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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居高不下 多涉弱势群体 抚育费纠纷案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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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nnr 发表于 2009-2-6 17: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史推进到21世纪,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从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看,我国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且近年来增幅较大。然而,笔者最近到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立案庭调研时,却发现一个与社会大背景不相协调的现象。
7 K; y. D. z6 f! L' L: v. V  从电脑显示数据看,该院2002年、2003年、今年前2个月分别受理抚育费纠纷案27件、53件、25件,分别占整个民事案件的  0.4%、0.7%、3.5%,占整个“三养”案件的14.5%、25%、 34.25%。常人看来,社会经济发展了,包括抚育纠纷在内的整个“三养”案件数都应该下降,而实际情况却似乎与人们开了个玩笑。为释解心中疑虑,我们走访了该院多名资深民事法官,了解了案件引发的主要原因。. s1 ^& Q$ T! j4 ^3 Z5 i. V
  子女学杂费上涨型。1998年,秦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秦雨随父亲秦某生活,母亲赵某则以其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抵算子女抚育费,另一次性贴补抚育费1000元。案件审理中,秦某曾口头表示,一次性贴补到位后,今后不再要求赵某承担儿子的抚育费用。两人离婚后,分别另组家庭。孰料,儿子进入高中后,教育费大幅上升,而秦某的收入水平仍维持原状,其对儿子的学杂费用实难单独全额承受,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1 g* ?# O$ o: P2 a6 D+ G; `5 e  重症医疗费用增加型。初中三年级学生储莹莹的父母于10年前离异,此后她随母亲共同生活。不久,母亲又患病去世,她就随外公、外婆生活。外公去世后,她只得与外婆相依为命。2003年8月,她被诊断为白血病,急需住院治疗。为此,她以追索抚育费为由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N8 ^+ B2 s, {: @' P6 b5 m1 N
  下岗失业收入降低型。1999年,高某与苏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母亲高某生活,苏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女儿就学、生病等一切费用由高某负担。意想不到的是,2001年下半年,女儿进入初中,就在教育费急需增加时,母亲苏某突然下岗,几经努力只找到一份低收入的工作。事实上,她一人单独承担女儿全额教育、医疗费已经十分困难。更不幸的是,前夫苏某于2002年底也失去工作,至今仍待在家中,随后开始拖欠女儿的抚育费达15个月。高某向苏某索要未果,引起诉讼。5 X/ ^/ v. N! J5 o) V+ l5 n8 J8 X- K
  非婚子女生活困难型。1997年,海安商人黄某前往常州市某地经商时,与在该地打工的妇女王某相识。尽管黄某年已50岁,早有家室儿女,但其还是与35岁的王某一见生情,很快同居怀孕,并生下女儿黄源。2001年,二人曾为女儿的抚育费问题打过一次官司。后双方达成了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协议,黄某也按约履行了给付义务。2001年2月,黄源突患化脓性脑膜炎,双耳听力高度损失,若不配置相应的助听器材,将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母亲王某已为女儿的治疗花去了巨额费用,再加上自己收入不高,生活陷入困难。女儿黄源因此变故无法安心学习,希望自己能向婚生子女那样享受应有的权利,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6 F% `7 f0 L$ ~. s$ S3 ~* K  从笔者翻阅的近200个抚育费纠纷的卷宗看,上述四种情况是此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当然,子女为读所谓的“贵族学校”、追求高消费、前夫或前妻因对离婚不满而借起诉抚育纠纷“报复”对方的情况也存在,但十分罕见。立案庭庭长王永兰告诉笔者,抚育费纠纷案一般发生于弱势群体中间,通常都是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因一方或双方失业、子女就学费用增加、突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等引发;过去非婚生子女起诉抚育费纠纷案较少,非婚生儿女随母生活居多,女方为顾及所谓“名声”,也为防止儿女在学校和社会上遭人歧视,一般都不愿通过打官司将尘封的“往事”张扬出去,但面对沉重得叫人喘不过气来的子女生活、教育、医疗费用,一些人只得直面现实,放下脸面,与过去的情人打起了官司。: _& A3 f4 u! g" G: q
  海安法院民一庭的丁兴育庭长,深层次分析了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弱势群体的原因。尽管社会经济获得了大发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的好工作、高收入岗位都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没有一技之长是难以谋到的,而弱势群体缺少的往往就是一技之长,因而这些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仅没有得益,其收入水平与与整个社会的平均经济水平比反而相对下降。他们中的少数人至今仍沉湎于对过去安逸工作的回味中,放不下城里人的架子,苦活、累活不肯干,经济上就更加困难。当困难来临时,他(她)们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让对方分担责任。从实际情况看,此类案件的被告人的经济条件一般也都不宽裕,难以完全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就给审理中的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 e7 W2 J; {5 w( Y2 L
  海安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蒋玉虹则认为,要遏制抚育案件上升势头,应从当事人自身努力、法律手段和社会保障三个层面解决问题。首先,当事人应当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自力更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从摸爬滚打中学会一技之长,积极提升生存能力。面包总归是有的,但要靠你的双手去努力。她还提醒当事人,如果对方为人诚信度不高,离婚问题以通过法院解决为妥,这样对方日后不给付抚育费时,可直接申请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减少抚育费纠纷案件的发生。其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一切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全力钝化矛盾;裁判时,除当事人自愿和有重症等特殊情况外,以判决分期履行为宜,一般不要判决一次性履行,否则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抚育费纠纷诉讼时矛盾较易激化;因为从法律角度讲,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都是相同的,父母都有抚育子女至成年的义务,有时尽管一方当事人已作出了一次性给付后永远不要对方再负责的承诺,但这种承诺并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新的给付要求。再次,国家应充分考虑改革给弱势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适当扩大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范围,并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低保水平;因为当事人的努力和法律手段并不能对每一个社会弱势人员产生效果。当然,充分发挥乡村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也是最大限度遏制抚育费纠纷案件上升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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