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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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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发表于 2009-2-7 17: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教燕园——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而作
    齐海滨(1)
   
    母校的百岁华诞刚刚度过,转眼又将隔海纪念导师执教50周年了。50年,即便在现代条件下也是一个足以覆盖大半人生的长久时期,一个人如此恒久地专注于一项事业,何其不容易,这纪念不用说是相当难得的。《圣经》中将50周年作为具有神圣意义的禧年,《旧约·利未记》中便这样引述摩西的话说:“第50年是你们庆祝禧年的时候”,“你们要在境内吹响号角,这年成为神圣的禧年。你们要释放所有因钱债而为奴隶的;豁免一切公私债项;卖去田产的要重新得回自己的产业。”人们大多知道美国费城的独立广场上有一座著名的自由钟,其来历就与此相关。它本是18世纪的宾夕法尼亚总督威廉宾为上即铸有《利未记》的如下经文:“PROCLAIMLIBERTYTHROUGHOUTTHELANDTOALLITSINHABITANTS”。自由钟之名乃由此引申而来。在纪念导师执教50年之庆的时候,回想于燕园受教的难忘经历,我也自然联想到了自由钟,并以此引发一些有关的随想。我想说的,就最深刻的层面而言,我对沈宗灵老师学术精神的认识,应该就是他对学术自由的极有个性的追求。
    此一个性不是别的,恰恰就是严格地循规蹈矩。自由、个性、规范,这些不同概念在沈教师的毕生学术追求中得到了一种富有特色的完美结合。凡了解沈老师的人都会同意,作为一个法学教育家,他堪称严定学术规范与社会规范的楷模。沈老师能够成为这样的楷模当然有其自身性格、经历与修养方面的特定背景和原因,而这些方面却是作为学生所不应妄议的。对于我,沈老师这种极有个性的言传身教是使我受益良多的一个重要存在,它使我由之而切身体会到,仅就学者的个体实践来说,学术自由是一个需要怎样的途径和努力方能实现的境界与追求。规范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人很大也很难论证的法哲学题目,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关系也可以言人人殊,这里姑且不作理论表述。然而以沈老师的学术实践而论,我们都可以作这样两方面的见证:作为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前辈学者,沈老师一方面的确表现出比别人更严格的自律(借用哈特的说法就是对规则更自觉持有内在观点),而另一方面他与同代学者相比较也的确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学术自由(以得到著述表现的成果而言)。我们多数人都承认严守规范对于学术自由的重要意义,而与沈老师的区别则在于我们没有达到他的严格程度。我们今天纪念沈老师执教50周年,其意义之一或许就在于我们希望以他为楷模,尽可能像他那样严肃地对待教育、学生和人生。
    初识沈老师是将近20年前的事了。记得是在刚上大学二年级的时候,有一次法律系开会,由两位教授分别向教师和77、78两级学生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报告,一位是王铁崖先生,另一位就是沈老师。沈老师介绍的是他代表中国法学界首次参加世界法哲学大会的情况,他当时给我留下的印象,除了听来浓重的浙江口音以外,是在看似严肃的外表下偶尔流露出平易的幽默感。例如沈老师故意提及,他因故迟到,而到会以后才得知大会主席是一位女士,因而对发言前的致辞称谓甚感踌躇,临时翻检字典也未找到合适选择,最后却在登台那一刻随机应变搪塞过去了。会后同学间有一种传言,说这次大会的中国名额本来是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尽管该所学者对其高校同行一向持评甚严,唯对北大的沈宗灵先生颇多优礼,所以又将这一名额转让给了沈老师。任何传言大抵皆有失准确,我后来自然也一直没有就此向沈老师核实,当时姑妄听之,此时也姑妄言之罢。然而自那时以后,这位使我印象深刻且在传言中略显神秘的老师却一连几年杳如黄鹤,再也见不到面了。直到本科最后一年,我见选修课中有沈老师讲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便毛遂自荐当了这门课的课代表,才算有了多年难得的受教机会。而拜“文革”浩劫之赐,彼时我年已28岁,到了苏东坡的父亲开始发愤读书的年龄了。《三字经》语云:“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彼既老,犹悔迟……”。沈老师当可证明,我那时的确也是大有一番发愤之慨的。
