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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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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10杨彦涛 发表于 2012-5-16 09: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理论与现实的脱节之处比比皆是,从证据的采集运用和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说是漏洞百出。首先讨论证据的采集,实践中刑讯逼供大量存在,很多时候侦查机关将刑讯逼供作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刑讯逼供的存在不仅侵害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产生了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多方面涉及到了证据问题,应该说是进步明显,但是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其次是律师制度,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嫌疑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进行刑事辩护的,既然这样从理论上分析律师在权力上应该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然而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活动也是步履维艰。首先是取证难,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取证问题设置了诸多障碍,我们应该仔细思考这些障碍是否真的有必要,证据直接关系到实体公正问题,而律师偏偏在这一问题上困难重重,那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究竟意义何在。
      再谈律师正当权益的维护,例如重庆的李庄案,重庆检方以李庄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院也以律师伪证罪对其定罪量刑。且不谈李庄律师是否真的涉嫌律师伪证罪,单谈法院控制其助手并要求助手做出对李庄不利的证言,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构有什么权利这样做,法院的中立性又体现在哪里。
      实践中也会出现未审先判的情况,例如去年鞍山发生的连环杀人案,公检法三方开会讨论处理措施,在为正式庭审之前就形成了处理意见,那么这时的法院审判又有何用,只不过是流于形式罢了。
      法院的审判不能真正的客观公正,很多时候是社会舆论甚至是政府行为左右法院判决,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真正的使法院与行政机关分权制衡,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不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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