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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专项训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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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drigk 发表于 2009-2-13 23: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题   

  作为中国民法草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于2002年12月与民法草案其他部分一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在随后的四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最优先的位置,先后经过了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成为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明确。出席闭幕大会的2889名代表中的2799人投下赞成票。物权法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又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2007年度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2007年十大年度法治人物,作为《物权法》这部民生法律立法的重要见证者和参与者:王利明教授当选。  

  请就物权法草案七次审议、最终以2799高票通过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的角度来进行阐述。  

  第二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届时,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该《规定》于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能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不仅仅是一次刑事司法程序变革,它更是现代文明的一大进步,是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做的重大努力。  

  请结合我国宪法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在世界范围内在死刑问题上所倡导的“少杀”和“慎杀”角度来论述。  

  第三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2000年底至2005年3月,张恩照利用职务之便,在申请贷款、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现金、手表、房屋等折合人民币419.3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恩照有期徒刑15年。  

  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受贿案。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徐放鸣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其分管工作有业务关系的公司谋求利益,并接受某中介机构的请托,向某银行推荐承揽业务和购买办公用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15.3万元。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放鸣有期徒刑13年。  

  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纪律要求,加大了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8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这8项规定成为8条“高压线”,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行为。  

  反商业贿赂被纳入了反腐败的体系,请结合宪法、法理学及相关学科知识进行论述。  

  第四题
  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审查,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被限制自由配合调查,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上海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窝案、串案的上海社保案黑幕正被层层揭开。为了彻底查清此案,中央已经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彻底查清此事。  

  2007年4月14日,河北省邯郸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金库被盗案,该行金库保管员任晓峰、马向景盗走金库内的近5100万元人民币后潜逃。4月16日晚公安部接报后,紧急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全力查缉在逃犯罪嫌疑人,连夜发布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开悬赏通缉。河北、北京、江苏等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开展侦查缉捕工作。经过56个小时的昼夜奋战,三地公安机关分别于4月18日下午、4月19日上午将两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被盗金额最大的盗窃金库案。  

  请结合完备的法律监管与法律监督以及严密的制度化操作等司法监督等实际问题进行论述。  

  第五题
  2006年5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部分患者使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调查,齐二药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其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据广东省卫生厅对外公布的消息,截至目前,齐二药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已经造成数人死亡。  

  因为负责发布“德国出身”的虚假宣传品,欧德的子公司欧典木业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工商部门的20万元罚单。2006年4月20日,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宣读了对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了欧典地板“德国造”是虚假宣传。  

  中国人一直讲的传统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假药、假地板可以堂而皇之地通过流通渠道进入市场,那么还有多少没有被发现的假商品正在或者即将进入我们的生活。  

  请结合国家政府机关监管、查处制度及我们自己的良心原则进行论述。  

  第六题
  湖南常德59岁的农村妇女滕自英,因在其乘坐的列车上捡了28个空瓶子,被铁路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及铁路内部规定为由行政拘留5天。此事经新闻媒体报道,引起较大反响。2006年6月6日,公安部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石门县公安局、铁路公安部门均向滕自英一家表示公开道歉。  

  农妇在列车上捡了几个空瓶就被治安拘留,法律的精神在这里被行政权力严重扭曲。从这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行政权力的非正常扩张,可能对普通公民正当的权利和自由造成的严重损害。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国家决策层就必须对于行政权力的扩张随时保持充分的警惕,并及早通过行政立法等措施设置必要的“防火墙”和“监督网”,使其在合理范围以内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不是相反。  

  请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力及其限制与制约等方面展开论述。  

  第七题
  目前国内违法、违规用地造成土地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的情况,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还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赋予国土部等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先行拆除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违法带来的损失。此言一出,质疑声顿起。  

  国土部门所谓的“先行拆除权”实质上是将行政权与司法权集于一身,违背法治精神。解决土地问题,根源是如何依法规范地方政府用地行为、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法律责任的问题,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无问题。我们需要公正的程序体现法治的公平精神,这就是从程序公正达到实体公正。  

  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先行拆除权”折射出的法律现象展开论述。  

  第八题
  2007年5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浙江海宁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不认真履行国家环保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已申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据了解,由国家环保总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尚属首次。此案向社会宣示: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需加强法制的刚性和强制力。  

  2004年6月,福建省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将54起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共有116件,其中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70起,但是该县法院一起也没有强制执行。既然法院不予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局就没有针对其他46件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请结合法理学及行政法学其相关法学知识就以上事件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九题
  2007年6月15日5时许,325国道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发生一起运沙船撞击桥墩事件。九江大桥桥墩当场被撞断,桥面随之垮塌,长度约有150米,交通中断。九江大桥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船撞桥”事故。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许,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大桥发生一起特大桥梁坍塌事故。正在兴建的凤大公路堤溪段沱江大桥(已建成尚未通车)在拆除施工脚手架时全部垮塌。事故共造成64人罹难,88人脱险,其中22人受伤。桥梁垮塌事故现场涉险施工人员为152人。这是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人数最多、也是桥梁施工中发生的少有的垮塌伤亡事故。  

  我们不仅要重视公众对于“豆腐渣”工程的质疑,更要重点调查和分析是否还有安全漏洞没有提出来?  

  请结合法理学及其相关法学知识进行论述。  

  第十题
  一直以来,在未成年人发生的事故中,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社会各界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属于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属于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该承担公平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你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这一规定表达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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