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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死人而破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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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grXUWi 发表于 2009-2-8 21: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6月29上午,广东省高院对备受关注的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张坤石夫妇的死亡超出莫兆军的主观意志之外,与莫兆军审理案件的行为无直接关系,不应对此负责任,故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6月30日新京报)
0 T7 V' J# J9 c0 z+ |  这一起令社会及司法界倍受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从这起案件中让人们得到了这样一些启示。. Y% u# _: M) t' U) g  e( |
  长期以来,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只要部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死人的事情,就必然地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即便你有更多的理由,也常以平息事态和“替死人说话”为由而使活人受到法律和纪律的追究,这种现象不仅仅发生在一般干部的身上,就连审案的法官也未能幸免于难,莫兆军法官不就因为他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杀而锒铛入狱的吗?
; k1 f& E8 O: |' T8 w2 ~  法官莫兆军之所以在当事人死后,被科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名入狱,主要认为莫兆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而这种深入细致的调查就是要走下法台、走出法庭、走向社会,正是有了这样的“认为”,从而成为莫兆军锒铛入狱的理由和依据。其实,这种“认为”是一种典型人治的观念,并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在这里我们不妨想一下,如果法官不奉行“谁主张谁举证”这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而是越俎代疱直接参与应当由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就不仅当了“裁判员”,而且还当上了“运动员”。那么,法官的居中裁判何来之有,法官的公正、公平又何来之有。& t( u9 D  U  E" @; W: V: ^
  我们不能沿袭“死人为大”陈旧习俗,也不能因为死了人就来破坏一个既定的规则,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仅是我国民商事法律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法律通行的一条法律规则,作为一名法官,只能无条件地履行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法官漠视当事人所举证据或者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置之不理,则应另当别论。& `; }6 n4 @! X7 P  ]# h3 p+ C9 s3 O
  这起案件虽然尘埃落定,纠正了人们的传统习俗,使“错误的信号”得以校正,一度扭曲的事实重又回到了法制的轨道。但是从另一个侧面应该看到,我们国家的法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好多法律程序还不完备,特别是老百姓对法律知识还知之甚少,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更要加大法制宣传的深度、广度和密度,使法制国家尽快地建立起来。8 G# @0 {& {5 e! @

3 l: N% k/ k5 [! _% E( U0 b; K  新闻链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2004-6-30/200463021401.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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