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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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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ang 发表于 2009-2-3 19: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作为教授,贺卫方似乎总是领先一步。他既有法学的功底,又有文学的素养,还有哲学的思辩,更有演讲的口才以及带有磁性而浑厚的嗓音。有人说,他已经把晦涩难懂的学问发展成了有声有色的演讲;也有人说,他用演讲给学问注入了更有魅力的精髓与内涵。不管别人怎么说,还是让我们听听他是怎么讲解和解析法官的法袍。尽管这是一次在北京大学校内的演讲,但对校外的我们来说,也许会拍出更热烈的掌声(文字略有删节,小标题均系编者所加)。  
      
      
      
      
      
      
    人为什么要穿衣服  
      
      
      
    在这么一个冬季里的周末的晚上,我想选一个暖和点的话题,就讲衣服吧,让大家能够感觉到一些温暖。(笑声)在座的各位都知道,衣服实在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人为什么要穿衣服是值得讨论和思考的。仔细想想,衣服又是非穿不可的。比如在最热的夏天,大家还是要穿一点衣服,不能一丝不挂地在大街上走。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衣服有好多有用的功能,首先是保暖的功能,其次是遮羞的功能。人类和其他动物不同,需要有衣服遮一遮自己,从亚当夏娃开始就用树叶遮。第三个功能是美化的功能。曾经有一个法国的服装设计师设计了—套非常适合人类穿的衣服,但大家都不去穿,主要是因为穿上了感觉不美。我们今天穿的衣服有很多部件从实用的角度看是多余的,比方说西装里面的领带,那个东西除了方便别人把你—下子勒死之外,(笑声)好像没有别的有用的功能,功能只在于看上去很美,有美化的功能。衣服的第四个功能在于有的衣服是身份的象征。比如从前古代老百姓不能随便穿黄颜色的衣服,黄颜色的衣服是专属于皇家的。今天当我们在街上看见穿蓝色制服的人站在那儿,我们知道那是警察。我们看见穿一身袍子的人,在大学里他可能是教师或者要毕业的学生,但更多情况下,我们看到穿袍子的人可能是法官。  
      
      
    大约五年前开始,我多次在报纸和电视等传媒上鼓吹,应当改变我们法官的服饰,应当由大盖帽、军警式制服变为法袍。所以,当1999年最高法院决定要换法袍时,—家媒体采访我的报道里称我是在中国第—个倡导换法官服的人。我还说,我自己都没有想到会这么快就改变了服饰。所以中国的有些事情要改变也容易,—推动就改变了。应当说,真正促使我们换服的动力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随着司法界对外交往的日趋频繁,那身军警式制服让我们的院长们以及法官们越来越不自在。法官应当穿什么样的衣服也就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小的问题。现在,总算改了过来,实在值得庆贺。当然有的人批评说,你不要洋洋得意,真正的袍子里面的东西要改是很难的,换—下袍子并不难。但是你们知道,鲁迅讲在中国动一动桌子就要付出流血的代价,服饰的改变并不是—件非常小的事情。  
      
      
      
      
      
      
    法院是什么地方  
      
      
      
    通常人们会觉得在法庭上发生的种种事情只和打官司的当事人有关,但实际上,研究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庭中发生的种种真实是和我们密切关联的。比方说去年恒升电脑公司诉王洪以及两家媒体的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判决,按说这样的判决只和王洪以及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有关系,但实际上和我们大家都有关系。王洪买了该公司的笔记本电脑之后发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返修过程中对方接待态度很不好,还说因为王某对电脑进行了升级,所以要收他7000块钱。王洪非常愤怒,于是在网上开了个主页,上面贴上了他的一张大字报,题目仿佛是“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文章里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娇气得像豆腐渣,这样的垃圾产品我希望大家都不要买。许多网友也上去帮腔,骂这个电脑公司。恒升公司觉得它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到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成立,王洪要赔偿该电脑公司50万元人民币,其他两家转载媒体各赔偿近25万元。这样该电脑公司有将近100万元的进账。后来我在《南方周末》上发表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对判决书进行了对我来说很少见的批评。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后,你会发现,法院一旦判决一个人不能在网上发表相关的批评一个公司的言论的时候,我们每个人的言论都受到了一定限制,每个人在网上的自由都受到了制约。因为其他人,如果也像王洪那样在网上发表批评某个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文章,按照同样事情同样对待的法律原则,其他公司照样可以提起诉讼,照样能够得到赔偿。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会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会影响到我们将来对自己怎么去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估计,那么这样一种司法的过程就和每个人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关,尤其当我们要建立市场化经济的时候,法院的重要性在明显扩大。  
      
