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之所以能赢得人们的尊重,并不是在于他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职位,而在于他拥有崇高的人格魄力、深厚的法律素养。中央电视台播放过一个电视剧《大法官》,老百姓打赢了官司,敲锣打鼓向春江市中级法院送来一块“大法官”牌匾,可是法院并没有将它挂上,因为他们觉得受之有愧。跟他们相比,我们还有很远的距离,所以充其量只能算是“小法官”而已。
: ]1 h# ]9 U6 r 虽然是小法官,虽然处于江湖之远,但审判权却是一样的神圣,法官的责任也是一样的重大。我们的裁判同样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样关系到社会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和法官的尊严。
; R, p$ Y, \+ `! H8 \5 W" e) l 一、职业意识: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 F) V+ z: a3 }2 M! N5 q
法律人、法律家、职业共同体是这些年来新出现的时髦语汇,小法官当然不是法律家,但是称为法律人还是不为过的。因为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偏远法庭的书记员,无论是叱咤风云的法学教授还是挑灯夜战的司考生,我们都应遵循共同的职业理念,遵守共同的职业道德,使用共同的法律语言,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而其中每个成员的道德声誉,又影响着共同体的整体形象。5 s9 A# G$ k! W9 r2 |! T
在世俗的眼光中,法官只是一个薪水不高但还算稳定的职业,法官的职业也没有足够的职业荣耀感,既没有达官显贵的春风得意,没有大款富豪的一掷千金,那么,法官的尊严、荣耀在哪里?) D/ g, H& M) j. P
大约五、六年前,台湾的一些人发起了一个选举模范法官的活动,由新闻界、律师a>界以及法学界共同投票选出了五位法官,可这几位法官全都婉拒领奖。当时台湾“司法院”首席大法官翁岳生教授进行了劝说,但是法官们终究不为所动,并且引用翁教授当年在大学课堂上的教导回应了他们的老师:“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现在这句话已经成了一句法律的名言。$ T% V4 s* c) n, k! v- e+ k6 M& v
作为一名小法官,虽然现实的社会有许多因素在制约着法官,法官真正超脱的社会条件还很欠缺,尤其在一个乡土气息很浓的社会环境中。但是,既然当了一名小法官,就等于把追求正义作为自己的人生选择,还有什么比正义更高尚的呢?法官要居中裁判、中立无偏,客观上就要与社会保持适当的距离。有了这样的观念,也许我们才能真正领会为什么法律人会说“寂寞,是如此的美丽”。有了这样的观念,我们才会在当事人招呼吃请的时候有所顾忌,才会在当事人进行物质利诱的时候保持警惕,才会平等地对待当事人而不表现出任何的歧视,才可能不会把手中的审判权作为交易的砝码,也才可能不把“让人民满意”简单地理解成“让当事人满意”。
( @% z* x4 _8 n 二、职业规范: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9 b" W% ~. ?2 H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现代程序理念的要求,而程序是法官职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当事人的诉讼就象一列火车,从一个站点驶向另一站点,具有有序性、不可逆转性、时限性和终结性。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的裁判才能向当事人昭示,法院的审判是建立在理性与公正的基础上的,而不是恣意的产物。( C M' U. ~- b% a. a0 p
要做到程序的公正,首先要树立主体的意识。在诉讼中,当事人是程序的主体,法官就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不能把当事人当成审判的客体和纠问的对象。在司法改革a>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益也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去维护,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有时候,当事人因自己的原因使原本应当胜诉的官司打输了,这实际上并不是法官的错,而是当事人在追求公正中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时候法官如果为了“实体公正”而上场竞搏,这样做只会破坏比赛的规则,最终动摇法治的基础。0 w: D4 r O4 q+ [0 f9 d
其次,要树立平等的意识。不论参加诉讼的是名星大腕还是贩夫走卒,他们在诉讼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片面地强调保护一时的、一地的、一方的利益,显然有违法官的职业道德。否则,法院为什么要以天平作为标志呢?中立裁判的本质要求法官坐堂问案,在小河边、柳树下审案的是“行政官”而不是法官。+ G4 V7 p2 T9 X
第三,还要树立公开的意识。阳光照不到的角落也是最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审判公开不光是开庭时让公众旁听,它有更丰富的内涵。既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包括对社会的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既包括实体的公开,也包括程序的公开。按照公开的原则,我们向上级法院就案件处理进行请示的时候也许并不总是那么的坦然,在判决书的说理中也不应该是闪烁其词的。
: ]% z8 K1 \- _3 j) Y 最后就是效率意识,“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时间与金钱一样,都属于诉讼成本,正义姗姗来迟,这种正义有何价值?当然,效率是适可而止的,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变得草率,也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忽视必要的程序。小法官既不能因为案件的简单就忽视程序的公正,当然也不能把程序公正理解为程序繁琐。
# c7 e) @0 [. o3 h p6 i1 [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不总是孪生兄弟,有时候甚至是互相对立的,可是我们会经常不自觉地落入到实体公正的传统思维定势之中。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并不说明案件处理就是错误的。事实上,绝对没有“错案”并不是一件好事。如果从表面上看减少了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裁判的正确率似乎提高了。但如果没有“错案”,审级制度将毫无意义,对当事人来讲也就失去了真正的救济机会,对法院来讲,也只能造就一批没有创造性且不会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法官。" f3 S/ D$ v0 M6 P) j
三、职业能力:法官不是裁判的机器
6 m6 i. O- u! i3 ` 随着法治脚步的加快,法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象美国那样由法官来最终决定是布什当总统还是由戈尔当总统,但法官对社会生活的介入程度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无庸置疑的。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中开篇就讲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2 \$ J8 f( u+ l9 |, L
法律帝国的王侯对正义的追求是通过法律的方式而不是圣旨去实现的。但法官绝不是孟德斯鸠所比喻的售货机,一头塞进纠纷事实和法律条文,一头就能产生判决。法官的特点决定他是寻找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简单地照搬条文不是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的。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疑难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法官如不及时汲取新知,很有可能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为什么社会上有许多人反对司法独立,就在于他们怀疑目前法官的素质能达到法官独立的要求吗?正象有的人说的“现在司法腐败都这么多,让他们再独立,岂不更严重?”
9 y( Q5 P1 l: H& X' s' x 而目前的法官素质,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所以,贺卫方曾经批评道,因为法官素质差所以要层层审批,而层层把关的结果导致法官法官不思进取。当法官个人的素质、审理的投入程度都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结果时,恐怕没有更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 K- H; E: v9 q; H) u
要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并不能仅依靠简单的行政化的培训,而是必须要法官具有内在动力的自觉投入。从工具上讲,我们不能再把法律条文作为我们唯一可怜的工具书。从方式上讲,在网络时代我们有更多的选择,作为地球村的一员,我们可以与都市的法律人获取同样的信息,也可以与法学名家进行平等的对话。只有跳出井底,方知海阔天空。从途径上讲,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法学论文也许不再是教授们的专利。我们不应只满足于办了多少多少的案件,我们一样的可以指点江山、激扬文字。法官的素质提高了,我们对证据规则的运用就会得心应手,法律文书说理就会不再苍白无力,对司法改革a>的走向也不会再感到茫然。
2 A- v1 H) e# s7 ?2 _7 e5 D1 O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在一个走向法治的时代,即使是一个小法官,他也应是大有作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