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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克隆”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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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xYEZvj 发表于 2009-2-11 0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次在电脑市场闲逛,看到一款光电鼠标,商场老板说“这可是XX鼠标,物超所值的”。我查看了一下包装,果然上面注明是“广州XX电子有限公司”生产,XX鼠标可是早有耳闻的,而且这款鼠标的价格也不贵,所以很快成交。可回来仔细一看,发现它的商标图案与XX鼠标并不相同。上网一查,发现XX公司是一家跨国集团,主要生产鼠标等产品,而它在广州并无分公司。虽然广州XX公司也是一家生产鼠标、键盘等电脑周边设备的公司,但实际上二者并无关联,看来误会就在这个地方。以前经常遭遇的是假冒商品,可这回被公司名称蒙住了。# _1 W  r5 [( ?2 Q) }& u
  企业名称,又称为商号、字号等,是指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组织,为社会所识别的特定化标志,它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企业性质等部分构成。从法律上讲,它与商标、专利一样,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也与公民的姓名权一样,同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一个企业要在公众中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除了要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外,还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一些知名的企业、公司,其名称本身就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的名称就代表产品的形象,消费者比较放心。而有一些厂商,就利用这一点玩起了把戏。如上面提到的公司,很难不让人怀疑它注册这个公司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搭便车”。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可能正中他们的下怀,而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 Z- T0 P7 g& X+ q  从我国国内法来讲,首先它违背了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制度。企业名称属于企业登记的法定必要注册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此有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成立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企业名称。所以,企业只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而不能随意“克隆”其他企业的名称。# q0 J; b7 `$ a- m: Y
  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看,企业名称也应受到保护。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象XX公司产品为公众所周知,应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突出企业整体形象,企业名称在注册时一般多与商标相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4 U: z# T1 a3 A# q  T/ k; {
  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使用与其他企业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解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一个企业用其他企业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就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该商标所能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很显然,这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一个企业的名称如果暗示与其他企业产品相关或让人产生这种误解,则这种名称不应准许注册。/ `5 t: b, Z) M& U' _7 F- ?
  从国际法来讲,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规定予以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巴黎公约》第八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外国企业的名称在我国亦应受到保护,而不管它是否在我国注册。
4 K# \0 K& `6 k3 F; ^8 Z1 {  “克隆”企业名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应当采取综合的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定机关,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或预先核准时,发现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有权纠正。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其次,对企业来讲,特别是知名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现自己的名称被他人恶意注册,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立法上要加以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只明确“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跨辖区的企业名称冲突没有规定,给一些企业留下法律漏洞。对于消费者而言,我们只能更加睁大眼睛,在选购商品时,既要注意商标,又要注意企业名称,对于二者不一致的商品要慎重选购,这样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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