    选修西方法哲学课的同时也恰是准备报考研究生的时日,我于是在一次课后向沈老师小心表示了有意投师的愿望,未曾想到沈老师听罢竟报我以一种相当怀疑的目光,说他从不鼓励学生报考他的研究生,对我当然也不例外,沈老师还反问我说,听说你在本年级中是学业不错的学生,为什么不选择国际法或经济法这样实惠的热门专业?年轻人切忌心血来潮,何不为自己今后的职业生涯慎重考虑?这番表态令我既觉意外又感挫折,是我与法律系众多师长的接触经验中从未有过的特例。而本科期间我学得最有兴趣的两门课就是民法和西方法哲学,民法当年又无招生计划,我便只好硬着头皮逆颜而上了。寒假中我与石泰峰同学冒雪逐一拜访法理教研室的各位老师,面对着我们此番程门立雪的拳拳之心,沈老师却仍是一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冷淡态度。当时心想,即使得以忝列门墙,这从师就教的日子恐怕也好过不到哪里去。有此最初经历,所以当我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时,每逢听到年轻的学弟们纷说沈老师极难接近而我当初却有幸得免冷遇,我就要一边解释事实并非如此,一边告诉他们:以我自己的体会,所谓亲师重道的要诀除了硬起头皮以外别无他法。
    为时三年的研究生学习就是在这种顾虑这下开始的。当时沈老师是与张宏生老师名义上合带研究生,但实际上二人有所分工,张老师负责81级、沈老师负责82级,因此我与石泰峰和姬敬武便成为沈老师独自带的第一届研究生了。对我们来说,沈老师的外表依旧严峻得不可亲近,但的确不难感受到他内心中对学生的那种极端认真负责,当然这并不表明他当时对我们个人有何好感,而是沈老师一以贯之的职业态度。坦率地说,至少在研究生的第一个学期里沈老师仍然对我们抱有某种堪称冷峻的怀疑和考察态度,他显然怀疑我们自称的法理学兴趣是否真诚和强烈得足以耐得将冷板凳坐久,同时也在暗中考察我们各自的理论资质和学术准备是否足以不浪费他的栽培苦心。面对这样的导师,我们每次上课都不免诚惶诚恐。然而也正是由于“文革”经验的缘故,我们毕竟都已具有一定的人生历练和独立见解,自我意识不但不会在导师的威严面前被彻底压倒,反而时时难免出现不同个性与思想的摩擦甚至撞击。因此随着接触的增多,师生关系也逐渐得到磨合,借用社会学的说法这便是“互动”了。大概也是因为我较另两位同学略为年长些,所以我可能较早感觉到我与导师之间关系的明显变化,尽管就个人的风格气质而言,我与他的师生反差或许是最大的。
    我记得这种变化的契机是自第一学期的期末论文。我当时有两篇论文引起了沈老师的注意,一篇是由他指导的经典课论文,我的选题是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与异化理论的关系;另一篇是张国华老师指导的思想史课论文,我的选题是民初思想家朱执信的三民主义法律观。尽管我把整个寒假都赋予了学校图书馆,开学时也只完成了两篇论文的初稿,每篇却都将近3万字,大大超过老师们的要求。沈老师虽不赞同我对马克思早期思想的格外重视,也不认为青年马克思不成熟的异化理论值得我如此费力钻研,但他还是被年轻人对待学术问题肯于追根究底的求索精神和不计价代的非功利态度所打动了。他从张老师那里听到对我的论文的褒奖后,也特意索来读过,我想这绝非好奇之故,而是有意对我的学术素质作一判估。事后导师很郑重地专门找我作了一次薪火之谈,他肯定我愿意下功夫钻研学问,同时又诚恳地告诫我,正因为生有涯而知无涯,所以作为学者在选择论题和分配时间方面不能没有必要的计划性的功利性。沈老师还以我本科毕业论文探讨伊斯兰法为例,指出一个人兴趣广泛求知欲强虽然好,但也要知所节制,用经济学的话说就是学术资源要讲求有效配置。若干年后我在美国读到数理学家王浩先生《探索永恒:哥德尔和爱因斯坦》一文,作者总结说哥德尔没有能像爱因斯坦那样好好计划他的一生,而后者则对什么是可行的这一点看得更清楚。我读后沉吟良久,知此生已不可再造,复又想起导师当日之语重心长。
