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502|回复: 0

论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复制链接]
明星迷x 发表于 2009-2-4 12: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引言
    根据企业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所采取的不同策略,可以将限制竞争行为区分为合作性的、联合性的和垄断性的限制竞争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属于合作性行为,企业合并属于联合性行为。而垄断性行为,一般则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大致不外乎这三类。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经济法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1 20:37 , Processed in 0.07254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