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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许可战略中的法律热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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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kwmlr 发表于 2009-2-6 17: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技术标准许可战略的实质
    “全球经济一体化”正在成为现实,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地市场由于竞争不断的相互渗透,越来越失去区域化特点,中国“入世”更能说明了这一点。新经济的出现,使拥有一项新技术的公司更容易占领世界范围的市场,而其他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全球竞争的挑战和机遇。伴随高新技术飞速发展和在世界贸易中逐步降低关税的要求,技术标准在国际贸易和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将专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新兴非关税贸易保护、实现全球技术垄断的主要手段。对于许多产业而言,尤其是信息产业而言,只有当他们的产品标准成为本技术领域的世界标准的时候,他们才有可能生存,这种生存的主要手段就是在国际范围内的技术许可。韩国的数字电视采用美国的ATSC标准,按该标准提供的方案设计电视机接收机集成电路芯片,即使设计和生产的工作由自己完成,每一套也要向美国交纳30-40美金的技术专利费,因为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是专利技术,如果中国也全套采用外国的数字电视技术标准,按中国市场3亿台数字电视计算,我们要向人家交纳1000亿人民币的技术转让费。
    (一)技术标准是什么
    标准是在发展变化的,以前的标准,多体现为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伴随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标准也发生着变化,标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也趋向于将一些技术解决方案纳入到标准之中,由此,技术标准的称谓开始出现。事实上,技术标准是“标准”的通俗化称谓,但是,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因为技术标准多指的是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量技术解决方案的这一类标准。
    所谓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它包涵有两层含义:(1)对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了一道线,只要不达到此线的就是不合格的生产技术;(2)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是完备的,如果达不到生产的技术标准,可以向标准体系寻求技术的许可,从而获得相应的达标的生产技术。对于一些技术上不发达的国家来说,没有能力来进行技术研发,就只能通过从标准体系获得许可从而形成生产能力,除了付费之外,关键是要服从标准的管理。而标准的管理的实质和核心是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和利用,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排它性,一旦这些知识产权进入标准行列并得到一定的普及,会形成垄断,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此标准的产品,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是标准能够得以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法律基础。
    现实中,我们对于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有许多认识上的误区——有许多人认为许可本身仅仅就是标准的许可,也有人认为只要建标准就可以坐享技术许可的成果。殊不知技术标准许可的实质是专利的许可,现代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工程,这一管理工作在建立标准之前就先行介入了,沿用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这一思路,并且贯穿于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始终。技术标准许可的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许可,这一点必须得以明确。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
    标准与专利本来是互相排斥的。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标准技术的使用更强调行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前提是获得许可,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因此,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可能的避免将专利技术带入标准中。但是,到了在20世纪90年代,一方面由于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巨大,专利对标准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产品在国际间竞争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由原来的只是普通技术规范向包容一定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方向发展,通过技术标准达到技术与产品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技术标准迫切的需要专利技术的加入来实现标准垄断的目的,因此专利开始影响标准化组织的管理理念。互联网技术标准组织W3C(WorldWideWebConsortium)和IETF(InternetEngineeringTaskForce)就是明显的例子: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前十年并不像电信技术领域那样,没有什么专利技术对这个领域有影响,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标准(包括前期的模糊标准)是开放和合作的。但到了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第二个十年,由于软件技术、电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紧密结合,使得互联网相关标准在建立时无法避免的遇到一些专利技术,这一情况,迫使W3C、IETF、WAPForum等互联网标准化组织都不得不考虑调整政策,借鉴其他标准化组织的经验,重新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允许专利出现再技术标准方案中,并制订相应的标准与专利政策。
    从建立标准的初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是申请专利。专利技术是技术标准实施许可战略的基础,而在专利申请之前的技术标准的公布,往往又会造成专利的“新颖性”丧失,从而失去获得专利的可能,这会使标准技术的对外许可效益大打折扣。其次是在技术标准化阶段将这些专利技术容入到标准中,在建标准的同时就要构建此标准体系的技术许可框架。最后才是标准建立后全球技术许可的实施。在每一个阶段,由于标准技术的不同,又会有不同的操作。因此又体现出许多种知识产权管理战略。
    标准的作用与知识产权的作用各有其特点,标准的最主要作用就是市场统一,而知识产权的作用就是一定的垄断性及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一旦能找到契合点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其威力和影响力就非同凡响,其效果是决不是简单的1 1=2,而是1 1>2。现代技术标准,就是成功地利用专利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特点,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之中。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就是这样典型的1 1>2战略。虽然标准有很多,标准的功能也很多,而我们这里关注的,就是这些能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技术标准。
    由于国情的不同,国外发达国家与我们在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上有很大的不同。为了能掌握技术标准及技术标准战略的要义,我们必须对国外的技术标准战略进行剖析,提出适合我国实情的应对策略,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技术实力、知识产权成果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使得国外与我们对技术标准研究的侧重点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而必须深入研究国外技术标准许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质,给我国产业界“建标准”和“用标准”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二、我国与国外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一)研究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我们与国外在技术标准的许可问题上研究侧重点存在不同是有时代背景和现实背景的。时代背景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标准的更新和发展加快,标准的发展带来新的问题。现实背景是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们对知识产权和标准的许可战略都刚刚认识,或者说许多企业对这些新鲜事物都不怎么了解,专利申请量、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更是少的可怜,下表的数据可以说明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情况:
   
