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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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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awjs 发表于 2009-2-6 22: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学忠
   
    目次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提出,*1逐渐引起司法实务乃至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探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各种论述和观点纷呈,改革实践也取得了许多新鲜的成果和有益的经验,这对提高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质量,探索符合现代民事司法要求的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模式,无疑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综观有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著述,对民事裁判文书具体写作方式改革的议论居多,而结合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进行探讨则所见不多。笔者认为,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首先对其目标价值作较为系统、全面的思考,借助这一思考更为准确、全面地探察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写作原则及基本模式的流弊,从而明确现代民事司法对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科学确立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进而对改革的基本路径作出合理、恰当的选择,以指导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有鉴于此,本文试就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及其路径选择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对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习惯的影响,司法实践对民事裁判文书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价值,普遍缺乏深刻而全面的认识。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裁判文书仅仅体现了较强的工具性价值,而被赋予了案件审结和公示判决结果的标志性意义。这种状况决定了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即单纯追求判决书写作结构的程式化和文字表达的简明,而忽视了裁判文书个性特征和论理过程的展现。“千案一面”,写作结构僵化,内容过于简约,论理空洞无力,即是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理念作用的产物。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社会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独立司法价值也日益突现。民事裁判文书的传统写作观念、方法和基本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乃成为当务之急。
    探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首先应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目标价值作出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从而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求建构契合现代民事司法需求的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理念、写作原则和方法模式,提供的合理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我国现实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追求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价值。
    (一)公开价值。所谓公开价值,就是要使民事裁判文书作为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手段,使其成为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载体,完整而真实地展现案件审判的全部情况。这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由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辩式”转变的必然要求。*2传统民事裁判文书之所以往往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裁判文书缺乏应有的公开性。既缺乏对诉讼过程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客观、完整反映,同时也缺乏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到形成判决结果这一基本逻辑过程的充分细致的论证。缺乏公开性的裁判文书,阻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获得有关裁判形成过程的完整信息,使裁判文书的说服和解释功能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正确判断,同时也抑制了法院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形象的塑立。西方法谚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即充分表达了人们对裁判文书公开性的价值诉求。裁判文书只有完整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所持理由,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以及详尽阐述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形成裁判结果的逻辑推理过程,才能增强其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人们有理由相信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是“暗箱操作”,而是“阳光审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形象的真正确立才有了坚实的根基。因此,公开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二)公正价值。公平正义是全部法律实践活动的最终目标和最高要求,立法和司法活动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价值最为重要的途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的立法(或称良法)所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才能彰显,并得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公正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观念和实现法律正义价值的关键。司法公正有赖于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裁判结论的公正,有赖于法官在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公开审判,程序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之外,还必须借助裁判文书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予以最终体现。从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考察,当事人将私益冲突和社会争端提交法院裁断,就是期望获得公正而无偏私的裁判,从而寻求法律的正当保护和有效调整。从民事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看,受诉法院主要是通过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宣示其裁判结论及其形成过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最终在法律上解决纠纷。这就决定了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即成为人们评价司法公正与否的直接对象和客观依据。因此可以说,民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表现形式,其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不可低估的作用。我们不难想象,一份反映诉讼过程不完整,叙述案件事实不清楚,采信证据的理由阐述不充分,裁判结论形成的逻辑论理不透彻的民事裁判文书,即使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合法,实体裁判结论正确,也是无论如何难以得出司法公正的评价的。因此,公正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追求的目标价值。
