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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及侦控对策研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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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渔儿 发表于 2009-2-11 10: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绑架案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绑架他人的案件。这种在20世纪90年代初还极为鲜见的案件到了90年代后期变得相当普遍。为达到对福建省的绑架犯罪有个全面的认识,继而提出可行性对策之目的,从1997年开始,我们组织一调查组深入福建省九地市,对绑架案件进行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并于1999年将“反绑架与解救人质”作为课题进行申报,此课题于2000年得到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立项。在几年的调研中我们全面把握了福建省有关绑架犯罪的情况,获取了第一手数据。本文拟对1313起绑架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揭示福建省有关绑架犯罪的特点及运行规律,并提出可行性的侦控对策。
    一、福建省绑架犯罪的基本状况
    福建省由九个地级市组成,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福建全省总人口是3471万人,外省市注入人口251万人,外出人口129万人,净注入人口为122万。福建省在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间共发生绑架案件1313起②,通过对这1313起案件的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我们发现福建省绑架犯罪的基本状况如下:
    (一)福建省绑架犯罪数及破案数情况
    福建省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绑架犯罪发案情况如下:
    1995年发生绑架案件11起;
    1996年发生绑架案件31起;
    1997年发生绑架案件57起;
    1998年发生绑架案件310起;
    1999年发生绑架案件390起;
    2000年发生绑架案件393起;
    2001年1-6月发生绑架案件121起。
    福建省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绑架案破案情况如下:
    1995年破获绑架案件9起;
    1996年破获绑架案件24起;
    1997年破获绑架案件43起;
    1998年破获绑架案件242起;
    1999年破获绑架案件300起;
    2000年破获绑架案件248起;
    2001年1-6月破获绑架案件76起。
    (二)福建省9地市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间绑架犯罪数变化及区域分布状况(见下表)
   
    发案数年地区份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1-6月累计
    福州市5153113617518752601
    泉州市251349574212180
    莆田市3911741059432328
    厦门市0007817638
    漳州市01016911340
    三明市002764221
    龙岩市0005161527
    南平市1001087531
    宁德市0106630447
   
    (三)犯罪人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已破的912起绑架案的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
    1、实施绑架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大多为男性,女性犯罪(包括合伙犯罪中的女性参与)的只占10%左右。
    2、犯罪分子的年龄大多在18至40岁之间。此年龄段的犯罪分子约占总量的90%。
    3、犯罪分子大多为户口在农村,作案的那一时期正在经商,或正在市、镇打工,或处于无业状态。此类身份的人约占全部绑架犯罪分子人数的75%。
    4、犯罪分子文化程度偏低,半数左右的犯罪分子有过违法犯罪经历。
    5、绑架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来自于本地。本省、本地市人实施犯罪的约占70%,本省与外省市勾结的约占25%,其余的为外省市人或跨国、跨境犯罪。在统计中我们还发现一种值得一提的现象:泉州市绑架案犯罪分子的来源与其它地市的有所不同。该市本地犯罪分子与外省市犯罪分子勾结作案的占全部案件的40%,单纯外来人口作案的也达20%多,本省、本地市的人犯罪的只占30%多。
    6、犯罪分子实施绑架犯罪活动之前大都有预谋过程。有预谋的案件占全部绑架案件的98%。只有少数的“激情绑架”才没有预谋。由于预谋,所以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行为之前对被绑对象及其家庭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
    7、犯罪手法有一定的智能化,并呈暴力化倾向。智能化表现为犯罪前的预谋及侦查过程中的反侦查;犯罪的暴力化表现为犯罪分子往往对犯罪后果很少考虑,常常用暴力手段折磨、摧残人质,并轻易剥夺人质生命。绑架过程中使用枪支和爆炸物的约占8%,所使用的武器与爆炸物均是土制的。
    8、犯罪分子勒索的赎金额从数百元到百万元不等。其中50%的案件索取的赎金在3-15万元人民币之间。凡绑架小孩的往往勒索的赎金高,以偷渡为借口实施绑架的,勒索的赎金往往最高。???
