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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8日半岛晨报有这么一则报导:"吕某在盗窃作案后被群众发现,被人追得走投无路时,他竟拨打 110 ,谎称自己遇劫向警方 求助 。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吕某 解救 。在派出所里吕某交代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同时承认报假警是怕追赶群众打他。"9 y7 A$ `1 A" {, n
看完这篇报道,总觉得这个"竟"字十分扎眼。推测记者的潜台词大概是:自古以来,小偷对警察避之犹恐不及,焉敢主动报警,自投罗网?结果出乎记者的预料,这还真有敢报警的小偷,而且是在被追赶的路上。该记者忍不住感慨万千,于是万千感慨凝聚于笔端的这个"竟"字。如果仅仅是对不常见现象的感叹,倒也无可厚非。只是在这"竟"字当中,还包含了另外的一层底蕴:小偷是无权求助警察的。如果不信,该记者在"求助"和"解救"都加上了引号,从语言学的角度,这加上的引号恐怕只能理解引号中的内容不是真实的。也就是说,该记者不认为小偷是真的在求助而警察也不是在真的作出解救行动。
; F" w" B, p" B6 \ 先不谈警察的行为的真实性,小偷吕某是不是真的在发出求救的信号?看了这篇报道,恐怕很难像这位记者那样作出结论。毫无疑问,当面对身后20多人的追赶,吕某心生恐惧,情急之下报警的行动是真实的,意义也非常确切。4 U4 \2 I" s* e2 O, H8 l' D
既然小偷的行动是真实而非虚妄的,那么记者为什么还要加上引号强调引号中的内容的虚假性呢?显然,引号和记者的感慨反映出记者的思维:小偷是坏人,坏人是没有权利向警察求救的,警察只有惩罚坏人(当然包括保护人民)而无帮助甚至解救坏人之理。果真如此吗?我国现行的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b]公民STRONG>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b]公民STRONG>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b]公民STRONG>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一条)可见,警察的职责是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人身和合法财产。不管好人还是"坏人",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遭遇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警察就有义务提供足够的保护。就这件事情而论,尽管吕某的盗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但作为一个公民,在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无庸置疑有权寻求警察的帮助,因为这是警察的法定责任。7 N5 u, c9 u# A2 f0 ? O, }
我觉得这篇报道反映了一个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记者思维中缺乏一些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前不久和北京的一位记者聊起这个话题,他也表示有同感。我认为,记者的职业天然地具有公共性,不仅有事实的成分也包含了记者的判断。而媒介业的日益发达使记者报道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受众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受到舆论的左右,如果一些影响面很广的报道在基本的或者说常识性的法律问题上出了差错,法治--如果认可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一项共同事业--就在社会的潜意识中被削弱了。所以迫切希望新闻界认真对待报道中的法律观念误区,万勿轻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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