    当然,我所引起导师重视的不止于此。比较起来,沈老师不习惯也不喜欢的是我过强的形而上思辨气质。在他的指导经验中,像我这样的学生想必不会后无来者,但确有可能是前无类例。这与极具分析气质的沈老师显然很不相合,也曾经让他颇觉苦恼,不止一次地说我“脑子里思辨哲学太多”。此一特点的短长在我后来为比较法和西方法哲学这两门课写的学期论文中有鲜明对照:前者关于法系一文虽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但我自觉不好,导师却相对满意;后者则评论西方二战后昙花一现的存在主义法学,发表于北大校刊后虽然受到教研室重视,沈老师却无奈地问我何以总选此类论题。尽管我与导师之间的哲学对话不太相投,然而双方还是自觉达成了某种平衡。一方面,沈老师尊重并试图积极利用我的这一学术趣味和思维特点,例如他向我建议硕士论文选题做罗尔斯的《正义论》,可惜我后来不幸陷于研究生会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因时间紧迫只好在最后关头改换了选题。这是最令我日后抱憾之事,作为现代新康德主义的理论重镇,罗尔斯于我显然是本应在研究生阶段好好打磨的一块最重要的思想砺石,真是知我者导师而误我者不知谁也?另一方面,在导师的影响下我也对分析实证方法很用了一番功夫,以致在后来接任西方法哲学课时,我始终坚持把分析法学作为讲课的重点。记得大约是在研究生第一学年结束前后,沈老师特意问起我对毕业去向有无考虑,是否愿意留教研室任教?我回答说那自然是我所愿。我想这次意向探询标志着导师对我的考察告一段落了,同时也自勉面对此一信任要更加努力。
    回顾我的研究生阶段,显然不能不提及对我的学业有深刻影响的一件大事情,就是我所担任的北大研究生会的工作。三年的学习时间竟有两年半捐弃给此一无底洞式的公益活动,沈老师多次提醒这对我个人的学业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我当时却是欲罢而不能,真应了那句老话“上贱船容易下贱船难”。事情的起因是入学半年后研究生会改选,我担任了第四届执委会的学习部长,之所以接受这个安排,是我预期学习部的工作应能与自己的学业有所结合,导师也认为此事利弊参半,希望我能妥善处理两者关系。然而实际做起来我才发现自己并非可以“双肩挑”的那种人,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singlemind”。一年下来相当分散了我于本专业的努力,于是导师和我都越来越期待着任期届满之日的到来。然而恰在改选前夕,由于“妾身未明”的研究生会无意中突破了内定的活动禁区,涉嫌与外校串联,结果被公安部、教育部、北京市委和团中央联名发文厉参,同时在校内因工作范围交叉也与团委的关系空前紧张,在如此强大的压力下研究生会面临着被裁撤归并的命运。执委会遂决定推荐我参加下届改选,以求保持工作延续并化解各方压力。当时我正因病在家休息,对此决定毫无所知。待我闻讯赶回学校已是投票当晚,监选小组拒绝将我撤出候选人名单,理由是选票已经发下无法收回。但听说是21人选9,如此之高的淘汰率还是令我安心不小。未料第二天早上我从南北阁学完一套鹤翔桩归来,正觉神清气爽准备去见导师重拾学业,却被突然告知改选结果已出并得到校领导批准,由我担任第五届研究生会主席。我错愕之下多方推辞无效,不得已勉为其难,沈教师获悉此事也只好深而为之苦笑。
    这一任做得我真个是四脚朝天,研究生会的体制经一番艰苦折冲固然保住并得到全国性的正式推广落实,与外校的联系交流也得以合法化并主持召开了全国研究生培养教育研讨会,然而我自己的学习和私人时间却不得不被残酷挤压,以致当我最后卸任时,距毕业关头仅余两月,论文都差点泡汤。对此沈老师虽大不满意,但一直表示新生我自己的决定。只是在我上任不久时,有一次在南校门与导师相遇,他一见我就急切地问,以前对毕业去向的表示是否因此而有改变?若有变化请尽早告诉他,以便来得及另作安排。我仓促中无法向他解释被违心装入彀中的原委,只是连忙保证说:“您放心,我是决不会在这条邪路上走下去的!”话音刚落,沈老师便畅怀大笑起来。我还从未见到导师那样由衷而欣慰的大笑,我理解,这笑声其实来自对某种价值的肯定。我想,如同犹太民族坚信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和文明的守夜人一样,像沈老师这样具有教师身份的中国知识分子也深怀着某种坚定的信仰和骄傲,对教书职业抱有一种宗教式的虔诚。当然,这信仰既是每个人不断进行自我选择和确认的结果,同时也像学术薪火一样需要师生之间的传递。我与导师的心正于此相通。