    9、犯罪的基本组织形式为结伙作案。据统计结伙作案(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占全部案件的98%。
    10、犯罪分子实施绑架的动机大都出自获取钱物。也有少数的是出于泄愤报复而实施绑架,但目前出于其它动机而实施绑架的情况还极为鲜见。
    (四)被害人情况
    通过对福建省在1995年1月至2001年6月间所发生的1313起绑架案件(以下简称1313案)所涉及的相关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
    1、绑架案的被害者大多为男性。女性(含多人被害时,其中有女性的)被当作被绑对象的只占全部案件的9.5%。而这些被害的女性又大多是有高收入的“公关小姐”。
    2、被害者的年龄分布在各个年龄段。其中,16岁以下的小孩被害率偏高,在1313案中,以年龄在16岁以下小孩为对象的有138起,约占全部案件的10.5%。
    3、被害人的身份比较复杂。犯罪分子往往只考虑对象是否有绑架的价值和是否有利于下手,而不计较被害者的身份。在被害者里农民(指户口在农村,现在村镇或市里经商、打工的)占52%,学生(包括年龄在16岁以上的)占13%,司机占7%,商人占5%,公司职员占5%,“公关小姐”占2%,“偷渡客”占1%,其他(含赌徒、吸毒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公务员等)占15%。
    二、福建省绑架犯罪的特点及运行规律
    通过对1313案所涉及的有关数据的统计,选择纵横参照系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对比,可对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的特点和运行规律作如下总结:
    (一)发案率逐年上升。
    1995年之前,在福建省境内发生的绑架案还极为鲜见。从1995年开始绑架案渐渐成了人们关注的一种案件类别。1995年发案11起,1996年发案31起,1997年发案57起,而1998年的发案数达到了310起,1999年更是增至390起,2000年比1999年略有增加,发案数为393起,尽管2001年上半年只发生绑架案件121起,但这与在这一段时间里对绑架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治理有关。绑架案发案率呈逐年上升态势,而且上升的速率高于其它刑事案件。
    (二)绑架案件集中发生在福厦公路沿线的鲤、荔、榕三市,而且逐渐向四周扩散。
    此区域以莆田市为中心,西南向泉州、晋江、石狮、南安延伸,东北向福清、长乐、福州辐射。此区域是福建省绑架案件的高发区,近几年,在此区域内发生的绑架案占全省全部绑架案的84.5%。此区域亦是福建省绑架案件的“发源地”,其它地市发生的绑架案与此区域内发生的绑架案件相比,存在着时间差。其它地市绑架案的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犯罪手法、技巧等大都是从“发源地”学到的。如在调查中了解到:南平市、三明市等地的相当数量的绑架案犯罪分子都说,他们是从“莆田人”那里学会绑架的,他们为什么会绑架是因为得到“莆田人”的指点。
    此外,1998年之前,除榕、鲤、荔三市外,其它6地市发生的绑架案稀少,而1998年后,中心地外的6地市所发生的绑架案也呈上升态势。
    (三)运用储蓄卡获取赎金。
    对1313案研究发现:1997年开始,绑匪利用“储蓄卡”获取赎金之犯罪手法在福建省境内开始出现,之后,案犯相互摹仿效尤,渐渐地,这种手法成了绑匪获取赎金的常用手法。而且,在初期,犯罪分子大多使用“龙卡”,之后,牡丹卡、金穗卡、长城卡等相继都成了绑匪用来获取赎金的工具。案犯在预谋作案期便利用假身份证(有的用捡到的身份证)在各类银行储蓄网点(任点都行)申请开户,领取储蓄卡。将人质绑架后,绑匪则选用此卡,告诉人质家属卡的号码,胁迫人质家属将赎金存入指定的帐号。因现在储蓄网点实现全国联网,储户可在全省(甚至跨省)的任一储蓄点取款,外加银行摄像系统相对落后,这就为绑匪获取赎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犯罪分子采用此新手法,也向对付绑架案件的传统战术——在交取款点布设伏击圈,密拘取款人,就地突审提出了挑战。
    (四)一般有预谋。
