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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严打”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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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宇航 发表于 2009-2-11 1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省委作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后,福建省公安机关在厅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投入到严打工作中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1、打击工作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在近年来刑事案件破案总数持续较大幅度上升的基础上,严打以来福建省破案总数继续呈上升势头。1998年至2000年,福建省破案总数年均上升10.9%①。2001年1至11月,福建省共破获刑事案件69757起,比上年同期增长10.2%;抓获犯罪嫌疑人66080名,比增2.3%,其中在逃人员10502名(内部督6名,部通缉2名,省督95名)。一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成功得以破获,在社会上取得较好的反响。2、打黑除恶工作逐步推进。各地公安机关一方面加快在侦的黑恶势力案件办案进度,及时打击处理,另一方面坚持全面摸排,深挖细查,又打掉了一批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目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已破获8起,抓获组织成员340名,从中破获刑事案件419起,挖出"保护伞"41人,其中漳浦陈福利为首、云霄张义山为首、泉州吴亚利为首的3起案件已由检察机关起诉,福州林秋文为首、莆田蔡鹏华为首、南平徐捷为首的3起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省厅挂牌督办的12起恶势力团伙案件已全部破获,抓获团伙成员145名,从中破获刑事案件151起。各地还铲除一批长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村霸、街霸、市霸等恶势力团伙,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的明显好转。3、重点治乱工作迅速展开,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各地在省厅确定的16个重点县、市(区)和2个重点乡镇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又确定了223个重点地区、部位,迅速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开展集中整治。至2001年11月底,福建省共清查整治重点地区、部位和单位30.2万个,查封、取缔治安不合格单位13784家,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面貌有了明显好转。各地公安机关还根据省厅部署,开展了对"六合彩"非法活动、流动人口、网吧、偷私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均取得较好效果。4、与往年相比,刑事发案数的上升幅度得到遏制。1998年以来,福建省刑事案件立案数年均递增29.9%。2001年1至11月,福建省共立刑事案件152005起,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为7个百分点。
    尽管福建省严打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制约,各地发展不平衡,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加强的薄弱环节。
    一、福建省严打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发动不够有力。本次严打的宣传手段、组织形式比较单一。严打的宣传与组织仅采用一些过去已经用过的、传统的手段,未能开辟宣传、组织的新途径,找到宣传、组织的新方法。在信息流量急剧膨胀的社会里,仅用传统的、按部就班的手法进行组织宣传是无法取得较佳效果的。由于手段的单一,我们发出去的信息,往往很快就被淹没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由此带来的结果是:
    1、犯罪分子在严打期间频频顶风作案。由于组织发动不够有力,因此,就无法在社会里营造出一种轰轰烈烈开展严打的氛围。这样的严打也就无法给犯罪分子以巨大的震慑力。通俗而言,犯罪分子不怕这样的严打。你打你的,我作我的。在严打期间,福建省各地市仍频频发生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如6月24日,福清市纪委门口发生爆炸案;7月27日,该市再次发生杀人碎尸案;6月10日,莆田市涵江区发生抢劫杀死3人案;7月13日,晋江市发生抢劫50万元人民币现金案;8月24日,南平市延平区发生杀死3人案。在此期间,漳州市也先后发生了3起杀人碎尸案......严打是一场敌我双方针锋相对的斗争,如果我方攻势不够凌厉,声势不够浩大,敌方就会显得疯狂,反之,则必灭其嚣张气焰。
