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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先生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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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lelmlU 发表于 2009-2-5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披翠叠秀的珞珈山下,笔者拜访了已逾九十高龄的法学宗师韩德培先生。韩先生出生于上个世纪初,其在法学领域求学、为学和从事法律教育的曲折历程,恰好是20世纪中国社会、中国法学和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教育曲折前进过程的见证。他在中国法学界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他特别在国际私法和环境法领域里,起到过倡导和开拓性的作用,至今仍为之辛勤耕耘着。他现在还未退休,仍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名誉所长、环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还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等职。我国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曾把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以专条加以介绍。
    在武汉大学韩先生朴素宁静的书斋,韩老精神矍铄地回答了笔者所提出的问题。
   
    问:你早年的求学之路是怎样的?你是如何在法学殿堂求学和治学的?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学术经历。
    答:我于1911年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当时苏北有“金如皋,银泰兴”的说法,因此在如皋县城里,只要不是入不敷出,生活是颇为舒适的。这样一来,如皋人贪图安逸的乡土观念很重,是很少有人愿意远走他乡的。我的想法和当时的如皋传统习俗并不一致,虽然家境贫寒,仍是一心向学。我六岁入私塾,打下了旧学的基础,十岁转入京江小学读书,当时受到新学影响,京江小学对语文、算术、英语课程特别重视,因此在小学时代我就受到了良好的英语训练。小学毕业后考取了不收学费和食宿费的如皋师范,在师范读书的三年半时间,广泛涉猎了各种书报杂志,其中包括陈独秀主编的《新青年》,梁启超的《饮冰室文集》,胡适之的《胡适文存》等,从新文化运动到西方的民主思想,使我接触到了一个崭新的大千世界,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求学的决心。1928年,插班考入南通中学高二,并于1930年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之后,我所在的浙大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
    转入中大本应进历史系或政治系,但我因为听了法律系一位教授的课而从此改学法律。这位教授就是时任中大法律系主任的谢冠生先生,他当时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书长,后来任部长。谢先生讲话不带讲稿,只拿粉笔一枝,他教法理学,引经据典,侃侃而谈,不仅条理分明,而且把一般人心目中枯燥无味的法学课程讲得趣味无穷。在中大读书期间,在谢先生等名师指导的同时,我还广泛涉猎了各种书籍,当时已能阅读英法两种外文原著,先后读了奥本海的《国际法》,戴西的《英宪精义》,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等英文原著,还有狄骥的《公法的变迁》和《私法的变迁》等法文原著,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
    1934年,从中大毕业以后,在中央大学编辑部任编辑,并兼教学工作。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留英公费生,这是当时最难考的公费出国名额,全国共取24名,其中国际私法仅一名。由于二战爆发,本应赴英国剑桥大学,未果。1940年改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生院研究法学,师从莫法特·汉考克教授,他当时是法学院最年轻的教授,对国际私法有相当新的见解,若干年后,他南下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史坦福大学等校任教,成为名闻遐迩的国际私法教授,对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在我就读于他门下时,汉考克可说是国际私法学界一位正在上升的新星,受他的影响,使我在以后的学术研究问题上,并不固步自封,对于新的学术观念总是鼓励有加。
    1942年我在多伦多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后,即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从事法学研究,鉴于当时某些留学生专为学位而读学位,我当时认为学位并不是最重要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要学到能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作出贡献的真本事。因此入哈佛后,就决定不再读学位,而是利用世界上最好的法学图书馆的丰富书刊,进一步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法理学三个方面,特别是国际私法。在进行广泛阅读的基础上,尽量收集有关资料,作了大量的详细笔记。与此同时,我还选修了当时哈佛大学几位著名学者的课,其中包括欧文·格里斯沃尔德的国际私法、曼雷·赫德森的国际公法和拉斯科·庞德的法理学。在这段时间,我撰写了一些国际私法新著的书评以及评价社会法学、纯粹法学等学学派学说的文章,发表于浙江大学的学术刊物《思想与时代》及其他杂志上。
    1945年,应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的聘请,我回国任武大的法学院教授、系主任,开始毕生的法学教育生涯。1957年,蒙受不白之冤,此后二十一年未能在法学领域耕耘。1978年后,重新回到法学讲坛,出任武大法律系主任,进行武大的法学重建工作,并主要在国际私法和环境法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直到今日,争取再为中国法学的建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问: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您有一段非常形象、精彩的比喻:“国际私法就好比是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您进一步谈谈对现代国际私理论体系的思考。