    毕业后的暑假里,我整理了三年间在导师家里上课时所做的笔记。望着厚厚近千页用活页纸装订的笔记,心中也是感慨千端。我想,倘若当初不入歧途或及早抽身,将三年宝贵光阴都投入专业学习,于自身固益莫大焉,对导师也可减少许多愧赧之情。好在虽已毕业,仍在导师的指导下工作,耳提面命朝夕可也,正所谓东隅已失桑榆未晚。我后来也曾在与导师的谈话中有此感慨,沈老师也回顾说,他对我第一个学期的学习状态印象深刻,可以说是赞赏的,如果没有干扰坚持下来成绩必然可观。惋惜之余,沈老师亦以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相嘱,而这也正是我留系任教时所抱定的初衷。我所承担的课程,先后有给本科生开的《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给研究生开的《比较法总论》,另有给非法律系学生开的《法学概论》和给高级法官班开的《法律社会学》,前两者都是从沈老师那里所接任。后因留日的季卫东同学募得一笔基金,学校报经教委同意成立了一个不占编制和经费的比较法学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我们师徒二人分任子虚乌有的正副所长,接着我又开始从沈老师读在职博士,直到1989年夏天出国。以此看来,在沈老师的诸多学生中,我应该说是与导师过从较多的一个了。我想这原因大约有二,一是作为沈老师独自带出的首届研究生,多承心血似情理使然,而其中我后来又留教研室工作,相处自然更多些;二是我自认属于头皮较硬一类,不会过分在意导师表面上的威严之态,这或许与我当过兵的经历多少有点关系吧。
    在我看来,若要对沈老师为人治学的品性与风格作一简练概括,最恰当者莫过“严谨”二字了,这突出地表现为他的敬业和守纪精神。人们都公认沈老师是一个敬业守纪的模范,有关的故事佚闻已颇多,但作为学生我于此却不能不再述及一二。回忆我入学后的第一印象,就是导师恭楷手拟的详细培养计划和各门课的教学大纲,英文书目也是他从图书馆一一查阅后自己用打字机打印给我们的(我现在手头还保留着这样一份),面对着每次上课都全力以赴一丝不苟的导师,你若不曾认真准备的话一定会惭愧之极。说来也巧,恰在我们毕业那年沈老师当选为研究生院的模范导师。需要上报典型材料。沈老师极认真地总结了如何培养研究生的实例和经验,为慎重起见还先在教研室宣读以征求意见。我进北大前已经当过近10年的工农兵,期间也都做过机关干部并经手过许多材料,但我从未见过这样白皮书式的严谨和平这。沈老师勤勉自律和不断进取的精神也使我每受教益。记得出入导师家多见案头摊放着英语字典甚至语法书,每每令我自愧不如,明知许多一知半解就因懒于翻字典而造成,却仍养不成像导师这样的好习惯。沈老师先后两次出国访问,每次回来都告诉我他基本上是在美加各法院图书馆度过的,抓紧一切时间翻阅各种法学期刊,追踪国外学术动态。印象最清楚的是沈老师对后一次的观感,说近些年批判法学在西方法律院校标领风骚大行其道,其学术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多有相通或传承,令他为之深思不已。
    不难想象,在历经“文革”与改革接踵洗礼的北大校园,像沈老师这样严谨敬业守纪的模范是日渐稀少了。一方面,大家仍然肯定这是一种值得赞赏的学人传统,所以沈老师不断地当选为各种先进;另一方面,人们则又越来越自愿地远离此一传统,以致行事古板的沈老师越来越不合时宜,在特殊情境下甚至会凸显出某种荒诞意味来。1984年北大研究生院的成立大会就是一例。院领导原安排我代表学生在会上发言,而我发现被选中作为教员代表的恰恰是我的导师,便转请研究生会的副主席马伯强代劳。大会的各项准备皆很充分,可万没想到时间恰与一场电视临时转播且又不幸打满5局的美苏男排比赛撞个正着。尽管研究生院的老师和研究生会的干部倾巢而出到各宿舍楼敦请大家准时出席,然而大多数同学却仍是看罢球赛才姗姗来迟。丁石孙校长因另有会议事先致歉将晚到半小时,未料他后来竟还在主席台上干坐了两个小时才把学生们等来。这次大煞风景的成立大会固然令研究生院颜面扫地,把丁校长也气得个七窍生烟,但是我看得出,带着认真准备好的讲稿在空荡荡的大厅里静候了3个小时的沈老师,才是内心中最而为之沮丧的人,望之恍如隔世。后来沈老师同我谈起此事,表示他实在无法理解,如今的读书人怎么成了这个样子?这样下去还得了吗?幸而沈老师不曾问我若不身为研究生会主席我会怎样做,否则我真不知该如何作答。
