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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生命的制度出路:呼吁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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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UZgQaL 发表于 2009-2-7 17: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敬畏生命的制度出路:呼吁人本主义的宪政
    沈岿
   
    5317。
    数字若是像这样孤零零地矗立在那里,其最多只不过是在冰冷的纸上或电脑屏幕上、由几条人类独有之智慧所创造的直线和曲线组合而成的符号而已,没有任何意义、价值与情感内蕴可言。
    然而,如果有人告诉你:这几条直线和曲线上寄附着五千三百一十七个中国煤矿工人的生命;他们在仅仅11个月份里、亦即334天里成为永远无法享受阳光的亡灵;在上个世纪最后一年里,华夏大地上,平均每两个小时就有一位煤矿工人与他的家人两世相隔,数万个尚且活在此世的人沉浸于悲恸之中;而在1999年同样的11个月份里,失去生命的煤矿工人还要比这多上10%,我确信,任何有良知与感情的人,都会在这一连串数字面前深切地体会到它们对自己心灵的冲击、震撼。它们已经不再是冷冰冰的、用于演算的符号了,在它们之上流淌着滚热的鲜血和眼泪。
    谁应该为如此骇人的灾难负责?是那些不顾工人生死、盲目生产的国有企业老总吗?是那些以金钱利润为第一宗旨、置安全生产条件于一旁的个体煤矿经营者吗?还是那些每月领取人民付给他的工资、却把保住进而提升职位视为胜于人民权益的官僚?在我看来,都是又都不是。真正应该对此负责的,是在这片国土上缺乏一种人本主义信仰作为支撑的制度,是由此制度塑造的实用主义、工具主义、极端功利主义的“拜物时尚”而非“好生之德”。
    不错,“发展是硬道理”,但是,经济的、技术的发展本身没有任何理由自己成其为目标,比之更硬的道理是对所有生命存在的敬畏,是所有生命存在的发展。把经济的、技术的发展视为第一要义,以为它们当然地可以让人获得自由、解放,当然地可以让人成其为人,是传统的物质决定论的意识形态在作祟。企业的规模化、高新技术化,并不一定能够成就每个人都能找到工作的梦想,相反,失业可能更多;基因工程的进步,并不一定能够让人延年益寿、缓解对死亡的恐惧,相反,“克隆生命”的概念令人不寒而栗。诸如此类物质上的发展与人类自身价值的实现之间的悖论,历史已经提供我们不胜枚举的例子。而早在1818年,英国女作家玛丽·W·雪莱就在其小说《弗兰克斯坦》中,描述了一个创造怪物而其自身又被怪物毁灭的医学研究者,以此告诫世人。
    虽然精神文明建设一直在官方理论上被奉为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大事,但是,“把经济发展作为头等重要大事来抓”始终是普遍的官方主流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心基本落在越来越使国人对之失去兴趣与信任的政治宣传上,精神领域与经济、技术领域之间形成极大的对立和错位。由此,二十多年来令世界各国都为之羡慕的高速率经济、技术发展,伴随着的是滞后的、碎裂的、甚至已经呈现出堕落迹象的精神。尤其可悲的是,我们几乎可以随处见到或听到蔑视、践踏生命的恶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虐待劳工、雇佣童工;建筑商偷工减料,大桥、高楼屡有倒塌;海运、陆运经营者只图高利、超载运输;危及健康的假药、假酒充斥市场;劣质产品毁人肢体;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煤矿企业无视安全条件、盲目生产导致矿工不幸罹难,只是这股黑潮中的一个支流。
    也许,这股黑潮的形成可以归结为是道德、伦理的沦丧所致,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利己本能在一些人身上的极度膨胀所致,反映了经济学上所谓的市场无法自在地予以解决的“失灵”问题。然而,我们不仅要问: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极度的利欲熏心的呢?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扩大的市场本身吗?在一部国内未公映的电影中,被历史地定格为边疆农场知识青年的女主角,为了获得返城的指标,不得不向每一个掌管盖章大权的人出卖自己的灵肉。当她因流产而在卫生所里治疗的时候,一个同样渴望返城、不惜有意打伤自己脚趾来获取指标的青年,竟然还对她施以暴行,根本没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观念。更为甚者,身披白衣的护士不仅丝毫没有同情心,还要在那里以令人作呕的神情与语言责怪女主角犯贱。在一个绝大多数中国人尚不知市场经济为何物的年代里,就存在如此贱视生命的暴虐行径,我们能责怪市场吗?更何况,同样是侵犯人的生命与尊严的家庭暴力,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罪于市场的。在文革不仅造成国民经济几近崩溃,更摧毁了遏制人性恶之泛滥的制度文明的时代背景之下,经济发展导向的官方主流意识,在一段时间内导致了制度不能在人本主义这一维度上得到有效的补缮,自然无法有效地阻止市场经济兴起中本就难以避免的利己损人之举汇聚成上述黑潮。
    人性如硬币之正反两面并存着善与恶,向善之心的张扬和从恶之心的抑制,不能仅仅依赖于传统沿袭下来的道德约束,更不能一切皆求诸经济、技术的发展,而需要建构以人本关怀为基调的制度文明。可幸的是,这样的一系列制度,正在人们的推动下逐渐生长。劳工、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贫困者等弱势群体,日益得到制度的保障。一种对人本身给予关怀的精神氛围也在塑造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和在这些制度的塑造之下,渐趋形成。