    答: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不同的主张,我对此总的出发点是从以历史的角度出发,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待该问题。国际私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研究国际私法的法律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之中。的确,早期的国际私法是以冲突法为主的,主要用冲突规范及冲突法来调整国际民商法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后来,由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立法的推动,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逐渐纳入其中。二战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统一民商法即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无论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还是以国际惯例形式出现的国际统一民商法在数量上大大增加,在适用范围方面大大扩展,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已从传统的国际冲突法演变为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和争议的法律部门,集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或国际统一民商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规范于一体。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在主编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国际私法》统编教材时,我就主张适当扩大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不能局限于冲突法的研究,可以也应该研究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问题。这一主张为确定该教材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基础。后来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上述思想的基础上,我在主编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国际私法新论》中将国际私法安排为五编: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力求以中国国际私法法制和晚近世界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为依据,体现出国际私法这一学科内容和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新颖性。
   
    问:韩先生,您很早就注意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一个既复杂又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较为完善的区际冲突法加以调整,因此您主张在理论上对这一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请您介绍一下您在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答:早在1983年我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并倡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课题。在1988年中国国际法学会北京年会上我就此作了专题报告,题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我首次提出“一国两制四法”问题,并对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设想。此报告后来发表于《中国法学》杂志。1989年,我又和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的长篇论文,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多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这篇论文在内地、港、澳、台和国际上都引起了重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1年,与黄进在广泛参考和比较中外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草拟了《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发表后受到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同行的广泛关注。大陆《文汇报》和《海南经济报》、台湾《自立早报》、香港《文汇报》和《大公报》曾作过专题报道。
    现今,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对区际冲突法一直在努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就,出现了许多有份量的著作和论文。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立法至今仍很落后,在调整区际民事法律冲突方面仅只有几个司法解释,远不能适应日益深入、广泛的区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尚亟待完善。
   
    问:近年来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这与您一贯倡导的比较国际私法研究有关,请您具体谈谈您的想法?
    答:比较法学是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又是进行各部门法研究的重要方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研究不能只囿于本国法,而必须放眼于世界各国的法律。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向来注意国际私的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并对各国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很有兴趣。二战以后,传统的国际私法在受到批评和攻击的浪潮中出现了重大改革,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国际私法在法律选择方面的一些革新,我于1988年撰文归纳出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主要的表现,并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以便让国内学者及时了解这些学术动态。
    在90年代初期,我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我曾建议我的学生研究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我和韩健博士曾于1994年撰写了《美国国际私法导论》。接着在武汉大学学习的一群年轻学者相继完成了研究若干国家国际私法的系列专著,这种研究至今仍在继续进行。
    同时,鉴于国际私法与比较法有特别密切的关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1998年决定出版年刊时,将年刊命名为“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希望推动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人员关注外国法学的发展动向,研究国外的最新立法资料,比较和借鉴其经验,以得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我国实际的理论观点。
   
