民主中孕育着新专制主义,其形式是中央集权的、全能的以及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直接参与的多数专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民主不足以防止、反而加剧了自由在社会中的逐步失落。  
         
    这套排斥自由的民主理论源自卢梭。该理论认为,民主是一套以多数统治为原则的政府制度,人民的声音即是上帝的声音。在表达这一声音时,多数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分辨政治是非最高的裁判者,少数总是错误的。除去生存的权利和成为多数的权利外,少数不能要求任何权利与多数对抗。这种“天使的蜚语”所产生的疑问是,假定全人类都持有一个观点,而只有一个人持与此相反的观点,那么,全人类的观点就一定正确,而后者就一定错吗?即使如此,全人类有理由让这个人保持沉默吗?若是这个人有足够的理由,而且他的观点正确,他有理由使全人类都保持沉默吗?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多数和少数都不握有绝对的权利。  
         
    多数统治剥夺少数人自由和权利的可能性同样体现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之中。可是,如果人民都是主权者,谁是主权的对象?要么是他们自己,要么是特选的少数人。与多数统治相比,托克维尔发现,对自由的珍爱有其独到的魅力:  
         
    自由制度的最大用途在于,当人类精神不关心自由时,继续当自由的后盾,并给与自由它固有的某种植物性生命,以便人类精神到时候能回到它那里来。这些制度的形式保证人们即使一时讨厌自由,也不会丧失自由。我认为这是自由制度的主要优点。当人民执意要当奴隶时,谁也无法阻止他们成为奴隶;但我认为,自由制度能使他们在独立中支持一段时间,而无需他们自助。  
         
    基于自立的自由是可以培养的,而对自由的真正热爱则是不可传授的,因为它来自所有伟大的人类的情欲的神秘处:  
         
    我也不相信真正的对自由的热爱是由于人们只见到自由带来的物质利益,因为这种看法常常使人模糊。的的确确,对于那些善于保持自由的人,自由久而久之总会带来富裕。福利,而且常常带来财富;但有些时候,它暂时使人不能享受这类福利;在另些时候,只有专制制度能使人得到短暂的满足。在自由中只欣赏这些好处的人,从未长久保持自由。(第202-203页)  
         
    他也发现,多数人呼唤平等自由,一旦得不到,他们便呼唤平等的奴役。基于民主和自由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民主对自由可能造成的妨碍,托克维尔的困惑是,在一个民主社会,自由还能生存吗?若是能,自由又如何生存呢?  
         
    常识告诉人们,民主与专制是相对立的。在欧洲的君主专制时代,民主的敌人是君主个人的独裁专政。一旦民主取胜,它还有新的敌人吗?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中令人信服地证明:有!这个敌人就隐藏在民主内部:即多数人的专制。美国的民主与法国的大革命从正反两个方面表明:多数人的民主的确可以蜕变成多数人的专制。建立在多数同意之上的不仅可能是理性、和平的民选政府,而且同样可能是高高耸立的断头台。  
         
    通过对美国民主的考察及对法国大革命的研究,托克维尔发现,民主作为所有人都参与公共事务的政府参与形式带有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同样,民主中隐含着平等主义的倾向,这又带来了泯灭个性的危险,最终带来专制主义。这种专制主义的共同特征就是否定自由,因此,这表明,他是个始终如一的保守的自由派,而非民主派。他宣称,“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第4页)他毫不犹豫地把自由置于社会平等之上。尽管人们需要在自由上的一律平等,但是作不到这一点时,他们就会选择奴役上的平等,他们宁愿忍耐贫困,也容不得贵族。这就是他对大革命前法国人政治心态的写照。  
         
    基于对民主可能妨碍自由的担心,自由主义提出了衡量自由的另一条标准,即政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拥有权力者的人头数,而在于对权力运用方式的控制和运用。判断政府的好坏,不在于该政府的权力是在多数人手中,还是在少数人手中,而是这种权力运用的方式、服务的目的和所受限制的程度。对托克维尔这样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权力,不论归多少人所有,总是危险的。所以,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保守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答案是,民主应该服从自由。民主是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民主不是与自由同等重要的目的。民主更不仅仅应该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人民可以撤换统治者的和平的程序,是保守人人自由和国内和平的一种有用的工具。民主不仅在于主权者的人头数,更在于运用权力的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国大革命只是自由与民主的早期争论的一个历史记录。在这场争论中,焦点是多数的专制。在这一问题上,托克维尔像其他保守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奋力为个人的权利免受国家的权力,哪怕是民主国家的权力的入侵加以辩护。当代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也回应了托克维尔的观点。哈耶克认为,民主并不是多数人的主权,多数人的主权实际上很可能与专制或寡头政体一样,是专制主义的。  
         
