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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辽宁两银行八亿元的两案犯一审被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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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bdsp 发表于 2009-2-14 08: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骗取辽宁两家银行八亿元人民币,造成银行损失四亿多元的庄大川、黄乐勤两名案犯,日前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被一审宣判,庄大川被判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亿元;黄乐勤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二人与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两银行损失三点九亿多元。
    庄大川,
福建省泉州市和北京市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在辽宁也有产业;黄乐勤,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
    法院审理查明,二000年十月,庄大川游说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负责人在北京一证券公司购买国债,该合作社获得了高额利息。此后,庄大川与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文强(目前在逃)筹谋,让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由葫芦岛市工商城市信用合作社的上级部门葫芦岛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改制而来)到李文强所在的营业部购买国债,再伺机将资金转移至庄大川名下。
    从二00二年七月至二00四年五月,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七个信用社先后将六亿多元资金汇往营业部购买国债。庄大川通过诈骗手段成为银行全权委托代理人,然后卖掉银行国债,将资金转入自己账户。
    二00六年十月,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去营业部查询,获知资金已被庄大川转移,自此案发。
    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院认定,庄大川将诈骗来的资金除炒股、炒期货、还债、投资外,还将一亿多元通过地下钱庄汇往了境外。
    庄大川和黄乐勤,还通过相似手段,骗取了铁岭市城市信用社近两亿元资金。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辽宁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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