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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天下人的口音、言语,都是一样。他们往东边迁移的时候,在示拿地遇见一片平原,就住在那里。他们彼此商量到:“来吧!我们要作砖,把砖烧透了。”他们就拿砖当石头,又拿石漆当灰泥。他们说:来吧!我们要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顶通天,为了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要分散在地上。“耶和华降临要看看世人所建造的城和塔。
耶和华说“看哪!他们成为一样的人民,都是一样的语言,如今既作起这事来,以后他们所要作的事,就没有不成的了。我们下去,从那里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于是,耶和华使他们从那里分散到全地上,他们就停工不造那城了。因为耶和华在那里变乱天下人地言语,使众人分散在全地上,所以那城名叫巴别(就是“变乱”的意思)。
——《圣经·创世纪》第十一章
权利一词,今天已经是我们汉语词汇中的一个新贵。在互联网上,随便找一个搜索引擎,输入这两个字,都会有成千上万个检索结果。然而,权利两字,虽然很早就出现于我国的古代典籍之中,但是,彼时的两字分别具有两个不同的意项,两个字合在一起仅仅表示一个并列结构的词汇,而并不具有今天我们所谓的“权利”的意义。因此,权利两字合在一起使用,并且具有今天意义,无疑是近代以来,随着中国传统法制的解体和西方法的继受,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西方法中,与权利一词对应的是right一词。那么,right是如何在古老的东方演变为权利一词?在汉语中,权利一词能够起到和right一样的作用?具有一样的意义?本文即试图通过考察这一段历史,对此作出自己的解释。
一再登巴比伦塔——从right到权利
关于权利一词的由来,法学界传统观点认为,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日本引进的。例如梅仲协先生在其30年代出版的《民法要义》中即认为“按现代法律学所谓权利一语,系欧陆学者所创设,日本从而翻译之,清季变法,权利二字,复自东瀛,输入中土,数十年来,习为口头禅。”此种说法,多见于有关教科书及有关论文之中。然而,论者多顺手为之,极少对此说法作详细论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作详细的考证。
中西交流,源远流长,与此相伴的,是文字的交流与翻译。马可波罗游记,利马窦札记、以及徐光启与利马窦合译的欧几里德的《几何原理》等均是这一段历史的见证,然而在鸦片战争前,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译著微乎其微。
作为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林则徐在领导禁烟运动时,出于中外交涉的必要,开始组织有关人员翻译国外的法律和有关法学著作,其中,最为有名的当数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国际法》(彼时译为《各国律例》)。尽管在原文的英文本中多处出现right一词,但是,当时的中文译本中并未译成“权利”二字,两个译本中,一译为“例”或者意译为“应……”之意,而另一译本中则将其译为“道理”。
据有关资料考证,“权利”二字具有现代所理解的意义始于丁韪良翻译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在译文中,多处出现“权利”一词,如“盖诸国与庶人迥异,故其名分权利亦有不同”等等。对此,丁韪良在后来的《公法遍览》中作出如下解释:“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子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矣。”需要说明的是,在《万国公法》及同期的译著之中,right多译为“权”,有时则译为“权利”,同时,“权利”两字也不仅仅指代right,有时也是authority、sovereignty、power、privileges等翻译。
权利一词的使用,改变了权利两字的内涵,使其具有了崭新的内容。同时,这些新的名词,随着公法汉译本的输出日本,对日本创制近代法律词语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然而,权利一词虽然得到使用,但是并未得到人们的认可。关于此一点,彼时及其后一些学者的著作可以为证。除王韬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士——如郑观应、何启、胡礼垣、谭嗣同以及当时其他的一些翻译家如傅兰雅、毕利干等,当指代同一事物时,使用的是“权”以及“自主之权”“民权”等字。
二严复对right一词的翻译和理解
严复,字几道,福建侯官人,近代著名的思想家、翻译家。严复一生宦海沉浮,政治上建树殊少,但是,作为一个出色的翻译家,严复翻译了大量西方社会的经典,令当时的思想界耳目一新,影响深远。因而毛泽东将其与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并列,称其为“在中国共产党之前向西方寻求真理的一派”的代表人物。其他如康有为、梁启超、鲁迅等均对严复有着很高的评价。
然而,对于严复的翻译,始终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声音。赞成者虽不乏其人,如梁启超、蔡元培、胡适、鲁迅等。批评者也屡见不鲜,有人怪其文风古雅,令一般人难以理解——即其译文难以“达”,如吴汝纶、梁启超等人;有人怪其曲解译文,将一己之见带入译文之中——即其译文难称“信”,如傅斯年、李泽厚及美国汉学家史华慈等。
无论人们对严复的翻译怎样众说纷纭,但是,言及翻译,严复无疑是一道迈不过去的坎。尤其是严复翻译的书范围广泛,涉及进化论、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名学(逻辑),其广泛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至少目前可以这么说)。在这些著作中,right一词比比皆是,因此,谈及权利,我们无法绕过严复对这一个词的理解和翻译。
