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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则一商人四年行贿86万元被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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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小无猜 发表于 2009-2-4 09: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检察院办理的黄学佳行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黄学佳在被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提起上诉,日喀则地区中级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面对终审判决,黄学佳阴郁的眼神和悔恨的泪水似乎都来得太晚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在高墙之内的漫漫
岁月中,黄学佳将反复咀嚼自己的过去,重新审视自己从商走歪路、换来阶下刑的沉重代价。
    4年分9次送出了86万元
    2002年6月到2006年6月,黄学佳在长达4年的时间中,为了得到日喀则市自来水公司采购机电设备、职工劳保用品等的合同缔结和履行的机会,分9次向时任日喀则市自来水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原经理米玛行贿达86万元……

    说起米玛,在日喀则地区几乎没有人不知晓。这个职位不高的小经理,创下了西藏自治区建区以来受贿案件的数额之最(本版2008年6月24日曾报道),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黄学佳则随着米玛受贿案的查处,将其真实面目显现在了人们面前。

    黄学佳和米玛的相识,从一开始就充斥着相互利用的色彩。黄学佳在得知自来水公司机电设备和劳保用品采购量很大的信息后,就通过种种方式接近和讨好米玛:请米玛吃饭、喝酒,出入娱乐场所,甚至不惜为米玛嫖娼买单……这些并不算高明的把戏,在米玛身上却相当奏效。他俩心中都特别清楚,对方能为己所用,给自己带来源源不断的好处和实惠,黄学佳看上了米玛手中的权力,米玛则相中了黄学佳投机商人的身份,二人狼狈为奸地上演了一出出空手套白狼的连台闹剧。

    好处费是购买物品价格的20%左右
    2002年春节前,米玛同黄学佳商定,为自来水公司购置一套自来水提水设备。没有合同,没有协议,凭着米玛的一句话,黄学佳就将货提了回来。2002年6月,经米玛同意,一套价格不足7万元的“58型水泵”及配套设备,黄学佳卖给自来水公司时,竟抬高到了46.2万元。仅此一项,米玛得到的丰厚回报就达l0万元。

    米玛和黄学佳刚把这块肥肉吞下去,就又谋划着下一笔交易。2002年l0月,米玛从黄学佳处为自来水公司购得两套“300型水泵”及配套设备,成交价为64万元,米玛收到了黄学佳送来的好处费l2万元。

    2003年l0月,自来水公司从黄学佳处购买了28万余元的福利用品和9万余元的办公用品,黄学佳分两次向米玛行贿8万元。同年l2月,与米玛第一次受贿时完全一样,黄学佳以同样的“58型水泵”及配套设备和46.2万元的成交价,与米玛又做一次交易,米玛的账户上又多了黄学佳送的l0万元。

    2004年4月,黄学佳按照米玛的安排,给自来水公司购买了金额为29.2万元的福利用品。在米玛的办公室,黄学佳送给他6万元好处费。
    从黄学佳和米玛钱权交易的枯燥数字中,可看到一个变化不大的规律,即黄学佳送给米玛好处费的数额,大约是购买物品价格的20%左右,这是他俩心照不宣的秘密。
    贪欲,使得黄学佳和米玛的胆子越来越大,由此闹剧也达到了高潮。2004年7月,黄学佳经米玛同意,一次为自来水公司购得两套提水设备,单价仅有3万余元一套的设备,二人商定的成交价是40万元,两套设备金额就达80万元。为此,自来水公司多支付了70余万元。事后,黄学佳送给米玛20万元。

    2005年7月,相关领导到自来水公司视察,要求保证“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大庆”期间的自来水供应,这又成了米玛和黄学佳巧取豪夺的机会。二人故伎重演,为自来水公司购置了总价为36.3万元的二级水泵机组及配套设备3套,黄学佳一次性送给米玛8万元好处费。

    法庭上辩称自己送钱是被迫的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关于米玛有经济问题的传言不胫而走时,米玛在压力下,采取了以退为守的策略,散布出要退休的谎言。案发前,米玛和黄学佳订立了攻守同盟。米玛出主意,让黄学佳回内地去,走得越远越好。黄学佳逃跑之后,米玛受贿案发。通过网上通缉,2007年9月,黄学佳在安徽安庆被抓获归案。

    面对日喀则市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黄学佳称自己都记不清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名义送给米玛多少钱———因为送钱的次数太多、数额太大了……
    极富戏剧性的是,黄学佳归案后连声说,是受了米玛的害,其逃跑是受了米玛的恫吓所致。对其在与米玛交易中非法所得的去向,黄学佳则说都吃喝玩乐挥霍了。
    在法庭上,黄学佳对日喀则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为自己辩解说,给米玛送钱,都是米玛索取的,自己是在迫不得已、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被动送的。

    黄学佳的诡辩,在日喀则市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面前不堪一击。黄学佳向米玛巨额行贿的行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他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诚信守法经营是从商的正道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黄学佳行贿案是迄今为止,西藏检察机关办理的数额最大、影响最恶劣的行贿案件。黄学佳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手段赚取高额利润,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黄学佳作为一名经商从业者,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生活背景和好逸恶劳的思想是密不可分的,带给人们的思考和启迪也是多方面的。
    办案检察官说,诚信守法经营是从商的正道,试图通过不劳而获或歪门邪道致富的观念是非常危险和根本行不通的。用这样的手段,或许在短期内能有明显的效果,但终究是不会长久的。

    俗语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如若种下恶果,就不可能收获幸福。人,总是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在此时,就在彼时,终究不能逃脱。黄学佳昔日以非法手段敛财,结出了今天身陷囹圄的必然结果。(傅伟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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