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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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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crus 发表于 2009-2-4 09: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指导老师 于耀东   
    主权与国家是同步产生的,但主权的概念却并非自始就有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提出国家主权概念的是法国的古典法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他给出的定义是“这是许多家庭和管理他们的共同利益的具有主权权力的法律政府” , (1)而主权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存在的原则.(2)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3)从字面上看,“主”即意味着自主,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   
    主权概念自产生以来,便如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是逐步发展和成熟的,主权在统治者的心中的地位也是逐步提高的,在对外交往中,统治者不再主要依据武力而是主要依据权利来证明自己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   
    随着国际交往的逐步繁荣 ,国际关系的逐步紧密,国家主权的概念逐步丰满,内涵不断丰富.人类活动仅限于陆地时,主权概念当然仅仅及于陆上,“15.16世纪时,由于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开始向海洋发展.1493年,罗马教皇亚历山大第六……颁布了两道谕旨,将太平洋的一条子午线作为葡萄牙和西班牙在海洋实行控制权力的分界线,两国在各自的特别区享有商业垄断权.”(4)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客舒客提出“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1958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的成果则确定的领海和毗连区制度.之后,主权更是向深处高处发展,深至底土,高至空气空间的外端.如今,几乎所有可以为人类占有的东西,除了那些被规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外,都已成为某个国家主权的对象.   
    在国际法上 ,也有众多学者为主权理论摇旗呐喊,自布丹提出主权概念,经过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主权最终被认为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根本属性,至19世纪末20书记初,国家主权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核心.   
     “然自1914年以后便出现了相反的潮流,西方国际法学者抛弃了有关主权和国家固有权利的旧教条”,(5)这种思潮依冷战为标志可以作大致的分期:   
    在冷战前时期,挑战的理论主要有 :①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代表人物是狄骥;②国家主权会损害生产力的发展,代表人物是英国工党理论家拉基斯;③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相容,应该放弃主权原则,代表人物有凯尔森;④“世界政府论”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兰辛、汤因比等;⑥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取消国家主权,代表人物有莱斯特、布朗。   
    冷战结束后 ,西方国家炮制了一系列所谓国际关系新理论来对国家主权进行挑战,90年代初的“相互依存论”,中期的“主权过时论”,后期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另外还有,在西方领导人中流行的“第三条道路”思潮和西方的全球攻势战略.第三条道路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坛出现的新思潮,以克林顿、布莱尔、若斯潘、施罗德为代表,试图在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他们出于全球主导战略的需要,将人权、民主、自由置于主权之上,克林顿称,“文明世界不能容忍种族清洗和滥杀无辜.”在全球攻势方面,美国以扩大贸易自由、保持传统同盟、插手热点地区为重心,日本则积极向政治大国迈进.   
    在主权问题上 ,西方国家一直持双重标准,对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大加贬抑和侵蚀,对盟国加以保护;对发长中国家主权加以职责,要求他们打开门户、实现贸易自由化,对西方国家内部问题却视而不见.   
    而发展中国家则十分珍视得之不易的主权,极力维护本国主权和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较弱,它们不得不节节退步,这使它们意识到南南合作的重要性,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如东南亚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这些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方面起了一些作用.   
     “关于主权问题的问题,不单单局限与理论界的对立与纷争,在当今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的实施确实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因素,甚至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影响和冲击”(6)   
    一方面 ,随着国际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国际关系的越来越紧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其他国家而存在,各国已陷入一个纵横交错的国际关系网中,各国已经不可能随心所欲的行为,它们必须要遵守一定的国际法规则,否则,必然天下大乱,正是在这些国际规则之下,各国或主动或被动的承担了一定的国际义务,义务的增多意味着可以自主决定的事务范围的缩小,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事务需要各国共同作出决定,各国越来越相互依赖,主权受到国际关系现实的限制,主权被弱化了.   