    表一1997年-2001年在中国的3G发明专利申请情况表
   
    1997年-2001年,在中国涉及3G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共462项。
   
    3G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中国国外
    日本韩国美国瑞典其他国家
    462项7013699883435
   
    表二申请量居前的申请人情况表
   
    3G通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三星松下爱立信日本电气郎讯高通
    462项804339393026
   
    表三1997年-2001年在中国的数字电视发明专利申请情况表
   
    1997年-2001年,在中国涉及数字电视的发明专利申请共806项,而且近几年发明申请是以每年200多件的数量在增加。
   
   
    数字电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国外中国
    松下三星总量国家科委高技术研究中心四川长虹清华
    806项1039791(含台湾的15件)1697
   
    这样现状示就决定了我们研究的侧重点是:标准许可的实质是什么、标准中体现了什么样的管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怎样建标准、怎样用标准,甚至是呼吁要多申请专利。而国外发达国家已经解决了要重视专利、要多申请专利、要注重知识产权战略这类基础性问题,他们现在研究的侧重点是:利益平衡、技术标准许可的反垄断问题、专利信息披露等。
    (二)、国外研究重点
    1、知识产权、反垄断与技术标准许可的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合法的垄断权,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其正当行使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知识产权如果被滥用,并且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破坏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技术标准的许可,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就涉及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整个法律体系就是为了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构建的基础就是利益平衡。即在保障权利人有合理的独占权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能有合理的开放竞争环境。从创新的角度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创新,保护不足,则其创新热情将会随其创作收入而减少;保护过度,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包括作品)的价格会上扬,产品的散布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也将会增加,因为创新本身离不开对前人和别人成果的借鉴。
    美国有学者认为“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ProgrammingInterfaces,APIs)和程序接口不应该被版权保护或专利保护。因为这些接口往往是一些技术标准规定的对象,如果将这类的技术标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或者知识产权许可的范畴,是不利于技术的进步,也是妨碍公共利益的。就像计算机键盘的布局设计一样,当其被社会公众所认可,就不能再对其进行版权保护或专利保护,因为是有损于公众利益的,计算机键盘设计也存在技术标准的问题,但这个标准显然不能为此而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技术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能够为一些权利人(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但是技术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一些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规格和质量,是为了方便大众,是要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这是技术标准的根本利益所在,在技术标准领域,会存在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调和的问题,所以说现代技术标准领域也不可忽视利益平衡的问题,而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就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反垄断的审查。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上是一致的,但作为私权利的知识产权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反垄断法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知识产权的被滥用也会阻碍社会竞争,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加以控制和约束。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由于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它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其独占性或垄断性,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而且,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又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
    为了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的关系,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委员会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AntitrustGuidelinesfortheLicensingofIntellectualProperty)。欧盟1996年1月31日发布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1999年7月3日发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南》。就我国而言,合同法第329条关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原则上树立了对我国市场上已经出现并将加剧的各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和制裁的原则,但是这远远还不能解决在技术标准中的垄断问题。