    (三)权威价值。民事司法是解决私益冲突和调整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事权益获得法律救济的最终保障。因此,民事司法权对于民事生活的干预具有不可替代的终极地位,对民事争议的裁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性。这种法律权威性依附于公正的裁判,并最终要通过民事裁判文书的形式得以体现。申言之,民事裁判文书即是体现民事司法权威性的最终且唯一的载体。一份叙述事实不清、内容残缺、说理简单、逻辑混乱、语言粗糙的民事裁判文书,何以能够体现民事裁判的法律权威性?又何以能够树立和维护法院对社会民事生活关系所享有的最终裁判地位?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的权威一旦不能维系,就会直接减损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崇高信仰。在我们这样一个正在建构法治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正不遗余力地培养全民法律意识,培育良好法制环境,大力倡导并推行依法治国的社会而言,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就犹如一份彰扬社会正义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传播民法精神及民事法律规则的权威宣言,对社会民事生活具有广泛而直接的示范、指引和教化功能,最终对创建并维系和谐有序的民事生活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权威性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又一基本价值诉求。
    (四)激励价值。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凭借其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对民事纠纷作出终结裁判的载体。它在实现维护社会正义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目标价值的同时,也客观真实地展现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智识水平和司法良知。一份好的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3毋庸置疑,法官所拥有的职业责任感、法律理论水平和司法良知,乃至生活阅历和社会经验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作为民事司法“产品”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而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必然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深的法学素养,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好的司法职业良知作为有力支撑。这种要求反向发生作用,对于追求高质量、高品位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官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他(她)们欲写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就必须坚持不懈地钻研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培养从事司法职业所应有的良知和职业精神。这样一来,法官的综合素质就能得到不断的提高,并最终使法官素质的提高与写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产生良性互动,这在广泛关注并着力增强法官整体素质的司法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改革民事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其对提高法官素质的激励价值。
    (五)自律价值。判案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判决,基本上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只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也难免出现执法不公。可以这样说,判决理由是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廉明的方式,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标志。*4一个说理明晰的判决也是制约独断专行的方式之一。*5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即是评价一个法官司法道德水准最直接、客观的依据。忠实于法律与确保司法公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而这一基本要求必然通过裁判文书得以实现。从事民事司法的法官只有毅然排拒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各种诱惑、压力和偏私,秉持正义的司法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呈现给社会一份令人称道、洋溢着正义精神的民事裁判文书。由此足见,制作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具有消除司法行为腐败,抑制司法专横,塑造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强大自律功能。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确立自律的价值追求。
    (六)效率价值。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以作为上级(上诉)法院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基础。*6从民事审判实践看,裁判文书内容表述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说理透彻充分的案件提起上诉,有利于上级法院借助裁判文书及时了解原审诉讼活动的主要情况,清楚查明原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和逻辑推理过程,这就为上级法院根据上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原审裁判,对原审裁判合法、妥当与否作出正确判断,并及时作出恰当的上诉裁判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在这种情形下,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发挥了缩短上诉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实际功效。同时,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制作效率也是其效率价值的体现。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就应当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裁判文书的写作架构和写作方法,因案制宜,既体现民事裁判文书的其他价值,而又兼顾其效率价值,使裁判结果尽快形成并公示于当事人及社会,以实现民事诉讼的高效率目标。因此,效率价值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目标价值。
    (七)协调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因成文法的局限性所导致的立法滞后,而给民事裁判适用法律造成困难的现象实属难免。对于因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则需要运用法理和法律基本原则,通过法律价值补充或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对法律进行妥当的解释后予以适用,此乃民事司法有效调整民事生活关系的重要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类案件作出的裁判,往往容易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产生理解和认识上差异。如果原审裁判文书对作出裁判的理由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就很难让上级法院清楚获悉原审裁判经由法律价值补充或法律漏洞填补,而对法律作出恰当解释的内容和逻辑思维过程。这就进一步增大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理解和认识差异的概率。而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则有助于上级法院详细探察原审裁判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妥当的判断,对避免理解和适用法律可能出现的差异,将会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对确立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维护民事司法的统一和稳定的民事法律秩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协调法律解释和适用认识差异的价值应当作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
