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42|回复: 0

品牌电脑:拆你没商量

[复制链接]
qfswrhu 发表于 2009-2-11 00: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电脑市场上有品牌电脑与组装电脑的区别,组装电脑也称兼容机,它的各个部件都是按消费者的要求组装的,可以任意地升级换代,真正是Do it yourself,价格也较便宜,但质量却参差不齐。而品牌机一般来说质量较有保证,但它的部件则不可以随便升级,配置不可随意更改。品牌电脑的说明书上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未经允许,在保修期内打开机箱,电脑生产厂商不承担保修责任。”囿于这样的规定,许多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不敢拆机。其实,品牌电脑的这种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n- k5 x; W- ]' u  首先,它侵害了消费者的用益物权。消费者支付了价款,购买了电脑,电脑的所有权就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对自己的电脑有权行使最充分的物权,可以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使用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的基本方式,也是用益物权的主要内容,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电脑产品的最大特点是更新速度极快,如700MHz的处理器、64M的内存在年初是基本配置,几个月后这些硬件参数可能就要翻一番。由于电脑是必须软硬件相结合才能使用的商品,相应的软件不断升级,对硬件的要求也就不断提高。如Windosw 98的最低配置只要24M内存,而Windwos XP最低的配置是128M的内存,而如果硬件不能及时升级就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使用电脑。因此,在一年内对电脑进行一次或几次的升级,是非常正常的现象,符合电脑使用的规律。但按照品牌电脑的规定,机箱不准打开,消费者要升级也只能等一年的保修期满之后,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 |: m. R& G# v& P
  其次,这种规定是一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拟定的、事先未与对方协商并可以反复适用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2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品牌电脑的这种规定一般都是印在保修证书或说明书上的,而且通常都有这样的一句话:“拆开本包装意味着您接受此条款”。有人认为,这是厂商与消费者的一种约定,消费者打开电脑包装就说明接受了厂家事先拟定的条款。其实不然,这只是电脑厂商的单方意思表示,消费者只有在拆开电脑包装后才能看到该条款,但此时消费者已经没有拒绝的权利。而且只要消费者打开机箱,以后出现故障一律推定为消费者的责任,也是违背举证责任原则的。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禁止消费者在保修期内打开机箱的规定,目的是免除生产厂商的保修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进一步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K2 ?$ y0 o9 o: m  《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消费者不应受这种无效格式条款的约束。如果消费者在打开机箱后,电脑出现故障的,只要不是消费者的人为因素造成,在保修期内生产厂商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就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u8 |: `/ W( M$ I
  对生产厂商而言,取消此规定并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保修责任。因为品牌电脑的部件均贴有原厂的标志,对消费者后升级硬件的质量问题,应当由该硬件的生产厂商承担保修责任。对消费者不当升级,造成电脑故障的,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修理费用。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15 01:36 , Processed in 0.07887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