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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决策方案的拟定与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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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hatb 发表于 2009-2-11 1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说,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地拟定决策方案,不断地优选方案并使之付诸实施的过程。决策方案的优劣直接左右着侦查工作的进程,优秀的决策方案可为侦查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使侦查工作顺着健康的轨道、沿着捷径高效、快速地运行,反之,则会使侦查工作走弯路、停滞不前,抑或使案件久侦不破。先有决策方案而后行动,这是一种正确的战略思想。“做对的事情”要比“把事情做对”更重要。在侦查过程中,科学拟定决策方案并进行优选劣汰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作为侦查人员,尤其是指挥员应掌握科学拟定侦查方案的知识,具备优选侦查决策方案的能力。
    一、侦查决策方案的拟定
    拟定决策方案首先应明确科学侦查决策方案的构成内容。
    侦查决策方案的内容因案情不同而不同,内容包括方方面面。但一个科学的侦查决策方案通常所包含的内容是以下三方面:
    1、规范性内容。此内容是指制定方案必须遵循和坚持的有关方针、政策、原则、法律、法令、指示等约束性规定,这些规定是决策者在拟定方案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有的还必须用条文形式加以肯定,并作为方案的主体内容。
    2、行动性内容。此内容主要是指为解决某个问题实现某一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方法、步骤和手段等。行动性内容主要包含有两方面:一是适应性对策,是在问题的原因大体清楚的情况下对问题的解决能起到调整处置作用的内容;二是预见性对策,是针对问题原因尚不明了,又必须加以防范而作出的某种设想、推断,预见到主体方案和适应性对策在实施中必然产生的副作用和不良后果,为消除这种副作用和不良后果,为应付事态变化的需要而拟定的方案和对策。
    规范性内容规范着决策的方向,确保决策大方向的正确性。一般只有大要案才具备,才可能用具体的方案条文加以表现和规定,而一般性案件则可有可无,而行动性内容却是一切决策方案不可缺少的内容。
    3、保障性内容。系指侦查行为基本要素中的实物与信息要素。此内容主要指实施方案必须具备的对人力、物力、财力、信息资源等的支配和使用。任何一个方案的出台必须是以一定的人、财、物力、信息为后盾,离开了物质信息条件的保证作用,再好的方案也是无稽之谈。当然,这里同样存在着怎样支配和使用才是最节省、最合理、最科学的问题。
    以上三大内容是科学决策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行动性方案内容有赖于规范性方案内容从总体上把握自身方向的正确性,同时,又有赖于保障性方案内容为自身提供产生、存在实施的先决条件。而后两者又通过自身的作用去实现、达到、完成规范性方案内容所提出的总目标、总要求。
    拟定侦查决策方案其次要把握拟定决策方案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有二条:一是拟定方案要做到整体详尽;二是拟定方案要做到相互排斥。
    拟定方案要做到整体详尽,就是说侦查决策方案必须由一个方案系列或方案体系所构成,而绝不可能是单一的,残缺不全的。在这一套完整的侦查方案体系中,必须有主体方案、辅助性方案、应急方案和预案以及对人的调遣和委派,对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对财、物的使用和支配等组成的方案体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方案体系。
    当然,整体详尽,并不是要求拟定出的某一方案具有面面俱到,包罗万象之功效。也不是说在拟定方案时可以不抓主要矛盾。这里所说的整体详尽,是从方案的体系和方案结构的完整性、科学性的角度上讲,它要求在这个方案体系中,方案的各部分可以自成一体,能够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合并方案各部分,则能够使它们有机地形成一体,方案之间能够相互衔接、藕合、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侦查决策系统并使侦查工作健康地运行。
    拟定方案要做到相互排斥,是指主体方案、辅助性方案、应急方案和预备方案间,必须要有“原则性”区别。当然这种原则性区别不指方案结构或体系上本质的对立和排斥,不是说同一问题的不同方案在实现共同目标上的相互对立和排斥,而是指方案系列中的若干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方法、手段、措施、策略、表现形式等方面要有所区别,要多种多样。决策方案若不相互排斥和区别,也就无法区分主体方案、辅助方案和应急方案及备用方案,也就无法对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
