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2 @# ^" `% u7 X5 x/ ]$ o 我是一公司的经理。2004年1月,我公司向某销售商购买了一批经过一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机器设备。但买回来后发现,该批机器的技术含量严重不符合产品认证书上的认证,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生产商和销售商无力全部承担我公司损失的情况下,我们找到该产品的认证机构,希望该机构能适当承担责任。但该认证机构负责人却讲,当初他们通过认证时,该产品是符合认证条件的,至于生产销售中的情况,他们不能完全保证;他们同时声称,从来没有购买商要求认证机构承担过责任,他们不能开这样的先例。不知他们的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1 y& A' r C/ P/ J
读者:王树桐! s2 A' d' K k' D5 _. j9 N7 K
王树桐同志: 9 o& X. r, H8 y6 A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认证机构应否对认证产品跟踪监督并负相应法律责任问题。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该条例第74条同时规定:“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来信情况属实,则该产品认证机构显然没有尽到有效的跟踪调查责任,其应当与生产商、销售商一起对你们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你们还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认证机构的行为。根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他们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