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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真题解题思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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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XVOBln 发表于 2009-2-13 23: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一直是“恒者恒重”,真题的解题思路分析对提高考分的得分能力至关重要。考生学习下列真题解题思路可以迅速提高得分能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2006年试卷三第91—93题)  

  1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答案)A  

  (考点)买卖合同的有效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  

  (1)办理过户登记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表现,它决定着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有效,因此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正确。  

  (2)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本题中甲乙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权处分,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选项B错误。  

  (3)对于不动产买卖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自交付时风险转移,有的人认为自登记时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未予以明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不动产买卖采取的依然是“交付转移风险说”。本题中,甲、丙虽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因此风险依然由出卖人甲承担,故而CD两选项均不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下列关于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无效  

  C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销,则甲应向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答案)AC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1)《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甲的房屋已经出卖给丙,但依然与不知情的丁签署买卖合同,甲对丁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丁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如果丁撤销该买卖合同,甲应赔偿丁的损失,甲所承担的该项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  

  (2)我国包括《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均未确认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到期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一般是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因此B选项错误。  

  (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丙之间签署了买卖合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丙。甲又与丁签署以该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效力未定,因此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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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AC  

  (考点)所有权与占有  

  (解题思路分析)(1)根据在第1题中的分析,从过户登记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2)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本题中,乙并不知道丙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本题中,甲乙签署了买卖合同,乙是以房屋的所有人的身份占有房屋,因此属于自主占有。故而C选项正确。  

  (3)买卖合同中存在“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本题中丙、乙之间并非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而是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人与物的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因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二)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2004年试卷三第81—84题)  

  1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  

  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  

  C该《协议》为分包合同,有效  

  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B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禁止转包的规定  

  (解题思路分析)建设工程合同因为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所以《合同法》就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规定了若干强行性规定,包括:  

  (1)禁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并且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当事人的协议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在性质上归于无效。  

  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何者正确?  

  A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B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C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D乙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知识点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以请求权为限,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  

  形成权,其行使只可能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而不可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解题思路分析)考生应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详见前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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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下列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的说法,何者正确?  

  A可以作为原告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B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C法院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D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答案)D  

  (考点)合同相对性原理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  

  (知识点解析)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6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案中丙虽然是实际的施工者,但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不具备本诉当事人的地位。丙虽然与本诉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但他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具备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在诉讼地位上应当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丙有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丙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答案)AD  

  (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合同相对性原理(解题思路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为限,丙不具备该主体要件,所以无权对讼争楼房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  

  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2000年试卷三第81—85题)  

  A甲 B乙  

  C甲和乙D 甲或乙  

  (答案)A  

  (考点)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合同是一种以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本质上是当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买受人是否仍需要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问题。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当然更谈不上买受人的风险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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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答案)A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解题思路分析)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买卖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也不存在交付的问题。应注意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通常是同步的。  

  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B乙  

  C甲或乙D甲和乙  

  (答案)B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  

  (解题思路分析)该题是直接考查法条的一道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是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答案)C  

  (考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也是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在试用期间,乙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依法该处分的效力应当是效力未定。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本题的考查相对简单,但也从一个角度向考生提示: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都是很复杂的,有一些只需在平时的复习中留意一下,即可在考场上拿分。  

  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AC  

  (考点)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试用买卖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试用买卖买受人的意思,其“不确定”的特点符合“附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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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1999年试卷三第85—90题)  

  1根据我国《合同法》,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A有权代理行为  

  B无权代理行为  

  C表见代理行为  

  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答案)BC  

  (考点)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效力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  

  (答案)C  

  (考点)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题干中已经明确了三石公司与三木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所以其考查的对象实际上就只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属于商事合同,其区别于委托合同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一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且委托人须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除此之外,代购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A 4月1日B 4月5日  

  C 4月17日D 4月18日  

  (答案)C  

  (考点)合同生效的时间  

  (解题思路分析)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答案)BC  

  (考点)表见代理、行纪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分析)作为商事合同的行纪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偿合同,所以当  

  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行纪人的报酬应依交易习惯确定。在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中,行纪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注意的是,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无权处分须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而陈某则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  

  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BCD  

  (考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  

  (知识点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18条。  

  (解题思路分析)本题除了考查《合同法》第418条的特殊规定,  

  即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也并不当然无效,只要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仍可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A陈某B三石公司  

  C三木公司D九龙公司  

  (答案)D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题思路分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间原则上以标的物自身的交付时间为准,说明书等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是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对风险负担的转移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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