    分析1313案,可以发现,除极个别公开型绑架案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外,其它98%的绑架案均有犯罪前的预谋准备过程。首先,物色劫持的对象。作案人一般选择熟悉的人下手,所选择的对象大多经济条件较好。有的犯罪分子与被害人有过接触交往,甚至沾亲带故,一般与被害人没有矛盾冲突,纯粹以勒索财物为犯罪目的。案前常对绑架对象及家人的经济状况、工作生活规律、出入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有的犯罪分子也选择不熟悉的人下手,此种情景下,案前作案人更是通过各种渠道对被害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其次,选择犯罪手段,准备劫持人质的各种器械、物品。犯罪人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事先设计多种劫持人质的手法,准备劫持人质时使用的绳索、匕首、枪支弹药等。由于绑架人质地点与关押人质地点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距离,为了避免暴露行踪,犯罪分子大多会准备运送人质的交通工具。第三,选择劫持人质的地点和时机。犯罪人事先对被害人经常活动的场所和行走路线进行调查,选择有利于藏身埋伏、接近被害人、便于逃离的地点劫持人质。同时,还要考虑何时下手比较恰当。有的犯罪分子还事先前往劫持人质的地点进行实地窥探,观察环境,推算将人质劫持到关押地点所需的时间,详细制定犯罪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制定应付方案。
    (五)多为结伙作案。
    除少数以小孩作为绑架对象的及少数公开对峙型的案件为单人作案外,其余的均为结伙作案。在1313案中,结伙作案占98%。结伙案件的犯罪分子少则三至四人,多则十多人,他们有的是临时纠合在一起的,有的则是长时间结盟,带有黑社会性质。绑架案件多为结伙作案这一特点是由绑架案带有暴力性质和绑架案犯罪环节较多决定的。绑架案的犯罪分子大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绑架人质。劫持人质后既要看押人质,又要与人质家属联系索取赎金,这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实施靠单人的力量难以实现。
    (六)隐秘型案件占绝大多数。
    绑架案有隐秘型与公开型两种。根据对1313案的分类研究,结果是隐秘型绑架案占1286起,占1313案的98%。公开型绑架案仅占27起,占1313案的2%。研究资料显示,在现阶段,绑匪公开与警察进行对峙的绑架案仍占少数。
    (七)被绑架对象涉及面广,但犯罪分子总是将少年儿童作为一种重要的绑架对象。
    从1313案看,被绑架对象有少年儿童(包括婴儿),有成年人,也有老年人;有男性,也有女性;有农民、学生、司机、商人、公司职员、“公关小姐”、“偷渡客”、老板、赌徒、吸毒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公务员等;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情况较为复杂。但对1313案分析研究,我们发现,绑架分子从萌发绑架意念的那一天起就认识到少年儿童是最佳的绑架对象。1313案中以少年儿童(含婴儿)作为绑架对象的有138起,约占全部案件的10.5%。其中1995年发生的以少年儿童作为目标的绑架案件占全年案件的比例是0%;1996年的比例是3.22%;1997年的比例是8.77%;1998年的比例是7.42%;1999年的比例是11.54%;2000年的比例是8.4%;2001年的比例是10.74%。作案人认为:少年儿童容易哄骗,身单力薄,便于挟制;在转移、藏匿过程中目标小,不易引人注意,而且绑架小孩,由于家长普遍爱子如命,所以轻易不敢报案,且舍得钱财。
    (八)假借偷渡之名实施绑架勒索行为。
    这是福建省绑架犯罪近一、二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特点。福建省素有浓厚的“偷渡文化”,沿海地区的许多年轻人热衷于偷渡。有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人急于偷渡的心理,设置圈套,引诱被害人陷入“陷井”,进而进行敲诈勒索。如,“蛇头”董某某兄弟二人打着办理移民手续并直飞美国的幌子,将福州市琅岐镇陈某某等五名青年诈骗到泰国后绑架,给他们戴上脚镣手铐,关进黑屋子,拳打、脚踢、刀刺、电击,用尽了各种酷刑。在董某某及其同伙的淫威与严刑拷打下,陈某某等五人不得不打电话假告平安,要其家人如数缴纳总计二十万美元的巨额“偷渡费”。蒙在鼓里的家人还以为他们已经到了美国,东挪西借筹足款项交给“蛇头”后,“蛇头”便将他们流放香港,可怜陈某某等五人身无分文,流落街头,靠行乞为生,经多方营救,其中四人得以生还。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借偷渡之名实施绑架勒索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害者大多来自连江县、马尾区、长乐市、福清市等地,近二年,连续发生多起此种类型的绑架案件。
    (九)智能化程度加大。