      
    与此同时,法院又是特别讲究礼仪的地方,是现代社会中最讲究仪式的地方。我们常常说中国是个礼仪之邦,现在总说—个人很有礼貌,待人接物很诚恳。美国人很不理解为什么中国人递一个名片要用两只手。这么轻的东西,一只手就行了。对中国人来说,这是有礼貌的表现。但是我们常常忽略在中国古典社会里,所谓礼不仅仅指对人要有礼貌,更重要的是仪式。仪式在古典社会有五礼,比如婚礼,结婚是人生大事,要有仪式化的东西。我们今天有时候两张单人床往中间一凑,这在古代是绝不允许的。比如葬礼,今天我们还能看到,一个国家领导人去世了,要由四个士兵抬着棺材走下来,士兵的胳膊都甩得很大,表示一种礼仪。  
      
      
    此外,还有军礼、嘉礼等。你可以发现,古典社会中仪式总被强调。  
      
      
      
      
      
      
    英国制度的绝妙反差  
      
      
      
    英国有个宪法学家白芝浩,他写过一本很有名的著作叫《英国宪法》。他说,英国的宪法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是非常实用的层面,另一个是非常仪式化的层面,这两个层面在英国宪法中结合得非常好。华丽的层面,比如英国王室的尊荣,王室门口的士兵换岗,是游客必看的节目。士兵戴的帽子几乎都看不见眼睛,这是几百年来士兵穿的衣服,装饰得非常漂亮,换岗本身是一个仪式。英国国会开会的时候仪式化的东西给人的印象非常深。比如上下议院要开一个联席会议的时候,通常是下议院的议员到上议院去开会。开会的时候并不是像我们这样,代表人三三两两走向人民大会堂,边走边聊,脸上洋溢着喜悦的光芒,(笑声)不是这样的,一定是下议院的议员们在下议院集齐,然后上议院要派一个人过来叫他们,来的人穿着非常礼仪化的衣服,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权杖,走到门口以后,敲门三声。门上有个小门洞,里面的人要把门洞打开,往外看一下,问“来者何人?”(笑声)外面的人回答:“黑杖典仪官到此,引领下议院议员开会。”然后里面那个人一定要朝典仪官身后看一看,确认后面不是跟着土兵来抓议员,然后门洞合上,大门打开,下议院议员们鱼贯而出,到上议院开会。直到今天,这样的礼仪还得到严格的遵守。过去某个时期,国王曾派出军队跟黑杖典仪官把下议院的议员都抓起来。后来就发展出这样的礼仪,一定要先把门关得紧紧的,敲三下门,要看看有没有军队。白芝浩讲,这套礼仪简直是美轮美奂,定能唤起每—个英国人的自豪。  
      
      
    另一方面,英国制度中有实用的那部分,比如文官制度。英国的文官体系高度简朴、实用,并不追求奢华。大家想想看电视的时候,英国首相在唐宁街十号会见外国来宾,你不可能想象堂堂英国首相的官邸为什么会是那么小的一个门,那么平常的房子。一些游客如果没有注意门口站着士兵的话,绝不可能意识到这是个极特殊的地方。白芝浩认为,在英国的宪法中,这两者结合得非常好,有一种反差,华丽的非常华丽,而朴实的极其朴实。这是英国制度的—个重要特点。  
      
      
    今天,我们中国的制度也有一些讲求华丽的地方。比如天安门广场的升旗仪式,每天早晨一定要在太阳升起的时刻响起乐声,然后由一武警方队护卫旗子出来,在国歌声中升旗。当你看到有些人手抚着胸膛看着升旗,当你看到有些人眼含着泪花的时候,你可以感觉到周围这些人为生活在这个国家感到自豪。如果说要讲求实用的话,根本不需要花这么多钱养这些人来护送这么轻的一面旗。找一个退了休的老头,每天早晨太阳升起的时候夹着旗帜到天安门广场把它升起来就行了,(笑声)那能节约好多开支。但是国家宁可花那么多钱养这么个仪仗队伍。这就是礼仪的重要。  
      
      
      
      
      
      
    法官的法袍代表什么  
      
      
      
