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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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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the 发表于 2009-2-6 17: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WTO),这标志着我国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在滚滚舆论热潮渐消之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律、政治及社会等多重角度对有关世贸组织及中国入世等基础问题作全面研讨与分析,这于对外贸易理论与实务均有裨益。基于此,本文试图阐述WTO的基本含义,即WTO究竟代表什么。
    WTO是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所以,从字面意义上讲WTO首先代表一个国际组织即世界贸易组织——目前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主要机构有:(1)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作为WTO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各成员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有权依法定程序决定各多边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批准中国加入WTO的多哈会议(DohaConference)就是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作为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执行机关,它由各成员方常驻代表组成。我国首位驻WTO代表孙振宇原为对外经贸部副部长,该机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总理事会会议同时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执行相应职能。此外,总理事会还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其他委员会(贸易与环境等六委员会)、工作组(加入WTO工作组)、工作小组(贸易与投资关系等三个工作小组)。并且每一个较高层次的理事会都有下属机构,如货物贸易理事会有十一个具体议题委员会、纺织品监督机构和两个工作组。(3)秘书处(OMC)由部长级会议任命的总干事(DirectorGeneral)和若干副总干事及其他职员组成,负责WTO日常行政工作,下设总干事办公室及部长级会议司等24个司。由上述可见,WTO是一个详尽完备的机构体系,这保证其能在日趋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大展其职。其次,从规范意义上讲,WTO是一个国际贸易条约体系。它的集中体现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为纲领性法律文件,这一协定被John.H.Jackson称作小宪章(Mini-charter),该协定又有四个附件即:附件1含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以GATT1994为核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附件2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附件3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议(PTA)。这一庞大的法律文件群为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从强权型“外交”方式向规则型“法律”方式转化提供了基础,也从研究对象的意义上为法学家进入WTO领域从而打破经济学家一统天下的局面打开了通道。再次,从功能意义上讲,WTO是成员方处理多边贸易关系问题的场所(forum)。这包括多边贸易谈判(MTN),迄今为止的九个回合(rounds)的谈判在降低关税、限制非关税措施、拓展WTO议题及推动贸易自由化等方面成果丰硕而为世所瞩目;贸易政策审议(TPR),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经常审议,其频率取决于国家大小或贸易份额,其意义在于使WTO及其他成员方了解一成员方的政策和情况,也使该受审议成员方得知其在贸易体制中表现的反馈;贸易争端解决(TDS),WTO总理事会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形式在面对具体贸易纠纷当事方请求时有权建立专家组(panelsofexperts)处理案件、通过或否决专家组的结论或上诉结果,它还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并且当一成员方不遵守裁决时,授权进行报复。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言,“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与独特贡献。”因为离开争端的解决办法,规则及以规则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将无从实施。除了上述三项主要职能外,WTO在贸易与发展、环境等非纯粹经济事项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将此类问题纳入WTO框架确有实际意义,学者们称WTO为连接器(LinkageMachine)即缘于此,但是认为这种泛化WTO的倾向难免会冲淡其主旨的担心也非多余。如何应对这一困境也即如何确定WTO的作用范围与发展方向。