    在自由与民主问题上,托克维尔的观点只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大传统的一个缩印。托克维尔的思想可归入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大传统,或者保守的自由主义大传统。这种传统起源于柏克、斯密、休谟、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哲学家,与法国的孟德斯鸠、贡斯当,瑞士的布克哈特,美国的联邦党以及二十世纪的哈耶克、波普尔等一脉相承。对自由时代的保守主义者来说,还有什么比保守自由更加至高无上呢? 所以,托克维尔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也是真正的保守主义者。  
         
    自由主义者一向认为,自由高于民主,民主不过是自由的一个手段。正像英国的著名自由主义者阿克顿所说的那样,自由不是通向更高一级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根本的目标。当代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则把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界限划得更清楚,走得也比托克维尔更远。哈耶克认为,不仅民主政治是个人自由的手段,而且政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自由的手段。在哈耶克看来,个人自由的第一要件是经济自由,而且有其内在的价值。民主的价值,只是一种工具性的。民主政治可以与伸张自由的自由主义并行不悖,甚至在反专制主义的长期斗争中相互融合,但是一旦民主成为现实,就有必要把两者的关系重新区分开来。自由主义和民主是针对不同问题作出的不同反应。自由主义涉及的是政府的职能,而且特别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民主的问题涉及的则是,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统治。自由主义要求所有的权力,包括多数人的权力都应该受到约束。民主则把多数人的意见看成是对政府权限的唯一限制。民主的反面是君主,自由的反面是奴役。由这种相对应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主义与民主的差异。  
         
    在自由主义要求限制政府权力的一般法则面前,民主并没有豁免的特权。所以,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博比奥指出,若是把自由主义仅仅看成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思想工具,你可以不加思索地摈弃它,然而,自由主义被理解成致力于限制国家专横的权力时,你还能轻松摈弃它吗?根据自由主义主张限制国家权力的大传统,个人在政治权力出现之前就已是特定权利和利益,包括财产权的拥有者。不论是什么人掌权,甚至是由多数人产生的民主政府的权力,在这方面也应受到限制。在自由的民主国家,消极的自由最为广泛。所以,一切权力都有其危险性。因此,唯一公道的政府只是权力受到合法限制的政府。多数人的绝对主权并不比专制君主或贵族统治的绝对权力更值得信赖。  
         
    因此,民主与自由的不相容之处,就在于当所有的人都参与决策时,个人就不得不服从于集体的权威,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只属于个人的自由。所以,民主的产生有其有利于保护自由的一面,同样,也存在着妨碍自由的危险。  
         
    如何使自由和民主相容呢?托克维尔把目光投向了市民社会。他认识到,市民社会是民主化和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领域,他强调的,不是公民参与政治,而是积极地参与自愿的结社,否则就难以保证政体的自由性质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不致失落。市民社会自身就是社会整合和公众自由的最重要的领域。考虑到市民社会有助于限制国家政治权力,托克维尔情不自禁地欣赏法国大革命前普遍存在的封建的自由,即建立在封建等级基础之上的自由,甚至对法国大革命把这种自由扫荡掉都深为惋惜。所以,在这一点上,他与柏克颇为接近,即都十分珍视传统。他认为,旧制度正是大革命的起源和条件。他发现,法国之所以长期受害于威权传统,是因为行政上的中央集权把社会原子化为个个孤立的个人了,即在社会中铲除了作为中介组织的等级和结社,因而在没有市民社会的情形下使个人直接地暴露于国家的权力,这样,个人就形不成民间的力量,也就难以对国家的权力构成有效的牵制。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若是没有社会中介的存在,就会出现独裁或集权政权。这种存在如果不能构成稳定的民主政治的充分条件,至少也构成其必要条件。  
         