严复在1895年翻译赫胥黎的《天演论》时已经用“权利”一词,而且据有关人士考证,严复用此词未必乃出于日本译词之影响。但是,在随后翻译《群己权界论》一书中,严复却将right(s)翻译为“民直”或者“权利”,而将interest翻译为“权利”。在随后翻译的斯宾塞的《群学肄言》(1903)一书中,严复将right译为“民直”。但是,在1904年出版的甄克思的《社会通铨》一书中,复又使用“权利”一词来翻译right。对于为何不用“权利”而改用“民直”,严复在给梁启超的一封信中作出了说明:
“唯独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西国理政之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迪《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为职。……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尤为铁案不可动也。……譬如此rights字,西文亦有直义,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line,直角谓之right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rightgodandmyright诸名词,谓之与生俱来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何则,生人之初,固有直而无权无利固也,但其义湮晦日久,今吾兼欲表而用之,自然如久庋之器,在在捍格。顾其理既实,则以术用之,使人意与之日习,顾吾辈责也。……”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可以看出,严复舍权利而取民直来翻译right是有着深刻的考虑的。他考虑到了right一词除了“利益”之外的更深层的含义。对此,我将在后文作详细阐述。但是,为何后来又舍民直而取权利,严复则未加以说明。刘广京先生认为“概后者涵盖财产及利益上的权利,利字似非用不可”。
三、严复同时期人对权利的理解
迨至19世纪初期,随着西学东渐从器物到制度、思想,随着民族危机的的加深,随着清政府统治危机的加深,“权利”一词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人们的言论之中。与此相关,也出现了专门论述“权利”的文章。尽管这些文章已经不再是翻译了,但是,考察一下他们的内容,对于我们理解前面提出的问题当不无裨益。
梁启超的《新民说》一书是在近代史给人们观念带来巨大影响的一本书,胡适、毛泽东等人均自称从中受惠颇多。在撰写这一系列文章之前,义和团运动暴露出了国民的无知和愚昧,而八国联军则使知识分子们看到了西欧列强的野心,同时也感受到了迫在眉睫的民族危机。因此,在这一段时期内,除了孙中山等人领导的革命运动,立宪派领导的立宪运动,试图从政治上挽救中国外,知识分子也试图从思想上唤醒国民,提出“新民”之说。而梁启超更是其中的主将。在《新民说》序论中,梁启超指出国与国强弱之源在于国民,因此,“欲其国之安富尊荣,则新民之道不可不讲”因此,梁启超发表《新民说》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介绍现代国民所应具有的条件,从而启蒙中国民众,达到国富民强的目的。而在他们眼中,这些条件无疑是以西方国家为标准的,因此,“权利观念”无疑是其中重要一环。因此,在《新民说》一书中,梁启超专章论述了这一问题,即《论权利思想》一文。
《论权利思想》一文,系梁启超仿德国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而作。该文首先论述了权利对人之重要性,“形而上之生存,其条件不一端,而权利其最重要也”。梁启超将权利思想看作是人格强弱的标志,“权利思想之强弱,实在其人品格之所关”,而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计算。然后,通过列举英国国民和奥国国民面对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不同反映,说明权利思想实为国家强弱之根源。
论述了权利思想的重要性之后,梁启超中国屡被其他国家欺凌的根源在于“无权利思想而已”,中国人缺乏权利思想,表现种种,“如所谓百忍成金,所谓唾面自干……”,其结果可想而知,“弱者愈弱,强者愈强,奴隶之性,日甚一日。”那么为什么我们缺乏权利思想呢?“大抵中国善言仁,而泰西善言义。仁者,人也,我利人,人亦利我,是所重者,常在人也。义者,我也,我不害人,而亦不许人之害我,是所重者常在我也”。“仁”使得那些弱者等待别人的恩惠,从而放弃自由与权利,而“义”则使每一个人为自己而奋斗,不待别人施恩。
随后,梁启超指出,权利思想不独对个人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就是对国家、对社会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权利思想者,非徒我对于我应尽之义务而已,实亦一私人对于一公群应尽之义务”。
那么权利如何确立?权利的确立有赖于法律,“权利竞争之不已,而确立之保障之者厥恃法律”,但是在法律确立权利的时候,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因为当法律在确立一项新的权利的时候,必然要触动就有的权利。权利的获得因为要经过艰苦的奋斗,因而人们必然会异常珍惜自己的既得权利,而国人则多期待仁政,等待人主的施恩,导致国民性的软弱。这一点,那些言“仁政”的君主亦有责任。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梁启超对权利的分析着重于权利思想的社会功能,将其作为变法图强的一个工具,而对于权利的本质,并未作详细的分析,这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
在几乎与梁启超《论权利思想》同时发表的《权利篇》中,作者在对权利的重要性作了论述之后,对权利的目的、作用、本质均作了更为详细的分析。“权利之目的何在?曰使人全其本性而已。…….权利之目的不出乎全人性之一部,与宗教、政治等不相差也;而有为人之保障,似较政治、农、商尤为可保重。”“权利之作用何也?曰竞争,曰强制。竞争者,富强之兆也……所谓强制者何?制人不制于人之谓也。人之权利,各有畛域,而不可以互相侵害”。“权利之实质,即人之本分也。”最后,作者将权利定义为“权利者,人人为全其本性,以与他人竞争而强制他人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新民说》一书中,梁启超也专章论述了“义务”一词,并且指出“义务与权利相对等者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而在《权利篇》中,作者也指出:“夫义务者何,即权利之里面耳。有权利始能有义务,无权利即不能有义务;爱权利即爱重义务之本,不爱重权利决无爱重义务之理。”这两段论述说明时人也已注意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四、一点简要分析
