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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精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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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aGiMPO 发表于 2009-2-6 22: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 律 职 业 精 英 化
                                嘤    鸣(署名)
         2000年6月30日,是一个在中国法制史上值得大书一笔的日子。这一天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公告,从今年起,取消律师资格考试以及两院分别对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内部考试,三者合并为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将于明年1月首次开考。是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今后想当法官、检察官,就跟想当律师一样,具备一定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向全社会开放的、统一的考试,合格者持国家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获得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资格。只有取得资格,才可能从事这三种法律职业。
        在一切国家政权结构中,司法永远处于弱势的、被动的地位,它不可能象立法机关积极主动地去制定法律,而只能被动的去执行法律,它也与更不能象行政机关一样去主动地去实施法律或行使职权,司法(狭义的司法)是被动地行使司法权去惩治犯罪、解决纠纷,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官、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就尤其显得重要。国外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是一份十分值得社会公众尊敬的职业,在外国只要你表明你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身份,闻者立即肃然起敬。这份职业之所以能得到公众的尊敬,除了从事这些职业的人现有的身份的份量外,他们正规的法学教育、渊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层层遴选取得的,与其他职业取得相比,其录取率相当的低实为罕见。以日本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为例,不管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都要经过大学法律学习毕业后,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从事司法职业的资格。据统计,从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数从来没有超过600人,一般为参考人数的2%。即使这些通过了司法统一资格考试的人也并非人人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真正做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
        反观我国从事司法职业的人的素质,不能不让国人汗颜。全国的检察系统的人数达22万人,法院系统的人数也近30万人,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博士、硕士、大本、大专、中专早些年甚至于还有小学毕业生,这些人放在一起从事司法工作,其法律意识、学识水平、操作能力相差甚远。更有甚者,从未办过一件案子的也是法官,也一样的领取审判津贴、领取法官制服。这些人员来源也不尽相同。笔者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在20世纪90年代底曾做过一次人员统计,有三分之一的军转干部、三分之一为社会上“招干”、“调干”人员、三分之一的各类大学毕业生(其中三分之二为法律专业,三分之一为经济、哲学、文学专业)。前面的三分之二的人员经过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学历教育,基本上都有了法律大专文凭,但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凭的法官仍只占该院的三分之一强,以至于在选任审判长时,不得不降低标准,放宽至法律大专文凭,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学历”。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85年至今,该校培训大专学历的法官17万人以上。目前,80%以上的法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一小部分为大本以上学历。这样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怎么能让社会公众对其产生尊敬。其职业受尊敬度还不如律师,因为律师毕竟是只有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才能从事,这种考试在目前各类职业考试中是相当之难的,由于考试的社会化,考试由司法部组织,聘请一些中学教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考,由于少为人情所累,开考十余年,少有舞弊丑闻发生,稍有不轨,立即清出考场,决不姑息,其录取的方法虽多次改变,但录取率却每年总维持在14%不到。笔者这个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有着两个学士学位、出过两本专著、发表十多篇论文的法官就曾两次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以检验自己所学知识到底如何,十分渐愧均未考取。而我所在的省有一次全国初任法官考试,因系外省高级法院改卷,发现卷面雷同而计零分的竟达300余人。我参加监考的一次全国初任法官考试,因以前出了上述问题,这次主监考官反复强调考场纪律,但小动作仍然不断,因系本系统组织的考试,无一人被清出考场。这样的考试录取率之高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根本上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显然是设立统一司法考试的根本出发点。这次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议案得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建立开放的遴选法官、检察官渠道,从入口把关提高司法资格的门槛,放弃了部门利益不无关系。关于建立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法学界一直只是在介绍外国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并未直截了当的提出过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此议案也未征求过法学界的意见,更未对此进行立法调研。这其中的缘由只有参透我国政治玄机的人才能体味到个中奥妙。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进展甚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的方针。司法体制改革就成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因为与政党体制、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军事体制改革相比较,司法体制改革的风险最小、社会震动最小、成本最低、群众期望值最高而又最容易取得成效。