    由于严谨,沈老师平生最见不得的就是对学问的狂妄态度。什么是狂妄?用沈老师的话说那就是言过其实。记忆所及,读研究生期间的首尾两端都有被导师棒喝的教训。本科时我们对沈老师平实细致的讲课方式印象颇佳,尤其欣赏他从不硬套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申明他相信高年级学生已具备必要的独立分析能力。没想到第一次上研究生课时,沈老师却在介绍完教学计划以后话锋一转,严厉指责起几年前77、78两级学生发动取消马列经典课程一事,讥之为狂妄典型,并质询我们对此事的态度。我对沈老师这种代人秋后算账之举大感意外,辩解说那原无可厚非,因为那些经典我们都已读过多遍,而外语水平却要从零开始,对课程作相应调整自是理所当然。沈老师听罢未予置评,只是严肃地要求我们对他指导的经典课必须认真对待。此后虽说是夹紧尾巴轻易不敢造次,然而在我行将毕业时一不留神又遇当头棒喝。我的论文选题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认真看待权利》,这部盛名之作篇幅不算厚也不甚难解,我反复读过以后在一次与导师讨论时,自认理解已无懈可击,因为我相信,当时法学界除了沈老师知道潘汉典先生以外不会有多少人认真读过此书。与导师眼中前次历史的集体狂妄不同,这一回可算抓住了现行的个人狂妄,当即指出我对《非暴力反抗》和《倒过来的种族歧视》两章中的几处明显误解,一番严厉批评使我没齿不忘。
    然而接触久了就会发现,沈老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其实也并不是一张令人无所逃遁之网。他懂得所谓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的道理,因此这严格在他是有分寸也有宽容的,只是作为学生你未必于事先把握得准。例如,沈老师瞩意我接任《现代西方法律哲学》这门课由来已久,我自然理解这于他于我皆非意义寻常之事。因此当导师安排我在毕业前一年给81级本科生讲课时,我一点都不敢掉以轻心,特地把研究生会的工作甩掉两个月,专心备课,而且每进课堂都要先定睛看看导师是否也在其中。可直到课程结束沈老师也没有出现,我的心理压力却不得不保持始终。经一事长一智,下一年在给82级学生讲课时我就放松多了,可就在我最放松的时候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掉了下来。那一次是讲庞德的社会法学理论,正好因家中有事未及充分备课,看到沈老师不早不晚偏偏此刻端坐在学生中,讲课的自我感觉当然说不上好,心想一定会有严重后果。却没想到,课后沈老师反倒与我轻松谈论起庞德的生平佚事来。我这才体会出导师的原则是用人不疑,而且也可以大而化之。
    另一方面,沈老师的严谨风格虽然不免予人以冷峻感,但他对待学生的态度却是相当真诚而平等的。外人恐怕很难想象,外表木讷的沈老师内里是个很爱争论的人,尤其喜欢与学生们作激烈争论。记得第一次与导师发生激辩是讨论德国纳粹时期的法律是否可以作为法律看待这一问题,我们正好都与导师持相反观点,只见沈老师抖擞精神舌战群儒,不,应该说是“儒战群舌”,直争得脸红脖子粗。我曾担心这种争辩难免有冲撞师长之嫌,后来发现导师根本不以为忤,反倒习以为常。沈老师治学甚严且不善酬交,故极少当面嘉许后学,却深喜学生有所创见,一旦发现即予特别肯定。例如我开始给81级学生讲课时,因对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理解与导师不同而向他征询意见。我认为凯尔森的两对“is”和“oughttobe”公式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不应将之简单并列,真正代表其方法论的是第二对公式,也就是说,法律在凯尔森看来说到底还是应然而非实然领域的研究对象,他其实是想把康德论证纯粹理性的方法用于应属实践理性的法律,而这却是有悖于康德哲学自身逻辑的,他在法律体系中所假设的基本规范尽管说起来玄虚,其实就是康德道德律令的逻辑翻版。沈老师在与我反复讨论之后非常强调地说,这是你的一个创见,你完全可以这样去讲。
    的确,作为治学严谨而又身居学术领导地位的前辈,沈老师对后学怀有严肃的责任感和期许,欣慰于我们的每一个学术进境。他曾告诉我,每次参加法学会议都留意寻察学术新秀,有时甚至专门为此才去开会,例如1986年在苏州召开的全国高校法学会议。在那次会上我与季卫东同学合作发表了《系统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其局限——兼论法学方法论问题》一文,读者一般关注的是我们对将系统论方法引入法学研究的讨论,也有一些读者注意到我们提出法学研究应区分规范方法与实证方法以及倡导法社会学的观点,只有两个人敏锐地察知文章的深层意义还在于提出“实践法学”的命题和初步论述框架。一个是法学所的梁慧星老师,他后来曾问过我是否就此展开了进一步工作;另一个就是沈老师,但我当时并不知道。两年后我开始读在职博士时,一个导师问起我有无可能将实践法学的构思写成书。我说,一种尝试性的理论探讨需要反复的知性刺激砥砺,而教学正是其最好机会,如果1985年我毕业后在讲西方法哲学的同时也讲法理学,那么几年下来可能就会磨出个东西了。我没想到这番顺便回答竟使沈老师顿足起来,连说看来这真是一大失误,当时只考虑各教研组织之间的工作平衡,才让我兼讲概论,现已时过境迁后悔莫及。沈老师那种发自内心的慨叹使我极受感动,因为我意识到,导师对我的责任感和期待心比我自己犹有过之。
