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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编剧维权再行动 出台合同范本抵制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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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ffsss 发表于 2009-2-23 20: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白瀛)22日在京举行的2009年中国影视编剧论坛上,主办方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社会及行业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三个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的标准格式,以维护编剧的合法权益,抵制类似“剧本创作到甲方(影视公司)满意为止”的霸王条款。

    三份合同范本分别为《影视剧本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影视文学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影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书》。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王兴东介绍说,这三份合同咨询了国家版权局和版权专家律师协会,都是从实践中来的,涵盖了剧本创作的各个环节。

    王兴东说,编剧这个职业听起来挺神气,可是在行业内最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编剧往往都是以个人名义与影视公司签约,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等种种原因,合同中包含很多对编剧十分不利的条款,甚至是霸王条款,最常见的一条是“剧本创作到甲方(影视公司)满意为止”。

    “这里面的‘满意’太主观了。没有办法细化和量化,是否‘满意’只在甲方的脑子里,如果永远不满意,编剧该怎么办呢?这就是不规范的合同。”他说。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宣传处处长冯宏声说,为避免无限制修改的纠纷,编剧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该对修改次数作出规定。“合同代表着双方对风险同一度的认可,制片人也应该承担风险,如果对超过合同限定修改次数还不满意,编剧可以要求另外支付对价;如果制片人找第三方修改,应该得到原编剧授权。”

    记者看到,本次推荐的《委托创作合同》就包含相关内容。
    冯宏声提醒说,无论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还是转让,编剧应注意限定一些条件,如地域范围和拍摄时限,而出版剧本时也应注意区分不同地域、简体/繁体、电子版/纸制版、精装/简装的权利。

    这三份合同登载在中国编剧交流论坛网站(www.screenplaychina.com)上,供编剧下载使用。

    2008年,中国影视编剧界通过向广电总局发公开信及以《墨攻》为代表的诉讼案进行了诸多维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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