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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你无权剥夺他人的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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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nd7 发表于 2009-2-15 14: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1日,《开锁须有警察在场》这一新闻在人民网a>等媒体上发布。该新闻叙述到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个《北京市开锁行业自律规范》(下称规范),要求从事开锁业人员须有暂住证,以及《职业资格证》、《锁具技术培训合格证》等资质,还要求从事开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必须具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看过这一新闻,笔者感到满腹疑惑。2 ]' d* F( K0 |2 M' ~7 c/ q
  谁有法定权力设定《职业资格证》和《锁具技术培训合格证》等从业资格限制?谁有法定权力进行这一培训和颁发相应证件?再者,把部分有这类证书但服务质量低收费高的,和一些无证书但服务质量高收费低的一并放到消费者面前,消费者将面临两难选择,而后者将遭受到“程序上”(指无证书)与“实体上”(指质优价低)的双重就业歧视。尤为严重的是,谁有法定权力直接剥夺有前科者(即有犯罪记录者)的从业资格?规范经不起上述考问,它涉嫌违宪和违法。理由如下:1 F. V/ u1 F8 f8 D- ^5 I' J& M1 j2 ^7 |
  其一、《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条第3款、第42条相继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因此,只有当某一行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涉及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其设定相应的资格,例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a>、公证师、会计师等等。其余的则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即由供需双方之间自行调整,由市场自行调整;否则,象这样用规范来调整将侵犯他人的宪法权利。
/ d, l, X  o0 O5 f' p  其二、《立法法a>》规定了相应的立法权限。象剥夺有前科者的某项从业资格这样重大的事项,即使确有必要,也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如果考虑立法效率,至少也应由国务院制定法规;决不是由北京市的这个行业协会制定规范。规范因涉嫌越权而违法。: h- G0 m8 j4 \2 M7 \
  中学时代看过印度电影《流浪者》,它严厉抨击了“贼的儿子还是贼”这一错误逻辑。当今世界也多趋同于先进的“前科消灭制度”[即罪犯在服完刑后一定年限(因罪之轻重不同而有所不同)内,如再无违法犯罪行为,就撤销他的犯罪记录,视他为一个从未犯过罪的人],这一制度更有利于失足者回归社会,与社会和谐相处,共同发展;再者,回归社会既是失足者的权利,更是我们的监狱改造和帮教的目的,是现代社会应有的责任和人文胸怀。规范至少不应不分前科的轻重而将所有的有前科者拒于门外。
+ Q; P7 x& s: h  依笔者之见,北京市修理行业协会应自行废止规范,或者对规范作出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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