    (八)息讼价值。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可以使当事人在对裁判结论心服口服之后,主动放弃继续诉讼的念头,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的裁判结果其实并无不当,而败诉当事人又为何频繁上访或缠讼不止呢?究其原因,跟裁判文书的质量不高存在较大的关系。一份内容过于简略,叙述事实不清,论理不充分的民事裁判文书,对于一个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尚需借助自己的推理来判断裁判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从而作出裁判公正与否的评价,又何况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一般当事人呢?实践证明,一份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对于稍有诉讼理智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起到吸收和消解不满情绪的作用。即使当事人暂时不能接受裁判结果,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呈交的裁判文书,较为全面清楚地了解裁判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他们作出裁判公正的判断之后,也会帮助法院做当事人的息讼工作,使当事人逐渐放弃继续上访、申诉的念头。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将息讼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
    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
    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遵循的一般准则,对规范和有效推进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笔者认为,现实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容完整原则。内容完整是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与结果的载体,不仅应当记录裁判的全部过程,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情况,还应详细公开裁判的理由。*7具体而言,完整原则就是要求民事裁判文书清楚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厘清争议焦点,详细反映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透彻阐述法院判定争议焦点,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实体裁判的理由及推理论证的过程。这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改革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内容过于简约,增强裁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民事裁判文书公开、公正目标价值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
    (二)结构合理原则。所谓结构合理原则,就是指要按照现行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合理确定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及各部分所应承担的主要职能,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恰当安排裁判文书各部分内容,使裁判文书整体结构做到规范有序,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紧密衔接。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过于生硬、机械,难以容纳和展现新型民事诉讼要求反映的程序内容和庭审特点,整体结构缺乏严密的逻辑和紧密的衔接,在各部分职能的承担上模糊不清,存在重叠或重复现象。因此,有必要按照结构合理原则重构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样式,使民事裁判文书更加适应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
    (三)充分说理原则。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8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不仅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9在中国资深法官的观念里,裁判的理由被看作是裁判的灵魂,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10而在西方学者眼里,“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11同时,强调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理,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并促进裁判的执行。*12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13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确定为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因此,充分说理原则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最为重要的指导原则。
    (四)个案针对原则。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裁判理由的阐述上整齐划一,体现出格式化、概念化的显著特征,普遍缺少应有的个性,以致千案一面,说服力不强。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强调个案的针对性,就是要求在叙述事实、证据和阐明裁判理由方面,要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进行认证断理,使作出的裁判有的放矢,体现裁判的个性,从而增强裁判的说服力。*14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时下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中,暴露出一种应当引起警觉和反思的倾向,即以篇幅的长短作为衡量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标准,从而抛弃个案的特殊性而盲目追求裁判文书的冗长篇幅。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错误倾向,没有真正理解和处理好增强认证分析、充分说理与裁判文书篇幅长短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在追求裁判文书的“简洁明了”与强调内容完整、透彻说理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和协调。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案情简单、证据较少、争议不大、且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常规”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其篇幅洋洋洒洒数千言的现象并非鲜见。如果朝着这样的方向改革下去,必然将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引向另一个极端,即毫无原则和区别地从以前单纯追求“简洁明了”转向“繁复冗长”。这是在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的忽视个案针对性的表现形式。这种做法徒增法官劳费,使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枉增,在一定程度对司法整体效能的发挥形成阻碍,同时也是当事人所不期望看到的,*15其负面效果可谓明显。因此,实有必要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中确立个案针对原则加以矫正。
    三、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探求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路径,实际上就是以民事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针对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缺陷,正确确定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
