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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宾馆偷情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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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uLsWqE 发表于 2009-2-11 00: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宾馆偷情责任在谁?
   
    河水
   
    据《羊城晚报》报道:家住重庆石桥铺的陈女士得知丈夫和他的情妇两年来在宾馆里像夫妻一样生活的情况后,当即决定:将为搞婚外恋提供“方便”的宾馆告上法庭。陈女士向记者讲:现年38岁的她和丈夫史某已结婚14年,他们的儿子已有10岁。近两年来,丈夫常常借口出去找朋友搓麻将,偶尔夜不归宿。直到今年2月的一天,被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无意中揭穿。3天之后,丈夫又称要和几个朋友出去打牌。陈女士不动声色地盯梢,当天晚上果然发现丈夫携一女子进市内宾馆。气急败坏的陈女士等他们进入房间后上前踢开了房门,那一刻,她看到了最不愿看到的画面……。史某不得不向妻子坦承自己的不忠:自2000年1月以来,他曾30多次到宾馆与情人“共度良宵”。陈女士认为,其夫史某与情人没有结婚证或能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却能轻易进入宾馆共居一室,宾馆没尽到自己的“把关”职责,对丈夫婚外恋的发展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要求宾馆停止侵害,给予精神赔偿。
    陈女士的丈夫在宾馆里“偷情”,将宾馆告上法庭一事经媒体一报导,已大白于天下。那么,宾馆对这事有无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我想先把宾馆运作情况作一分析,然后再谈责任就不难了。
    住宿需要有一定的身份证明这是一般常识,虽然改革开放,但这一规矩仍然有效。但现在入住的宾馆与入住招待所或者旅店有了很大的区别,招待所或者旅店一般都是条件简陋、设施不全,一个房间可以是几个人住,甚至还有十几个人住一个房间的,而且认识的和不认识的统统住一个房间,大家也相安无事。而宾馆就不一样了,从规模上来看,宾馆里的设施应有尽有,装饰豪华,星级标准;从服务上看,宾馆里实行了吃住玩乐洗唱跳一条龙服务;从入住手续上看,只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即可开房间入住,宾馆里只认房间算帐。如果是一男一女明着要住一个房间,宾馆会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的。对于零星散客的安排,都是开一个房间算一个房间的钱,而不会收一张铺的钱,只要这个人入住了这个房间就是一个人住,那怕住宿再紧张,宾馆住宿登记的总服务台也不会另行安排其他人来入住你这个房间的。这可能是整个行业的规矩,而这个行业规矩可能给这些人留下了藏污纳垢的机会;从住宿的人员上来看,能入住星级宾馆的人一般都是有一点身份或者是有钱人的人;从宾馆的管理上来看,宾馆对这些人的管理也很简单,一般情况下,宾馆会在每个客房的门后贴上顾客须知或者是在顾客指南的夹子里放上须知,须知中有诸如不得卖淫嫖娼、赌博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等规定,这也就算是宾馆已经安民告示了。由于是这样的情况,宾馆就不存在要对入住的每个零客是否结过婚,妻子来不来住宿或有无女的来和你过夜进行询问,如果这样询问了,人家不说你宾馆有精神病才怪呢。正因为宾馆有这样的规矩,从而也使宾馆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成了一小部份人卖淫嫖娼的场所和偷情的好去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陈女士提出宾馆没尽到“把关”职责,对其丈夫婚外恋的发展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宾馆应停止侵害、给予精神赔偿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陈女士的丈夫在宾馆偷情一事,就宾馆来说,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宾馆的这种过错是疏于管理上的过错,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接受的应是治安制裁,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陈女士的丈夫与情人在宾馆开房间偷情,她丈夫的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且也违反道德准则,责任应在其丈夫而不在宾馆。
    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把法律意识的提高界定在能提起诉讼打官司,就显得不妥了。如果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不分因果关系,不分责任承担主体,就将本不应走上法庭的他人或者单位推上被告席。非但不能证明该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只能是法律意识低下滥用诉权。
   
    写于2002年3月14日
    字数:1560
    电子信箱:tk@wx88.net
   
   
    【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法学理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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