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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怀怨恨的告密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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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rfsgu 发表于 2009-2-8 2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位付部长:“我十分怀疑以‘首鼠两端’的方式进行的任何推理。我不认为,我们有必要一方面认定,在一定意义上,紫衫党政府是在法律领域之外运作的,另一方面,我们又认为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被充分肯定为一个合法政府的活动。我的两位同事不明智地发表了他们的有力观点以反对这两种极端观点,他们证明上述的两种观点都会导致荒谬的结论,这种结论在伦理上和政治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不夹杂情感因素来考虑这个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在紫衫党统治之下,不存在“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种政治统治的表面之下,许多日常生活一如既往,没有什么变化——婚姻得以缔结,商品得以出售,遗嘱得以签署和执行。伴随着它们的还有一些常见的混乱——汽车事故,破产,没有证人的遗嘱,报纸上的诽谤。紫衫党的意识形态对这些日常生活以及和它们一样常见的小小不安没有任何影响。这些领域里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和此前以及今天对它们的解决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我们宣布任何发生在紫衫党统治下的事情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势必引起天下大乱。另一方面,毫无疑问,我们不能说,因为紫衫党控制了政府,它们的老大成了共和国的主席,所以那些党员根据老大的命令在街上犯下的谋杀行径是合法的。如果我们必须谴责紫衫党和它的党员制定的刑法条款,我们却又去支持每一个恰好是通过政府机器得以规范化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紫衫党的本质,这无疑是荒诞不经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和在许多别的人类事务中一样,我们必须要区别对待。如果紫衫党的介入和反动有碍于正义实施的一般目标和运作,我们就不能袖手旁观。比如说,在我下面所举的例子中,男人A的行径就是对正义的反动。男人A和B 的妻子坠入了爱河,男人A用下面的方式解决了B。A向政府检举了B的微不足道的过犯,即B在身份证遗失之后,没有在五天之内向政府报告。根据当时有效的刑法典(紫衫党并没有撤消原来的刑法典),A就是谋杀犯。A导致了另一个人的死亡,因为那个人阻碍了他那非法情欲的发泄,A利用法院实现了自己的谋杀动机。一旦紫衫党认为可以便宜行事的时候,法院就成了它的驯服工具。还存在一些别的案件也和我所举的例子一样清楚。我承认,当然有些案子并不是那么清楚明了。我们将会深受那些搬弄是非之徒的困扰,他们在当时向当局报告每一个他们觉得可疑的人,每一件他们觉得可疑的事。有的人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以迫害那些他们所憎恨的人。他们这样做无非在于博取党的欢心,或者转移党对他们的怀疑(可能是没有根据的、捕风捉影的),或者纯粹出于爱管闲事。我不知道这些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所以我提不出解决它们的建议。但是,这些棘手的案件的存在不能阻止我们立即采取行动,以解决那些情况明了的案件,此类案件的数目是如此之大,以致于我们不能无视它们的存在。【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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