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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应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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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rQgsBD 发表于 2009-2-4 12: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私有财产权应成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朱中一
    关于私有财产权是否应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问题,由于涉及国家的根本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都出现了壁垒明确的不同阵营。有人提出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制原则写进宪法。其理由是,由于得不到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对此,立即有人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是资产阶级的最基本的人权;而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才是我们社会主义宪法的灵魂和中枢神经,作为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旗帜是不可动摇的。较这种明显带有“姓资姓社”思维特征的观点更有甚者的则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者的思想根源定性为对资产阶级财产制度和相应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的顶礼膜拜。当然,更多的学者则采取较温和的态度来讨论私人财产权是否应当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问题,回避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敏感词语。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今天,公民在宪法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是否应该浮出水面,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笔者认为,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中的重要条款。
    一.将私人财产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私有经济,但却允许并鼓励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任何企业在市场中地位都是平等的,这些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思路。在这样的经济政策指导下,私有企业必然要求与国有企业有同等的地位,而国家也应当使这种平等地位得以确立,否则,便无法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社会主义的发展。从目前的立法来看,部门法,尤其是民商法的发展趋势已很好地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作为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相同的,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市场生产与交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企业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是一个明显的标志。没有根本改变的恰恰就是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仍用不同的词语表达了国家对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的不同态度。正是在这样一种“区别对待”的规定的指导下,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在优惠政策、税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待遇往往截然不同,甚至部门法的实施有时也会被歪曲。最后,由于私有财产得不到明确有效的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从权力中来,到权力中去”,出现了一种所有权依附于行政权、并产生出权力资本的畸形形态,进而导致了社会的严重腐败。与此同时,在得不到充分的制度保障的状况下,私有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时顾虑重重,有的企业主甚至将赚到的钱挥霍一空,或是转移的海外。以上这些做法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只有明确对私人财产权——内涵包括生产资料——的宪法保护,将其列为公民基本权利,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二.人民的生产与生活对私有财产的依赖性日益加强,在宪法上明确将私人财产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符合现实。
    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20年来已经使中国社会形成了大量的私人财富。截止2000年年底,中国私营企业达到150万多户,从业人员6000多万人。据统计,在国民经济比重中,私有经济占33%,工业增加值每年60%是由私有经济提供的,居民储蓄存款达到6万多亿元。私有经济的增多不仅创造了一大批私营企业主,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人依靠私有经济而谋生。国家对私营经济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经济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另一方面,在私人财产总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公共福利正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急速转型。社会保障体系一直处于创建与探索阶段,人们对私人财产的依赖性因此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其吃穿住行都基本上由国家来安排。而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各项由国家提供的福利都逐渐地转移由公民个人来负担。举例来说,医疗制度改革后,公民将承担医疗的主要甚至全部费用。有调查报告显示,“生病住院”已经成为人们最担心的事情之一。财产对于公民生产、生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公民的生存与发展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私有财产了。作为一项权利,财产权理应上升到基本权利的地位。
    三.宪法第13条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并不能代替明确规定私人财产权为公民基本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认为私人财产权利是“基本的”权利,但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却找不到有关的规定。《民法通则》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在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找不到依据,这是与宪法的根本法(“母法”)地位不相称的。
    有些学者认为,位于宪法总则中的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表明我国已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但笔者以为,我国宪法的总则的规定,着重于关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基本制度。宪法第13条从语词含义来看的确是对财产权的保护,但推敲立宪者的原意,尤其联系宪法第6条到第12条的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该条款是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规定的内容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对第12条“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补充,一个“有益的”补充。按照较早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私人被允许拥有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和极少的简单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是符合这种理论的。由此可见,将私人财产权放在总则中规定,并不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不存在降低其地位的问题”。当然,在新的历史时期里,这一条款完全可以跳出立宪者思想的框框来理解,将其解释为基本权利条款。事实上,我国一系列对财产权利规定的部门法都是籍着这一条款而诞生的。但是,毕竟由于其位置不佳,“名不正,则言不顺”,也为否定财产权者提供了依据。当务之急,是给财产权“正名”,将其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以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重视。
