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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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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dongdy 发表于 2009-2-11 10: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的第二种含义,简单地说就是效益。",著名的美国法理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在其代表性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如是说。自波斯纳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律研究领域以来,效益这一概念在法学研究的语境中也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并逐渐成为与正义相呼应的价值范畴,关于诉讼效益、执法效益等的研究在我国也渐成一门显学。人们普遍认为在资源稀缺的经济社会里,讲求效益是人类一切活动所不可回避的价值目标之一,在经济活动中如此,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也如此,司法的正义和讲求司法效益并非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第四次警务革命对"在警力方面,片面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在警务风格上,单纯追求快速反应"等提出强烈批判,认为这些片面与单纯的做法造成恶果,尽管警察资金投入大幅度增长,编制大幅度增加后,仍面临着犯罪继续增长的态势。在此背景之下,警务效益的研究日渐成为世界警察科学中的一个崭新领域。而侦查效益正是警务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映的是国家对侦查机关的投入与取得的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具体的成本投入与所获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侦查效益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重性。
    目前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如何评估侦查效益仍处于混乱状态。一方面由于评估侦查效益的复杂性,导致在评估时出现“主观随意”、“盲目评断”、“王婆卖瓜”、“以某人说了算”等不科学的现象。在评估过程中无标准可依,无依据可循。另一方面表现为部分侦查机关(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侦查程序,违法侦查,特别是在一些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上,以致侦查机关超期羁押、违法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时有发生,长期存在。
    全面地研究影响和制约侦查机关侦查效益的一些因素,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侦查效益评估机制,树立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效益观念,通过考评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之间的关系,力争以最低的劳动耗费取得最优的劳动成果,对于从整体上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益、公安机关的警务效益、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一、评估侦查效益的基本依据
    为了实现对侦查效益的科学考核,必须首先正确把握评价侦查效益的基本要素,确立侦查效益评估方法。
    (一)评价侦查效益应把握的基本要素
    评价侦查效益的高低,可从多角度、多层面入手,衡量的尺度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如若要实现科学的评价,则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把握住本质。按照“要素的逻辑标准”去衡量,笔者认为,评价侦查效益应把握质量、速度与投入三大基本要素。
    1、侦查质量。侦查质量是侦查效益的基础。所谓侦查质量,是指侦查工作必须达到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是以正当的程序,实现案件的真实。一方面通过正当程序实现案件的真实,另一方面所追求的真实应既包括有罪的真实,也包括无罪的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是侦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就办理一起具体的刑事案件而言,衡量质量高低的标准主要有: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与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就侦查实践而言,侦查质量往往依据批捕率、起诉率与退查率的高低来衡量。当然,侦查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尚涉及到其他方方面面的问题。侦查程序是否正当,侦查步骤是否妥当,侦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等都直接影响着办案的质量。办案的总体质量是由侦查的局部质量组成的,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必须不忽视侦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侦查效益以侦查办案的效果为直接体现。即采取的侦查手段能否既有利追求案件的真实,又有利于保证程序的正当。既能打击犯罪,又能保障人权与人性的尊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速度再快,投入再多,不仅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只有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其投入和速度才有意义。