    2、广大干警在严打期间出现一些不良的思想情绪。由于笼统“逆反心理”的作用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的思想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广大干警也不例外,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不停地严打,因而一听到严打,干警的心里就“发毛”,这所谓的“发毛”就是逆反心理的出现。还有,由于不停地打,也就在干警头脑里形成了一种“严打不过如此而已”的观念。这种心理与这种观念严重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使人出现“惰性倾向”,由于“惰性倾向”的出现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加倍的力量才能推动同样的工作。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加倍努力才能将严打工作顺利推开。然而,由于我们组织发动不够有力,因而,干警们出现一些不良的思想情绪在所难免。据观察,当前存在的不良思想情绪主要有:一是消极无为。也就是不动脑筋,不主动出击,没什么事可做。一种人认为上级布置的任务一项接着一项,不知道从何着手,反正事情那么多,每件事只要应负应负就可以了;一种人认为反正人手不够,也没有什么经费,干不了什么事;还有一种人认为反正打好打坏与自己关系不大,跟着就行了。二是速战速决,急功近利。就是主张快点打,打完就没事了。这种人的作风可谓雷厉风行,他们往往将严打当成是侦破一起专案,把案件破了,事情也就完了。这种人的行动宗旨往往表现为急功近利,他们所做的事往往只注意短效,而忽视长效。以上两种思想情绪都是十分有害的。要将严打推向深入,必须将这两种不良情绪消除。
    3、广大群众对严打知之甚少。如前所述,当今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充斥于虚拟空间的信息量也越来越大。人们获取信息完全取决于信息传播的先进性与可用性。对大部分群众而言,关于严打的信息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信息,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完全取决于传播手段的先进性,也就是看你能否通过先进的手段将有关的信息不时地呈现在广大群众的面前,使他们有机会、不知不觉地感知这些信息,以便通过多次的重复感知,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相关严打的印象,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然而,由于我们宣传手段落后,组织形式单一,致使广大群众对严打知之甚少。绝大多数人对目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活动的目的任务基本不知;相当多的人不知道目前正在进行严打;有些人认为严打已经结束;甚至连一些干警对严打整治中所开展的各项专项斗争的相互关系也弄不明白。凡此种种,对严打的顺利展开都是极为不利的。
    (二)有些地方的严打部署欠周全。有的地方在部署严打任务时考虑欠周全,特别是有的市、县公安机关,在决策上缺乏科学性,所制定的方案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基层单位、民警无法协调好各项严打任务之间的关系,再加上有的单位对严打整治各项任务之间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致使开展严打工作的基层单位、民警常常陷入穷于应负、疲于奔命的状态。如某分局,9月份同时部署开展了5个专项打击和行动,基层单位和民警只能应付了事。在调查过程中,各地民警对严打部署欠周全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并持抱怨的态度。这种所谓的不周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弄不清"五打",即打黑恶势力犯罪、打多发性犯罪、打严重暴力犯罪、打偷私渡、打毒品犯罪之间的互相关系,不能认识到这“五打”只是严打整治这个大任务下的若干子任务。有些地方在尚未理清头绪的情况下,就急于上阵,歪曲地理解严打的精神,自作主张地层层加码。其结果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抓不住主要矛盾,分不清轻重缓急,导致工作间矛盾重重,各主体间互相排斥,造成严重内耗,效果极差。二是生搬硬套,不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严打工作。福建省各市、县的治安状况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各市、县存在的治安热点、难点也是不一样的,在严打整治过程中各地所要整治的重点、打击的重点目标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要求各地在开展严打整治活动时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布置各项任务,务必要因地制宜。