    犯罪的智能化表现在案前的预谋、案中的随机应变和案后的逃避打击整个犯罪过程。其较常用的反侦查手段大致有:一是经常交换通话、邮寄、藏匿、取钱场所迷惑警方;二是往往甲地绑架、乙地勒索、丙地接头,跨区作案,制造侦查障碍;三是充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的便利快捷实施犯罪而不留痕迹,如只用人质的手机与人质关系人联系,或购买多张移动电话卡专卡专用,有的大量使用IC卡公用电话,为我实施“电讯控制”制造障碍;四是索取赎金常常利用金融系统全省(含全国)通存通兑的便利或指定旷野僻壤摆脱跟踪而安全获取赎金;有的在取赎金时,采取螳螂捕蟑、黄雀在后的手段逃避打击。
    (十)偶有发生跨国绑架案。
    这是福建省绑架案与其它省绑架案的突出相别之处。福建省自1996年1月25日(美国时间)发生第一起跨国绑架案后,跨国绑架案便接连不断地发生,至2001年6月30日止,前后已发生跨国绑架案21起。有在澳大利亚实施绑架行为,在福建省内收钱的;有在美国绑架,在省内报案的;有在英国绑架,向福建省内家属赎钱的……这些跨国绑架案均为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所为,而且集团成员均与福建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犯罪分子大多为偷渡客,而人质有偷渡的也有华侨。
    三、侦控对策探讨
    通过对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的研究,我们认清了福建省绑架犯罪现象的基本状况和特点,同时对此类犯罪活动的规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绑架犯罪活动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对此类案件的侦破与其它普通刑案的侦破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常规刑事案件大多数是“过去时”,即发案完成后,才介入侦查工作;而绑架案件大多是“现在进行时”(除了少数案后报案的),往往在犯罪实施阶段,侦控工作就已介入,侦查与反侦查对抗性强。二是常规案件的侦破任务大多是单一性的,即缉拿案犯,查明事实,追回损失;而绑架案件的侦破任务是双重性的,即解救人质和抓人破案。三是常规案件破案的第一目标是缉拿案犯,查明真相;而绑架案件破案的首要任务是安全解救人质,其次才是缉拿案犯。四是如果说常规刑事案件的侦控失误造成的危害只是延误破案时间,案犯漏网;而绑架案件的侦控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纰漏和失误可能造成的危害则是人质被害。因此,对付绑架犯罪活动需要的是正确的指导思想、快速的行动、灵活多样的措施、先进的科技、科学的谋略、协作的精神和严格的执法。
    (一)严格贯彻执行“把解救人质放在第一位,确保人质安全”的基本原则。
    这是从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出发,根据国际惯例,结合绑架案的特点而确立的基本原则。据此原则,一是要求内紧外松,一切侦控行动应秘密进行。我们知道,绑架案件一旦发生,不论犯罪分子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人质都处于比较危险的状态。侦控行动稍有不慎,人质就有被杀害的可能,从这方面讲犯罪分子处在比较主动的状态和地位。犯罪分子绑架人质后其心理特别紧张和敏感。外界各种因素的变化,如车辆的流动和增多,侦查人员的集结和活动,特殊声响和特别信号的出现等,都可能激怒罪犯,引发其对人质的伤害。因此在侦控中,对知情人的调查访问,侦查人员进入绑架现场,对绑架人质现场的控制封锁,对取款地点的控制守侯等都要在秘密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使用的车辆不能挂公安牌,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控行动中要注意化装。只有采取这种在外界看来是“风平浪静式”的侦控,才不致引起犯罪分子的警觉,才能保证人质的安全,否则,要么出现“撒票”,要么案件久侦不破。二是要求答应条件,可暂时向犯罪分子妥协。在与绑匪的谈判中,对绑匪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不管条件要求是否能够做到,都可先答应其提出的条件、要求,应允许人质家属按罪犯提出的要求行事,不要轻易拒绝犯罪分子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必要时也可以让罪犯暂时“逍遥法外”。实施这一系列的暂时妥协和让步,正是为了保证人质安全,对罪犯采取欲擒故纵谋略的体现。
    (二)正确受案,快速行动。