    2、侦查速度。侦查速度是侦查效益的关键。侦查速度这里泛指侦查快慢的程度。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中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这是因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我国台湾法学家蔡墩铭也曾指出:"无论对于国家或被告人之利益,迅速裁判对于刑事司法而言至关重要……如何使迅速裁判之目的与其他刑事诉讼目的相配合,不失为今日刑事司法最迫切之课题。"可见,追求诉讼速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环节,亦是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以此为依据,作为诉讼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的侦查活动讲究速度是理所当然的。而从现代犯罪的特点出发,要求侦查工作也要讲究快速,即从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各个环节都要突出一个快字。那些出警慢,处警拖拉,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瞎指挥胡决策等现象都是不讲效益的具体体现。当然,衡量侦查速度的快慢程度不能单纯以耗费的时间长短为依据。正确的衡量尺度应是既考核耗费的时间,又评估实际的侦查工作量,通过侦查工作量与耗费的时间的比值来衡量侦查速度的快慢程度。速度和质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之所以是统一的,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衡量侦查效益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们的对立主要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讲求质量,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速度。要使它们有机统一起来,必须明确从属关系。很显然,在两者的关系中,质量是主要的,速度必须服从质量,必须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求速度。
    3、侦查投入。侦查投入是侦查效益的必要条件。侦查办案除了时间消耗之外,还必须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投入,这是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只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忽视必要的投入,这样的侦查工作不可能是高效的。当然,投入应与“产出”相适应,在侦查过程中,不能不注意投入,但也不能盲目投入,对投入与“产出”有必要进行费用与效用比考核。我们倡导精简节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少投入、快速度为目标,力争以较少的耗费,获得最佳的侦查效益。
    (二)侦查效益评估方法
    侦查效益的评估应从“效率定量测量”和“作用定性评价”两方面着手,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评估体系。
    1、效率定量测量。指采取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侦查效益进行量的测量。测量侦查效益的基本公式是:侦查效益是取得的侦查成果与投入的侦查要素之间的比值。侦查效益与侦查成果的多少成正比,与投入的侦查要素多少成反比。常用的测量方法有:(1)直观判断法。它是一种凭借现实材料来判定侦查效益高低的方法。它利用现有的统计资料等,对侦查活动所耗用的人、财、物、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作出效益判断。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能从现存的数据资料中找到测定的依据。但它的缺点是易受个人主观认识和经验影响而产生判断误差,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分析。(2)标准对照法。以确定的侦查效益标准为尺度,将侦查人员的工作成效与之对照比较,以鉴别效益的高低。(3)消耗对照法。对侦查办案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资、经费进行核算,审核消耗是否合理,是否收到实际效益,并以此作为依据来测定侦查效益。(4)综合分析法。对侦查效益的质量、速度、投入等组成因素逐项进行分析,再加以综合测定的方法。
    在侦查活动中,有时只要运用一种方法便可对侦查效益的高低作出较为准确的测量,而有时对侦查效益的测量则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
    2、作用定性评价。即对侦查活动所产生效果的评价。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侦查效益是不能简单应用“效率测量”法进行定量测量的。在此种情况下只能是侧重于质的把握,即通过对侦查活动有关特性的考察来衡量该活动的效益高低。
    (1)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考察侦查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如果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从而缩短了办案时间,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侦查效益,但实质上这种行为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已失去探讨效益的前提。
    (2)侦查行为的全局性。考察侦查机关是否从大局出发,是否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是否具有协作意识。如果采取侦查行动只是从局部出发,只考虑个体、局部的效益,那么这种行动,从片面的、孤立的角度去考察似乎效益挺高的,但以全面的、联系的观点去衡量,这种行动只能是低效益的。
    (3)侦查活动的时效性。考察开展侦查活动是否注意时时把握战机,是否因案制宜,因时施策。抓住战机的侦查行动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错失战机的行动只能是低效益的。
    (4)侦查办案的准确性。考察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正确把握侦查方向、范围,是否采取恰当的、强有力的侦查措施,是否妥当地运用了法律等。这些关键性问题的偏差,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约着办案结果,也降低了侦查的效益。
    (5)侦查决策的正确性。主要考察侦查指挥员在重大问题上是否做到科学决策。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作出决策的过程,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是难免的,但如果决策失误率过高或在重大问题上出现决策失误则会直接影响侦查效益的高低。因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益,要求指挥者应掌握拟定侦查决策方案的知识,树立正确拟案决策的思想,提高优选侦查决策方案的能力,在侦查过程中做到科学决策。