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一些地方的领导,由于没有全面地理解严打的精神,再加上思想保守、僵化,致使他们在严打活动中不自觉地陷入教条主义的泥潭里。三是工作考评搞一刀切。对严打的成效只是制定了一、两套简单的考核标准,然后根据此标准对主客观条件均不相同的市县进行考核。“指挥棒”一挥,各地只好跟着转。这种不切实际的考核,非但不能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而且禁锢了人们的思维,使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受到了严重的抑制,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制约着各地正常工作的安排。这种一刀切的考评行为违背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
    (三)重打轻建现象突出。打与建之间的关系总是不容易处理好。在公安工作中,打与建的关系长期以来都没能解决好。严打期间,打与建之间的关系更是出现了脱节。严打开始后,许多单位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击上,而将一些该抓、该管的基础工作给“放”了。侦查基础建设因为严打的冲击暂放一旁;刑事技术的投入也因资金挪为他用而停止;信息化建设步伐并未因严打而得到加快。许多领导总是被动地应负,许多单位总是顾此失彼,打与建之间的关系问题难以被妥善地处理。
    (四)严打中遇到的难题多,而且很难解决。各地在严打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道,诸如,因经费紧张,使侦查行为的主动性受到极大的限制;因刑事技术落后,使攻坚克难的力度严重不足;因侦查基础薄弱,使常规的侦查工作开展起来也十分吃力;因追逃难,致使案件的审理工作常常受阻;因外来人口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致使多发性案件依然多发,严重地影响着严打的成效。
    (五)未能实现良好的打击效能。打击所取得的效能只是一般而非良好。表现为:
    1、打黑除恶尚未有效地推向深入。从总体上看,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只是拉开了序幕,与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地方打黑除恶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况摸不上来、打不下去,福州、莆田、泉州等地群众对此反映较多。有些地方的“黑盖子”还没有完全揭开,还没完全把群众发动起来。省厅派员暗访时,有的地方群众表示他们目前不敢如实反映情况或作证,主要是还有隐藏较深的黑恶分子没被抓起来。黑恶案件办理进展缓慢,深挖“保护伞”工作阻力重重,还有6起部挂黑社会性质案件没挖出“保护伞”,全省尚未判决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截止2001年12月10日)。新摸排、发现的有质量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不多,打黑除恶工作后劲不足。
    2、日常侦查破案工作较为薄弱。一方面,打击现行犯罪的力度不够。群众关注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和抢夺、抢劫案件仍然高发低破。全省九地市存在相同的情况,有的地市由于严打期间对各项工作的协调欠周到,甚至出现了这些多发性案件的发案上升势头十分迅猛而破案率低下的情景。这个侦查工作中的难点在严打期间依然无法得到克服,严打在多发性案件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一些危害严重、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未能及时破获。一些恶性疑难积案也未能借助严打整治斗争的有利时机有所突破。尽管对此类案件办案单位都十分重视,但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案件久侦未破。
    3、办案质量出现下滑。侦查办案质量的高低往往依据“三率”去评判。从全省情况看,严打期间,各地办案的“三率”标准都在降低,批捕率与起诉率在下降,而退查率在上升。2001年1-11月,福建省公安刑事办案退查率达26.9%,有的设区市达54%。此外,在办案方面还存在重破案轻办案,破案后的审结时间拉得过长,案件破了,但仍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由于案件不能及时审结送交起诉,也给监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目前,福建省各级看守所在押人员达24424名。对此问题,我们应该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去认识。办案质量的提高取决于组织、意识、实物、信息四个基本要素的齐备性、量的充分性、质的适用性和结合关系上的协调性。一个单位,由于在严打期间与在平时侦查办案所具备的要素基本是相同的,而在严打时此单位平添了许多新任务,因此,在严打期间办案质量出现下滑是可以预料的。对此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去责怪,而应该想方设法从要素的齐备性、充分性、适用性和协调性入手去帮助解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原因相当复杂。主要有:
    (一)四要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打黑除恶工作难以深入。
    我们知道,要高水准地完成一项任务,必须有要素的保障。而按照“要素的逻辑标准”去衡量,所涉的基本要素不外乎组织、意识、实物、信息四要素。也就是说,要素的齐备性、充分性、适用性和协调性决定着任务的完成水准。打黑除恶也不例外,要很好地完成打黑除恶任务必须有四要素的保障。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打黑除恶的保障要素存在着不少的缺陷。首先,打黑除恶的机构是临时组建的。一支临时组建的队伍其专业化程度必然不高,由这样一支队伍去对付所有犯罪中最复杂的犯罪——有组织犯罪其情景可想而知。其次,就意识要素而言。刑法对有关“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规定得特别模糊。这样,使政法各部门对有关此类犯罪的特征认识不一致,也影响了《刑法》294条的运用。同时,由于认识上的模糊,也很容易使人们对打黑除恶的龙头地位在自觉不自觉间产生动摇。还有,什么是“保护伞”,法律规定得笼统、不具体,而且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因此,政法部门对这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少触及的“人”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就在所难免了。第三,打黑除恶除了缺人,还缺钱,缺信息。这些长期以来困扰刑侦工作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打黑除恶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打击犯罪的警务资源投入不足,严重影响刑侦战斗力。
    如前所述,四要素制约着任务的完成。同样四要素也影响着刑侦战斗力的生成。刑侦战斗力直接左右着任务的完成,目标的实现。刑侦战斗力的高低决定着刑侦工作的好坏,当然它也决定着严打的成效。因此,我们要着力提高刑侦战斗力。为此,必须组建专业化的刑侦队伍,不断进行刑侦工作改革;要建立健全各种约束与激励机制,并切实实行;要进行必要的投入,打好侦查工作的基础,实现信息与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完美结合。如果我们不能进行系统的有序的投入与建设,而只是光喊口号,做表面文章,那么要想切实提高刑侦战斗力是不可能的。同样,一支这样的队伍要想在严打中取得令党和人民满意的成绩也是很难的。
    现在,我们来看看福建省刑侦工作现状:其面临的最大难点是投入严重不足。经费和警力仍然是制约打击犯罪效能的关键问题。就办案经费而言,目前福建省公安刑侦部门财政拨款的业务经费(包括侦查破案费、装备费、宣传费、奖励费等)仅占侦查办案需求的五分之一左右。对于经费不足的部分,刑侦部门特别是县以下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只能在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默许下,通过罚没返还、社会集资、非行政性收费、行政性摊派等非财政渠道自行解决,日常工作经费没保障,就更谈不上加强刑事技术装备建设。大部分地区年办案经费的缺口都在50%之上,有些地方办案经费仅够用一个月或办二起大案。就刑事技术而言,其落后之程度十分让人震惊。表现为:1、刑事技术人才异常短缺。大部分县区公安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都仅有3至6人,这3至6人既要承担全县(区)所有大案的勘查任务,还要承当该地区部分刑事案件的鉴定及其他任务,他们所面临的窘境可想而知。按公安部最低标准,福建省县、市(区)就需配备刑事技术人员740名,而目前仅418名,缺额322名。人员配备不足,超负荷工作,使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疲于奔命,又缺乏时间精力系统地总结工作得失和及时学习新技术、新方法,造成队伍知识老化,工作质量难以提高。2、刑事技术设备简陋陈旧老化。许多技术点只配有最简单最原始的技术设备。而且这些设备大都是80年代装备的,十分陈旧。在此,找不到一点点科技破案的感觉。2001年公安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下达了《公安刑事科学技术装备配备标准》,依据各级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部门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制定了装备建设的最低标准。目前全省只有厦门市和14个县、市(区)分别达到这一最低标准的"下限"。尚未达到"下限"的县、市(区)刑事科学技术装备平均仅为10.36万元,设区市平均仅为125.63万元,与县、市(区)普通型60-120万元、加强型120-200万元,省会市700-2000万元,其他地级市400-1200万元的部颁最低标准相差甚远。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使常规的现场勘查活动都难以得到开展。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查必须依程序、按步骤进行;勘查工作结束或基本结束后要就地召开案情分析会等等最基本的要求在这些地方都难以实现。现场勘查活动成了名符其实的“走过场”。这样就使侦查破案失去了依托的基础,造成了严重的恶性循环。3、装备稍好一些的技术点面临设备维护、维修上的困难,而且办案消耗经费得不到保障。以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中心为例,近几年设备维修、办案消耗费缺口都在80万元之上。其他技术点面临的情况更为严峻。因对刑事技术投入不足,导致全省95%的县(市、区)刑事技术工作处于不正常状态;20%的甚至已经瘫痪。就信息化建设而言,前进的步履十分艰难。同样由于经费短缺,专业人才缺乏,使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
