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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冲刺: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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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xuhlp 发表于 2009-2-13 23: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国内法相比,“三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复习内容可谓相当庞杂,且由于广大考生在实务和学习中对其接触不多,因而不少人将“三国法”的备考视为畏途,考试时往往放弃了事。其实,“三国法”50分左右的分值,在司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实际上,把握住“三国法”的两个鲜明特点,考生完全可以在“三国法”上实现“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首先,“三国法”试题基本集中在卷一,少量为卷三的海商法,全部为选择题,试题难度并不甚高,考生只要记忆和理解基本知识点即可,一般毋须进行深度掌握;另一方面,“三国法”内容虽然驳杂,但重点、热点问题高度集中,考生复习并不必要面面俱到,尤其在考前不长的时间里,把握住重点内容,大部分分数即可以收入囊中。具体来说:  

  一、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从历年司法考试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2006年共10道试题,涉及国际法主体、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战争法等大纲所有内容,而国际环境法与国际航空法等大纲每年都列入的内容,基本上没有考查过。另外,尽管国际法总体上无重点,但对应章节的重点知识仍有一定规律可循:首先,某些传统的、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是相对稳定的,这主要包括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等。其次,近年来考查的知识点往往以具有突出的理论热点性,并与我国的涉外法律实践联系密切。以2007年我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热点看,引渡及庇护(余振东、赖昌星案)、双重国籍(海外华人呼声很高)、国际法上的承认(涉及台湾问题)、边界问题(我国与越南、印度等国的边界谈判)、海洋问题(中日、中越海洋主权的争夺)以及国家豁免(尤其是联合国公约所体现的相对豁免,我国准备改变原来立场)等都是近年在国际国内非常有热度的话题,因此国际公法复习也要体现一定的“应景”性。  

  二、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内容在教材上占据很大部分,但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断定:所谓“统一实体法”部分的内容,考生可完全忽略。从考题来源看,以前基本源自法条,试题侧重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有关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诉讼立法、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区际国际私法立法,由于现今中国国际私立法条文总数量不大,且可考部分非常集中,考点比较容易掌握。所以,考生用一两天时间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突击,效果将非常好。当然,国际私法近年出现了一定命题重心的转换,国际私法总论部分理论以前很少考查,但现在有所转变,对于识别、反致、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准据法等概念一定要理解,当然简单理解即可。一方面,我们应重视传统,即对民法通则、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以及涉及区际问题的相关法律等相关法律条文反复记忆,认真研习,从多方面把握法条的可能出题角度,并尽可能将拗口、复杂的条文转化为容易记忆的知识“点”。另一方面,理论和实践热点我们也应有所准备。从2007年本学科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外国法查明问题、与外国法查明相关的准据法问题、国有化问题(我国主张适当补偿,西方国家主张充分、及时、有效赔偿)与区际法律问题(尤其是内地与香港、澳门达成的几个安排应高度重视,因为今年是香港回归十周年,而内地与澳门的安排属于大纲新增内容)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律问题(我国修改仲裁法的呼声很高)等。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点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部分,包括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法部分及其纵向贸易管制法部分,并且覆盖该部分绝大多数知识点。除了重点考查国际贸易法之外,“其他法律制度部分”分值不多,通常出题会涉及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而其中的国际税法部分一般间隔几年考查一下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金融法部分则历年未考查过,国际贸易法中的保理问题也未考查过。由于国际经济法应用性强,出题较为灵活,所以国际经济法复习,尤其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贸易关系,如国际贸易术语、CISG、提单运输、保险、托收及信用证等应理解至上,在记忆的同时加以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是解决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的秘笈。所以,“一个看似笨拙,却非常有效的方法就是理解”。如众多的贸易术语可以在理解之后分组记忆;中国外贸管制法中的知识点完全可以与WTO贸易管制制度联系起来理解;WTO争端解决的体制也可以通过图表予以清晰化。而从2007年本学科的热点来看,国际贸易术语(尤其是F组与C组术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权利担保等)、提单运输(三个性质的理解、提单欺诈、海牙规则等,编写大纲的张丽英教授主攻海商法)、保险、信用证独立性(尤其是我国的司法解释)、“两反一保”、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条约与投资保险等内容非常重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都调整涉外商事关系,我们应建立这样的理念:在适用法律上首先是国际经济法中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考查法律适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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