    当侦查部门接到群众或人质家属报案时应正确受理。首先,应热情接待报案人,安定报案人的情绪。不管报案人是来电话报案,还是亲自到公安机关报案,受案人员都要以热情态度对待。当一时分不清是绑架案还是非法拘禁案时,先以绑架案进行处置。报案人大多为人质的家属,这些人因受到绑匪的威胁、恐吓,他们的心理恐惧感甚重,茫然焦虑,犹豫彷徨。因此,在受理案件时首先要设法安定被害人的情绪,消除恐惧心理。而当报案人为一般群众而人质家属不愿配合有“私了”打算时,侦查人员应因案制宜,耐心地做一些思想工作,取得人质家属的理解、配合、支持。其次,要围绕受案要点进行尽可能具体的询问,并填好受理案件登记表,有条件的还要制作受案录音。从受案开始就应强化证据意识。
    由于在绑架案件中,随时存在着案犯“撕票”的可能,使绑架案件侦破的时间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刑事案件。因此,提高刑侦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显得尤为重要。行动越迅速,侦控工作进展越快,人质获救的可能性就越大。人质获救,案犯归案,是侦破绑架案的目的所在,仅做到其一,都不是圆满完成侦破任务。因此,各级公安机关有必要研究制订处置绑架案件的工作预案,建立起灵活、完备、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受理案件后,应在保证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出击,坚持“内紧外松,力求智取”的原则,围绕人质及其关联者,展开调查摸底,尽早掌握重要嫌疑对象,展开解救人质的缉捕案犯的行动。
    (三)综合使用多种侦控措施,并使之有机结合。
    绑架案环节多,情况复杂,侦控难度大,要求在处置过程中要精心设计,因案施策、因时施策,并将各项侦控措施穿插使用和有机结合,以此收集更多的信息,更有效地对付此类案件。
    1、访问被害人家属及有关知情群众,分析判明案情。
    侦查绑架案件的时间紧迫,又往往不知道劫持人质和关押人质的具体位置。因此,最初的侦查工作应以对被害人家属的调查访问为主兼访知情群众。被害人家属是否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常常直接影响到对案情的分析判断。针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应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及时、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据此对案情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以正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绑架案案情分析的内容主要有:(1)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2)犯罪手段方法。(3)劫持地点和关押人质地点。(4)犯罪人情况等。
    2、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判明案情后,应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及时开展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应以调查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交往关系为重点。因为绑架人质案件的犯罪人,一般事先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有的可能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极为熟悉。所以依据犯罪人的条件,调查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交往的人员,逐个审查,往往可以发现直接实施犯罪或为犯罪提供某种便利条件的人。
    第一,调查发现具有犯罪动机的人。犯罪分子实施绑架行为其目的大多是为了敲诈勒索钱财,但有的也可能兼有其他目的,如泄愤报复、索还欠债等。在侦查初期,由于被害人家属具有复杂的心态而故意隐瞒,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兼有的目的往往一时难以判明。因此,在调查中,侦查人员应做好被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要求如实陈述案件的全部情况,据以分析犯罪人可能兼有的其它目的。在调查摸底时,先要把平时有赌博、吸毒、经济亏损、有过经济犯罪劣迹、能够直接或间接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情况,胆大妄为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名单收集起来,结合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否存在某种矛盾冲突的情况,对照犯罪条件逐一审查,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于结伙绑架案,还应注意从具有结伙犯罪条件的人员中发现线索。