    中国读书人传统上于师长有尊亲之别。例如钱钟书先生便自道对他的清华老师吴宓先生“尊而不亲”。或许沈老师也难免使学生作如是观,其实他内心中的人情味是相当厚重的,只是由于性格与经历的缘故,他不愿也不善表达。最了解这一点的人自然莫过沈师母了。一次我去见导师,师母趁他未归之际抓紧时间对我说,你们可千万不要误解他呀,他一辈子就是这样的人,脸上严厉,可为你们是真操心,有时候急得晚上都睡不好觉啊!诚哉斯言。就我个人来说,初入导师门下时确曾心怀忐忑,但不久就心理距离就开始逐渐拉近。1983年底我到福建探亲,旅途中读了王蒙先生的中篇小说《杂色》。作者以一匹历经坎坷的老马为象征,用意识流笔法把自己的大半生复杂感受抒发得淋漓而深沉。阅读时我总是不自觉地想起我的导师,掩卷沉思良久,回来后就向他极力推荐。沈教师不动声色地听了半天,最后表示愿意一读。我不知道他如何理解这篇作品以及我的推荐意义,但在我则是某种主动的亲师姿态,它表示我愿望并能够理解前辈师长。几年后于苏州开会时,一次在虎丘山上,沈教师突然用从未有过的感性口吻向我讲述他少小离乡求学时的感受。我既没想到沈老师内心中深藏着这样的诗意情怀,也没想到严肃多年的导师有朝一日会向学生稍启心扉。我几乎是受庞若惊,尽管一句话也没有说,此一情境却注定成为记忆中的珍贵一页了。
    此外我还要说,尽管有着严肃的个性基调,作为一个善良而有智慧的长者,沈老师于幽默感是绝不缺乏的。切莫以为我们在导师家上课的气氛始终如入学时那般凝重。在逐渐熟识后,随着心理的放松,喜剧性场面也便迭而有之。须知沈老师有一大排解不开的季节性苦恼来自他的口音,每年秋冬给本科生授课时都会不招自来。有次我们去上课,正逢沈老师授课归来,一见面就意态不平地要请我们作裁判,说他在讲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时,学生们因听不懂口音反响强烈。我们问是哪些话听不懂?沈老师举例如“人权”与“神权”。于是我们请他用自认准确的发音再说一遍,然后不得不告诉他两者正好说了个颠倒。望着沈老师气馁之余又自我解嘲的样子,我觉得这个中的人神妙处真是难与君说。西方法哲学是让一般学生望而生畏或生厌的课程,我在讲课时借用三国人物杨修的话将之喻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沈老师闻言亦颇欣赏,谓国际法经济法乃鸡胸脯鸡大腿也。另还记得某次上课时,沈老师正为出国访问办手续到处碰壁而恼火,对我们认真抱怨说,这些机构其职责本是为教员工作提供方便,但只要你有事去办就一定会体会到,他们其实“旨在为你提供麻烦”。我当时被沈老师的这番幽默引得大笑不止,只是到了后来,当罗豪才老师为我安排的巴黎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学校师资科卡住,北川善太郎教授为我联系的京都大学比较法博士项目被国家教委卡住,我才体味到这幽默也真是一种不堪随之轻。
    拉杂写了以上不少,但似乎还应就沈老师的学术思想方面谈一点我的认识。只是因出国日久,手头缺乏必要的参考材料,所依凭的便只有印象了。我想从一个作为背景的话题谈起。记得是在1988年春召开的“两会”上,人民大学的戴逸先生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叫作“哲学的贫困、历史学的危机、经济学的混乱、法学的幼稚。”法学界为之深受刺激,在当年我参加的几次会议上这都成为热门话题。平心而论,戴先生此说虽欠严谨却有些传神,大体上也为法学者所私下接受。至于幼稚的主要表现,法理学恐怕要首当其冲,那似乎是指从总体上说学术积累和创造较少,理论思维水平较低,与实践问题对话能力较弱,学术规范尚示成型,研究方法和逻辑命题陈旧等等。之所以有此局面,社会政治方面的种种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显然最为重要,对此人所共知无须赘言。当然,那本应由政治决策者所负的责任却因此一变而为要由法学家所承担的难堪声誉,这却是很不公平的。我当时有意回避与沈老师论及此一话题,因为在我的记忆中,一向内敛寡言的沈老师曾有两次表现出强烈的激愤之情:一次见诸公开场合,那是在1986年底的某次教研室会议上,沈老师在回顾“文革”浩劫时有过难以自抑的情感爆发;另一次则是在导师家里,他指着不得不束之高阁积以多年心血的大量译稿(其中就有凯尔森的巨著《纯粹法学》)对我以身说法,那种不堪回首的痛心之态使我深感震动……似此对待法学家及其工作成果,欲求法学之成熟岂可得乎?