    由于要素的缺陷,影响了刑侦战斗力。由于战斗力不强,使刑侦工作陷入被动。在此状况下,严打的效能无法得到保证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基础薄弱、技术落后,不能走信息化之路,那么,再强大的队伍在科技化与信息化的年代里也只能陷入“四面楚歌”的报警声中而疲于奔命、穷于应负。何况我们的刑侦队伍并不强大。
    (三)无序的协作,影响了整体作战的合力。
    在严打中比在平时更需要协作。协作不好就会出现“内耗”,而一旦出现内耗就会使原本就不强大的战斗力进一步得到削弱,整体作战的合力就无法形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刑侦系统内外都客观地存在着各种“内耗”,其表现为:1、地区性“内耗”。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往、配合和协作;地方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企业公安机关之间也时常发生不配合、不协作的现象。这种不配合不协作主要是在抓捕逃犯、查缉流窜犯、侦破跨区域性案件、区域联防、控制重点对象、协查赃物罪证等方面。2、部门性“内耗”。由于部门间没有严格的情况沟通、工作协作制度,使管理与打击、打击与防范、防范与管理相脱节,甚至出现相掣肘的情况。各业务部门、各警种之间也存在扯皮、推诿现象。侦防机制改革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产生了新的矛盾,派出所与刑警中队之间的磨擦成为部门性“内耗”的焦点。3、社会性“内耗”。公安机关与检察、纪检、税务、监察等部门缺乏配合,各自从部门的利益出发,给侦查工作平添了不少困难;由于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弱化,公安机关与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不协调。在这种状况下,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常常要花大量的时间去做一些非侦查性的工作。侦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力量的源泉,也使刑侦队伍陷入了孤军作战的境地。4、人际性“内耗”。在刑警之间,有的名利思想较重,看到别人出成果,就感到紧张不安,有一种受威胁感;有的甚至出于嫉妒,不协作、不配合,互相封锁,影响整体协作和工作效率,在领导与民警之间,有的领导对下属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处事不公,使下属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下属对领导不尊敬、不联系、不汇报,自行其事。
    以上各种“内耗”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有些地方存在的“内耗”甚至是触目惊心的。这些“内耗”就是无序协作的具体体现。要形成严打的巨大合力,必须很好地解决协作问题,尽快消灭“内耗”。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热难点问题成为严打工作的"瓶颈"。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人到案"开展侦破是打击外来人口犯罪、追捕在逃人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通过规范化建设,基层所队的战斗力明显加强,但是重打击轻建设,管理与打击、防范与打击脱节,各警种、各部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利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重点人口管理与刑嫌调控工作未能有机衔接;查扣违章车辆未能及时核查是否被盗抢车辆;办理治安案件或给外来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没有及时采集这些人员的基本情况、相片、十指纹等信息,为打击犯罪服务;没有认真执行追逃工作新机制,在逃人员的日常布控、可疑人员的网上核查不落实;犯罪分子经常涉足的吃、住、行、销场所管理与阵地控制不能很好地结合,管得用不着、用得又管不着;刑事特情管理不规范,尖子特情、专业特情、外口特情缺乏,经常是因案侦需要临时物建特情,不能长期指挥使用,等等,都严重地影响着严打的成效。
    (五)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抑制了人的积极性。