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现在谁要想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而从事律师职业已是不可能的事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没有经过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而获得检察官、法官职业的人却仍大有人在,特别是检察长、院长,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民法院没有独立的人事录用权,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太多,以至于一些未通过初任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担任了检察官、法官,这是法律的悲哀、是国家的悲哀、是人民的悲哀。法官素质不高,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因素,某省去年一年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法官达155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对此作了种种统计分析,也对这些年不断发生的错案、假案甚至冤案过种种统计分析,笔者曾就此向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提出再作一个学历统计分析、入口统计分析 ,即看看这些受到处分的人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人占多大的比例、这些年来不断发生的错案、假案甚至冤案的主审法官的学历进行分析,可惜无人对此进行过统计分析。因为作了这样的分析,对于一些决定进人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尴尬。现在有了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处于弱势的司法机关的人事管理部门就相对有了一把尚方宝剑,有了一个挡箭牌,可以对想进司法机关而又没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人说不。但不知这一条能不能做到坚决依法办事,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法律的权威将受到严重的挑战,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更为可怕。而要做到这一点恐怕不是司法机关一家能做得到的,还需要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才可以做到。
        那么有了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结论是否定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司法人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其办案就像外科医生动手术,关乎性命,让不懂法的人去执法,就如同让不懂医术的人去给人治病,无疑如同取人性命。在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法律院校培养什么样的学生的问题。目前学术界、法学教育界对政法院校应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如何培养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他们接受了一些“法官”抱怨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进入司法机关后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和胜任司法工作的观点,认为自己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会搞调查、不能熟练地驾驭庭审等。因此提出在大学法学教育中要加大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的力度,以便他们的学生一到司法机关就能成为一个熟练的检察官、法官,将法学教育定位在职业教育上,在课程上仅仅注意法律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以笔者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的经验来看,这种观点和作法十分有害的。中国目前缺乏的不是具有能够熟练地调查取证、驾驭庭审能力的法律匠,缺乏的是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训练、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学术背景的法律家。从目前司法队伍来看,能够熟练地调查取证、驾驭庭审的工作人员太多了,但是为什么社会公众还是要说他们的素质不高呢?就是因为,司法队伍里缺乏大批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训练、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学术背景的法律家,你说他不会办案、不会调查、不会开庭,那到也不是,可是基本的法律意识都不具备,明明是不合法证据却不肯去排除,还说什么现在办案有几个不打人的,只要不是诱供、供出来是真的就行了,一直不肯接受无罪推定的理念等,不一而足。什么重实体,轻程序,其实质就是法律意识不强。笔者不才,在高级人民法院供职16年,所办案件达600余件,无1件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且还敢于对3起判处死刑的案件提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意见并得到审判委员会的支持。我在学校里并未学过什么操作技能训练,同样可以迅速进入角色,具备了调查取证、熟练地驾驭庭审的能力,这是为什么?因为我具备了一个法官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我不仅读过资产阶级法学家的经典法学著作,也认真阅读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律的经典著作。我曾经问过一些法律系毕业的学生,你们读过《法律的精神》吗?他们很奇怪地看着我,似乎在问这对办案有用吗?我又问他们读过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吗?他们更是莫明其妙地望着我,仿佛见到天外来客。真是可悲,一个在法律院校读了4年本科的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没有读过人类法律思想的经典著作,这样的人怎么能担负起司法改革的重任,你说不想读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书,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著作总可以读一下吧,可惜没有。只要你有了浓厚的法律理论训练,有了现代法律意识,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只要你不是个愚不可及的人,是能够在一、两年内很快掌握的。正如一个没有学好医学基础理论的医科大学毕业的学生,你想让他成为一个医术高明的医生是不可能的。
       法律职业精英化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它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有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保证,这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政治体制改革人选 重而道远,但毕竟从法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相信在这一步之后我们将看到更多的体现宪法精神的改革措施出台,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从法律职业精英化看到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景,而不能仅就事论事,对此轻描淡写,看不到其背后的实质。
                               2001.7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姓名:李宇先
    邮政编码:410001
    电话号码:0731-2209020
    E-mail:lyx6210@sohu.com     or    lyx6210@163.net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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