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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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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dFbsWn 发表于 2009-2-6 22: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经济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兴起,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备受谴责的产物——“回扣”。虽然它受到人们的谴责,但却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涌动,以势不可挡之势迅速蔓延到商品经济的各个角落。
    “回扣”是什么,应该怎样看待它呢?
    事实上,“回扣”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之中。美国人把“回扣”(“discount”)叫作“anamountofmoneywhichistakenoffthefullpricewhenbuyinggoods”,即是在买东西时从价格上扣回的一笔钱。任何回扣首先都是购买者一种利益的获得。卖方愿意从出售价格上扣回一笔钱给予买方,其目的是为了竞争促销,招引更多顾客。在自由市场上,买卖双方就价格展开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回扣”的有无和多少。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等价关系:卖方讨价-买方还价=回扣。由此可见,回扣是商品经济社会中一种客观存在的必然之物,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
    值得争议的是在政府购买和政府投资中存在的“回扣”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普遍存在引起了舆论和有关法令普遍性的表面谴责和禁止,但仍然很值得具体分析,从而避免“一片打倒却打而不倒”的怪现象。
    就政府购买来说,“回扣”是这样产生的:买方实付价格低于卖方所开的发票价格,于是政府部门当事人在按发票价格报帐时,便将超出部分(发票价格减去实付价格的余额)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这种情况的是非而论,关键是要看发票价格是否是该商品所值的实际价格,如果该商品在无“回扣”时也是按发票价格出售,那么这种“回扣”就纯属是卖方送给买方的,而买方又何乐而不取呢?这正可谓是“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而“白拿”谁又会“不拿”呢?这种情况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可以成为舆论谴责和法令禁止的对象,但事实上却是谴责不了,也是无法禁止的。当某种舆论和法令在禁止一种实际上不可能制止的东西时,就显出了它的苍白无力和虚假,更有甚者,其反作用还会加速风气的败坏(主要是虚伪)。
    也许这种“回扣”唯一可以指责的是:没有政府购买就没有这种赠送的回扣,而政府部门当事人却把这种政府购买所获得的收益攫为己有,用“单位”(公家)的款项去购买商品所得的回扣应该归“单位”(公家)所有。但这仅是从理论而言,因为“回扣”永远都只是对私而不对公的。
    在存在有效监督机制的条件下,以下三种为获取“回扣”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完全可以制止。其一,政府部门当事人为获取回扣而按高于商品市场价格(均衡价格)所进行的购买(勾结购买);其二,为获取回扣而进行的超需求购买;其三,为获取回扣而购买劣质商品。
    就政府投资来说,政府部门有权当事人将建设项目出包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从总造价中返回一笔资金给政府部门当事人,这就是回扣。就这种回扣的是非而言,也是首先要看工程造价是否市场价格,如果符合市场价格,那么这种赠送也是属于“不拿白不拿”的那一种。在存在有效监督机制的条件下,以下三种为获取“回扣”而实施的行为是完全可以禁止的。其一,政府部门有权当事人为获取回扣而按高于市场价格的造价出包工程;其二,政府有权当事人为获取回扣而进行的超规模或超计划投资;其三,为获取回扣而把建设项目出包给不能保证建设质量的低水平工程公司或购买劣质建筑材料,从而造成“豆腐渣”工程。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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