    问:二战以来,国际私法领域有了重大发展,不少国家纷纷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法典化的发展很快。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远不能适应我国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您一直撰文呼吁应该重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而自1994年以来以您为召集人组成的起草小组一直致力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并组织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多次讨论修改,并于2000年定稿,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秘书长汉斯·范·鲁在武大法学院访问时,认为您倾尽心血的《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该《示范法》的基本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实际上是我国民间学术团体的一项科研成果,1993年12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在深圳举行年会时,与会代表建议起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会上一致表示同意,并由理事会决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我担任小组召集人。在此后的数年里,起草小组数易其稿,并在其间的历届国际私法年会上,广大与会代表提出许多相关修改意见,这些意见起草小组都慎重地予以考虑并斟酌采纳。最后定稿是第六稿,共分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权、第三章法律适用、第四章司法协助、第五章附则,共有166条。现在每条条文都附有适当的说明,全部条文都译成了英文,并交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示范法》的出版将对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会在国际上产生广泛的影响。这个《示范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示范法》采取法典的模式,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世界潮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单行法的模式。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是典型的最完整的国际私法法典。
    第二,《示范法》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科学合理。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不但零星分散,而且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示范法》都加以修改和补充,它是在总结中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分析比较许多国家的立法条款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第三,《示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过去我们在立法上有一种想法和做法,就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宁缺毋滥”。这种想法和做法,虽然看来很稳妥,但结果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总是跟不上客观形势的需要,令人有“滞后”之感。《示范法》却不同,它一方面总结了我国已有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成果和有关国际公约中的先进规范,在一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该《示范法》显然是带有学术研究性质的,它的起草绝无代替国家立法的意图,仅供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参考而已。我们现在期望这样一个《示范法》能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视,尽早把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列入议事日程。同时通过进一步对《示范法》进行宣传,使更多实务部门的同志了解和掌握,力求在我国现今国际私法立法尚不完善时,能够对我国涉外法律事务确实起到参考作用。
   
    问:国际私法晚近发展趋势中重要的一点在于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即近年来许多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都采取法典或单行法的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现今的国际私法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单行法规当中,此种立法体例上的分散已造成许多问题,如许多重要的领域形成了立法上的“盲点”和“真空”;《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与遍布于其他法律中的国际私法规范存在内容上的不一致和不协调。此种立法现状远不能适应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针对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您及其您所在的中国国际法研究会的观点是怎样的。
    答:我国有关机构正在酝酿进行国际私法立法,我们认为,仅仅制订若干条冲突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趁此良机,制订一部包含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等三方面内容的单行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更为可行。理由如下:
    一、“法律适用”若作广义理解,管辖权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司法协助是适用法律的后果,故管辖权及司法协助都应包括在内。
    二、我国许多人对“国际私法”一词很不理解,往往误称为“国际司法”。因此,新的国际私法立法可以不采用“国际私法”一词,而改称“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实际上,“涉外”即等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即等于“私法”,故所改名称已将国际私法显示出来。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内也许缺少了解国际法私法的人,不妨对参与这项立法工作的同志讲清楚,总是可以说服他们的。我们自己首先应解放思想,向国外先进的立法学习(如瑞士国际私法),没有必要墨守陈规,只规定狭义的“法律适用”。事实上,制订一部单行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对司法人员审理涉外案件是大有帮助的。
    四、现在起草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下称本法),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司法协助”都包括在内,自成一个体系,对“单行法”来说,是最为合适的。将来的“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涉外管辖权与司法协助作详细规定,有些问题也不宜在该法内规定,故本法这样规定了,将来“民事诉讼法”就无需重复了。
    五、现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以涉外法规应具有高度透明度。在对外关系上,本法的规定可以使外国人对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问题所采取的精神和措施以及其全过程一目了然,更可增加他们对中国法制的信心。
