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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汪黑嘴”尚存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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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d1943 发表于 2009-2-20 2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今天透露,审计署在审计金融机构时发现“股评名嘴”汪建中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获得巨大利益,遂将此案件上报并建议相关部门立案查处。随后,证监会在查证其违法行为后,开出没收1.25亿元非法所得、罚款1.25亿元的“天价罚单”,并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19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证监会是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这是至今为止,证监会第一次用此法条进行处罚。这是首例咨询人员操纵股市被罚案,也是咨询机构被认定市场操纵的第一例。

    从事证券咨询业的汪建中,因其经常出现在某电视台推荐股票,而股民听他评说分析后,常常发现他说的似乎很准。由此,汪建中及其所任职的“北京首放”,在股市中声名远播。

    然而,名嘴黑幕被曝光后,无数为他“抬了轿子”后糊里糊涂遭受损失的股民才知道自己被崇拜的“股神”忽悠了。
  汪建中忽悠股民手法揭秘
   
年纪不大的汪建中,忽悠股民的手法却相当老辣!有一老股民向记者感叹,先买、推荐、再卖,在西方国家被称之为“剥皮”。
    据证监会调查,“北京首放”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任执行董事和经理。汪建中利用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等9人身份证,开立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汪建中是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从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北京首放”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谓之为“掘金报告”,并将其提供给各大网站以及一些财经媒体发布或刊载。因为经他们推荐的股票个个是“黑马”,因此,“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一时成为广大投资者的“必读物”。

    北京股民张先生向记者表示,其实,汪建中和他的“北京首放”早在2003年就有名气了。在2003年最后的几个月,几乎每个周一上午股市开盘,“北京首放”于上周五推荐的股票总是“黑马”。为此,汪建中成为股市明星,频繁出镜。

    事实上,“黑马股”是可以造出来的:他们自己制作咨询报告推荐某证券,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前先行悄悄买入这些证券。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不明真相的公众投资者,以信任他的心理纷纷追买他推荐的证券。等该种证券价位被拉高之后,他马上悄悄高价卖出。以此方式,汪建中累计获利125757599.50元。

    司法认定证券犯罪并不容易
    北京大学一位刑法专家对记者介绍说,对于这种新型操纵股市的违法行为到底在刑法中适用何罪名,法律界也在关注探讨。有人提出适用“诱骗投资买卖证券罪”。但是,这种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以及监管部门等,而且行为方面要具有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刑法中有相应兜底条款的罪名,比如,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如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或者与他人串通,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等等进行市场操纵的,该条有个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的。”

    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则从另一角度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现在法院还没有判,会定什么罪不好说。而且,司法认定的证据和行政认定时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刑法作为最严厉地处罚,讲证据链,要环环相扣,但这项要求,对于处罚证券犯罪很难。因为证券犯罪的证据往往很难取得,更不要说完全要做到证据环环相扣。如果要完全做到,作出判决的时间将会变得更长。如果不判,仅有行政处罚又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同部门法在证据的认定上如何衔接,需要认真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针对证券犯罪,不妨引入证据优势规则,在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前提下,可以适当运用推理。
    针对股民受损之事,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今日向记者表示,他正在着手进行此事,代理股民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审计署“挖出”“股评名嘴”汪建中案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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