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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放” “解禁” 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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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oshi 发表于 2009-2-6 22: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烟花爆竹“禁放”“解禁”再“禁放”的法律思考
    杨连专
    据《大河报》1999年2月22日载今年春节期间河南省的洛阳信阳及安阳三市的“禁放令全放了空炮”,对这一令行而不能止的现象,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赞同禁放的群众指责市人大、市政府视法律作儿戏,随意“解禁”,以致于将群众已经遗忘的陋习再次引出.尽管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在春节期间加大了执法力度,如洛阳市在“春节前夕有副市长宗廷轩发表了电视讲话”“,全市组织了几千人的检查队伍”。安阳市“公安局各警种1300多人上岗值勤”.但是,除夕时分,洛阳市“天上地下火光闪闪,硝烟弥漫,整个市区都被炸响了”“.信阳市全城到处响起鞭炮声,到吃年夜饭时,爆竹声达到高潮,密集的爆竹声直响到初一九时许”.安阳市“当新年的钟声敲响时,禁放区的爆竹呼啦啦地炸成一片”.洛阳信阳和安阳三市在几年前颁布法令禁放烟花爆竹时是深得群众欢迎和支持的,而且禁放效果一直良好,那么,今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研究和思考其中的深层原因对我们今后的立法和执法工作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经济思考
    禁放烟花爆竹改变中国几千年的习俗,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坚实的理论基础,老百姓便会难以接受,以致于增加执法的难度.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应当遵循效率的原则.禁放烟花爆竹制度的出台就集中体现了效率的理念.燃放烟花爆竹固然增加了节日的喜庆气氛,制造烟花爆竹也确实创造了物质财富,但是,从宏观上看,其创造的财富远远低于其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燃放烟花爆竹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第一,因制造烟花爆竹不慎发生爆炸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都有千万元之巨,这仅仅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更是无以计数,如国家和家庭为培养死者所花费的金钱,伤残者为此花费的医疗费用及今后的生活抚养费恐怕要远远超出这个数目.至于给伤残者本人和家属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更是无以表述.第二,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据统计,禁放之前,除夕之夜全国所发生的火灾为每分钟数起计.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上亿元大河报1999年2月25日报道,今年农历大年三十到正月初五河南全省共发生火灾632起,直接经济损失191万元,其中219起是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春节期间因燃放鞭炮炸瞎眼经炸断手指的也是无以计数.如北京市在禁放前的十年里,同仁医院在春节期间共接珍爆竹所致眼外伤者1800多例,共有45人做了眼球摘除术.燃放鞭炮本为了喜庆,但结果往往是几家欢乐及家愁.第三,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我国的城市大气污染本来就十分严重春节期间如果允许任意燃放爆竹,空气状况将会使人难以承受,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多的不便,声声不断的噪音也将使平素紧张忙碌的人们更加烦躁不安.春节本应是波涛汹涌大海中的避风港,让航海者和踏浪者在短暂的时间内休养生息,然后再上征程的,但龌龊的空气和烦恼的噪音怎么能让人休养生息?治理空气污染是要花钱的,可我们却在花钱制造空气污染,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如此巨大的成本所换取的效益不过是某一些人的欢乐,而给更多的人所带来的是无言的痛苦和伤害,给国家社会带来的是一笔巨大的财政负担,所以禁放烟花爆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既符合人民的利益,有符合效益的原则,必须坚持下去.
    二对随意“解禁”的法律思考
    通俗地说,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之所以不同于道德规范、科学规范、政策等,就在于法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有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仅为对付特殊事件而制定的特殊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这样,人们在为将来安排交易或制定计划的时候,就会无所适从.比如,烟花爆竹今天“禁放”明天“解禁,”鞭炮生产厂家就无法安排自己的生产,法律的朝令夕改,会使人们产生困惑和不安.这种状态既损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人为地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1997年对于全中国来说确实是个可喜可贺的年头,但是,普天同庆的方法难道就只有燃放烟花爆竹这一种方法吗?中华民族,泱泱大国,上下五千年,为什么自从火药发明以来我们仅仅知道用它来增加喜庆气氛呢?我们深受过外国人洋枪洋炮的切身之痛,但从来就没有思考过这种痛的根源实质上就是我们愚昧与守旧.今天,当我们都在努力建设法制国家的时候,竟还有很多人宁愿牺牲法制以换取快要被人忘记的陋习,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三对“禁而不止”的法律思考
    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禁放的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法不责众的心理因素,春节前宣传不力执法不严等等,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所导致的守法者对法律的藐视心理,法律自有其威严,而其威严就在于人们对法律的尊重特别是当权者对它的尊重,如果法律在当权者心里不过是装点门面的饰物,高兴时就用,不高兴时就毁,那么,它在老百姓心里就会一文不值.当年商鞅变法时在“城门立柱”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树立法律的威信吗?我们最初“禁放”时老百姓也是半信半疑,但第一年所进行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和严格的执法,很快就打消了老百姓的疑虑,树立了法律的威严和执法者的尊严.所以,前三年的“禁放”一年比一年成功.可见,当我们下决心干一件事情时,我们就一定能干成功,而半途而废必然会导致前功尽弃,今年洛阳信阳和安阳在禁放烟花爆竹方面的不成功就是一个例证.无疑,今年的禁而无止,令而不行必将为明年的禁放增加更大的难度,所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为明年打一场禁放的硬仗,重树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杨连专洛阳工学院法学教研室副教授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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