    从决策理论上讲,当一种方案拟定后再经过优选并付诸实施,在该方案未产生结果前一般是不允许实施第二套方案。但在侦查决策实践中往往情况较为特别,此特别表现为:当第一套方案刚开始实施,尚未产生结果时,为了保险起见,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时不得不实施第二套、第三套方案,即所谓的多管齐下。这是由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决定的。鉴于此,要求拟定侦查决策方案更要做到相互排斥。否则,有可能使侦查行动陷入瞎指挥、盲动、内耗的局面。
    为了使拟出的方案科学、切实可行、使用价值高,方案的拟定者还应树立以下拟案思想。
    1、树立情报为先的拟案思路。从某一角度上看,侦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搜集、处理、利用情报的过程。情报意识的高低、利用情报信息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侦查的进程。在拟定侦查决策方案时也不例外,作为决策方案拟定者要树立情报为先的思想。拟定方案要在搜集情报研究情报分析情势的前提下进行,即要做到“知己知彼”。
    2、拟案过程中应贯穿谋略思想。“谋略”是润滑剂,是一种无形的能源。它可使机械少受磨损,可使运动着的物体减少内耗、更有冲劲。在侦查工作中,依据谋略思想含量高的决策方案行动可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因此,在拟案过程中,决策者始终都应以谋略思想武装自己,要勤于思考,善于用科学的思想方法进行思考,通过运用智慧,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出克敌制胜的奇谋妙案。
    3、应因案拟策。犯罪情况错综复杂,案件情况千差万别。拟定决策方案者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拟定不同的、适应案件特点的行动方案,切不可只凭老经验,带着框框看问题,拟出千篇一律、流于一般化的方案。
    4、应因时拟策。决策方案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此时的妙计到了他时可能成为败招,只有抓住战机拟定的方案才能取得应有的效益,否则方案则成为一纸空文,所谓的决策则成为“马后炮”。拟定方案应根据当时的情势及根据科学而预测的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态势进行。
    5、应因地拟策。因地拟策是指根据主客体的实际情况(包括作战单位情况、犯罪对象情况、当地社情敌情、事件发现的环境等)拟定决策方案。因地拟策体现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一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如脱离实际,凭空臆造,这样的决策方案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依此方案展开侦查,只能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
    6、应遵循保密原则。在拟案乃至后面的施案中都要遵循保密原则,保密是侦查决策方案的灵魂,保密是由侦查工作的特性决定的,保密也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没有秘密也就没有侦查工作的胜利,没有保密,方案也就成了可能给决策者本身带来不利影响的空头文件。
    二、优选侦查决策方案
    优选侦查决策方案是指对所拟定的决策方案,经过客观的分析、谁和评估之后进行抉择,选择优的,淘汰劣的。优选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可供选择。选择方案的过程是决策者主观对客观的认定和判断的过程,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鉴于此,要求选择方案必须在对方案进行客观全面科学的分析评估之后稳慎地作出。
    优选方案涉及到评估和优选的准则问题,没有一定的准则,评估和优选就失去衡量的尺度无章可循,形成公婆都有理的局面,因此,优选侦查决策方案的中心问题便是确立评估、选择方案的准则。
    笔者认为,评估、优选方案应遵循以下四条准则:
    (一)可行准则。这是侦查方案评估、优选的首要标准。就是侦查方案在现有条件或环境中具备了可以实施和推行的条件。方案是否可靠,所依据的因素十分广泛,其中既包括了方案本身是否合理,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是否具备,也包括了案件的性质、时代背景、政策、法律、形势、客观环境等诸种因素是否允许某一方案实施等。某一方案貌似妙案,但它违背了政策或法律,那么它是不可靠的;某一方案从各方面去评估,它可能都是理想的方案,但因实施方案的主体不具备实施该方案的人财物等基本条件,那么这个所谓理想的方案也是不可行的。衡量一个方案是否可行,应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察、评估。