    正是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认识,沈老师多年的艰辛工作及其对中国法学理论的独特贡献便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他的教学和研究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当代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和比较法(总论)。后二者既是沈教师于“文革”后在国内高校的首创课程,其研究成果也是国内学术界的相应开山之作。他在这两个领域的开创性工作对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建设具有虽然间接但却重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学研究的封闭状态,为法学理论的开放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另一方面,沈老师有关中国法理学的直接理论工作主要体现为他先后主编的全国高校统编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以及国家七五科研项目《法理学研究》。以我个人的体会,沈老师对中国法学理论的最值得称道的贡献,是他有意识地将分析法学的理论方法引入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尤其是比较成功地借鉴了以英国法学家哈特为代表的战后西方新分析法学派。我的这一说法未必会得到沈老师本人的同意,因为他可能会认为自己所借鉴的不只分析法学一家,而且其借鉴目的也是要建立具有综合特色的中国法理学,其证据之一,乃是他为研究生讲授西方法哲学时特别选用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作主要教材。博氏此书即以“统一或综合的法理学”自况。然而比较起来,使我印象较深的还是沈老师对新分析法学的成功借鉴,允我举例说明上述看法依据何在。
    一例是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法学界的此一讨论始于80年代初,时有起伏,其水准自不必说。我们曾多次请导师发表意见,但他坚持要先对讨论方法作一番观察。1984年终于有次上课时沈老师拿出了文章初稿,刚念了一段我们就拍案称奇。该段大意是说,讨论问题首重语义分析,否则于事无补。例如对同一层楼,英国人会说这是第二层楼,美国人则会说那是第一层楼,两者都有根据,但争论却了无意义。我不记得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哪里以及是否引起了注意,但我自己此后每尝加以引述,推之为法理学论述的一个虽质朴却重要的进步。另一例是关于法律功能的论述。此刻我在写这篇回忆文章时正好有一位学生从纽约打来电话,他因而特别提到,作为86级本科生虽未直接受教于沈老师,但是同学们对法理学教材中印象最深评价最好的部分,就是他所写的法律功能一章,认为既别开生面又言之有物。这番话又使我想起导师1983年写作该文时多次与我们讨论的情景。他说这次要做一个大胆尝试,借鉴新分析法学家拉兹的方法,从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方面立论,同时也借机测试人们对理论借鉴与创新的接受效果。见素来谨慎的导师抛除顾虑敢为天下先,我们都甚感振奋,文章写出后果然不同凡响,口碑以致传到隔代弟子。我后来多次建议沈老师以此方法重写一部法理学,他也解释了当时无法这样做的理由,我虽然理解但的确为之遗憾,因为都是沈老师本可贡献于中国法理学的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重大成就。我想,沈老师之所以较多地借鉴新分析法学派有两个原因:一是它作为西方法学家在二战后反省纳粹暴行的主要理论产物,其中包涵了许多相当积极的思考成果,与中国法学家在“文革”后力求重建法律秩序的历史任务不乏某种相通;二是它以牛津语义哲学为其方法论基础,从人们的日常语言经验入手整理和分析法律问题,与重视经验分析的沈老师一拍即合。
    既然谈到新分析法学派,就不能不稍微涉及同样为沈老师所考察的其他现代法学流派。沈老师坚持将本世纪各种西方法学理论划分为三类,即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即使对相对晚近出现的批判法学、语义法学和法经济学等也分别作相应归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已经过时,但我理解它绝非学术上的削足适履,其理论根据依然存在。因为无论自认身处现代或是后现代,法学家所面对的都是关于人类生活的秩序问题,而归纳其基本理论问题无非三类: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符合我们的正义标准?应当如何解释、分析和操作我们已有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是否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或者说得到了怎样的实现?这些问题在逻辑上既相关联又有区隔,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就是对这三者的分别理论回答。尽管一直不乏有抱负的学者或学派试图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然而我们仍能发现,无论何种回答,其最具启发意义和理论贡献的往往集中于某一方面。这些回答作为西方法学家多年努力的思想结晶,对已确定经济市场化国策并力求全面进入当今国际生活的我们是值得认真借鉴的。20世纪的人类生活当然发生了也正在发生着多方面的急剧变化,人类的不同九体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也各有差别,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至少是相通的,这不仅是因为不同群体的人于人性本身大体相同,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正前所未有地处于某种一体化过程中。哲学家怀特海曾论称本世纪是“分析的时代”,这是因为分析的精神和方法有效地消解了作为上一世纪特征的各种思想体系。不管世纪尾声中出现了怎样繁复的多重变奏,对逻辑和语言的分析仍可说是当代人类思维的稳定主题。而鉴于中国学术思想界在20世纪的特殊经验,科学分析方法的理论训练对于法学的成长恰有某种特殊价值,法理学家对此应当有所会心。
