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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酒店行业陋习行规的刀该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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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宝] 发表于 2009-2-15 14: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2004年10月7日报道:十一黄金周其间不少宾馆甚至一些大型宾馆都要求,不论顾客什么时候下榻,结账时间都统一到中午12点。据记者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酒店都有一条行内规定:不管顾客什么时候下榻,结账时间都统一到中午12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宾馆住宿一天,其一天的时间应是24小时,而实际上,即使顾客深夜12点钟进入宾馆,到次日12点钟,顾客又得交一天的费用才能继续留住宾馆。# k$ t/ {) H. v2 s* C
  平心而论,目前有关酒店次日12点收一天的住房费的怪事并非广州独有,大凡有旅馆的城市都有此规定。正如报道中的那名酒店经理所言,虽然旅客住的时间不到半天,但是按照酒店的行规,都是第二天12点之前结账,都是算作一天的价格,这是酒店业的行规。
1 e' i. [- x  O+ f  从表面上看,似乎酒店行业都这样默认此行规,但其实质却是一条带有不公平性的强迫性规定,国家有规定,住宿一天的时间应该为24小时,显然,酒店的这种做法极不合理。笔者以为,旅客自进入酒店办理登记,缴交住宿费并取得酒店房间的钥匙之时起,酒店与旅客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住宿合同关系。酒店既然对旅客一日的住宿费进行了明码标价,酒店就该对旅客履行完善的服务之责,包括如何向旅客提供一日24小时的满额服务。住宿期届满,旅客应该到酒店指定地点结账,但是住宿期没有届满,通常情况下酒店是没有理由下逐客令的。
) f% H9 A& F* }  至于酒店经营者拿酒店行业默认的行规来论事,这是站不住脚跟的,至少过不了法律这一关??酒店行业行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它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上,目前几乎所有的所谓行业行规,只是某个行业按照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或习惯,站在某个行业自己的角度约定的习惯做法。从法律角度看,行业规定只是这个行业的内部传统,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说行业行规不能等同于法律,更不能作为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笔者认为,要保证酒店行业对消费者的服务能长期地正常运行,归根结底还得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民间维权等途径来实现,使酒店行业逐步走出“行业规定”的误区。
; Q4 ~$ t/ ~/ e: m  前段时间,全国消协对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大面积的点评,不少人对这种点评到底有多大作用持怀疑态度,几乎认为“点评没有强制性”,认为这样的点评实际意义不大。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通过消协的点评,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这大致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中消协对于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信息产业部正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对电信格式合同进行整理规范,不久后将出台政策对电信业“霸王条款”进行约束;二是上海出台了《格式合同监管条例》,虽然只是地方性的条例,却通过在审批程序上的把关,过滤了不平等格式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z5 j8 s0 g" \: n* P( K" L+ K
  因此,对于酒店这种整个行业系统带有不公平性的强迫性规定,消费者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民间维权等途径来解决。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与行政手段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社会问题复杂,也就决定了问题得以解决的长久性与艰难性。但不管如何,酒店行业还是怕自己的“陋习行规”见光的,只要消费者积极配合消协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对酒店“陋习行规”进行点评,并坚持不懈。相信,我们终究有一天能为自身争取一个酒店提供的公平的满额的服务。3 [1 K$ ?6 c$ E9 o% `
  新闻连接:http://news.sina.com.cn/c/2004-10-07/01334503915.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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