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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类广告问题层出不穷 法律漏洞成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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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qaiwgi 发表于 2009-2-22 19: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位是女模特,一位是知名男主持人,同时出现在某个减肥产品的录制现场,以访谈的形式开始对话。“我一个月减掉了30斤!”苗条的女模特说。无数消费者闻之激动不已,以为终于找到了减肥的“法宝”。然而使用过这一产品的人却都直呼上当。
    涉及医疗健康的广告如今在各种媒介中以一种近乎“疯狂”的趋势“扫荡
”着受众的双眼,让人眼花缭乱的同时更有相当一部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疗健康类广告如何监管,为广告代言的名人演员们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中是否存在漏洞,如何寻求治本之方,更是民众所关注的问题。
  巨大利益产生的诱惑
    北京市消协评出的2007年11类投诉热点难点中,名人明星虚假广告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受利益驱使,一些医疗单位花重金聘请名人、明星主持节目或代言产品,广大受众出于对他们的信任,按照他们的推荐购买和消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同时对其本人的公信力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记者在调查名人演员代言的医疗健康类广告时发现,一些名人、明星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夸大疗效;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就医购药;相当多的保健食品广告在宣传疗效,其中名人、明星做的保健食品广告最突出。
    2005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提出,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属于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而上述广告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商业欺诈”。
    但是,几年过去了,名人演员代言医疗健康类的广告反而有了愈演愈烈的趋势,谈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时,接受记者专访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说,深层次原因应该是这种广告可以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来充当代言,这种利益往往会翻倍增长。
  五部门联合整治规范
    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同时还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此通知一出,引起大家齐声叫好。新浪当日推出的一项调查显示:86.5%的人对此持赞成态度,认为名人做医托影响太恶劣。31.6%的被调查者指出更要从法律角度规范医疗宣传。
    邱宝昌指出,这个通知对于规范广告市场、整顿泛滥的医疗健康节目有着积极的意义。五部门下发的通知,对广播电视机构、广告活动的主体等分别提出了要求,加强了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打击各类违规广告,规范广播电视机构的广告平台,也有助于老百姓辨别正规、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
    针对记者提出的通知中的禁止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禁止之后还有此情况出现,所谓的演员和名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时,邱宝昌说,这个通知是由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遵守法律、法规;演员、名人不得参与广告的制作。但是目前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一般违法广告中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所以让所谓的演员和名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立法缺失致监管不力
    邱宝昌认为,一些虚假的医疗健康类广告之所以如此泛滥,原因之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对此类广告监管不力。他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违法或虚假宣传的广告,应该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还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他认为,总体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医疗广告在实体要求上相对比较完善,但在责任承担以及审查监督方面存在重大不足,导致医疗广告监管权力分散,违法或虚假广告屡禁不止。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公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针对医疗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由于当时立法经验不足,这一管理办法留下了许多缺陷,如多头管理问题、技术内容的审查权和监督执法权相互脱节问题,尤其是该办法为医疗广告留了“可以宣传诊疗方法”的口子,这些都为后来医疗广告的泛滥埋下了伏笔。此后出台的广告法由于并非专门针对医疗广告,所以对此缺陷也没有很好地弥补。
    邱宝昌说,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对要发布的广告的审查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对“未尽审查义务”进行界定。同时,广告法对于未尽审查义务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笼统和不完善,因此很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尽管制作了虚假广告,但声称尽了审查义务而被免除了责任。
    应对广告法进行修改
    邱宝昌建言,针对医疗健康类广告中存在着的问题,应对广告法进行修改。现行广告法没有广告代言人对代理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大多是自然人而非社会团体。建议在广告法中明确广告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应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收取的广告费应被没收。这样才能促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真实性作出严格的审查。
    其次,广告管理部门应完善广告审查和监管制度,对医疗广告的制作制定严格的规范,杜绝虚假广告的产生。
    邱宝昌还指出,消费者也应该增强识别意识,对于医疗健康类广告更应该谨慎对待。对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绝对性语言或其他明显夸大事实的广告,也应该有一定的防范。同时,不能对广告盲目迷信,在购买前应该对相关产品有一定的调查和了解。(记者 席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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