    2、技术标准许可反垄断审查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技术标准在许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而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持有人也有可能利用标准的优势从事垄断市场或滥用标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技术标准也面临反垄断的问题,而且在国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现在各个标准的制订都非常重视将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看得很重要,比如3G专利平台计划(3GPATENTPLATFORM),当2000年12月20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TheJapaneseFairTradeCommission)审核通过了3G专利平台的知识产权许可政策,3G专利平台将此事件看作是自己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在自己的网站和有关媒体广泛宣传,因为另外两个官方机构,欧盟和美国司法部也正在审核3G专利平台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定,3G专利平台显然想制造舆论,一鼓作气全部通过审核。
    (1)交叉许可和专利联营协议
    现代技术标准在技术许可中经常用到的方式就是交叉许可和专利技术联营。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协议规定合同各方可以使用其他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一般说来,交叉许可和联营协议是有助于竞争的,这体现在:(1)将互补性技术融合起来;(2)降低交易成本;(3)清除相互阻碍的地位;(4)避免高昂的侵权诉讼。但另一方面,这样的许可协议在某些时候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尤其是当这样的协议被用做一种明显的实现固定价格、分配市场和顾客的机制时,就会对竞争产生严重的妨碍作用。当交叉许可损害了作为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引起反垄断上的问题。《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一般并不要求联营协议是对外开放的,也就是任何人希望参加就可以参加;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实体之间订立的这种协议排除其他人参加,则触犯反垄断指南。此外,如果一项联营协议导致减少参与者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例如联营协议要求成员以相当低的费用相互许可使用目前已开发及未来可能开发出之技术,这会被认为可能造成相互搭便车,可能降低联营协议成员各自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产生妨碍创新的后果,也将被认为是触犯反垄断指南。
    (2)、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与禁止反言
    所谓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技术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
    以IETF标准化组织为例,IETF原来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是:“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因为IETF的目的是使其制订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的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但现在IETF已经完全改变了,因为现在有的专利技术是标准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专利,标准方案就是很不完备的,终于IETF调整了政策,新的专利政策规定于IETF的BCP97文件中。2001年8月16日,W3C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W3C工作指南草案,向全球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到了前面一再提到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的披露规则,以及专利权人向W3C提供愿意进行专利技术许可的声明要求。在这之中,W3C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合理和非歧视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AND许可,因为英文的“合理和非歧视的”为Reasonable,non-discriminatory,RAND就是取Reasonable单词中的R和A,取non-discriminatory单词中的N和D而得名。W3C又将专利权人承诺愿意在免费的状况下对愿意获得技术许可一方进行的许可,叫做RF许可,因为英文中“许可费免费”的原文是royalty-free,RF就是取royalty的开头字母R和free的开头字母F而得名。这种称法已经被一些组织接受,在国外的一些法学期刊中也可以见到。
    如果是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履行披露义务,则可以根据衡平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进行处理,此原则的基本要素是:某一方误导性的行为被禁止反悔;主张禁止反悔的一方应提出的误导行为与合理损害间的联系。美国法院曾经处理过类似的两个案例,分别是Stambler案和Potter案,都是公司未能告知ANSI(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其享有专利权的技术覆盖了ANSI制定的技术标准,在这两个案例中,该公司参与了ANSI技术标准制定工作。ANSI的专利政策要求专利权的公开,但该公司并没有这样做,且其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公司被禁止实施其专利权,另外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审议的一个DELL案也属这一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这类现象还经常发生。一种新的策略是披露有关的知识产权,先允许免费使用,以后再去收费。从法理上讨论,这是有悖于公众利益的,这样的标准是有法律上瑕疵的,MP3就有这个问题,但是尚未见到有关的诉讼。
    以下是国外有关标准化组织、标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简况,从这之中能够发掘出我们的研究重点。
    国外有关标准化组织、标准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对比表
   
