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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并举 治标与治本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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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dregq 发表于 2009-2-6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由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人类必需的产品时彼此发生的关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转移的。所以,社会生活的一切现象,人们的意向、观念和法律,都是由这些关系来解释的。”(1)在我国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我们党和国家在明确制定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新近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是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法治”与“德治”结合,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有裨治理,一个文明昌盛的社会主义中国必将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前列。
    查自我国尚古时代法史前的社会就是以德治教化来维持其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今日之再现是符合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的。
    我国古籍《尚书》就明确记载有:帝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黎民于变时雍”(2);帝舜“柔远能迩,惇德允元”(3)。帝禹“德惟善政,政则养民”(4)。皋陶称赞禹帝:“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5)”意思是说帝禹体恤民生善施德政,符合民心,民感帝德,无人犯“罪”,无需“司法”机关追究。这就是孔子所称赞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6)的原始社会的政治写照。当时没有法律,以德教化,天下咸服,四海归心。此德治之所使然,人称盛世。
    逮及阶级社会,明智的统治者也仍重视德治教化。《礼记•冠义》中就载有:“故明乎其节之志,以不失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德行立,则无暴乱之祸矣,功成则国安。”(见《十三经注疏》下1687页)。意思是说政府官员节守之志向,就是不要失职。政绩取得了,道德风尚也就树立起来了,然则,社会就没有暴乱“犯罪”的祸害了。政通人和,国泰民安。这些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有可资借鉴的现实意义的。但以后统治者又将其演变为阶级政策:“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7)用德教化统治者内部,用刑镇压被统治者阶级,形成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8)
    “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虽不矛盾,但是途径是各不相同的。后者禁于已然,用刑惩治;前者则防患于未然,重在道德教化自我约束。德、法兼治,相得益彰。
    所谓“德”者,实指“道德”,“公德”,“恩惠”,“养性”,“福利”乃至“感激”等等修身,正心、诚意之谓也。总之是:施德于民,人不为己,互济共荣。我国西部大开发就是一项德政,即以德治理西部的重大举措。战国时韩非(约前280年—前233年)在其名著《难一》中写道:“舜其信仁乎!乃躬藉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乎。”由此可见,德治重在教化,陶冶人们的高尚情操。身先士卒,堪称表率,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它与法治明显有异:上修治者,下施于人,首先正己,然后正人,己不正焉能正人。这就为我们推行德治确立了一个前提:整饬吏制,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有高尚的德行,即道德、品行。“故君子先慎乎德”,“德者本也”。就是说,这是做人的根本。故《左传》隐公十一年就记载说:“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刑威,是以及邪”。这就辩证地论述了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互补互济的辩证关系。“君子进德修业”,(9)富国强兵,天下方能太平。“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10),老百姓自然会拥护,你令行禁止。“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11)人们获得恩惠和福利;但若“无怨无德,不知所报”,(12)社会势必发生动乱。德治予民以福利,人们受惠,感激不尽,必然不会及邪、为非作歹。先御心、后御行,标本兼治,是为上策。御心者,端正思想,排除邪念,既无邪念,行为就不会侵害他人,所以攻心为上;御行者,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不能越轨,如有违反,依法惩治,虽可纠正,但已给社会造成危害,故为下策,两者结合,标本均得治理。
    德治之要义有三:一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给人民以实惠和好处;二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先人后己,堪称表率,上行下效,蔚然成风,民富国强,社会安定;三为道德教化,端正人心,提高公民政治、思想素质,品德高尚,为人忠厚,敢于向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前,党和国家对“法轮功”练习者的教育挽救工作就正是以德治理社会的生动体现和有效措施。只对那极少数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不思悔改的破坏者,才不得已而绳之以法,最终也党政军是一种挽救,使他们摆脱邪教的桎梏。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德治社会在我国法史前的唐尧、虞舜尚古时代就曾经出现过,故后代称他们为圣人,史不绝书,以示褒扬。考究其产生的根源,盖因其当时公有制经济关系所决定的。那时人们的道德“意向”和思想“观念”,都是受这种经济关系所制约的。当时人们具有这些道德素质,虽无法律规范加以强制遵守,可人们都能自我做到并不萌发盗贼之心和尔虞我诈、相互攻伐的念头。这就是我国古籍中所记载的:神农之世,“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13)“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14)的大同世界。由此可见,这种德治社会的治理方式是具有时代特点的,不是任何社会都可以实现的。时至今日,只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做得到。当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同种族、民族、阶级以及肤色的人们,即马克思所说的“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认可”。(15)这只能说他们的道德沦丧殆尽,完全依恃暴力来维持其反动统治的这种只有霸道的“法治”是无德政之可言的。
    二
    人类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出现了私有财产和财产私有制以及人们的私有观念,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对立的社会集团即阶级。在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和阶级斗争激烈的社会条件下,继续单纯沿用德治教化的办法来解决日益强化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就不再适应阶级社会的客观需要了。在这种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强制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律就应运而生,以法治国不仅有了现实可能性,而且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了,法治社会也就应运而生。以迄于今,虽有变化,但都是以法律来维护其阶级统治的。
    中国的历史发展证明,由德治进入法治社会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治国方式,就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礼治”。“以礼治国”方方略涵盖了我国夏、商、周(西周)三代。然后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革,“以礼为治”的奴隶制社会为“以法为治”的封建社会所取代。但法之为用效果易见,而德之为用的效果隐形难知。久而久之,人们只知之惩治作用儆戒性大,忽略了德之预防效用的不易察觉。在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虽有“德主刑辅”的统治决策和学理著述,但始终没能摆脱严刑峻法的窠臼。