    结合本文前述有关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目标价值和基本原则的探讨,笔者认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现结合笔者在进行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和感知,就这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
    由于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使得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由体现职权主义特征的“审问式”转变为体现当事人主义特征的“诉辩式”,这就要求民事裁判文书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分展现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反驳意见,并完整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以达到客观、全面反映诉讼活动情况的目的。
    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事实部分的写法上。传统民事裁判文书对于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一般是先简要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接着是叙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采信证据的名称仅作简单罗列,缺少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的反映,以及对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在通常情况下,将认证理由的阐述置于理由部分进行简要表述。这种写作方式存在三个缺陷:一是从裁判文书难以了解当事人在诉讼中究竟提供了哪些证据,其证据的具体内容和证明对象、证明作用是什么,经质证后对方对证据有无和有何反驳意见;二是认证理由缺失,看不到采信证据的分析论证过程,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内在逻辑联系脱节,使认定的事实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三是将认证理由和争议事实的认定表述于裁判理由部分,混淆了理由部分的职能,制约了裁判理由充分表述的空间,同时使认定事实的表述与事实部分理由的表述往往产生重复现象。弥补这三个方面的缺陷,应当成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在调整写作结构和安排各部分职能方面的进路选择。
    笔者认为,对于前述缺陷,可以按照下述两种思路和方法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结构和各部分的职能安排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一种是,将原告举示的证据安排在“诉称”内容之后另起一个段落,就原告所主张的每一证据的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和证明作用进行逐一表述。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证据,也在被告的“辩称”内容之后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表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首先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然后就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阐述法院采信的结果及理由。在“本院认为”部分仅表述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而不再涉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理由的分析论证。在存在反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依此方法确定文书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第二种是,将当事人举示的证据集中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进行表述。具体表述的层次为,首先确认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证据,并据此对这些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其次对存有争议的证据,以所要确认的案件事实为纲,进行归类表述,述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实的各自主张及举示的相应证据,以及彼此对对方证据的意见。最后阐述法院采信证据的结果和理由。“本院认为”部分不再承担阐述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理由的职能。在存在反诉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也依此方法确定文书的结构和内容安排。
    比较两种改进方法,其共通性在于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证据紧密联结,体现出较好的对应性,易于反映当事人之间诉讼争议的焦点,为阐述证据采信的结果和理由提供了较为清楚的逻辑前提,并使分析、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具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同时也使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理由的阐述从“本院认为”中分离出来,为实体裁判适用法律的充分说理提供较大的容量和空间,从而使写作结构及各部分职能的安排更加明确,层次更趋清晰。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相应的证据联系更为紧密,但使诉辩主张及证据与法院采信证据理由的阐述略显脱节。同时,在“经审理查明”之前的部分难以容纳原告对被告举示证据发表的意见,为保证诉讼事实的完整性,只有将当事人就证据产生争议的情况置放于“经审理查明”部分进行表述,这样容易发生表述前后重复的问题。而后者则使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举示的证据与法院采信证据的理由的阐述更趋集中,可以较好地避免重复表述,使结构层次和内容更加清晰、简洁,更符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及事实与证据对应关系的基本逻辑,让人一目了然。笔者倾向采行后一种方法为宜。
    (二)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
    详尽阐述法院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的理由,一直是民事裁判文书的薄弱环节。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是适用实体法律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裁判结论的正确形成和当事人的诉讼命运。因此,加强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认证,可谓意义重大。从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关系上讲,证据采信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判决书必须要对证据采用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分析。如哪一项证据能够采用,哪一项证据不能采用,不能采用的理由是什么,以及采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为什么能够根据已经采纳的证据认定一定的事实,这都需要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16
    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的基本做法,就是要求在进行证据表述时,首先要结合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罗列其举示的相应证据。证据的罗列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还要写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内容较多的证据可以归纳、概括表述其主要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彼此没有争议的证据,可径直表述予以确认。对彼此存有争议的证据,要依据证据法的相关规则,对争议证据进行严密的审查判断。在同一事实存在相反证据主张时,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细致的比较。对经审查判断和证明力比较之后作出的认证,都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阐明采信证据、否定证据的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存在多种写作方式,各有优点,不必强求一律。*17笔者倾向于先确认无争议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其次再就争议证据,按照先分析、认证,然后依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进行表述。这种写法,可以使有无争议的证据之间界限分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表述的层次更为清晰,更加契合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
