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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试图一赖了之领刑8个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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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qTKBNK 发表于 2009-2-10 23: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软抵抗”也构成拒不执行罪  


  
图为周明利在法庭上受审。 记者徐伟摄  
    原本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赔点钱即可平安无事。而肇事者明明有能力赔付,却想一赖了之。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明利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作出判决,周明利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明利在海淀区太舟坞东路砖瓦厂路口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明利负全部责任,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明利赔偿孙某人民币43398.26元。

    在履行判决期间,周明利从保险公司领取事故赔偿款62872.30元。周明利应将这部分钱及时赔付受害人,但却挪作他用。

    原告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后,
为逃避执行,周明利又将自己所有的一台小客车过户到自己亲属名下。

    2008年8月15日,周明利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海淀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后,周明利被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2008年9月2日,慌了神的周明利急忙嘱咐家属将赔偿款交至法院,但为时已晚。
    公诉人指出,周明利是负有执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没有将该笔款项赔偿给被害人,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后又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转让给其亲属,造成了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行使。

    法庭认为被告人周明利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受到刑事追究而归案后,已履行了有关判决中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从而将其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并结合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其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表示,以前大多数公民都会走进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只有以公开的、暴力的形式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实际上,无论是暴力抵抗,还是周明利这种“软抵抗”,无论是积极抵抗,还是消极抵抗,只要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都会受到刑法的严惩。(记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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