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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能接受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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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发表于 2009-2-6 17: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奶”能接受赠与吗?
   
    河水
   
    检察日报消息现年61岁的广西北流市某建筑公司经理甘甲任自1998年起包养“二奶”卢小燕。一年后,卢提出了“买一套房子安个家”的“动议”,于是,甘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并以卢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2001年7月,移情别恋的卢小燕提出分手。痛失“二奶”的甘甲任于9月20日与妻子罗章惠联合将“二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
    2001年11月21日,广西北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甲任夫妇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出资5万元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双双提起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二审未作出判决。
    “二奶”是什么?其实“二奶”就是与其非法同居者,只不过是由于人们对非法同居者的憎愤,而给非法同居者冠以一个非常直白通俗的提法,使人们一听提到是“二奶”,似乎就能激发起人们对“二奶”的共讨之和共诛之。因此,只要是“二奶”,不管她做了什么事,都一概地被认为是由于做“二奶”而派生出来的非法行为。在本案中甘甲任给“二奶”的房子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赠与行为能否成立,关键是看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本案中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同居目的,共同谋划购买了房子,应该说这里面不存在欺骗,胁迫;同时,当事人都是达到一定责任年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清楚的。因此,可以认为是当事人意志的真实表示。同时法律上也并没有对接受赠与的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哪些人能够接受赠与,哪些人不能接受赠与。法律所强调的只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行为就有效。《民法通则》中虽有“公序良俗”不违背道德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能吞并这种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因此,不能因为对方是“二奶”就剥夺其所享有的权利。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甘甲任将所购房子送给“二奶”,所花的费用是其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里面就有可能侵害了甘妻的合法财产权利,如果这一侵害行为成立,赠与行为则有可能为部份有效。
    在这个案件中,甘夫妇共同成为原告将“二奶”推上被告席,这明显不当。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甘妻丈夫将属于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瞒着妻子进行擅自处理,对妻子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而甘妻的相对人就是对其构成侵害的人——丈夫,甘妻则应当通过诉讼其丈夫的形式来讨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由于此财产已经实际掌握在“二奶”的手中,一旦判决下来,将可能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因此,可以将“二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进行诉讼。应该说,这样处理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将给“二奶”的房子“没收上缴国库”,缺乏法律支持的依据,因为“没收上缴国库”多为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等,而本案中的房子是其用于同居的处所。如果我们将用于同居的处所作为违法进行没收,则混淆了行为违法和标的物违法,本案中违法的是“同居”,而不是“房子”,有过错的是同居行为,而不是同居的处所。尽管房子的用途是“非法同居”,也不能导致赠与的无效。因为,同居虽然违法,但赠与却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因此,“非法同居”行为不能必然地导致整个赠与行为的无效。
   
    写于2002年3月3日
    字数:1370
    电子信箱:tk@wx88.net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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