    通常所说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指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的逻辑论证过程。主要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民法理论,阐明法院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和如何解决纠纷等问题的看法。*18在当今社会,法官在其判决中详写理由,乃是其基本职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很难说该法官是称职的。凡是道理透彻的判决,也足以表明该法官是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因此,应把强化案件判决的说理,尤其是强化民事案件的说理作为一项基本的要求提出并予以贯彻落实。如果忽视了这一要求,审判方式改革是根本不可能取得应有成效的。*19前已述及,缺乏透彻的说理是传统民事裁判文书的最突出的缺陷。因此,应将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重要进路。
    增强民事裁判文书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说理性,首先要突出依法论理。即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运用法理和法律作出充分论证;其次论理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即坚持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个案争议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是否支持、确认,诉辩意见是否采纳,逐一展开说理和评述。特别是要针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作出明确回答,阐明理由,以分清是非曲直;再次要注重融情于法、理之中,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使情、理、法三者有机结合,不仅以理服人、以法服人,而且以情感人、以情服人。同时还应注意说理层次清楚、条理清晰、前后呼应和援引法条准确。*20同时,笔者认为,考虑到社会公众对法律条文内容的了解较为欠缺,为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正确地理解法条的真实含义,进一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可以在裁判说理中引述适用法条的原文,并结合裁判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从而使裁判显得更加有理有据,裁判理由更加充分有力。
    在注重民事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同时,还应注意控制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为论证判决结果之所需,进而有效避免对裁判结论无直接意义的不必要的说理,以免说理繁复,影响说理的透彻和力度。亦即在写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时,应充分注意考察说理对裁判结论形成的说明价值,协调好充分说理与语言精练的平衡关系,既做到充分说理,又防止语言冗繁。
    (四)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繁简分流,是民事案件审判方式实行“繁简分流”改革产生的必然结果。它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效率,使法官避免不必要的劳费,节省司法成本,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纠正前述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存在的,一味追求篇幅冗长的认识偏误的有效方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所希望看到的是说理透彻充分、语言表达精练,内容不拖沓冗长的裁判文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他们更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我们在制作这类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充分注意当事人的这一内在心理需求。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观察,大量的民事案件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简易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如果我们仅仅是在审理程序上做到了简易审理,而在裁判文书的制作环节忽视了简易案件的特性,没有采取妥当的简易制作方法,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同样会受到影响,民事诉讼法确立简易程序的立法意旨也难以真正达致。
    笔者认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遵循本文所述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以及结构和内容的安排方法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诉讼过程情况,诉辩主张、认定事实和证据采信及裁判理由等方面表述的简化,达到“简洁明晰”和“简便易行”的目的。具体而言,针对简易案件的特点,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思路实现简化效果: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裁判理由的表述,在确保主体结构和必要内容不缺失的前提下,进行高度概括,用语精练,层次简洁;二是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部分的表述,可以采取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与诉辩主张进行结合表述,且对证据的具体内容可不作详细表述,仅表述其证明对象和作用即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直接表述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认证的综合理由,不再对争议证据逐一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三是在裁判理由部分,不需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具体规定内容作出引述和解释,仅直接针对诉辩主张和争议问题,阐明支持与否的裁判意见即可。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简化制作的一般规则和操作方式,可以在维护民事裁判文书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之下,在审判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以提高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二部分第13条。
    周道鸾:《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上)》,载于2001年3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董白皋:《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5月27日第5746期,第3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2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443页。
    揭前注4。
    揭前注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由最高人民法院祝明山副院长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
    揭前注4,第347页。
    揭前注2。
    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90年版,第99页。转引自揭前注4。
    揭前注4,第347—348页。
    揭前注8。
    揭前注2。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笔者曾遇到这样的事例,在法官对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向当事人作出长篇大论式的宣判之后,当事人反而质疑裁判文书的拖沓、冗杂,其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揭前注4,第355页。
    周道鸾:《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下)》,载于2001年3月31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揭前注17。
    揭前注4,第354页。
    ]揭前注17。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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