    另一方面,在国际关系发展的一些扭曲的变形的方面,国家主权也常受到其他国际法主体的限制,乃至干涉,如以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为由的恣意的干涉,对他国主权的践踏;以支持民族自决权为由,挑起弱国的民族纠纷,企图分裂他国;经济强国凭借经济优势对弱国提出无理的要求等;这些国际关系中的怪胎也使国家主权特别是弱国的主权受到弱化.   
    国家主权与那种受到挑战 ,国家主权受到弱化为什么会发生在一战之后呢?一战以后发生的另一个国际现象就是一体化,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地球已经被称为“村”.   
     “一体化是一种国家把有关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汇集到一个共同的机制下进行的过程。”(7)罗纳德?瓦茨进一步把一体化区分为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国家一体化。   
     John Mitrany(1888-1975)认为“随着国际活动及其代理机构网络的扩展,将会克服政治分歧,所有国家的政治和生活将会因此而逐渐走向一体.”(8)当然,一体化的根本动因是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国家的活动.世界走向一体、主权受到弱化,这两个现象的发生在时间和步伐的一致性告诉我们,它们之间或许存在某种联系.为论述方便,我们将一体化区分为三个方面:政治一体化、经济一体化和人权的国际化.(事实上,还可以分出文化的一体化、环保的一体化、国际化问题的产生,限于篇幅,不再涉及)   
     (一) 政治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政治一体化是指“把不同的团体 ,共同体或地区联合成能起作用(function)的政治组织”(9)的过程和态势,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性国际组织无疑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远在 2500年前,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之间就存在用于军事目的的正式组织,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也经常合纵连横,订立临时的同盟,虽然那时并无现代的国家,那时的国、邦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但那些组织却是国际组织的雏形.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产生与工业革命以后,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如国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需要各国之间协调解决,于是国际行政联盟就应运而生,1815年的莱茵河委员会便是第一个这样的组织.   
     “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理解与合作为目的的多国机构,……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其政府或民间团体,个人基于一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创设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10)   
    联合国便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经济、社会和人权为目的的以为根据建立的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它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义务,安理会是执行这一任务的主要机关。安理会在表决上采取“雅尔塔体制”,即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实质性的问题的表决上享有否决权,(断定某一问题是否上实质性问题五大国也享有否决权,即双重否决权)这样,十五个理事国的投票的分量是不同的,常任理事国的声音回被加重,非常任理事国的声音被弱化.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本着公平与正义,遵守国际法动机本原则和基本道德,行使其被加重了的表决权。那么,这种机制将会对维护人类和平,增进人类幸福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合五大国的力量在世界上是一言九鼎的,其权威是不容置疑的,但若五大国相互掣肘、滥用否决权,因为在联合国系统内,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实质性行动的机关,因此,这种机制将轻而易举的使安理会陷于瘫痪,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的情势将得不到制止.若五大国相互妥协,又有可能作出不合理的决定,采取不合理的行动,而当安理会正对某一情势进行审议或采取行动时,联合国大会不得审议并作出建议,因此错误的决定将得不到审查,这将是非常危险的.   
    安理会机制的形成是历史的结果,它使五大国的声音比其他国家的声音更强,更有分量 .无疑,在一些情况下,小国(政治小国)的声音会被忽视,或者虽然有众多的一致的声音,但由于某些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公意被强奸.这种机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国的参与决定国际事务的主权,联合国安理会成了大国俱乐部。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安理会无疑享有相当可观的权力 .它可以就任可能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或争端提出要求、进行调查、建议制裁措施、甚至采取军事行动以解决问题维护和平.尽管周围写行动是以安理会的拧仪作出的,尽管安理会中的非常任理事国是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国在履行其职责时能否代表选举他们的国家的意志是值得怀疑的,所采取的行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争端,在一些事例上也解决了争端,但是,从表面上看,未经该一国允许就在一国境内采取军事行动,这本身是任何国家所难以容忍的,尽管在国际法上,该行动是合法的和正义的,但这毕竟是对一国主权的强烈的限制.另外,维和部队有时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另人失望,由于除自卫外它不被允许使用威力,所以它的行动经常遇到较大的阻力,并时常成为反动派武力攻击的对象;有时候,由于维和部队不能很好的维持中立而备受国际舆论的指责.   