    在英国和其他的西方国家,法庭之上的仪式都是非常发达的。进入法庭之后,你会发现自己到了—个非常奇怪的地方,你看到法庭之上的法官穿的服饰,半夜撞见的话你肯定会吓死。英国的法官以及从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假发,律师戴着小假发,法官和律师都穿法袍,通常是黑色的。这种装饰下的开庭,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法官手中握一个锤子,这也成为法官的一个标志,他要说话之前会先敲三下,说完话以后再敲三下,然后就休庭了。所有这些仪式化的场面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好像和我们常人想象的很不一样。但是如果我带大家到我们的法庭之上,尤其是到我们过去的法庭之上,当然现在绝大多数的基层法庭可能仍然还是这样,你看到法官之后,会突然觉得像是到了军事法庭。法官穿的是很军事化的服饰,当然不是完全的军服,比如戴着大盖帽,穿着一身制服,但制服本身又缺少一根武装带,不像警察和军人。有肩章、有帽徽。为什么中国的法官会穿这样一套服装,而西方的法官会穿和中国法官那么不一样的服饰?不同的服饰背后揭示了什么样的道理?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  
      
      
    我们看法官的不同服饰背后揭示的第一个道理非常有意思。西方所有国家的法袍都是黑色的,只是有些国家的法官戴假发,而有些不戴。欧洲中世纪和近代早期许多国家都戴假发,但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由于民主主义思潮的兴起,假发在许多地方都被废除,只有英国还恪守自己几百年来的传统。大家记得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批评假发说,他最恨的就是英国式的法官的假发,阴森恐怖的小眼睛从假发后面闪着蓝光的场景,简直受不了。美国也废除了假发和法袍,但后来法袍恢复了。假发、法袍这样的服饰营造的气氛是凸显了法官这种角色的极端重要性,这种职位的极端重要性。法官戴的假发属于官职式假发,表示自己的官职,它要营造的气氛是生怕你看不出来这是假发。所以这种假发戴上去以后给人一种特别非人化的感觉,也就是说,戴上假发的人看上去就不是个人了,它要把法官当作非人非神的,半人半神的思想。我想这种营造有它特别的深意。  
      
      
      
      
      
      
    法院和法官是干什么的  
      
      
      
    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中承担三个层面的事情。第一个层面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这是法官承担的使命和最基本的角色。第二个层面是要为社会提供统一的法律准则,也就是说,社会的法律准则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逐渐加以统一。许多人想,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主要靠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人制定出一部法律,全国上下都遵守,那么就有统一的法律。但其实稍微了解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法律是由语言构成的,而事实早就已告诉我们对同样的文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语言让我们理解,语言也让我们误解。钱锺书先生曾用水来比方语言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他引古诗“君家门前水,我家门前流”,这说的是人们通过语言而相互沟通;但是,“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这又形象地显示出,正是语言让人们误解。  
      
      
    法律条文里充满了可以作多方面解释的可能性。我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请问在座各位,什么叫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时候我的劳动权利被违反了?什么时候我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谁也说不清楚。我们法学院院长说现在定岗定编了,15%的下岗名额里给你—个,我能不能说这违反了我的劳动权?或者说违反了我为北大劳动的义务?我想义务为北大劳动劳动。(笑声)这是不容易搞清楚的问题。宪法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请问什么叫适当比例,是按人口比,还是按所占的疆域比?或者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汉民族占51%,少数民族占49%,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成一个控股的公司?(笑声)还有什么叫少数民族?各位想不就是56个民族中除了汉民族的55个吗?请问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有一些犹太人,外国人到中国来帮助中国人的解放事业,像马海德,爱泼斯坦,他们当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他们算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里充满了这样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释。解释的必要性使我们感到法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官的解释七零八落,深一脚浅一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准则。不同地方的人可能表面上生活在同样一套法律体系之下,实际上可能生活在很不一样的或者非常随意的法律之下。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法官群体来保障法律解释的统一性,这是法官能起到的第二个作用。  
      
      
    第三个作用是,在任何社会中,司法都是一种正义的符号,它不仅是实用的,还是符号化的,—个国家、一个社会、一般人民如何去理解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什么是国家倡导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靠上面的某领导人怎么说或议会制定什么法律,实际上人民感受法律感受正义的准则最重要的是他自己或者他的亲朋好友遇上案件时,法官的举手投足之间是否真正体现了这种正义的风范。对正义的展现使我们认为法官是社会上非常重要的角色。  
      
      
    不仅如此,最近美国发生的事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另一个角色,那就是说,司法经常能够有效地裁判民主制度在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冲突。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妥协还是契机——从本次大选中的争端看美国司法在民主中的地位》,它引了托克维尔的话。我们知道170年前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美国民主制度最伟大的理解者托克维尔到美国去以后,发现美国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或早或晚都会转变为法律问题而由司法加以解决,这是美国的特色。所以作者说,他一看到美国大选发生争端以后就感觉这件事肯定要由法院来加以解决。果不其然。所以,在民主国家里,司法可以解决政党争议,过去由战争解决的问题,现在由法院加以解决。  
      