    除了上述三方面含义外,笔者认为,WTO还代表着一种文明形态或称文化类型。它并非一种单一的文化表现,而是融合了经济、法律、社会等诸多因素的文化综合体系。具体而言,WTO包含以下精神:第一,贸易自由精神,即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特别是不合理干预。这一精神是人类自由理念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而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comparativeadvantage)理论也为其提供合理性之基础。从传统的单边自由贸易到双边自由贸易再到当今多边自由贸易,这一精神已成为WTO的核心目标政策。但是,公平与自由、秩序与自由是困绕人类社会的恒久难题,经济贸易交往也不例外,只是公平贸易作为一个双面人,既保证贸易自由化,也往往成为自由贸易的隐形枷锁。第二,透明度精神,即要求各国政府对于自己制定的贸易政策、法规、行政决定以及司法裁决等内容迅速地公布,以使各国商人能够提前熟悉,增加商业活动的可预见性。显然,这是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在贸易领域的反映。但是,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政治神秘化乃至愚民政策在21世纪的许多官员观念和行为中仍有表现,内部通行的红头文件即为例证。而这与WTO所倡导的透明度原则大相径庭,所以加入世贸组织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我们去掉传统文化流传下来的糟粕,进而促进政府向现代社会的文明方向迈进。第三,法治精神,即视法律为国家与社会的至上准则,权(力)自法出,权(利)由法护,权利相对于权力具有上位性。表现在经济贸易管理活动中,法治要求主管当局严格依法行政,其所凭之法既包括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后),也包括其国内其他相关法律;政府部门不得在行政立法、执法活动中夹杂部门私利,否则将侵害企业商事权益乃至公民人权与基本自由。所有这些具体要求必须以政府官员具备一定法治素养为前提条件,好在司法部早在中国入世之前就把普法对象从一般公民为主转换为以政府官员为主了,同时,大量反映WTO所蕴涵的先进法律规则与理念的专门读本及相关培训也为我国贸易行政法治化提供了物资保证。第四,协商精神,即在承认差异、冲突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本着公平精神理性地解决贸易问题。首先,各个成员方不论大小强弱,均有权利和机会参加WTO各层次机构和会议并提出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在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方共同制定、修改、完善条约,决定世界贸易政策走向。其次,《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条和第23条奠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结构,其中第22条规定了“协商”即用外交(谈判)手段解决分歧,并含有强制因素即“给予同情考虑”、“充分协商机会”(第22条第1款),并且这种外交途径的利用受制于一定法律要求从而根本不同于传统的强权式外交手段。第2款规定协商在缔约方全体主持下双边地进行而未能有“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应一方请求由缔约方全体出面调解。DSU第5条还规定,若争端当事方均同意,斡旋、调解与调停是自愿采取的程序,即使在专家组审理过程中,仍可继续使用该程序。上述规定为贸易纠纷当事方协商解决问题提供了框架性规范依据。
    综上所述,WTO既是一个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一套国际贸易规范体系、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世界贸易事务场所,更是一种精神象征或称观念体系。目前,我国已加入这一组织,对于我们而言,当务之急是把握其规则、运用其功能从而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更大发展创造机遇。但长远看来,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还要主动吸收、自觉培养WTO精神,因为只有“形神皆入世”才是真正的入世,才能收益最大化。
    【注释】
  《贸易走向未来—WTO概要》WTOOMC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p115最新版本TradingintoFuture可logonwww.wto.org
《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赵维田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p24
WTO法的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如武汉大学余敏友先生)认为属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有学者(如社科院赵维田先生)认为属国际经济法,这盖因考察WTO法时的侧重点不同所致。笔者认为WTO法主要是一种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归为国际经济法范畴更为恰当。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素材为条约。见《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John.H.Jackson著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p30
Symposium:TheBoundariesoftheWTO.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January2002.Vol.96No.1p1-p158但WTO对这些问题并未照单全收,1996年新加坡部长宣言即明确声称尊重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核心劳工标准(corelaborstandard)方面的权威,即WTO议程上尚无劳工标准问题。著名人权法专家戴尔马斯-马蒂对WTO排斥、抵制社会性条款的做法予以批评,她认为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应承认经济与人权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见Delmas-Marty《世界法的三个挑战》,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p36-p62
此观点受益于山大法学院谢晖教授的法律文化专题课,特致感谢.
《风险中的世界贸易体系》]杰格迪什.巴格瓦蒂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第1版p10例如有关反倾销(AD)的理论分歧和实务争端一直为人们关注。见《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宋和平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p11-p17
媒体多有报道“按WTO方式生活、按WTO要求种菜”等新闻,这可谓WTO观念融入中国现实社会的表现。如《山东商报》2001年11月12日第9版。单本文所讲WTO精神的培养主要针对政府部门官员而言,因为实质为一种国际经济贸易行政法,其直接约束对象为国家、政府(官员)。【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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