    回到前面作为背景的话题。我想说,彼时的中国法学可能确不免于幼稚,但判断这所谓幼稚的方法可能也未必成熟,如果它本身即未经分析思维的酸液洗涤。法学走向成熟需要一个过程,沈老师的毕生工作既是此一过程的见证,也是在过程中发生着“催熟”影响的要素之一。相对而言,法理学有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它既包涵深厚的人文关怀又具有社会科学的面向,既须有规范研究又须有实证研究,既是理性的抽象产物又面对具体感性的个人。因此从方法论角度来说,我以为法理学或法哲学所应致力于探讨的,是体现于实践的法律秩序中的这样一些基本关系:个人与他人或群体、主体与客体、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理性与非理性、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抽象、自由与强制以及推理与仪礼等。只有通过对它们的多角度深入探讨,法理学才能不断获得对自身学术品格的确证。当然,这些探讨必然也会借鉴哲学和其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某些方法与成果,例如不仅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理论与相应科学的渊源关系显而易见,批判法学同社会政治理论的密切关联,现实主义法学对现代物理学的热情呼应等也无一不是明证,而各派法学理论都以某种现代哲学流派作为方法论基础这一点就更不待言。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或角度,法理学其实都不能免于就上述若干基本关系作出属于自己的回答。我们可以看出,本世纪的法理学发展(以西方为典型)固然有其外在各种社会的和学术的影响,同时也是其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它总是一方面力图在上述各种基本关系中尽可能排除个体的、感性的、非确定的因素,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因素却一次又一次地顽强现身并主动挑战。我们的认识可以随着知识的累积和方法的更新而不断深入,但是这一内在矛盾的展开过程却是伴随人类实践而不可定论的。不过我认为,借用毛泽东哲学的术语来说,法理学内在矛盾的主要方面应该是上述基本关系中的群体的、理性的、确定的方面,这是由于人类法律事务的性质所决定的。而这些关系中最根本的便是个别与一般(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正是在此一意义上,维科在其《新科学》中甚至以雅典公民立法与苏格拉底对于普遍性的抽象为例,将法律作为哲学的源头。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说,密那法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的时候才会起飞。我们已经进入了20世纪的黄昏,那么,猫头鹰又起飞了么?
    星月往还,人事代谢。于今我在文中提到的几位北大师长,丁校长和罗老师已位列庙堂之高,张国华与张宏生两位老师却已萧然作古,惟余我们的沈老师还在燕园老圃笔耕依然。在欣悦地纪念导师执教50周年的时候,我忍不住还想说出心底的另一种纪念,那是对张宏生老师的感伤的纪念。这不仅是因为张老师在档案名义上与沈老师一样是我的研究生导师,还因为正是两位导师在学术人生的品性风格方面的差异和互补,感性地丰富与深化了前辈师长给我的教益。我出国前最后参加的两次法学界集会也莫不与张老师有关:1989年2月法学所召开中国法制建设10年反思研讨会,北大法律系委派沈、张两位老师和我参加,沈老师和我分别发了言。会上的某种浮躁气氛使我隐约感到不安,中午休会期间我陪张老师去附近一家服装店定做衣服时,还向他表示了我的这种感觉。谁想数月后衣成人去,在有诸多法学界师长参加的告别式上,沈老师格外凝重肃穆的表情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底。我觉得我解读了它的全部涵义。
   
    贺沈宗灵老师执教50周年
   
    归期未有期,不见导师久。隔海问禧年,情在燕园柳。
    湖畔十余秋,立雪自辛酉。传道沐春风,解惑识良莠。
    授业记灯窗,去国伤八九。明月几回圆,月下双回首。
    吾师喜沉潜,佳酿封坛口。坛口不轻开,开时人知否?
    吾师性梗直,清廉甘自守。冷面暖心肠,忧患寻常有。
    吾师重谨严,言笑称不苟。偶尔谐趣来,燕子飞窗牖。
    吾师权人才,薪火执其手。桃李下成蹊,天公多抖擞。
    十五志于学,七十从心走。抱朴而守一,岁寒二三友。
    师表五十经,北子成渊薮。人格可独行,文章能不朽。
    虎丘晚钟长,钱塘奔嘲吼。愿与寿南山,遥迢将进酒。
   
    注释:
    (1)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S.J.D)候选人。
   
   
    【写作年份】1998【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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