    上述五大特性是对侦查效益进行定性评价的最主要依据,在定性评价过程中,应将上述五大特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把握。
    “效率定量测量”与“作用定性评价”是紧密相联的。作用评价要以效率评价为基础,“作用评价”中包含有“效率评价”。广义的侦查效益是效率定量测量效益与作用定性评价效益的结合。运用广义的侦查效益,能够使最大范围的侦查工作的成果得以恰当评价。
    二、当前侦查工作中影响侦查效益的突出因素
    抓住评估侦查效益的基本要素,结合侦查效益评估体系,从多角度去审视,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着种种影响侦查效益的因素。
    (一)侦查制度的缺陷影响侦查效益。在我国,采用的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纠问式侦查结构,由此结构而形成的侦查制度尽管在迅速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方面表现出较强的能力,体现出我国侦查制度是讲究效率的制度,但由于侦查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使“效率型”侦查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优势,也使侦查制度出现明显的缺陷。如,“侦查工作”与“刑事技术工作”相割裂、侦审合并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侦查性质的双重性(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既具有行政活动性质,又具有法律监督性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人为划分(我国把侦查部门人为地分为刑侦部门、经侦部门、国保部门等)等等不仅影响侦查效率,而且浪费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成本,有时还侵犯了诉讼当事人权利。
    (二)不能合理地配置侦查资源影响侦查效益。侦查资源含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当前相当多的侦查部门在对资源进行配置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具体表现为:1、资源配备仍不能向侦查一线倾斜,向基础业务工作倾斜。2、不能根据人员的专业结构、素质结构、能力结构等配置警力,进行优化组合。3、不能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配置和调节刑侦资源。4、不能立足长远,面向全局配置资源。对高科技和教育的投入不足。这样就导致,从总体上看,刑侦资源相当丰富,但其有效利用率极低。
    (三)不能主动地去寻找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弥补,从而影响了效益。各个单位都有自身的特点,也存在薄弱环节,即“弱项”。此弱项常成为工作的阻滞点,降低整个工作水平,带来总和效益“就低”的现象。这种“就低”的规律表现为“瓶颈”现象。有些单位由于领导者知识结构的缺陷,领导能力有限,不能高瞻远瞩地审视自我,不能科学地、客观地认识、评价自己领导下的集体,因而,常常不能找准自己所在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薄弱环节的客观存在,再加无法有针对性地去弥补它,从而,此薄弱环节则一直在起着阻滞作用,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效益。
    (四)存在各种“内耗”,影响侦查效益。侦查系统存在的“内耗”主要表现为:1、地区性“内耗”。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往、配合和协作;地方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企业公安机关之间也时常发生不配合、不协作的现象。这种不配合不协作主要是在抓捕逃犯、查缉流窜犯、侦破跨区域性案件、区域联防、控制重点对象、协查赃物罪证等方面。2、部门性“内耗”,由于部门间没有严格的情况沟通、工作协作制度,使管理与打击、打击与防范、防范与管理相脱节,甚至出现相掣肘的情况。各业务部门、各警种之间也存在扯皮、推诿现象。侦防机制改革后,出现了新的问题,产生了新的矛盾,派出所与刑警中队之间的磨擦成为部门性“内耗”的焦点。3、人际性“内耗”。在刑警之间,有的名利思想较重,看到别人出成果,就感到紧张不安,有一种受威胁感;有的甚至出于嫉妒,不协作、不配合,互相封锁,影响整体动作和工作效率,在领导与民警之间,有的领导对下属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处事不公,使下属产生抵触情绪;有的下属对领导不尊敬、不联系、不汇报,自行其事。人际性“内耗”导致整个刑警队伍人心涣散,凝聚力减弱,工作效率低下。
    (五)工作时间利用率低影响侦查效益。长期以来,刑警加班加点工作是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所难以比拟的。或许是习以为常,或许是无需支付额外报酬。总之,很少有人分析干警每一次加班、加点是否必要,也很少有人考察其正常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率究竟如何。事实上,除了任务繁重、警力不足和其他非可控因素造成的加班加点外,因办案环境差、作风散漫、时间观念不强、搞形式主义、过多的应酬等造成的时间浪费也不少。
    (六)侦查过程中因侦查要素的缺陷影响了侦查效益。这方面主要表现为:1、侦查物质条件的落后或投入不当,使侦查行动只能在纸上谈兵。2、因侦查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基本素质的低下导致侦查决策失误从而影响侦查效益。一方面表现为错失战机。使一些本可在侦查初期即可侦破的案件拖了很长时间、花了很大代价才得以破获。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因案施策、因地施策。3、因侦查基础的薄弱,导致侦查过程中经常重复劳动。因现场勘查等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因思想僵化、认识上的偏见、思维的狭隘等导致案情分析出差错,从而影响了侦查计划的制定,也影响了侦查效益;因犯罪情报、刑事特情、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侦查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侦查办案不能主动进攻,影响效益。4、管理、作风、形式主义等的影响。传统的高度集中、派工制式的侦查管理方式,职责不清,分工不明,抑制了侦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形成了事事请示汇报的低效率状态。因社会面的变化及不良习气的影响,侦查部门及人员淡化了严谨、踏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办事草率、拖拉,不以大局为重,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办事讨价还价,弄虚作假,凡此种种均严重地影响了侦查效益。单纯为了政治目的,盲目地、一窝蜂地、不切实际地开展侦查行动,做了许多无用功,形式主义的东西影响了侦查效益。