    六、将来是否将本法放在“民法典”之内,这个问题不必加以考虑。拟议中的“民法典”是否包含商法法规?如不包含,就是“法律适用”的规定恐怕“民法典”也包含不了,因为完全的“法律适用”规定不能不规定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照目前情况看来,恐怕“民法典”这一名称也无法采用了。“合同法”已成单行法,自成一个体系。将来“物权法”也会是一样。这类单行法都会有自己的体系,至少在形式上也无法形成一个法典。这些立法都作为单行法,总起来说,最多可称为“民事法规汇编”或“民法汇纂”,而不是称这为“民法典”。本法的规定,在形式上可以放在“民商事法规”系统内,而在内容和实质上也可放在广义的“国际法”或“涉外法规”系统内。
   
    问:韩先生,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您就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建立环境法研究室,在国内较早地展开对环境法学的研究,而您在1981年力倡建立并亲任领导工作的环境法研究所,也已于1999年首批被评为全国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正是由于您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与教育方面贡献卓著,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和香港地球之友于1998年授予您“地球奖”。1999年,您又被推选为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作为中国环境法学的倡导者和开拓者,请回顾一下您在中国环境法这门学科创立和发展中所做的工作。
    答:在文革之后,由于20多年的“荒废”,当时我国法学相当落后,特别是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而在世界各国蓬勃兴起的环境法学,在我国法学界还很少有人注意和研究。在我当时先后几次出国进行法学交流中,深深感受到了我国和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差距。这让我意识到,中国在改革开放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果只顾经济建设而不注意环境保护,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一直竭力主张通过法律途径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并对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进行保护。
    根据环境法的跨学科特点,在1980年,我引进了几位既懂自然科学又懂社会科学的人才,在武大建立了环境法研究室。鉴于当时环境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还没有成为一门法学课程,更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因此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法学评议组第二次会议上,我阐明了环境法的重要性,并建议将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成为二级法律学科之一,后获得评议组一致通过,上报高教部并获批准。自此,环境法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1981年,我提议筹建环境法研究所,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武汉大学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年,国家城乡建设保护部所属环境科学研究院和武汉大学在武大联合建立环境法研究所,我兼任了第一任所长。它成立后做了很多工作。首先,研究所在全国最早建立了硕士点,培养了大批环境法硕士研究生,后来还建立了博士点。其次,还培养了不少环境法干部,把全国各省做环保工作的干部分批集中进行培训,教给他们环境法方面的知识。另外,还撰写和出版不少的著作、教材、论文等,还创办了《环境法》杂志。再其次,帮助中央和地方在立法上作了不少工作。此外,还召开了几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讨论环境法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还召开了几次国际会议,影响很大。
    我还到国外参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第一次是到南美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参加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的国际会议。第二次在日本东京,第三次是在美国底特律参加了这类会议。在这些会议上,我提交了英文论文,并介绍了我国在环保方面所做的工作,使与会者进一步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
    1997年环境法也出现过一次危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发出通知,要修改学科、专业目录,在“拓宽”二级学科的名义下,要将“环境法”并到“经济法”中去,也就是要取消“环境法”了。我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内容已相当广泛,根本没有必要再去“拓宽”。而环境法是一门新兴学科,它是从法律上研究如何保护和改善环境,如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和如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遭到越来越多的破坏,“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提出,环境法学的深入研究越来越重要。至于经济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关系,我认为二者的联系并不紧密。因此,我直接写信给学位办,而且公开写文章发表,提出我的不同意见。我的观点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并被国家有关部门接受,后来环境法被保留了,只是改称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总之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的法学学科,凡是新事物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它要求人们用辛勤的汗水去浇灌培育,更需要人们的热情支持和扶持。我在环境法领域所做的只不过是一些力所能及的基础性的工作罢了。
   
    问:韩老,您在环境法方面的著作相当丰富。您主编的《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法学重点项目的主要成果,对中国环境法的主要领域、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论述,被全国社会科学基金规划与总结会议誉为“开拓性理论专著”。还有,您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是我国环境法最早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教材,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全国高等院校的环境法通用教材,该书于1986年出版后,于1991年再版,共印刷五次,现已出版第3版,目前正在修订,准备出版第4版,您主编的上述专著、教材以及其他著述基本上体现了您的环境法理念和观念。面向21世纪,展望环境法学的发展,请您再谈谈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环境问题即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主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科学技术对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光靠科学技术不行,要真正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还是要实行环境法治,依法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