    无疑 ,无论是安理会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对一国进行非武力制裁(包括禁运,封锁),还是安理会直接采取的维和行动,对该国来说都是很严厉的打击,前者使该国经济面临困境,后者则是摧毁性的打击,两者都是对该国主权的明显的否定和弱化.着就是1991年海湾战争确定的一条新的国际法规则“任何国家对另一主权国家进行军事侵略,其主权都将不再为国际法所尊重,联合国有权超越起主权对其实施合法的军事打击.”(11)   
    在联合国体制下 ,会员国不再享有保持中立的权利,安理会正在对一国采取强制行动时,其他国家不能通过与该国的协议逃避其协助安理会的义务,甚至非会员国也不能持中立态度,《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项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持非联合国会员国会员国遵行上述规则.”如1990年8月6日安理会通过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实行牵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决议要求:所有国家立即停止从伊拉克和科威特进口或向其出口一切商品和产品,包括武器和其他军用设备。   
    数以百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处于这一国际组织网的笼罩之下。“许多欧美学者指出,进入 7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这一新的“帝国”正在不断的挖国家主权的墙角。”(12)“有人还形象的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全球和区域国际组织侵吞的主权成分。”(13) 南联盟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解体与许多国际组织都有关系,因为它是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一个主权国家的存续与否本来应由其自身决定,但事实上,在它解体时,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都参与了此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通过裁定南联盟的成员国地位并自行分配其财产和债务在间接上、事实上宣告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解体.(当然,该宣告仅在组织内部有效,但IMF的成员国是如此之多,以至于该宣告具有了普遍意义)国家财产和债务的继承应有继承国协商决定,当出现争议时,应由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或仲裁或司法,若不能达成此类协议,第三方可以进行斡旋和调停,但无论如何,第三方是无权作出决定的,IMF擅自裁定南联盟财产及债务的继承应当说是武断的,这侵犯了南联盟的及其继承国的主权.   
    另外 ,1988年起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萨尔多瓦、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等国组织和实施的国际监管下的民主选举等类似的活动都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这是国际组织对国家主权的侵蚀。一国虽然处于动乱之中,但其仍然是主权的,其走向民主的道路应当是自主的.   
     “David Mitrany认为,国际冲突的根源在于世界被划分为许多的政治单位,建立一个世界政府无疑会消除这些纷争。”(14)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的政治一体化进程无疑会加快,而如上所述,政治一体化促进了一系列国际组织的产生,国际组织一旦设立,便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它可以凭借其一国所不具备的实力行为,这样,有些国家的意志会被忽略,有些国家的主权会受到强制的限制.所以政治一体化弱化了国家主权。   
    在政治一体化趋势之下,一些国家做出了逆反的行为,如戴高乐主义,新东方政策等都是因为担忧国家主权受侵蚀和反对美国干预而提出的政策,法国退出北约,扬言退出欧共体,英国拒绝加入欧元区都不是偶然的,这些国家追求自主和欧洲人的欧洲,不愿主权受到太多的弱化。   
     (二)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经济联盟的过程或形态,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正如《产党宣言》已经预言的那样“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的生产和消费都变成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和民族的的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的专题,被各民族的互相往来和相互依赖代替了.”“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不可避免地投射到了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首当其冲的是作为国际关系价值基点和基本准则的国家主权。”(15)   
    经济天然的具有无限扩张性,它会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寻找最适合它创造利润的土壤,如果一个国家的条件不够宽松,它会毫不犹豫的离开 ,或者,它会要求当地政府改变条件。要找到一片合适它成长的土壤似乎并不困难,因为一些跨国公司富可敌国,情报网络完善,它们凭借其敏锐的经济嗅觉,会在第一时间感觉到适合的地方的存在;或者它们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要求一些小国接受其苛刻的条件,为了争夺投资,别的国家可能会开出更优惠的条件,包括更低的关税,所得税,费用;于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自相残杀,在这个恶性循环中越陷越深,为了发展,它们更加落后。而且,有些跨国公司在其母国的支持下插手东道国政治支持反动势力,甚至颠覆东道国主权,美国就曾多次支持这样的跨国公司.   