    像在柏克的著作中一样,在托克维尔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找到与激进主义相对立的保守主义哲学路线。我们可以看到,两人对自发的社会结构,如父权制家庭。地方社区、教会和行会等旧制度的尊重(见第二编,第十一章),而激进主义则视之为万恶之源,并发誓要连根拔除,大有“即使毁灭世界,也要伸张正义”之势。  
         
    在挖掘大革命与多数暴政的思想根源时,托克维尔发现,十八世纪法兰西启蒙的理性主义难辞其咎:有人说,十八世纪哲学的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崇拜,是无限信赖理性的威力,凭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规章制度和风尚。应该确切地解释一下:真正说来,这些哲学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类理性,而是崇拜他们自己的理性。从未有人像他们那样对共同智慧缺乏信心。……] 只不过发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第259-260页)  
         
    对于作为近代激进主义、极端理性主义、极权民主思想三重始作俑者的卢梭,柏克和托克维尔既欣赏他的天才,但又厌恶其政治与道德学说。柏克宣称,卢梭是法国大革命的主笔;托克维尔则认为,激进的理性主义应对法国的大革命负责。根据已知的事实,像罗伯斯庇尔和圣·茹斯特这样的雅各宾派在革命的高潮期间,虔诚而频繁地阅读卢梭的作品。卢梭谴责一切传统团体,如行会,教会和企业。托克维尔则认为,民主的最大危险就是把普通人摆在第一位,强调多数的价值观。对大众的过分依赖会导致平民专制。众所周知,自由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但是,大革命中的自由不仅成了空洞的口号,而且成了少数人独享的专横的权力。因为,卢梭的自由思想本身就是空洞的。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有如说,“鱼生来要飞,却无往不在水中。”(赫尔岑语)托克维尔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了自由的界限,“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寻求过大的奴役。”(第179页)所以,在托克维尔和柏克看来,法国大革命不是对自由的追求,而是对绝对权力的追求。  
         
    雅各宾派把法国大革命变成一个对传统及道德的征服,以自由与平等的名义搞虚无主义,以人民的名义实行极权的专制统治。他们以为,通过对群众进行说服和教育,必要时借助强力和恐怖,可以实现对市民、知识分子和农民的改造。用当代自由主义哲学家柏林的分类法,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口号不过是伸张性的积极自由、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而不是消极的自由和有序的自由。若是以为大众民主,或是建立在代表大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民主可以对人为所欲为,那么,其所面临的极权专制的威胁也最大。  
         
    二十世纪以来,民主变得更加神圣。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报告中这样写到,“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没人再以反对民主的面目提出一种主义。而且对民主的行动和态度的指责常常是针对他人的,但现实中的政客和政治理论家在强调他们所拥护的制度和所主张的理论中的民主因素方面却不遗余力。”在当代,对民主的威胁,不再是来自公开的敌视,而是来自对民主的过分热衷和颂扬。这种热衷与颂扬,不是给民主以恰当的位置,而是把民主抬高到与自由并驾齐驱的程度,乃至以民主的名义变相地妨碍、抵消自由。  
         
    所以,继法国大革命之后,当自由再次让位于极端民主的时候,当民主沦为仅仅是多数人的声音的时候,当这个声音已不再是正义的声音,而是恐怖的咒语的时候,法国大革命中的大民主与大恐怖就注定要重演。试想,文革中哪一桩暴行不伴随着振臂高呼出的多数声音。这种声音和暴行又曾令多少人心惊胆颤。受尽凌辱,乃至命归黄泉。文化大革命声称摧毁封建旧制度余毒,却通过个人崇拜与全面专政使人受害更深。托克维尔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心绝不是杞人忧天。因为摧毁旧制度不能靠大革命,同样,“将巴士底狱片片拆毁,并不能使囚徒变成自由人”。追求民主只能缘着追求自由的路径才能得到;若放弃自由去追求民主只能导致大革命式的奴役和暴政。这或许是托克维尔为全人类总结的政治教训,这也正是《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价值日久而弥新之所在。  
         
      
         
    转载于“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http://homepage.go.com/homepages/i/a/p/iapp/)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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