    第二,调查犯罪工具,特别是交通工具,发现犯罪嫌疑人。绑架案件的犯罪人,一般要使用犯罪工具,特别是使用交通工具运载人质。由于交通工具体积大、特征标志明显,易于辨认识别,追查犯罪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可以从中发现线索。根据现场遗留的车轮痕迹和知情群众提供的有关情况,判明犯罪人使用车辆的种类、型号、颜色、车牌号码等特征。从福建省发生的绑架案件情况看,犯罪分子大多雇用出租车作为运载人质的工具。因此,请求车辆管理部门配合,及时查明被雇车辆的所有者,查清拥有和驾驶该车人员的情况是调查摸底中应重点要做的一项工作。如果犯罪人使用其他器械或药品实施犯罪,其特征比较明显的,也应作为依据,用于调查发现线索。
    第三,调查发现与犯罪人个人特征相似的人。绑匪在绑架过程中可能被人质家属或群众发现,从而暴露自己的体貌特征,那些利用储蓄卡获取赎金的作案人,在开户或取款时可能被银行有关储蓄点的摄像机拍下其人身形象。这些都是侦查人员摸排时找嫌疑人的重要依据。另外,绑匪在作案过程中,还可能暴露其文化程度和可能从事的社会职业,也可能暴露其说话方言和口音,这些也应被作为寻找嫌疑人的依据。
    3、监控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
    监控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是侦控绑架案的一种常用的有效方法。犯罪人实施绑架行为后,一般都会以某种方式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让被害人家属感到人质的生命受到威胁的同时,提出交换人质的具体条件、时间和地点,而且这种联系比较频繁或相当频繁,这为侦查人员实施监控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监控联系,可以从中获取犯罪人活动情况,消除不利于侦控工作的因素,掌握主动权,有时还可以从中发现犯罪人和被关押人质的地点,缩短破案时间。
    为了全面掌握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及时准确了解犯罪人的动向,获取犯罪证据,尽快破案,避免人质伤亡,可以采取必要的侦查手段,运用先进的技术,实现对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监控工作。
    第一,当犯罪人用邮寄信件的方式与被害人家属联络时,侦查人员必须立即进行:(1)文件检验。搞清投寄地和投寄日期,分析案犯职业、文化程度、年龄、是何人氏等。有条件的应迅即进行比对检验。(2)检索指纹、笔迹档案以进行同一认定。(3)根据案犯在信中所提的要求,采取其它针对性的侦控措施。
    第二,当犯罪人采用投掷字条的方式联络时,外围监控的刑警应力争秘密将其抓获。如犯罪人将字条交由其他人转交,应对转交人进行秘密询问,以便从中进一步了解案犯情况。
    第三,遇到被绑架者家庭拥有传呼机、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时,应采用电讯监控手段。一方面,请求技侦部门协作,采取监控手段;另一方面,派出专门人员与电讯部门联系,商请电讯部门配合实施侦听措施;再一方面,对被害人家属的通讯工具安装录音监控装置。而且应在监控的同时,派出机动队,根据监控中所获情报当绑匪在通话时将其当场抓获。
    在实施电讯监控措施时有两点特别重要:一是侦查人员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要依据案件情况确定恰当的方式方法。侦查人员应化妆与被害人家属见面,彼此之间的联系要尽可能秘密进行,不论是衣着还是交通工具都不能有警察标志。二是应根据不同案情,事先设计出一套人质家属与案犯联系的用语。此用语含有三个关键点:(1)用语不能紧张,千万不能暴露我方意图;(2)在话语中应适时向绑匪告之借牵挂人质安危而要听到人质的声音以证明人质活着才交赎金;(3)尽力拖延交款时间或不要一次把款“交清”。