    这些由跨国公司迫使东道国所作的让步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的干涉当然不是东道国所希望的,这些是东道国为止渴而饮下的鸩酒 ,非但不能拒绝,也不愿拒绝,因为它们有大批饥民,且政权不稳,而这些国家大多脱胎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由于帝国主义的掠夺,大多一穷二白,依靠自身力量搞建设几乎是办不到的,要改善满目创痍的现象,它们只能依靠外部力量,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它们来说就象是一根救命稻草,既可吸收大量的劳动力以稳定社会局面,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的增长。但正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跨国公司也带了里许多负面影响,它们可以带来腐朽的价值观体系,它们可能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后插手政治。它们来到东道国是追求利润的,并非为了支持东道国的发展,若东道国不能有效的控制这些跨国公司,它们的负面影响回更大,这些国家的主权受到跨国公司的控制和弱化.跨国公司当然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它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将生产和销售扩展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它们善可造福一方,恶可为害一国,它们的一向足可使一国政坛动荡,人民饥荒;它们的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要求东道国作出不情愿的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它们在进行与经济有关的主权行为时不得不看一些跨国公司的脸色。   
    经济一体化的主力军当然是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一体化不仅体现为各国经济的逐步融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表现为制度上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正通过国际性协议由一定的国际组织为基础形成了初级阶段的一体化机智。”(16)世界范围内的一体化典型是WTO,地区性的一体化典型是EU。   
     WTO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原则和制度,不仅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而且为义务的执行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   
     WTO的透明度原则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定期接受审议,以实现最大可能的透明度,确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实施,避免贸易摩擦。四个最大的贸易实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5-20位的满意实体每四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实体每六到八年接受一次生意。根据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将与满意有关的政策和作法最迟在生效之日妥为公布,并合理答复相关当事方的询问,还要求成员方设立某些方面的国家网站以方便法规和资料的公布。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审议期间,受审议方必须及时向机构报告其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审议结束后,机构公布国别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以及审议记录。为了内是从该机制的程序还是结果上看,该机制对成员方的拘束都是很大的,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理发活动被置于国际监管之下,受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审查。本来,立法是一国行使主权权力的行为,但是在WTO框架内,这一权力的行使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WTO的其他制度如海关估价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原产地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都是对成员方政策,作法的约束,成员方的立法必须符合这些规则,以许可证制度为例。   
     “各成员方应保证用于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行政手续符合1994GATT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应尽可能在生效前21天公布,产品清单应同时公布并报送WTO;办理许可证手续应尽可能简便,申请者应尽可能只与一个机构联系;自动许可证的批准时限不应超过10日,非自动许可证的批准时限应不超过30日。从上述规定看,WTO实际上为成员方提供了一系列的立法范本,各成员方的立法只能遵循这些要求,否则,其他成员方可以据以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欧洲无疑是在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上走的最远的,它实施了共同的农业政策,货币政策,建立了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 .欧盟可以通过不经成员国批准即可在成员国境内有效的政策、法令、指令,它共有四种立法程序:咨询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同意程序,(17)另外,欧盟理事会还可根据欧盟理事会的建议而非提案进行直接立法,特别是关于一个成员国十分符合建立单一货币的条件或者关于该国货币是否可以加入单一货币的事项。根据《欧盟条约》修正案,欧洲央行行使其在货币政策上的排他权利,可以制定关于货币发行的立法、条例和决定。虽然欧盟行使的权力是成员国让渡的,派生的权力,但它行使的是本来由国家排他行使的权力欧盟成员国让渡的权力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有人认为欧盟会最终形成联邦。尽管欧洲人渴望统一的历程与欧洲历史一样长,但形成联邦还要很长的路要走。   
    其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电讯联盟、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都不同程度拥有国际立法权 ,IMF可以监管成员国的金融政策,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电信波段等,正如饶戈平在《国际组织法》中所说,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遵守这样一些技术性国际组织的决定.   