    然而,前景似乎并不乐观。官方的主流意识依然是经济导向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虽然本身内涵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敬重,但促成这些制度的多半是出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之动机。西方自由主义先驱之一康德曾经阐发了充分表现人本主义关怀的道德律,即每一个人都应被作为一种目的来对待,而决不应仅仅被作为一种手段。而在中国,发展经济的目标依然使人处于工具、手段的地位,个体生命的价值并没有被提升为制度构建的一种自觉的、自在的宗旨。于是,当个体权益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政府官员就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保护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因素,甚至以这种保护为借口,纵容侵害个体权益(如我们在此讨论的煤矿工人)的企业行为,纵容那些虐待劳工、雇佣童工的但被认为盘活了地方经济的外资企业。进而,我们不得不对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是否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持有一种保留的怀疑态度,因为这些制度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这里并非意图否认维系与促进经济发展乃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不过,一个完全为经济发展目标俘虏的政府,很难主动地、积极地去预防和减少对个体生命之存在与发展构成威胁的情形。重大灾难发生以后基于群情的激愤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总是被动的,在绝对意义上对于那些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都是于事无补的,也难以真正在以后大幅度地减少此类非正常的人为灾祸。因为,事后补救措施即便做得再好也往往是就事论事的,它们既不可能从考虑整体制度的完善上去防微杜渐,更不可能从一个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煤矿事故的接连发生以及其他行业安全事故的一连串发生,已经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由此,我们不能割裂地来看待那些在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遏制侵犯人权现象的制度,而必须把它们融入更高层面上的、旨在整个社会实现人本主义理想的现代宪政之中,把同个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休戚相关的政府置于责任政府的宪政理念之下。在努力实行现代宪政的国家里,责任政府之责任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通过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制度来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尽可能解除和压制一切非人道的、使善良人性遭受挫折的行径,无论该行径是由个人、企业所为,还是由政府所为。这是一个信仰意义上的目标,它可能永远无法完全实现,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约束,就像信奉劝人为善的宗教不可能彻底消灭恶行,可足以防止恶行泛滥一样。
    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官方主流意识,由于没有定位于这样的宪政理想,没有将其作为政府制定与执行政策的指导,不仅使政府官员在抑制私领域内的非人道行径方面难有更大的作为,更为严重的是,在公共领域内一些政府官员本身就经常性地扮演着侵犯人权的角色。这些政府官员或滥用职权或疏忽渎职,直接或者间接地轻视甚至践踏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在这方面的事例不必赘言,媒体予以曝光的已经难计其数,更遑论由于各种原因还被遮盖起来的情形。而遮遮掩掩本身,既非一个责任政府所为,又在某种程度上扼制了现代宪政所尊奉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利。让人自由地依据事实发表评论,让人为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享有充分的知情,同样是对人的尊重。目前由各种保障劳工、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贫困者等的制度所表达的人本主义的关怀,也许就会因为政府本身尚未充分表达和传播这种信念,而无法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的存在,无法让所有的人(包括政府官员)都确信:利己动机不能无限度地以牺牲他人的正当利益为实现的代价,普遍的经济发展目标也不能以牺牲个人的正当利益为实现的代价,因为把人仅仅作为手段无论如何是不正当的。
    现代宪政所欲确立的责任政府,也并非一个无所不包地承担无限责任的政府。针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我们政府回应的主基调是强化监督管理。这是一个值得为之击节的回应,因为它具有责任政府的象征意义。然而,鉴于对政府成本、机构膨胀、政府官员对受管制企业的倾向等诸多因素的担忧,政府并不一定有能力包办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这一点已经为经验所证明。在现代宪政制度之中,一个责任政府同时也是一个有限政府。政府管理活动受到限制,并不仅仅出于对政府能力的怀疑,更多地还是对人的尊重。旨在保障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政府,必然承认自己对私领域的干预不是一个简单的可能性问题,而是一个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在人们能够自主地处理其事务的领域,即便政府有能力以“慈父”的面目出现代替人们作出更好的抉择,其也没有正当的理由这么做,因为人的自主、自治是一种实现自我意志的自由,不应受到过多的干预。而且,自主处理的事务不仅是个人事务,还包括在共同利益或旨趣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团体的事务。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就曾如此描述结社自由:“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因此,当我们的政府在面对现下出现的并将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时,不应局限于考虑如何加强政府管制的问题,还应考虑如何在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基础上让更多的自治组织成熟起来,使其能够有效地处理关涉其共同利益的问题,这也是浸透人本主义精神的宪政所要求的。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事宜,政府一定程度上加强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但一个独立的、真正自治的工会组织,肯定会在维护自己成员——煤矿工人——的生命及其他利益方面,发挥比政府管理更为积极的作用。
   
    2001年1月6日于澳门
    【写作年份】2001【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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