    具体而言,受害方与作案方在交涉过程中应注意:(1)受害方必须向作案方表达谈判愿望;(2)必须查探人质安全的证据;(3)要尽力拖延最后期限,一般不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4)当罪犯提出数项条件时,要从最容易满足的项目着手谈判;(5)要掌握谈判的底限。此外,在交涉阶段必须筹备允诺绑匪的赎金以防备用,当侦控工作劳而无功时,只能交付赎金。而在交付赎金前受害方应策略地向作案方提出三个条件:(1)与被绑架人通话;(2)不在夜间交赎金;(3)不在偏僻地方交赎金。从表面上看上,我方侦控工作受制于绑匪手中人质的安全,但绑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谋财,而此时“财”在我方。此时,受害方如能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提出上述三个条件,图财心切的绑匪常常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这时的工作如能做好,也是我方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一步棋。因此,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在应允对方交付赎金的同时,可以在价格和交款时间、地点等问题上进行虚虚实实、真真假假的周旋,并从中寻找克敌制胜的战机。
    4、发挥特情作用,掌握侦控主动权。
    团伙化是绑架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绑架得逞率高的重要条件,同时此特点也给侦查部门在侦查中使用特情探案提供了机会。团伙犯罪涉案人多,社会关系也多,相对物建特情的机会也多。在对付绑架犯罪的使用特情工作中,应特别注意阵地、专案、情报特情三情齐用。对一些较职业化的绑架团伙,他们的反侦查手段强,不易被捕获,但由于他们的绑架“职业”较有名气,容易成为特情的猎物。对待此种类型的绑架案件使用特情效用更可凸现。如,1997年,伦敦发生绑架5名福州籍人质案,英国警察飞抵榕城与福建警察联手侦查,由于我方及时调动境外灰色关系,在第三天我方就获取了身在伦敦的4名长乐籍案犯姓名和他们使用的伦敦移动电话号码。由于我方使用特情得当,获取的情报准确,有力推动了英方侦查工作的进展,令英国警方对福建省警察使用境外特情的能力十分敬佩。③
    5、营救人质,缉捕犯罪人。
    犯罪人劫持人质后,大多数将人质隐藏关押在事先准备的隐蔽处所。有的犯罪人事先“撕票”,或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伤害。因此,必须及时救出人质。
    第一,调查发现关押人质的地点。
    如果没有发现具体的嫌疑人,应根据案件暴露的情况分析人质被关押的大致地区范围。犯罪人是否使用交通工具和现场附近的地理环境,对于判明关押人质地点十分重要。如果已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明确了重点嫌疑对象,应秘密获取其近期照片进行辨认或获取笔迹样本进行鉴定,同时应对其进行监视控制,调查其社会交往关系,分析人质可能被关押于何处。在侦控中,对某些重点地区,特别是现场附近具有关押人质条件的商品房、出租房、山洞、闲置的房屋等处,可以采用查户口或其他名义作掩护,在不暴露侦控意图的前提下,突击搜查,暗中观察,以期尽快发现被关押的人质。在寻找关押地点时也应充分发挥特情耳目的作用。通过分析判断,在相应的地区、人群中布下耳目,通过耳目发现关押人质地点。如果发现犯罪人转移人质,应采取措施或跟踪监视或设岗盘查,寻找恰当时机,救出人质。如果侦控中发现了关押人质的地点而没有惊动犯罪人,应精必设计,制定营救计划。行动中要讲究策略方法,或突然袭击,或调虎离山,以达到安全救出人质缉捕犯罪人的目的。
    第二,对交取款点应合理布设伏击圈,并坚持“秘密拘捕取款人,就近突审”的原则。
    如果侦控中未能发现关押人质的确切地点,但通过监控犯罪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联系,得知犯罪人约定交款赎人的时间地点,要充分利用犯罪人勒索财物的心理,将计就计,在赎人地点张网以待,隐蔽接敌。在针对赎人地点的行动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伏击圈的设计,一般应以交取款点为中心,呈圆状向外散射。其半径距离应适其地理、人文环境而定。哨位设置可根据伏击圈的大小与多少、道路分布以及隐蔽点等具体情况而定,但中心圈的主哨至少需安排4各刑警或特警,而且最好有女刑警参加,以便在即将暴露时化装撤离或在秘密拘捕时实施相关的谋略。
    二是对前来取款的人,一般应采用秘密拘捕的方法。如果犯罪分子带着人质取款或人质已被解救或明知人质已遭杀害,就无须采用秘密方式拘捕。在秘密拘捕取款人时,外围哨位要特别注意有无“尾巴”。如果有同伙尾随取款人,也应当将其秘密擒获,以防撕票。
    三是当取款人被秘密捕获后,应当立即在事先准备好的附近地进行突审。如果没有把握的证据,应尽量使用一些双关语发问,以防审讯出现僵局,拖延解救人质的时间。在突审的同时,要抓紧秘密辨认、外围调查和资料档案检索等工作。因为此时侦控工作正处于临界状态,一旦突审无结果,且又是团伙作案,其同伙极有可能撕票或带着人质潜逃。