    与政治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相比,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在目前看来更深刻,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欧盟身上,欧盟成员国已经让渡了货币主权,关税主权,农业主权的一部分。   
    从以上论述可见 ,经济一体化时代,各国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产生了束缚,各国在经济方面的国际义务越来越多,主权越来越弱化.   
     (三)人权的国际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学者批判神权和王权 ,唤起广大中下层反抗的思想武器。在人权的本原上,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两中截然不同的见解,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权有不同的内涵;而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永恒权利。   
    一战以前,人权是纯属国内法管辖事项,一战之后,鉴于一战前及一战给人类带来的灾祸,国际社会意识到,要杜绝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的发生并逐步改善人权状况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与监督,于是,人权逐步走向国际化。二战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惨祸 ,二战之后,以《联合国宪章》55.56条为标志,人权进一步国际化.目前,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等一人权有关的国际组织已经发起、制定了上百个与人权有关的公约,而欧洲则设立了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美洲地区有了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非洲有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形成了“日内瓦条约体系”,促进了战争的人道化.国际刑法方面,通过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卢旺达国际法庭和前南国际法庭的实践形成了对从事非法战争的国家及其领导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国际法规则。   
    人权正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越来越紧密的被置于国际监管之下,因此 ,国家在人权方面的主权正越来越多地受到约束. 尽管人权是一国国内法事项,但根据已经存在的国际义务,国家有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义务,正如安南多说:“我们不能容忍某些政府以主权为借口来践踏自己公民的权利.”否则,其主权将不受尊重。   
     1. 有关人权的国际机制:条约体系和法院体系   
    人权条约方面最重要的当然是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两人权公约,宣言较全面的宣示了人权的内容,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一定缺陷和局限性,作为第一部有关人权的世界性文件,宣言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有人认为宣言内容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   
    如果说《宣言》只是建议性的 ,那么,1966年两公约则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缔约国应当承认的基本人权,并且有一定的实施机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中要求立即实现这些人权,并以报告审查制度和在参加任择议定书的情况下以个人申诉制度为实施制度;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中要求缔约国逐步实现这些人权,并以报告审查制度和缔约国来文和解制度为实施机制.尽管这些实施机制并不能产生有拘束力的决定,但由于其权威性,它可以对缔约国产生压力,促进人权状况的改善。   
    在人权保护的机制上设置完备实施有力的当然是欧洲,根据新的《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比以来简化了机构、节约了经费、缩短了输送程序、加强了《公约》实施机制的司法性.根据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以向法院提出另一缔约国违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指控,并且,个人、非政府组织或者个别团体也可对缔约国违反公约而使自己受害提出指控。大法庭的判决和未在三个月内提交到大法庭的法庭的判决都是终局的,予以公布,当事方必须执行.上述机制表明:A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是强制的,欧洲理事会的所以成员方都必须接受人权法院的管辖,新成员也不例外;B欧洲理事会成员同意了超国家法院(SUPRA-NATIONAL COURT)的存在,C.个人可以在人权法院起诉.人权法院的判决是超越国内法的,有可能与国内法,国内判决不一致,但是成员国必须执行,这就有可能改变国内立法,执法,司法,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罗马尼亚,法国都曾为了执行判决而改变国内立法或司法。(18)这对欧洲理事会成员方国家政权起了极大的弱化限制作用.   
    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欧洲人不仅享有国内法保护,而且享有直接的国际保护,这无疑对坚持国家主权原则高于人权的观点提出了挑战,(19)因为在下,国家有关人权的行为是手到超国家机构的审查的,而且,该机构的决定高于国内法.   
     2. 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为人权而进行的干涉。(20)人道主义干涉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第一个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是1821年英法俄联合对土的干涉,导致了希腊的独立,尽管“人道主义干涉”有许多理论支持,但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怀疑和争论的,也从未得到普遍承认.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组织法》田家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六月第一版
《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刘杰,长征出版社,2001年一月第一版序言P4   
《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95年第一版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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