    三、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与措施
    侦查效益的提高取决于多种因素,我们应针对影响侦查效益的突出因素,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确立提高侦查效益的途径,切中要害地采取提高侦查效益的措施。
    首先,树立效益观念,明确评估侦查效益的标准。要提高侦查效益首先必须树立效益观念。侦查人员,特别是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对效益问题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要树立侦查工作必须讲效益的正确观点,要把侦查效益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要对侦查工作目前的效益状况有个客观的认识,要澄清在侦查效益问题上的模糊认识。效益观念的树立直接影响着提高效益措施的采取。在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念的基础上,还必须确立侦查效益评估标准。只有制定了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评价侦查效益才有了基本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评估侦查效益陷入混乱状态,逐步消除“盲目评断”、“王婆卖瓜”、“权力定论”等现象。
    其次,从形成效益的基本要素入手,把提高侦查效益作为一个系统加以建设。
    (一)进行侦查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在影响侦查效益的各因素中,侦查主体的因素是摆在第一位的。为此,为了提高侦查效益就必须围绕队伍建设大作文章。当前,队伍建设的主题应是正规化与专业化建设,即根据与现代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标准和符合人民警察特点的职务序列;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法制完备、纪律统一、权威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一个适应实战需要和培养专门人才的教育训练体系;营造一个关系明确、内务规范、运转通畅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①;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执法严、特别能战斗的刑侦队伍”。
    (二)改革侦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侦查人员只有从一种腐朽的、落后的体制与机制中解放出来,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明才干。尽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侦查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但改革的基本思路并非十分正确,改革的步伐还相当缓慢,改革中还面临着种种矛盾和困惑……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敢于修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当做法,敢于正视改革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应从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出发,加快改革的步伐,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对盲目地、片面地追求警察与公众的高比值,过分地追求快速反应等不良现象应加以克服。对那种不是根据侦查工作和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而设定的机构应坚决进行改革。应进行“侦技一体化”建设;对快速反应机制应从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的设置;应不断发现、掌握侦查中队建设、侦审一体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切实地克服;应将侦查权由行政机关(具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体制改为由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体制;应对宝贵的侦查资源进行合理的、有效的利用;要有针对性地投入,要通过投入真正解决战斗力的提高问题,把侦查力量放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要减少不必要的侦查环节,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尽量消除人为干扰侦查工作的种种因素;坚决消灭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管理落后、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等现象。
    (三)建立既有竞争激励又有责任约束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刑侦部门,特别是责任区刑警队和刑警大队,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立案、破案、办案、打击处理、追逃、基础工作等各项任务的执法办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个侦查员身上,并制定科学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使每个侦查员任务明确,责任清楚,激发他们执法办案的积极性。二是落实检查考核制度。每月、每季、每年都要对每个侦查员和每个责任区刑警队、专业队的执法办案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责任和要求能落到实处。三是实行逐级把关制度。责任区刑警队领导对查清案件事实、搜集证据负责;刑警大队领导对法定程序、定性定罪及证据是否齐全负责;主管局长对处理意见负责。对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和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对疑难的、有分歧的、易出问题和拿不准的案件,实行法制部门把关制度。四是做到责、权、利结合,切实兑现奖惩。对办案质量好、执法水平高、取得较佳侦查效益的侦查员和刑警队要表彰、奖励,该晋级的要晋级,该立功的要立功;对执法办案不符合要求的、侦查效益低的要有相应的处理办法。五是制定落实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冤案的,要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错案的,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予以惩罚。总之,要通过竞争激励和责任约束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挖掘工作潜能,从而有效地提高侦查效益。