    第二,依法管理环境,首先要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形成结构合理的环境法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律,但是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环境立法。其次是执行好环境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要深刻认识环境问题的跨国性特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目前已经制定有大量国际环境条约,我国也已经参加和签署了不少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这就提出了一个如何遵守、履行国际环境条约的问题,这就需要有人去研究国际环境法。
    第四,由于环境立法、执法和环境外交都需要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培养环境法人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80年代初,我国刚开放不久,当时我曾多次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像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国家,它们都拥有自己的知名的环境法专家,这些专家写了不少环境法专著,而当时我国从事环境法研究的专家很少,这使我感触很大。我们中国这个环境大国应该培养一大批自己的不仅能在国内而且能在国际上大显身手的环境法专家。
    第五,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还要大力提高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因此,新闻媒体和宣传舆论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特别重要,要大力宣传和传播环境保护知识、环境文化、环境道德和环境保护法,引起大家的重视,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
    第六,要加强环境法学研究基地和学科点的建设。武汉大学已经有了一个环境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已成为国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的重点研究基地。因此应该继续加强环境法研究所的建设,对环境法研究所的学术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注意和重视。1999年已经成立全国性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因此要注意搞好学会工作,发挥学会的作用,通过研究会这一纽带把全国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人都团结起来。研究会每年要开一次学术年会,在年会上应该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畅所欲言,什么学术问题都可以谈,这样才能共同提高。
    第七,环境法研究要保持和加强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搞环境法学研究和教学要密切联系实际,要结合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和国际环境保护活动,这样的教学和研究才有生命力。
   
    问:先生从事法学研究的几十年也是先生教书育人的几十年。自1954年回国执教以来,先生作为武汉大学法学教授至今已五十余载,可谓桃李满天下。您现在虽已高龄,但仍在招收和指导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每年新生入学,先生都不顾高龄亲自在开学典礼上致辞。在先生创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后,每年年会您也总是尽可能出席讲话并认真倾听代表们的学术发言。您坚持这样做是怎样一个出发点?您对中国法学界的青年学者有什么希望?
    答: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教书与育人并重,教学与科研并重,严谨治学,言传身教。我一直希望自己能身体力行。我总是勉励法学院的学生努力学习,告诫他们做学问就像金字塔一样,基础要扎实,并且应广泛地掌握好法律的基础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深和专。大学生作为高层次的专门人才,知识面不宜过窄,要“博览群书”,不仅要看自己的专业书,还应多涉猎其他专业的书籍。基于此,我提倡各系的学生可以不受系别限制到其他系进行选修,从而不断扩大知识面。另外,外语学习是我一再要求学生应努力学好的。打比方说,一个人懂一门外语,等于在面孔上多长了一只眼睛。如果连一门外语都不懂,那么知识的领域和范围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
    我也一直积极倡导学术的薪火相传。以“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现改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来说,该学会于1987年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每年都举行一次年会,讨论国际私法方面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参加这个学术团体的成员,不但有从事国际私法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和学者,还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各有关部门的专家、顾问、律师和工作人员,还有不少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国际私法博士和硕士。临时应邀参加年会的,往往还有港、澳、台的学者和专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这个学术团体是集中了全国国际私法人才的一个大本营,一个智力库。每次年会都收到数目相当可观的学术论文,并于会后编辑出版论文集。每次开会我总提倡出席者都可对讨论的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真正做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已形成这个学会的一种传统。因为我坚信,只有这种开诚布公、自由讨论的学术氛围,才能促进我们学科的发展,提高我们的学术水平。我很高兴地看到,一大批青年学者成长起来成为了教授、博士生导师或所在工作领域的骨干。
    我还有一个未能实现的梦想。从中央大学的年代开始,我就立志要做一个伟大的法学家。在20世纪中国政治风云的变幻中我们这一代法学研究者失去了太多宝贵的年华,我在法学领域的建树还远远未能达到我青年时代对自己的期望。虽然历史环境与个人机遇都使这个梦想在20世纪的中国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今天,我希望在我们的学生中,或者在我们的学生的学生的学生中,会有中国的奥本海、庞德和狄骥等的大法学家产生,他们将为中华民族对全世界的法学发展作出历史性的伟大贡献,他们代表着中国法学的未来和辉煌。我以九十岁生日时做的一首诗表示对他们的殷切期望:
    岁逢庚辰年,九秩入高龄。
    虽云桑榆晚,犹存赤子心。
    满园百花放,盛世万象新。
    鞠躬尽余热,接力有来人。
    【出处】
  《民商法论丛》第24卷【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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