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伽达默尔认为“因此,一切解释就已经是翻译,我们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词语进行解释的过程”。那么,在我们将right翻译成“权利”或者其他词语的时候,是否达到了解释的目的?即“权利”或者“民直”等词语是否能够让我们理解right一词的含义?要回到此一问题,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英语世界中right一词的含义,然后看一下我们的“权利”能否容纳这些含义?
Right一词具有多种意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我们必须区分一下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中文中“权利”一词的出现和严复为何舍“权利”而取“民直”一词。自从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一说之后,人们越来越重视权利中的利益因素。而学者一般也都承认,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权利和利益仍然有着重要的区别,例如,很多利益不是通过权利的形式得到保护的。此外,假如我们将权利等同于利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以社会的利益为理由侵犯个人的权利?
但是,中文中的权利一词却非常容易让人们混淆它与利益的区别。“利”字在中文中是一个带有贬义的词,权则一方面与变相连,另一方面与力相联系。而在英文中,rights一词则带有“正当”之义(这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right一词的翻译过程中,很多人将其译为“理所应当的”)。因此,“权利”一词完整的传达right一词的意义。在这一点上,无疑严复是正确的。
据张佛泉先生考证,西文中,right有直(straight)和尺度(rule)之意,就是“理应”的意思,而在中文中,“直”字有正、宜、是等意,因此,将right翻译成“民直”一词是合适的。
然而,严复这一翻译却最终未能流传下来,成为现在汉语中的一个常用词汇。除前述刘广京先生的分析之外,“权利”一词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为人们所经常使用,应该也是其原因之一。
虽然语言不过是一个符号,但是,我们无法否认语言对我们思维的影响,这一点只要我们考虑一下在中世界诺曼征服后法语对英国法的影响就了然于胸。那么,当我们用“权利”一词取代了西文中的right一词后,我们能够准确的传达right的意义?前面的分析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那么,这种误读对我们今天的理解和交流是否会造成一种消极的影响呢?]我们又如何改变这种消极影响,使“权利”一词真正的起到right一词所发挥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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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在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对“权”“利”二字作出如下解释“权……曰反常”,“…….曰利者,义之和也”,分别见许慎:《说文解字》一一七(上),九一(上),中华书局1963年版。
例如在《荀子·君道》中有以下之句,“接之以声色、权利、愤怒、患险而观其无能守也”,此中“权利”和“声色”“愤怒”等结构相同,均为两个同义词之复合,意为“权势与财货”。另外在句读中我们也可以将“声色权利愤怒患险”八字作并列而单独分开理解。梅仲协先生亦论到“稽考典籍,权与利二字连用,殊罕其例”,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2页。
见前引梅仲协书32页;又见徐显明:《论权利》,载焦洪昌选编《开放的宪政》253-266页;又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0页。
见前引梅仲协书32页,据张谷博士在“校勘说明”中言,此书系成书于1934至1937年。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22—224页,在此处,王健博士对有关这种说法的资料作了整理。此外,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61页;在前引沈宗灵书,徐显明论文中也有类似说法,由此可见此种说法之普遍性。
前引王健书30—80页。
详见前引王健书93-113页
在笔者力所能及搜集的资料中,持此种说法的有夏勇:《论和女士及其与德、赛先生之关系》,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41-54页;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23-41页,王健前引书;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115-129页
《公法遍览》凡例,第9条,转引自前引王健书29页
前引王健书,108页
王健前引书224-229页
王韬:《除额外权利》,见王韬《韬园文新编》,三联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58-59页。
毕利干系同文馆的法国教习,从1860年代至1880年代一直在中国,主持翻译了《法国律例》,其中将Droit译为“理应”等义;而傅兰雅则是江南制造局译书馆的翻译家。
见前引刘广京文。笔者从翻阅当时一些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如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何启和胡礼垣的政论集等,亦未曾找到权利一词。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1474页。
康有为有诗云:“译才并世数严林”。见康有为:《琴南先生写〈万木草堂图〉,题诗见赠,赋谢》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71-72页