    标准化组织或标准机构名称知识产权政策涉及的内容是否有专利权信息披露要求对专利权利人的许可要求
    W3G专利、商标、版权有RAND
    IETF专利、版权有RAND而且必须是规定格式
    IEEE专利有RAND
    ITU专利有(包括专利申请)RAND或RF
    ISO专利、商标、版权有RAND或RF
    ANSI专利有RAND
    ETSI专利有RAND
    WAPForum专利、版权有RAND
    ATSC专利有RAND
    3GPatent专利有RAND
   
    三、我们应关注的核心问题
   
    美国学者从法律的角度根据标准制定人的不同将标准分为了以下两大类:1、政府标准化组织(government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s)或政府授权的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标准,叫做“法定标准”(dejurestandards);2、单个企业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极少数企业建立的标准,叫做“事实标准”(defactostandards)。
    而在事实标准中,又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的产品格式的统一或产品格式的单一,典型的代表就是以Microsoft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Intel微处理器,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这类事实标准的特点就是厂商并没有从本质上追求标准化,更没有标准的管理机构和标准的许可战略;第二类是企业或企业联合出于标准化工作或标准的许可的目的,通过有目的的标准化工作产生的非法定标准,称为“普通事实标准”。我们讨论的事实标准,就特指这种普通事实标准。国外学者将这种事实标准称为“私人化标准组织(privatestandardsettingorganization)建立的普通标准”,这种标准按开放程度又可以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开放型标准是现在比较常见的,其特点就是建立后或建立中经过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AmericanNationalStandardsInstitut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The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ing)或W3C(WorldWideWebConsortium)等这些官方机构的调整和确认,就可以转化为dejure标准,像IEEE1394工作组就是私人化标准组织在政府授权的官方标准化组织IEEE的派驻机构;封闭型标准的典型代表就是HAVI前期标准和蓝牙(BLUETOOTH)标准,像HAVI标准,建立时就是8家公司倡导并提供标准体系的全部技术方案,不过封闭性标准是可以转化为开放型标准的,像HAVI标准,经过发展之后,现在就转化成开放型标准了,已经向任何公司开放了。
    从竞争的角度考虑,一部分事实标准由于标准制订人的市场影响还不够大,所以在标准领域还是存在有效的竞争的,只要这些标准能实现技术上的兼容,就不会使市场上起大的风波,兼容成为调整标准之间的重要手段。以DVD(DigitalVersatileDisc)普通事实标准为例,就有两大“流派”。一大“流派”是SONY和PHILIPS公司倡导的DVD标准(即“3C”联盟),另一大“流派”是TOSHIBA和MATSUSHITA等公司倡导的DVD标准(即“6C”联盟),这两大“流派”的标准相互借鉴,相互兼容,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事实标准的特点。]我们现在见到的标准中,WINTEL事实标准相对少,相对多的就是法定标准和普通事实标准。
    伴随标准化组织的力量加强,法定标准在国际标准中越来越多,但是法定标准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所以说,普通事实标准就利用法定标准的缺陷,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新兴技术领域,也就是在这类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得到了最大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发展到一定程度,许多普通事实标准会要求向法定标准转化,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受着普通事实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使二者的知识产权政策有许多的相同点。因此,对这部分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非常必要。具体而言,我们应当关注技术标准许可战略中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一)、定位问题
    这里的定位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1、标准建立时对标准的定位,准备让标准成为法定标准还是事实标准;2、标准体系准备执行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政策,是开放还是封闭,如果是开放的,就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问题;3、标准倡导者的定位,是做技术的完全拥有者兼标准的管理者,还是技术的部分拥有者兼标准的管理者或仅是单纯标准的管理者。