    (四)适当增加侦查工作投入。提高侦查效益,离不开警力、装备等条件,投入不足、投入不当都将直接左右着侦查战斗力的发挥。当前应在适应加大警力、装备投入的前提下,重点加快公安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尽早使办案民警能够及时查找并获取必要的资料,真正实现信息资料共享;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科技强警,加快推广和应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DNA技术以及微量物证技术等高新科技成果,提高个体识别和物证检验鉴定水平;要全面贯彻2000年12月5日召开的“全国刑侦基础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侦查基础建设,把犯罪情报、特情、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基础工作切实抓好。要通过投入,形成有利于侦查工作发展的保障机制,确保刑事侦查各个环节高效、高质量地运行。
    第三,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要讲究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率。在侦查活动中要分清主次,并按重点与次要的区别部署侦查力量。如果主次不分,抓不住重点就会使侦查工作的效率低下,使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同时,在侦查过程中还要求侦查人员坚持积极侦查的工作方针,发扬雷厉风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要严守侦查纪律,切忌办事拖拉、自由散漫,应防止公私不分等现象的出现。
    2、要科学决策。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拟定决策方案,不断地优选方案并使之付诸实施的过程。决策的优劣直接左右着侦查效益的高低。在每次侦查行动之前,都必须拟定正确的行动方案,并以正确的方案指导侦查行动。拟定决策方案必须以情报为依据,必须贯穿谋略思想,要通过运用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克敌制胜的奇谋妙案,实现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效益。在侦查的任何环节,都要注意抓住战机,都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拟定侦查决策,实施侦查行动。在当前的侦查活动中,因侦查决策的失误而导致侦查工作走弯路,最终导致侦查效益低下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为此,要提高侦查效益,应把科学决策作为一个重点问题来抓。
    3、要注意拓展破案模式。当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注重“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而忽视“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情报到案”的侦查模式。侦查破案的大模式显得单调,缺乏生机。二是当采用“从案到人”的模式开展侦查时,一方面对面广量大的多发性案件,因受技术、人力等因素的影响,还不能普及使用专门的技术手段,也无暇顾及侦查谋略和艺术,而是以多年一贯制陈旧的“人力排查”等方法展开侦查。另一方面对重特大攻坚案件又常兴师动众,沿习多年的“等领导,等派工”;工作上以排摸开路,一哄而上;破案寄望于一蹴而就,速侦速破。以上侦查模式明显的不足表现为缺乏信息意识,缺少科技含量。这些侦查模式在封闭式社会里可能是可行的,但是,但犯罪的主客体发生了剧变后,它们就显得不能适应了。在信息、科技社会里,侦查工作必须依靠信息,依靠科技,实现信息与技术的结合才是侦查工作的正确之路。
    4、要注意侦查协作,防止出现内耗。侦查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能否将方方面面之间的关系理顺,直接影响着侦查效益。关系理顺了,就能将个体凝聚在一起,形成强大的合力。关系理不顺,就会出现内耗,从而削弱战斗力。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发挥协作精神,要以侦查协作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协作。
    5、要引进风险机制,对侦查效果要进行效费比考核。在评估侦查效果时,应引进两个观念:一是风险机制观念。即对于一些常规的侦查活动,在行动中应当考虑成本因素,应当有勇气承担一定风险。如果为了实现所谓的“万无一失”而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投入,那么,我们应当宁愿选择承担一定的风险。二是进行效费比考核观念。即应以科学的评估标准对侦查效用与费用进行全面的考核,以此来确定侦查效果。
   
    【注释】
  ①《公安建设》1998年第9期第22页。【出处】
  《警察技术》2002年第5期。【参考文献】
  [1]王大伟.安德逊老人的忠告[J].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1).[2]郭建新,韩雪平.提高科技含量 完善工作机制[J].中国刑事警察,2000,(6).[3]陈岚,侦查程序结构论[J].法学评论,1999,(6).[4]公安部刑侦局.2001年新世纪开端的刑侦工作[J].中国刑事警察,2001,(1).[5]柳晓川.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6]陈建,甘少浩.寻找战略优势[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写作年份】2002【学科类别】刑法->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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