此处可以参见贺麟:《严复的翻译》,载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论严复与严译名著》28-42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41页。
吴汝伦系严复的老师,其批评见其为严复《天演论》所作绪言。
“吾辈犹有所撼者,其文章太务渊雅,刻意模仿先秦文体,非多读古书之人,一繙殆难理解”,转引自王栻:《严复》,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70页。
见前引贺麟《严复的翻译》
李泽厚:《论严复》,载前引《论严复与严译名著》126-152
见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又见史华慈:《严复与自由主义》,载史华慈等著《近代中国思想人物论自由主义》,时报出版公司民国六十九年版,九九至一一七页。
进化论如严复翻译的赫胥黎的《天演论》(英文书名为EvolutionandEthics),经济学如亚当·斯密的《原富》(英文名为InquiryintotheNatureandCauseoftheWealthofNations,今译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来源》),社会学如斯宾塞的《群学肄言》(英文名为StudyofSociology,今译为《社会学研究》),法学如孟德斯鸠的《法意》(英文名为SpiritofLaw,今译为《论法的精神》),名学如穆勒·约翰(今译为约翰·密尔)的《穆勒名学》(英文名为SystemofLogic)
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166页,又见前引刘广京论文。
前引刘广京论文
见前引刘广京论文
王栻:《严复集·书信》,中华书局1986年版,518-519页
前引刘广京文
其原因除此之外,应该还包括大批留日学生的出现,他们将已经在日本扎根的这一词语再引进到国内,从而促进了这一词语的使用。见前引王健书第六章“输出与回归:法学名词在中日之间”的论述。
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质研究》,(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八十三年版,52-57页;耿云志、崔志海著:《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12-122页。
“新民”说始于严复,在《原强》(修订稿)一文中,严复言道“今日要政,统于三端:一曰鼓民力,二曰开民智,三曰新民德……”载胡伟希选注《论世变之亟——严复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21-43页
梁启超:《新民说·叙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46页
可见黄坤:《梁启超与》载前引《新民说》1-46页;又见前引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质研究》42-44页
文中也有提及,称耶林为尹耶陵,而将书名译为《权利竞争论》,见前引《新民说》89页;该文现在有中译,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层》第二卷12—60页。
前引《新民说》,88页
前引《新民说》,89页
此处举例系借鉴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所举例。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2页
前引《新民说》,94页
《权利篇》,原载《直说》第二期,1903年出版,收入胡伟希编选《民声·辛亥时论选》,30-37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3-34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5-36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6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7页
前引《新民说》,177页
前引《民声·辛亥时论选》,32页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490页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44-48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773-775页,又见前引庞德书44页
见前引庞德书48-49页
皮文睿:《论权利与利益及中国权利之旨趣》,载夏勇主编:《公法》(第一卷),103-129页
见注一中对“利”的解释,此外我们可以通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来看到这一点。
见注一中对“权”的解释
见前引皮文睿文
张佛泉:《自由与人权》,转引自前引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思想的认识与批判》,190页注31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前引《新民说》是《民声——辛亥时论选》两书中得到证明
“语言不仅仅是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而且它还能够控制我们的思维。”Pollock/MaitlandTheHisrotyOfEnglishLawBeforeTheTimeOfEdwardІ,volume1,PrindedbyJ.andC.F.Clayatth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898,pp87
见刘方誉:《诺曼征服对英国法律发展的影响》,链接:http://211.100.18.62/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lid=3934
]见前引皮文睿文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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