    四是逆用犯罪团伙成员和知情人捕获同案犯。大多数绑架案具有结伙作案的特点,当将犯罪团伙中的某一成员捕获后,或得知某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后,侦查人员要学会利用政策攻势,促使其转变立场为我所用。在福建省警方对1313案的侦控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成功战例均采用了这种做法。他们利用大多数作案人均配有传呼机、手机之情况,当抓获一名案犯后,利用打传呼或打手机找借口约其余的案犯在某地等候将他们一一抓获。
    第三,在省各银行总行的帮助、配合下,密切监视绑匪的活动情况,当其前往储蓄点取款时将其捕获。
    利用“储蓄卡”获取赎金是福建省绑架案的新特点。针对采用此手法获取赎金的绑架案,侦查人员应征得省各银行总行的支持、配合,在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的帮助下,利用所占有的情报(卡号码;犯罪人的大致取款点等),借助省行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密切监视持卡者的动向,当其在储蓄点取款时将其抓获。
    第四,对犯罪人挟持人质正面对抗的处置。
    如果犯罪人已被触动,挟持人质与侦查人员正面对抗的局面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侦查行动必须特别审慎进行,要特别注意贯彻执行处置绑架案件的基本原则,寻找解救人质的有效方法。
    首先,与犯罪人进行谈判。这是对付公开对峙型绑架案的常用方法。谈判初始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与案犯建立“和睦”关系,使其激动的情绪平稳下降。谈判要讲究策略艺术,政策攻心,相机而动,在语言运用上,要尽量避免使用容易刺激、激怒的语言和毫无诚意的空话,让罪犯感到是和一个关心和理解他的普遍人讲话。必要时可作暂时的“妥协”让步,给案犯造成一种由他控制局势,警察不知所措的印象。随着谈判的深入,要注意利用其九死中求一生的心理,选择妥当时机,最好由权威的负责人出面或让其亲属如父母、妻子、子女及利害关系人出面,指明处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规劝,促其逐渐冷静,缓和气氛。待其恢复理智,头脑清醒,应尽可能向其讲明道理,陈述利害,迫使其交出人质,缴械投降。有时还可通过谈判分散犯罪人的注意力,掩护其他侦查员隐蔽接近进行攻击,或组织神射手暗中埋伏,将犯罪人击伤、击毙,救出人质。
    其次,侦查人员可以利用提供食物、药品等名义和机会接近犯罪人,出其不意将其制服。
    (四)做好国际协查、联合侦查和域外取证工作
    由于多种犯罪因素的作用,福建省的跨国绑架犯罪活动将长期存在。对此,做好国际协查,进行联合侦查,展开域外取证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实践证明,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尤其是国际刑警间的合作越是直接、越是快捷,越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自1995年以来,福建省先后与英国、美国进行过3次直接合作。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分别进行过4次电话直通合作,这7次合作共破获了7起特大跨国绑架案,共解救福建籍人质14名,国内、国外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挽回经济损失约计600多万元人民币。对付跨国绑架犯罪的协作是种多层面的协作,它涉及到地区性与国际性的协作问题。
   
    【注释】
  ①福建省科委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名称:《反绑架与解救人质》项目编号:2000R018)论文之一。
②数据来源于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刑侦综合信息系统与调研材料。这1313起案件里不包括少量的因绑架致人死亡的案件,因为这少量的致人死亡的绑架案件计入杀人案。
③资料来源于:许江涛.张金统《掌握绑架犯罪规律提高侦查对策谋略》[J].福建政法,1999,(16)【出处】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2期。【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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