    选择建立国际标准还是企业联合之间的事实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鉴于当今技术发展的特点和我国企业的现状,建议还是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去建立国际标准,因为这样的影响力会更大一些。在这一阶段还要解决标准的发起人的定位,是做标准的管理者以及全部技术的拥有者还是做标准的管理者和部分技术的拥有者。如果做像HAVI标准为典型代表的前者,就要求标准的发起人基本上掌握了该技术领域的全部核心技术,如果做后者,那就说明标准的发起者只是一个技术领域部分核心技术的拥有者。而标准的管理者是当仁不让,否则无法控制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
    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规则应在这一阶段得到明确,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有关规则的制订,主要是指专利权的披露,每个标准化组织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主要目的就是要知道那些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在本标准提案中,要这些专利权人做出承诺一旦标准建立,愿意在非歧视和合理的状况下对外实施专利技术许可。
    标准管理组织的设立也应在这一阶段得到明确,要实现技术标准的全球技术许可战略,实现专利标准化后的标准许可化,就必须有一个标准管理组织。
    标准管理组织的建立,包括以下内容:
    (1)会员制度的建立,标准的会员制度可以方便专利技术的积累、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等工作,而且也是标准管理组织建立的基础;
    (2)标准机构的设立,一般必须有技术专家小组以审核技术和法律顾问负责专利工作的处理,还有组织大会等最高权利部门,以决定建立什么样的标准管理机构。
    技术标准许可模式的确定也是非常重要的,许可模式定位,主要是指让标准管理组织负责标准涉及的全部专利的许可工作还是只负责一个或几个标准发起人的专利技术许可工作。前者的典型代表是MPEG-2标准和DVB标准,后者的典型代表是MPEG-4标准(MPEG-4标准后来还是变成了统一许可模式)。另外,还包括标准许可是按计件收费还是按时间范围收费,或者像3GPatentPlatform那样有累计最大许可费率控制的许可模式,在这方面是可以有创新的。
    标准建立过程中的工作主要还有一些细节上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大部分的内容:
    首先是在知识产权披露基础上的专利评估工作,主要是看这些专利技术是否适合用于本标准体系,并且区分出哪些是必不可少的专利技术,哪些是一般的专利技术,并在必要时建立本标准体系的专利资料数据库。各个标准化组织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像欧盟的ETSI、3GPatentPlatform等都有专门聘请专利律师来负责这项工作,这项工作体现出来的法律特性要比技术特性更强,因此,这项工作必须是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来完成。
    其次是协商以使本标准体系获得其他专利权人的认可,让那些权利人愿意委托本标准体系对其专利技术进行许可工作或者承诺在标准建立后在非歧视和合理的状况下愿意对任何对标准感兴趣的一方实施专利技术许可。这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尤其是当不能与与专利权人达成协议时,标准草案必须进行调整以绕开这些专利技术。
    现代技术标准战略集中体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内,建立能实施全球技术许可战略的技术标准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掌握核心技术;二是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来为这些技术“保驾护航”,两个缺一不可。
    技术标准中知识产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有的标准体系将反不正当竞争权也包括进去。专利权是标准中知识产权体系的核心和重点。如何挑选出标准体系需要的专利技术,如何去获得许可,如何去应对通过协商还不能得到的专利许可,许可给标准体系后如何管理、标准体系如何实现标准的对外许可等工作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了。因此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是需要大量的技术的汇集,因为任何一个企业或科研单位是不可能一下子提供出所有的核心生产技术,最现实的情况是许多的技术“散落”各个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手中,换言之,有百十个甚至上千个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这样就使得如何构建技术标准,如何使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得到统一的执行的工作摆到一个突出的位置上来.其中就涉及到外界(指上述的各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标准体系进行技术许可的问题,否则技术标准是不可能构建起来的。
    外界向标准体系许可,其基本原理就是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应标准体系管理委员会机构的要求或其自愿在合理、公平的原则下向技术标准体系进行技术许可。方式会有无偿和有偿方式2种,当然多数情况下都是有偿的,标准体系就需要通过对标准体系的群体优势和许可费用的优势的宣传来吸引获得这些许可,尤其是获得必要专利的许可,因为只有这些技术达到一定的积累,才能使标准体系得以建立。在这里,就充分体现出技术标准“开放”的哲学理念,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开放的政策并实行鲁迅先生所说的“拿来主义”,一味靠民族主义式的【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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