      
      
      
      
      
    司法是以什么样的逻辑来解决政治问题的  
      
      
      
    我们看到,什么东西到了法院会变得不那么激烈,不那么情绪化。法官法袍一穿,加上年龄比较老,处理问题严格按照程序,给双方多长时间举证,多长时间辩论,证据准备到多充分,避免煽动陪审团。律师和法官之间的非常理智的语言,用所谓法言法语加以沟通,法官的判决要有好的说理。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作出的判决,经常是旁征博引,引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指出如何如何,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如何如何,判决书下有好多外文注释。法律改造社会的力量就是通过这样一种把人们情绪化的,在过去需要付诸战争解决的问题纳入到司法途径,按照法律程序,用一套法言法语,披着一身法袍,最后获得一个理性的解决。  
      
      
    法官承担着如此重大的社会责任,是现代社会中唯一一个言出法随的职业,法官说的话是法律。美国有一派学者公然宣称:什么是法律?法官说什么什么就是法律。在美国,这样的说法有相当大的合理性。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究竟是怎么回事,实际上,要落实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这一过程中法官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法官怎么使用法律,怎么解释法律,最终还是由法官来言说法理。法官可以决定巨额财产的归属,可以决定一对夫妇是否离婚,可以决定祖宗传下的房产是不是作为钉子户而沦为推土机下的废墟。现代社会中,司法、法院越来越成为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个中立的裁判者。人们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到法院去解决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要在政府与人民之间保持严格的中立,如果法院和政府穿一条裤子,那人民还有什么指望?  
      
      
    政府征用土地的问题可能是一个好例子。你们知道,现在城市建设,经常要发生政府征用土地和房屋的事情。政府要将老百姓的房子拆迁,需要给住户合理的补偿。但是,有时住户会觉得补偿额太低,因此,就拒绝搬迁,形成所谓钉子户现象。我们的媒体常报道法院评价钉子户必须搬迁,拒绝搬迁者,法院就出动推土机将房屋推倒。在中国的钉子户就没有德国的钉子户运气好。上世纪德国有个皇帝威廉一世,他雄才大略,也富于侵略性。在国内他有和毛主席同样的习惯,喜欢走遍祖国大地,(笑声)喜欢到处巡视。他派人在波茨坦盖了个行宫。盖完之后,他发现前面有个房子特别碍眼,正好把朝前看的视线挡住了。皇帝很不高兴,马上找来他的内务大臣,知道那是个磨坊。他就说,“问问磨坊主的意见,看他愿不愿意把房子卖给我,咱们买下来拆掉。”结果内务大臣去交涉,想不到老磨坊主脖子一梗,坚决不卖,“那是祖宗传下来的财产,我的任务就是维护下来,—代—代传下去。皇帝要买我也不卖,那是无价之宝。”皇帝说给他提高补偿标准,给他高额补偿,但是他还是不卖。皇帝一生气,派宫廷卫队把房子给拆了。  
      
      
    拆房子的时候,老磨坊主站在旁边,袖手旁观,摇头晃脑说了下面几句话:“你做皇帝的当然权高势重,你可以为此事。但我德国尚有法院在,此不公平之事我必诉之于法庭解决。”(笑声)第二天,一纸控状送到德国地方法院,法院作出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笑声)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皇帝败诉。皇帝拿着这个判决书,只好苦笑几声,说是“我做皇帝的有时候也会利令智昏,权令智昏,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为,幸亏我们国家还有这样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判我败诉,这是多么可喜的事情。赶快,恢复原状。”(笑声)又给盖起来了。当然这故事还没完,过了几年,老威廉死了,威廉二世登基,老磨坊主也死了,小磨坊主“登基”。(笑声)小磨坊主想进城,想把房子卖了,他自己手头也特别拮据。突然想起他爸爸以前说过,这房子老皇帝想要,小皇帝会不会还想要呢?(笑声)他就写了封信给威廉二世,想把房子卖给他。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你的来信我已收到。听说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笑声)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期期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笑声)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磨坊主家的名下。(笑声,掌声)至于你的经济困难,请务必理解我作为一个邻居的心态,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燃眉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笑声)到现在那个磨坊,德国司法独立的象征还巍然屹立在德国的土地上。这是件非常感人的事。(本刊于2001第8期曾刊载过)  
      
      
    (未完待续)  
      
      
      
                        
                                               
                                            
                                              【出处】
  :2002年第1期  
                                               
                                               
                                                  【写作年份】2001
                                               
                                               
                                                  【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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