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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的幸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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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snvrw 发表于 2009-2-7 17: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4月4日,检察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无罪推定为死刑犯打开镣铐”的图文报道,报道中的当事人孙万刚历经8年的申诉,其中两次一审、一次终审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后经云南省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04年1月15日被宣判无罪。看完这篇报道,围绕孙万刚的幸与不幸,笔者不禁感慨万千。
0 h# K/ v; c$ I7 }& `$ r, [  说其幸运,在于无罪推定的法律光芒映照其身,使其重获自由。否则,今天的孙万刚,必定还会在狱中继续他痛苦而漫长的人生旅程。可以说,孙万刚的幸运在于他生逢其时,赶上了一个民主与法制逐步发展健全的时代。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做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不象今天这样被重视。回顾我国诉讼历史的发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有、从轻、从挂,到疑罪从无,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知有多少个孙万刚终其一生也没有、也不可能有如此的幸运。可以肯定地说,就在无罪推定原则早已确立的今天,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有不少的孙万刚们还在期盼着幸运之神的降临。相信这种期盼变为现实已经为期不远了,因为孙万刚事件开了一个好头,它使无罪推定从立法规定到司法践行的坚冰终被打破。这也是孙万刚事件的意义所在。当然,孙万刚的幸运还在于他自己的不懈坚持,8年来他始终没有放弃申诉,才终于在2003年4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重点督办案件并最终迎来正义的宣判。这也正好印证了一句老话: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 }: W" `! Y; u0 _, x- k" H) I  说其不幸,则在于无罪推定的历程过于沉重而漫长。因为早在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就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这一重要批复,其实质就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关于“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项规定,实际上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处理疑案的法律准则----无罪推定原则。这项原则有三个基本要件:一是任何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应由控方承担,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三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而根据报道判断,孙万刚案自始至终都没有达到这个证明标准,自始至终都是一个疑案。否则,云南省高级法院不会发回重审。遗憾的是,重审的结果没有丝毫的改变,孙万刚依然是命悬一线;终审虽然暂时没有了性命之忧,但死刑犯的镣铐依然在身。一名青春热血、风华正茂的天之骄子在一夜之间沦为一个身陷囹圄,脚镣手铐的死刑犯,人生最美好的年华不得不面对最残酷的现实。人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今天宣判无罪的案件,8年前却被判处死刑?为什么8年前就开始施行的法律规定,直到今天才实际执行?按理讲,既然认定孙万刚犯下故意杀人罪,就应该杀人偿命,既然不能肯定人是孙万刚所杀,就应该开仓放人。难道说人确实是孙万刚所杀,只是因其在二审中有其它减轻处罚的情节才幸免一死?如果是这样的话,现在就不会宣告其无罪。由此看来,终审判决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是在一种十分“无奈”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变通,实质上坚持的还是过去那种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有罪推定。造成这种“无奈”的根源,就在于执法者的执法观念迟迟不能转变,其判断罪与非罪总是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着这样的逻辑思维:(1)他是一个罪犯,因为他的身上有很多疑点;(2)他(孙万刚)不能证明自己案发时的去向,所以不能说他是无罪的;(3)由于不能证明他无罪,所以不能放人。呜呼,在这样的逻辑判断下还会有什么幸运可言!
* |" p& s" G5 {  毕竟,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将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建立在幸运之上,其本身就是一种莫大的不幸。孙万刚正是这种幸运中的不幸。但愿这种不幸的悲剧以后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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