    评价体系的构建,一直是道难道。有的人寄希望于通过一两组量化指标而实现对侦查工作的绩效考评,这种设想是天真的,不切实际的。因为,侦查工作的绩效归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绩效考评是相当困难的。评估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绩效必须建立复合型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通过多指标对绩效进行定量测评,另一方面把握工作的质,通过对侦查活动有关特性的考察来衡量该活动的效益高低。
    至今为此,我们尚未建立起一种科学的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当今的考评大多是主客随意的,这种“盲目评断”、“王婆卖瓜”、“以某人说了算”、“权威定论”的评估模式不但不能发挥酬赏机制的功能,反而严重地抑制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就严打而言,究竟哪个地方打得好,哪个地方打得不好?哪个地方战斗力高,哪个地方战斗力低?哪个地方办案质量高,哪个地方办案质量低?哪个地方打击力度大,哪个地方打击力度小?发案率高的地方是不是打击的力度就小了?破案率高的地方是不是打击力度就大了?公安部曾指出,通过四个月的严打,福建省刑事案件的增幅率得到了控制,但破案率在全国仍属低水平,这话能说明什么呢?由于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使我们很难去回答这些问题。
    因此,建立起一种科学的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十分重要,十分迫切。我们可以通过组织、意识、实物、信息四个基本要素的齐备性、量的充分性、质的适用性和结合关系上的协调性上去评估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可以通过各项制度的健全与落实情况、“三率”及到案率、打击处理率、办案时限等指标完成情况去评估办案质量;可以从侦查质量、侦查速度、侦查投入三者的关系入手利用“效率定量测量”与“作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去评估侦查办案效率;而要评估打击的力度则既要看发案数,又要看破案绝对数,也要看破案率,关键还要看人均破案数,同时要考察案件的性质和破案的途径与步骤方法。
    由此,一种复合型的侦查绩效评估体系的雏形也就出来了:侦查绩效取决于战斗力、办案质量、侦查效率、打击力度。有了战斗力才能有打击力,有了战斗力,质量与效率也才有保证;质量高而效率低,或效率高而质量低都不是高绩效;有了战斗力,但没有打击力,说明工作还不够卖力。只有四者都处于高水平才能有高绩效。而战斗力、质量、效率与打击力又取决于各种要素,那么这一系列要素就成为评估侦查绩效的客观依据。
    (六)环境的变化与管理机制的滞后导致刑警出现心理失衡。
    由于社会各种因素的变化,这几年,侦查工作的环境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其中最大的改变是刑警受到了更多的约束与监督,刑警在侦查工作中担负了更多的责任,承受着更多的风险。在这种环境里生存的干警们承受着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沉重的压力。许多干警常常因为工作而弄得心力交瘁、身心疲惫,甚至流血受伤。然而,国家和社会并未给予刑警与其劳动与风险对等的待遇和报酬,再加上公安机关的管理机制并未能随着社会因素的变化而改进,在此情景下,刑警们出现心理失衡在所难免。假如这一失衡的心态不能及时得以治疗、矫正,那么,刑警们的身心健康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心理上分析,在严打中干警产生无为消极的厌战情绪,与干警存在失衡心理有一定的联系。
    因此,在当前的情景下,实现能跟上时代发展变化需要的科学管理十分重要。根据系统理论,任何一个系统通过内部的有序组合能达到最优,产生最大的效能。要实现警力的最大值,则需要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来实现。因此,当前的管理要特别注重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展开。在管理中,除了讲约束,讲监督,讲处罚外,更多的应是讲关心,讲爱护,讲鼓励。管理者要学会置身于广大干警的角度思考问题,要学会关心人体贴人,要常常为干警们着想,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在进行“三项教育”的同时,要给干警们切实的关怀与爱护。公平的竞争是必要的,但如果竞争是建立在一种无序的状态下,那么这样的竞争贻害无穷。管理者务必要了解被管理者的心态,如果管理者不切实际地在被管理者面前大耍管理之威,那么后果将是可悲的。科学的管理可以实现警力的最大值,而腐败的管理必然导致人心涣散,直至队伍土崩瓦解。【注释】
  ①本文数据均来源于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侦工作情况统计数据库。【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民商法->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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