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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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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李)你铮 发表于 2009-2-5 11: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与嫉妒
    毕竞悦
   
   
    要切实地改变生活的质量,就必须首先改
    变人格,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将人类从按
    照性角色决定社会地位的暴政下解放出来,不
    再要求人们去顺应陈旧的性地位,同时必须废
    除种族等级和经济等级。
   
    ——凯特·米利特《性政治》
   
    由异性引起的对于同性的嫉妒具有生物的本能性。从完全的生物基础讲,任何生物都有维护自己以及自己基因遗传的本能,由于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别,男性无法保证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女性生育的后代一定含有自己的基因,因此男性会为了保证自己的性伴侣不受其他异性侵扰而采取行动。在人类形成的早期,这种行动是通过武力和男性的性功能实现的,由此也决定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随着公共权力的建立,滥用武力得到了控制,但是在很长的时间里,男性的性能力被视为评价男性的重要方面。生物基础塑造了不同的性行为和性心理以及社会对性的心理与评价。我并不同意完全的生物决定论,我也并不认为生物学的理论可以直接应用于社会学,但不可否认生物基础对人类行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社会发展到以男性为统治的社会时,男性出于生物本能的嫉妒被社会化、合法化。
    以一夫为中心的婚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法律对人们婚姻行为的介入,婚姻内的性行为是合法的,背叛婚姻的性行为是非法的。这种介入保证了人类在稳定中繁衍,避免了无休止的动荡,从而男性的嫉妒被合法化。
    与此相对照的是,女性的嫉妒的非法化。据《周礼》规定,“妒”为休妻的一项条件。女性的嫉妒是一种社会的制造,源于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由于女性缺乏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得不依附于男性。在家庭中,丈夫的宠爱与否会决定一个女人的地位,女性的地位也就取决于她的家庭的地位以及她在家庭中的地位。嫉妒出于女性的利益驱使,由此导致女性以“性”为武器的报复及男性以“性”为武器的征服。
    女性最可利用的资本是性,女性利用“性”去博得丈夫的欢心,从而巩固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而排斥异己。而男性则通过对妻妾的性征服,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从而实现对家庭通过“性”的治理。《金瓶梅》典型地塑造了以西门庆为中心的性统治的家庭状况。所有的女人都围绕着西门庆,而西门庆体现了男性的性能力,整部书体现了一种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崇拜情结。在这里似乎没有国家的在场。然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通过对家庭模式的规定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治理始终是国家的任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恰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我们把国家与社会进行区分的话)。男性对家的性统治其背景是男性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及一夫多妻的制度,人类社会最初的等级分化正是男女两性的分化。但这种分化的结果并非所有男性能获得同等的对女性的占有,男权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集权社会,实际上是少数男性统治的社会,是少数所谓“优越”的男性维护自己“优越”的基因遗传的社会。国家介入了私人生活,始终存在于男女两性的生活中,在当时国家采用的不仅是法律介入,还有道德介入。道德调整依赖于社会的自组织性,这样国家又把婚姻家庭问题推回由社会治理。在缺乏公力救济的社会治理中,强力便意味着救济,所谓的道德也便成了强者的道德。
    道德需要维护有序的纲常,而女性的嫉妒常会导致一夫多妻制下家庭关系的紊乱,嫉妒成了女性的大恶。因此道德首先为女性设以“无妒”的枷锁,把无妒提到了天经地义的道德高度,即使是兰陵笑笑生笔下的李瓶儿也会摆出一副“无妒”的姿态。“无妒”不仅压抑了女性情爱的本能,也剥夺了女性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在古代社会的主流话语中“性”是被压抑的,性差别却是被强调的。人的自然差别被强化,而作为社会中的人,人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巨大的压制。
   
    上述情况在现代社会发生了变化,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使男女的嫉妒都合法化。
    现代人口的增长,社会保险的完善,使得人口生产的意义不再如古代那么重要。避孕术的发展为男女两性对性的自由追求提供了支持,同时也带来了性开放,人类可能会重新处于不稳定的性关系中。爱滋病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拥有长久的性伙伴的必要性。一夫一妻制保证了在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实际上婚姻不仅是为性而存在的,婚姻中的无性婚姻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婚姻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秩序等价值的追求。当然婚姻也意味着自由的相对剥夺,婚姻的自由更主要地体现为缔结与解除程序上的自由。
    婚姻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的合意,现代国家对婚姻的调整发生了转变,
    从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婚姻法更具有私法意义。法律意味着平等,意味着给人以平等的自由选择的机会,女性得以从家庭中走向社会,获得在社会中独立的地位。同时女性对于婚姻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男女性的嫉妒都转为对爱情排他性、纯洁性的追求,人从身体到精神都获得了解放。
    法律还为女性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在法律面前,“性”不再是女性最可利用的资本,强力也不再是男性征服的后盾。在法律面前,男女两性的差别被忽视了,而性爱获得了解放与自由,人作为社会中的人得到认可。
   
    当然一切改变必然面临着长久以来形成的关于性的集体无意识的阻碍,但现代化的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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