    (二)有利于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准则。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是侦查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一出发点和归宿同样地是优选方案的准则,而且就是核心准则。在评估、选择方案时,先衡量方案是否可靠,接着就应考察方案是否有利于及时打击和有效预防犯罪。这里应突出考虑打击的及时性和预防的有效性。若干方案可能都具备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但其及时性和有效性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此“差异点”便成为评估、选择的重要出发点。有时我们还可以对“差异点”进行量化,从功效的大小进行选优。
    (三)效益准则。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且较难把握的准则。其基本含义指在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方案实施后所产生或所带来的效益。这里所说的效益不但包括政治效益,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等各种效益。就是说,在评估、衡量、选择决策方案时,应综合考察方案所带来的各种效益。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应把政治效益放在第一位,而同一时期针对另外一些案件或在另一时期针对另外一些案件则首先要考虑的是经济效益或其他效益。
    在评估、选择方案时我们的思想不能受到传统、落后观念的束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保守、错误的观念应受到挑战、摒弃。根据当前侦查决策实际状况,笔者认为,依效益准则评估、选择侦查决策方案时,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一是应在侦查决策活动中引进风险机制。以往的侦查决策基本上是以“万无一失‘、最小限度地承担风险为前提,最典型的例子是“人海战术”,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不惜一切代价”。这些观点与做法从效益的角度去考察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对一些关系到大局稳定、关系到国家声誉的重大活动、案件,我们理应全力以赴。但对于一些常规的活动、案件,我们在决策时应当考虑成本因素,应当有勇气承担一定风险,在拟定方案时,应考虑投入与实际需要大体相适应,避免浪费。“万无一失”只能是相对的,“不惜一切代价”很显然是一句不科学、政治色彩很浓、不负责任的口号。那么,为何决策者容易犯此不计成本的错误呢?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怕一旦出现问题时就要承担“重视不够”的责任,是政治上的“力求保险”,造成了决策上的只讲正确与否,不顾代价大小。二是对决策进行效费比的考核。从量的角度考察效益有正、负、零三种状态。有的决策从政治角度去考察的确正确无误,而从效费比上来看又确实是付出了极高的代价。对此效费比为负的决策方案人们往往褒多贬少,这是因为,长期以来,“算政治账”的提法一直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似乎只要是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举措就可以不计成本。其实这种不计成本的拟案思路对公安工作是极其有害的。笔者认为对决策进行效费比考核是十分必要的,在选择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效益因素,应根据政治形势、政治影响、经济形势、社会危害以及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点和中心,不同时期的打击对象不断变换衡量效益的标准。
    (四)满意准则。满意准则是一条主观色彩很浓的综合性准则。任何方案都不可能包罗万象,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正确。在多数情况下令人满意是一条适用标准。当然,这一满意是经过多种标准衡量之后产生的,它不单纯是决策者主观心理感觉或者说是决策者的一种主观选择,而是决策者的主观观念对客观实在的一种好坏评判、一种优劣选择。这种“满意心理”是以上述三条标准为基础而作出的,只有当决策者认为某一方案基本上接近或达到了三条标准,才可能在决策者主观心理上产生一种平衡,一种满意的心理。如果一种方案与上述三条标准不相符合或排斥、抵触,决策者无论如何不会抛弃他所“满意”的方案而去偏爱他不“满意”的方案。除非是屈服于某种内外部的压力,违心地实施某一不满意的方案。
    以上四条准则,一般适用于一切侦查工作决策方案的评估与选择,但由于不同性质的侦查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侦查决策方案优选准则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把握。【出处】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第4期。【参考文献】
  1、陈建、甘少浩:《寻求战略优势》,海天出版社,1998年。2、汤啸天:“公安工作也要讲经济效益”,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6期。3、刘庭华:《谋略通鉴》,红旗出版社,1996年。【写作年份】1999【学科类别】刑法->刑事侦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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