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争议的行政解决程序制度的产生
互联网络的生命力在于快捷。因此除了对公正性的最基本要求外,网络主体对于域名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对快捷性与方便性的强烈社会要求。正基于此,网络环境下逐渐形成了一种对域名的新的非司法解决争议方式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行政解决程序。1998年11月成立的因特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作为互联网络自治管理机构接管了全球域名主服务器的管理权。为了统一域名抢注争议解决机制,ICANN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9年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政策建议性报告为基础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提供一种针对国际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③ 根据UDRP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向ICANN所委托的注册服务公司申请域名时需签署注册协议,而UDRP将自动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即表示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抢注争议时愿将该争议提交ICANN指定的行政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Administrative-Dispute-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进行解决处理。④ 任何商标权人认为已注册域名同其享有权利的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域名不享有任何正当权益并且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的前提下可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Complaint),争议解决机构就投诉可做出驳回投诉、要求注册公司注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直接转让给投诉人等三种裁决并由ICANN委托的域名注册公司加以执行。在解决程序进行当中该域名将维持现状但其转让在程序结束之前受严格限制。UDRP还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将争议诉诸法院或根据已有协议申请仲裁。
以UDRP为蓝本各国也纷纷建立本国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解决机制。这种行政程序解决机制的基本模式就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与授权一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个案成立专门的专家小组,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范及其批准的程序规则,就投诉人针对域名持有人的投诉,针对相关域名的权利状态作出裁决。该裁决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加以执行,或驳回投诉,或注销该域名,或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