    随着治国经验的积累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起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基本要义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国防和外交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借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提高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生活。我国改革20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使世人为之瞠目结舌,惊奇不已,真是一年一个样,十年大变样,法治至于治国之道,犹吃、穿、住、行至于人的生活,须臾不能离开它们。
    为了实现上述法治目标,首先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立法人才和谙知法理并能秉公执法的司法、管理、教育、律师人才以及知法、守法的亿万公民。在这里教育起着关键的作用,忽视这一点,一切都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科教兴国的决策,意义重大,必须全民重视,并切实抓好、抓紧、抓出成绩来。这既是国家需要,也是全国各族人民跷首期盼的文明昌盛、科技先进的时代。有利当今,造福后代。
    历史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只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得到了协调的发展,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时都搞好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就更加显现了出来。它一方面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另一方面又植根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故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然,我们还要在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其在新千年里展现出更加蓬勃和旺盛的生命力。法治与德治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就是形势下的新创造,符合治国安民和稳定社会的客观规律。同时又是我国西部大开发之必需,重在全党全民对此二者的辩证统一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彼此协调,相互促进,共同为治理社会发挥其各自的独特效力。
    为此,在21世纪之初,还必须深入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并且作出表率,带动广大干部和亿万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法律通行无阻,一切皆断于法。这都有赖于全党、全军和全民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切实贯彻和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新千年之初修改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要和律师一样必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才能上岗任职,是我国法制建设上落实“三个代表”的重大举措,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16)这是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对依法治国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其具体措施就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17)这里所说的“打”,显然是指依法惩治;而所谓的“防”就是指道德教化,修养德行,提高素质,自我约呸;而“教育和管理”则是德治的具体措施;“责任制”是法治和德治相合的共同保障。法治控制人们的不法行为,德治约束人们的邪恶思想。二者结合,自可收到社会防卫的功效。二者并提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也就在这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治标,又治本,标、本兼治,使我国社会治安得以根本性好转,实现社会大治。
    “法”也好,“德”也罢,虽有上述重大区别,但它们又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公正、公平、公道和公开。这些共同性决定了它们既可以同时使用,并行不悖;又可以互相补充,表里兼施,发挥既御心又御行的双重作用,克服治国理念上的片面性。孔子(公元前551—479)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8)他的意思是说,只用行政命令去引导人们,用刑罚去整齐人们的行为,人们虽能避免被刑惩治,但思想上不会有羞耻于犯罪的感觉,难免再犯;如若用德治教化来引导人民,用礼仪制度来整饬人们的行为,人民思想上才会对违法犯罪产生羞耻心,恪守行为规范不会违法犯罪。这在礼之尚存的当时虽有片面性和绝对化的缺点,但又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礼崩乐坏”的社会条件下,就失了意义。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是治国的良策,获致治标、治本的双重效果。这是因为:法(刑)惩于犯罪之后,以示儆戒,使不再犯,再犯再办,故只能治标,以解决当前之急;德治教化,使人性不变异,可以防止或者瓦解违法犯罪的思想意识,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故为治本。只有法治与德治并举,方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泰平盛世。
    时至今日,我国已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9)经济制度上的由“私”变“公”,“公”、“私”兼顾,共同发展,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为主,辅之以“以德治国”提供了物质基础。经济决定政治和法律,法律要为经济和政治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称法制经济。这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健康发展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保驾、护航。人们已达成共识,也就是法律为经济服务的体现。这是因为“德”也姓公,而不姓“私”,故有“公德”之说。更不用说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道德了。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社会里,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里,奉行的是“霸权政治”金钱至上,道德沦丧,信奉的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那是不可能教人为善,实行德治的,只能是伤天害理,强权统治。美国充当世界警察,到处干涉他国内政,其唯一的理由就是为了美国的“利益”,那还有什么公德可言!一切都为了自己,不管他人的死活。故德治只能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才能得以顺利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正步入新世纪的今天,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又适时地提出了“依德治国”,使“法治”与“德治”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法治银行,德治御心;御行治标,御心治本,标本兼治;同时又实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同治国方略密切地协调了起来,是具有时代特征的一大创举。它将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一个有生命力的刚柔兼具的治国模式。睿智的中华民族就是敢为天下先,重铸人类文明、发达的光辉形象。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民主、文化先进、科学发达、教育普及和人民精神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必将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注释】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页。
(2)《尚书•尧典》。
(3)《尚书•舜典》。
(4)《尚书•大禹谟》。
(5)《尚书•大禹谟
(6)《礼记•礼运篇》。
(7)《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页。
(9)《易•乾•文言》。
(10)《尚书•庚上》。
(11)《礼记•哀公间》。
(12)《左传》成公十三年。
(13)《商君书•画策》。
(14)《国语•鲁语》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改决定。
(17)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18)《论语•为政》。
(19)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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