    同时,由于财产权内容的多样性,宪法第13条的列举式规定已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甚至连基本的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财产权内容都无法涵盖,因此,只有对宪法第13条做广义的解释,或者彻底修改之,方能保护公民实际享有的财产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应在修改宪法时将目前的第13条去掉,在宪法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大约在平等权条款之后加入财产权条款。具体的规定可以是这样的:“国家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未经公平正当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造成公民财产受到损失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私人财产权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并不会妨碍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作为一对矛盾,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受到保护不仅不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失,相反,按照最基本的经济学常识,保护私人财产权,财产所有人就会努力使其财产保值增殖;个体福利的增长会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只有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行,才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繁荣。并且,所谓公共利益,无非是代表更广泛人民的长远的真正的利益,在终极意义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一致的,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为保障公共利益而要求私人利益作出忍让,最终必须服务于更多人民群众的需要,一旦不具备这个条件,所谓的“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合法性。
    有人担心私人财产权地位的提高将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担心公有制也将受到挑战。其实,这完全是杞人忧天。将私人财产权称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并非要求公共利益向私人利益让步,它只不过是强调私人财产对于公民的重要意义与不可或缺的价值,并表示国家决心加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力度而已。
    首先,根据对“基本权利”概念的理解,根据对财产权本质的理解,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不至于妨碍公共利益。“不受限制的自由就不是自由”这一法理明示,财产权即使升格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应被滥用。正如宪法可以规定其他各项基本权利而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与自由将会不受限制一样,财产权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会必然地伤及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事实上,只要在立法上采用尊重公共利益的态度,私人财产权就不会成为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障碍。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早在30、40年代就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私人拥有财产就应当对社会承担义务,故而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矛盾时采取克制的态度是应当的。他们的许多有关判例也很好地说明了即使在这些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里,私有财产权利也是要服从公共利益的,而非不受限制。更何况,我国宪法的12条还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
    其次,就现状而言,私人财产更易在公共权利的决定下向公共利益让步。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的焦点集中公用征收问题上。所谓公共征用就是政府为了公共目标而在给予适当补偿的条件下获取私人财产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公共征用的条款,而在法律及其他层次规范层面,客观上主要是私人利益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1、我国法律未对征用目的进行规定,对“公共目标”的解释混乱。政府的强制征用是对私人财产最严厉的限制——即完全剥夺,因此征用应受到较严格的限制才是。征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关键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公共目标”,谁来界定“公共目标”。一般而言,较合理的公共目标概念包括公用征收、公益征收与公共目的范围三个内容。但在我国,由于没有建立完整的个人财产征用制度,在征用方面存在着公私不分的混乱现象。有时政府出面征地后交给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政府权力介入到本应由市场来调节的交易中,并站在“有钱人”一边。无疑,财产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宪法缺失使得私人尤其是弱者的财产处于可被随意剥夺的处境,这不仅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危害着社会安定团结的基本秩序。2、补偿标准过低。我国采取的是“合理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征用补偿的最低标准,但甚至是这一标准有时也很难达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具体的补偿费可能远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市场价)。3、征用缺乏正当的程序,是公民财产权受损的主要原因。在征用决策过程中,被征用财产的公民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比较由“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说了算。对于公民来说,征用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如果不服从,将会遭到国家的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在我国,私人利益并未能处在一个与公共利益平等的地位,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仍带有随意性,并且很少受到约束与制裁。将私人财产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只不过是力图达到一种法律上或宪法上的平衡而已。
    最后,那种一谈到保护私人财产权,马上就想到公有制会受到削弱的观点更是滑稽。即使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人民也拥有自己的财产。可见,公有制社会与公民拥有私人财产并不矛盾。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大公无私”是不现实的,“公而忘私”也不能成为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私有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中,私有经济更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二十年改革开放以来,私有经济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国民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人民拥有更多的私人财产。如果真的按照那种将私人财产权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等同于私有化的逻辑来推论,我国二十年来的改革岂非变成了一场历史的倒退了么?
    其实,私有财产权与私有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一项法律或宪法权利;后者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护私人财产绝不意味着要建立私有制社会。
    总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每一个稳定的社会都必须采取的措施。当国家不能用公共财产包办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时,私人财产就成为人们寻求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成为人们谋求幸福与自由的必要条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成为了一项神圣而庄严的任务。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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