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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动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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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rlive 发表于 2009-2-4 1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入世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动态研究
   
    邹彦
   
    中国入世的热浪尚未消退,学者们又开始了下一个征程,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问题已经在WTO体制的框架下有了初步的构想和设计,接下来,如何在微观上迎接WTO的挑战,深化改革开放的成果就提上了议事日程。而金融业以其较强的外部性和广泛渗透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所有部门经济活动的成功与否,决定了其在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政治上、经济上都极为敏感的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建立一个稳定的、合理的、良性运作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体系即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希望通过动态地分析国际金融活动监管的主要环节以及WTO对此的相关规范寻找出合适的金融监管思路,权为抛砖引玉之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性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就整体而言,根据帕累托改进性质,金融监管本身即可以产生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帕累托改进效应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依靠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其中信息能力关系到硬件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而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更需要监管当局予以重视的是如何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
    对于金融监管范围的划分,目前通说是按照结构监管和行为监管进行分类,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准备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资产质量标准、流动性标准和存款保险制度等。笔者认为这些纯技术角度的分类标准主要是针对监管方式而适用的,手段的运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的是金融监管的效果,而无法直接影响其范围是否周延了需要监管的所有领域,因此,本文拟采用WTO文本中对于金融服务的分类方法:过境交付、消费者移动、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以此为依据展开金融监管需要把握的四个基本环节。
    过境交付是指从一国到另一国提供服务,在金融服务环节,这主要体现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对于这一环节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因为虽然戴着金融的“帽子”,但其性质仍类似于咨询、中介等一般性服务项目,对于一国资金的流动和周转影响不大,主要应把握的是如何合法(这里主要指WTO协议)的促进本国咨询服务业的发展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详细论述。
    消费者移动是指在一国内向另一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虽然提供服务本身并不因为其内容具有金融的性质而与其他服务产生差异,正如第一点所阐述的,但是,由于服务的对象是另一国的消费者,服务的手段是不同国家的货币,因此在资金汇兑、现金转移方面具有特殊性质。一方面资金无法自由转移,货币无法自由流通和兑换的就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另一方面资金货币的自由流转又牵涉到一国金融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在对待消费者移动的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商业存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设立商业机构提供服务,例如通过在服务发生地设立分行或支行提供银行服务。这一领域涉及到外资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监管的手段主要是通过相关领域的立法和行政规范规制在什么范围内,何种程度上允许外资商业实体进入本国市场,从根本上说,即是金融市场开放的问题。
    自然人移动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派遣该国的自然人到另一国去提供服务。自然人移动与过境交付在金融领域内表现相似,但同时也涉及到货币汇兑和人员流动的问题。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应包括四个范围,涉及领域包括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货币资金自由化、人员流动、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等多方面,这些都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注意的监管事项。
    当然对于范围的界定虽然有助于实现全面的监管,但不在实践中运用仍然是纸上谈兵,更无法实现本文所提倡的积极的、有弹性的监管。而在国际贸易领域,金融监管决非易事,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要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首先,须把握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进程问题。入世对中国而言是有条件的利大于弊,关键是如何把握好“度”的问题。金融服务业保护的战略选择应该是如何渐进地开放,而不是应否开放的问题,但如何渐进,何为前提、何为步骤,各国学者都有不同的论述。Mckinnon曾于1991年作过很有影响的论述,他建议财政改革应在金融开放之前进行,资本控制的取消应在国内金融体系自由化后行使。三者之所以作这样的先后安排主要是因为,金融市场的开放为一切不稳定因素的爆发提供了机会,虽然学者们将注意力放在金融市场开放后会使得一些效率低下的金融机构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无法生存的积极一面上,但同时虚弱的金融机构的倒闭也将可能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殃及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系统的安全,尤其是在中国这种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机构之间违法违规交易频繁发生的经济体制内,金融体系更是命悬一线。因此,有效率的财政改革,为金融开放铺路搭桥是很有必要的。
    同时,金融市场的开放还必须辅之以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的虚弱性正是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的内因,无法有效吸引外资驻留,投机资金能乘虚而入,外汇储备机制不健全,国家应付金融冒险的能力不强,进出口长期处于逆差都是宏观经济低质量的评判标准。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是有的,但很明显效率低下、缺乏活力、更无法在产品出口的广泛性上适应世界经济此起彼落的要求,因此以进出口贸易为代表的经济增长往往受制于美、日、欧三个贸易体,而这正是隐藏在宏观经济欣欣向荣背后的最大的隐患——经济的发展永远是按照世界市场的标准评价的,封闭的环境下永远也无法得到正确的答案!
    宏观经济发展存在隐患,作为市场经济因子的金融企业,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同样也缺乏竞争力。金融衍生工具缺乏创新、金融服务质量低下、银行证券分业还是混业也无从定论,这些都影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积极发展,也延缓了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
    其次,须关注金融危机传染的路径。在经典经济学文献中,金融危机传染的路径主要有以下五种:国际贸易联系、核心国向周边地区的放贷行为、国家间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上的套利行为、投资者的学习效应,风险意识提高等心理因素、宏观经济相似性。上述传染路径可以概括为偶发和非偶发危机传染路径,其中非偶发传染路径包括贸易联合途径,政策调整途径,国家风险重估途径和随机性总需求冲击途径。其中,前两者由于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理应成为我国监管当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贸易联合途径主要发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于贸易和资金流动是紧密相关的,因此,如果一国的竞争力严重下降,就能够提高其货币汇率贬值的预期,从而导致对另一国货币的攻击。可见,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不仅仅是产业界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如何创新贸易渠道的问题;健康的、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对外贸易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与提高从出口得到的利益的投资效率比较高相结合,必须与政府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密切关注相结合,必须与促进周边国家、宏观经济相似国家的共同发展相结合。这样的贸易发展才能有效促进经济总量的增长,才能避免由于金融危机的产生而抵消贸易利益,才能事半功倍。
    政策调整途径,也被称为“季风效应”,即一国对一次经济冲击所作出的政策调整可能迫使与之有紧密联系的国家采取相似的政策,这样,危机就很有可能在两国间传输。这意味着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不仅仅如上所述,与贸易紧密相关,同时还必须调动政府的力量,统筹安排国与国之间的政策关系,建立起完善的政策通知,政策协商机制,并站在这个角度上重新认识所谓的“国家主权”问题,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妥善处理国际事务。
    中国入世后应该充分利用WTO的政策审议机制,积极要求对各国,尤其是贸易伙伴的政策审议和政策透明化,并在国内建立起独立的、专门负责的相关行政部门,与产业界、金融界以及各类政府机关密切联系,以促进金融监管的体系化——这也是笔者所提倡的“积极监管”的应有之意。
    第三,须注重金融效率。研究中国的问题,不应该走向极端,应该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时间、分地点进行,金融监管也是这样。监管当局应该“区分经济的扩张期和衰退期,繁荣期和萧条期实行不同的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存款保险费率和最高的资产限制比率,以促进实现帕累托效率,相反,刚性的监管将会导致金融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追求金融效率的手段也就是“弹性监管”。弹性监管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原文中用的是“指标”)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第三,金融改革,法律先行。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
    第四,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经济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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